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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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宜府办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8日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统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统称“子公司”)。

本文所称“重要子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其他有关文件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市政府规定和公司章程应由出资人(或股东会)决定、监管的事项。

企业涉及党建方面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分为备案事项、核准事项和审批事项。

第五条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由集团公司在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国资委。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一)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计划调整、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项目投资后评价,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市政府已经批准、市级及市级以上投资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已经核准的投资项目;(二)集团公司新设子公司,职工董事选任、更换;(三)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所控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调整;(四)集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年金方案、重大法律纠纷;(五)集团公司(商业一类)工资总额预算;(六)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及重要子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选任、更换。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9]32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9]32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9〕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2月29日印发的百政发〔2008〕4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促进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优化企业国有资产的配置,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由本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所出资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布。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三)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四)部门行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五)政企分开;(六)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国有企业(总公司)上报。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上报文件主要包括:(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二)有关事项的说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一)国有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二)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三)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四)国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五)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8〕73号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8〕73号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8〕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国有监管企业:《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5日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要求,结合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以“两多两少”(多服务、多指导、少审批、少干预)的原则,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国有企业管理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坚持权责明晰。

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

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坚持依法监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渝国资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10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0年第十一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正确评价企业经营业绩,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不分级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公允反映以及对企业财务管理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涉及会计核算、财务政策调整和财务信息披露的财务事项: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会计核算方法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对以前年度经营成果或所有者权益进行追溯调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

第四条重大财务事项按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程度,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其中,属于核准管理的财务事项须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备案管理的财务事项为告知事项。

印发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印发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印发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西国资发〔〕40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城区国资委各企业:《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企业于XX年x月x日前将应做为重要子企业管理的企业名单报区国资委-1-附件:1、《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2、重要子企业名单报送格式 -2-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附件1: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北京市《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西城区人民*授权西城区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区国资委认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参控股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第三条重要子企业需报区国资委重大事项应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报第四条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应采取书面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协议和意向性文件;相关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他有关文件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批准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第六条批准事项应当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批准事项:制定、修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章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三总师及由区国资委*管理的其他领导人员持有本公司、权属控股参股公司及关联企业股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房屋等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处置第七条报告事项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后方可实施如区国-4-资委在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同认可;如区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须按要求执行下列事项为报告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及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对外投资额占自身净资产10%以上及未列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转让主要盈利项目、主要业务销售渠道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对外担保、抵押、贷款和借款年度计划计划内容包括企业下一年度对外担保、抵押、贷款和借款的具体安排、使用方向和总量;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万元以上担保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达到净资产30%以上的;2、禁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没有投资关系、非国有企业及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提供担保的;3、遇有特殊情况应报区国资委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5-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召开时间及内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向外埠、境外投资或从事*、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的事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要子企业名单本条所称投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活动第八条备案事项应当在事项实施后告知区国资委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董事会决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工作总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执行*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三总师及由区国资委*管理的其他领导人员持有本公司、权属控股参股-6-公司及关联企业股份收益;按有关规定应向区国资委备案的其它重大事项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董事会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每年三月底前应当向区国资委上报以下重大事项:本年度经营计划、投*计划和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三总师及由区国资委*管理的其他领导人员持有本公司、权属控股参股公司及关联企业股份收益;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上一年度决算报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年度对外担保、抵押、贷款和借款计划;重要子企业名单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批准事项和报告事项,需由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一般应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5个工作日以前、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以前,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书面形式报区国资委股东会、董事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会议决议材料报区国资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备案事项,应在决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备案第十二条需由区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区国资委在接到书面-7-报告及相关资料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需由区*批准的事项,区国资委在接到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区*批准,并同时告知企业第十三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须报出资人批准、报告或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对于不按本办法规定上报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漏报、瞒报企业重大事项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区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附件2:重要子企业名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称:重要子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上级持股比例备注备注:此表可复印、复制;单位名称处盖企业公章填表人:负责人:填报时间:年月日-9-主题词:经济管理资产制度通知西城区国资委办公室 XX年x月x日印发-10-。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发[xx]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年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国有控股及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依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需向股东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对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三条企业应参照本规定加强对其下属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其中,市国资委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划入市融资平台公司的企业,市国资委仍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重大事项管理由市国资委按本暂行规定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事项。

第五条本规定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遵循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核准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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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
(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
(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
(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
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
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
4.国有股权转让;
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变更注册资本;
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
5.资产核销;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三)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在实施和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
1.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2.半年和年度财务报告;
3.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4.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件;
5.按有关规定应向市国资委备案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对非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1.企业破产或解散、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
2.国有股权转让。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实施:
1.拟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单项金额占企业净资产1%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
3.对外担保;
4.资产处置和资产核销;
5.变更注册资本;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7.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设董事会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

(三)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要同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备案:
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件(在事项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备);
2.企业副职以上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企业经理办公会决议)召开时间及内容(要求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报备);
4.股东会召开时间及内容(要求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报备);
5.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在本年度一月底前报送)。

第八条国有企业在办理上述重大事项的报告、备案手续时,应根据事项类型提交下列相关书面资料:
(一)报告事项提交报告,备案事项填报备案表;
(二)需研究论证的,应提供可行性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的为企业经理办公会决议);
(四)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协议(草稿)和意向性文件;
(五)相关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
(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对于报经市国资委或报经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均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

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报经市国资委或报经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均
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工作时限内未予以报告或答复的,视同本部门认可。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企业发生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时,市国资委将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避免进一步损失,并直接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调查。

同时,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相关执纪执法部门通报调查情况,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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