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财税实务: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消费税避税筹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由生产商品的成本水平和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决定,并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也就是说,同类商品一般存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

?但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其所经营商品价格的制定具有法定的自主权,只要买卖双方都愿意接受,某种商品的交易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其市场标准价格。

?这样,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国集团,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对贷款利息、租金、服务费、货物等制定其特殊的内部交易价格,以实现公司经营的各种战略目标,比如,避免或递延公司所得税,减轻关税;减轻风险或在某些情况下有效地扼制对手的竞争;逃避外汇管制;巧妙地应付有关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等等。

?关联公司之间偏离市场标准价格的内部交易定价,一般被称为转让定价(TransferPricing)。

?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广泛地被各

企业运用于各税种的纳税筹划中,并不仅限于消费税方面。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

转让定价案例分析:转让定价税收筹划的三要素

所有的筹划都要一定的目的,筹划的目的肯定不是让我们的税越交越多,而是越交越合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使用合适的方法做支撑,三者汇总起来是筹划的三要素。我们具体看一些案例。这几个案例只是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每个集团的应用模式不同,要考量实际的商务模式不一样,要擅于合理运用亏损的问题,我们让亏损企业开始做研发服务,他们原来有研发服务放在某一个地方,后来研发服务主要是人的服务,可以移到亏损公司来。在大陆可以做加急扣除,支付研发服务费,并且未来会拥有无形资产的一方,你花一块钱可以按1.5元在账上进行列支。我做一个规划能实现两个用途,第一是让亏损企业进行研发服务,可以弥补亏损;第二让另一家支付研发费,可以在他的企业做150%的加计扣除。在现在的领域里一个事情达到两个目的的筹划是非常可喜,这是一个模式变化变量。 我们看下一个案例,我们在香港应该有很多香港的企业模式模型。我们在大陆有生产商,开票销售做出来的东西卖给香港公司,两者是关联方,香港把货开票到其他的关联方、第三方,发票是走大陆、香港、海外,物流从生产商运到用户,和香港公司完全没有关系。香港跟大陆不一样,香港有特别的税制,大陆是25%,香港是16.5%,在香港交税,可以说公司在香港做,不是在中国做买卖。我在香港交税是应该的,你是生产,我做其他,销售、打广告,所以香港的利润比较好一点。差一点的是我在中国买,我卖给美国、欧盟,很多东西不是在香港做,只是安排货运。很小的东西在大陆做,香港只是发单,所以我在香港不交税,这是可以的,香港税务局说你很精明,他可以给你免税。如果同一个东西,如果给你研究转让定价,你可能跟税务局说只在中国生产,利润比较小。我不在香港做的,你在哪里做?因为你在中国还是美国?哪个国家的税都比香港要高,审计报告里有销售、利润,但没有税。香港是免税,但是报告里税是没有的。 我们回到最原本的概念,转让定价一方是香港,一方是中国。在香港、中国都有利润,税务机关不一定会妥协,哪怕你两边都有利润。何况像以前很多企业做的情况,我有一大笔利润,在中国、香港都没有,我在双方逗留的情况下可能有争议,在中国的时候我偷偷告诉税务局,这是香港做的事,和我无关。世界上哪有凭空有一点利润,但不可能全世界一分钱的税都不交。以前可能有,现在全世界都带讲信息交换、情报交换,特别是中国和香港这么特殊的关系,我们有CEPA,在这种信息交换会更为强烈一些。以后不管什么样的筹划,如果你产生的利润没有在任何地方交过税,这肯定有很大的问题。这个例子可以让大家衍生更大的转让定价问题。 以上内容摘自《GTS第三届两岸三地转让定价高峰论坛会后研究报告》 免责声明: 本报告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本报告所载的观点和判断仅代表我们的客观分析,并不构成任何建议或实际的结果,我们也不保证当中的观点和判断不会发生任何调整或变更,本报告所涉及的资料来源及观点皆被GTS高顿税务峰会认为可靠,公司并不对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充足性或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也不对相关资料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任何法律责任。 高顿税务峰会(GTS),中国权威高端税务分享平台。平台汇聚权威政府官员、专业税务专家、知名跨国企业以及本土大中型上市公司的财税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在上海、北京、深圳、

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第四章消费税纳税筹划 案例分析计算题 1.某地区有两家制酒企业A和B,两者均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玉米和高粱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现行消费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比例税率20%加定额税率O.5元/500克。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白酒。企业B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正常经营下去,准备进行破产清算。此时企业B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价值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计算分析其决策的纳税筹划因素是什么? 第一,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 000万元,净资产为零。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第二,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原A企业向B企业提供的粮食白酒不用缴纳消费税。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白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20000×20%+5000×2×O.5=900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0× 1 7%=3400(万元) 而合并后这笔税款一部分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第三,由于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比例税率20%加定额税率O.5元/500克,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比例税率1 O%,无定额税率。,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消费税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税额=20000×20%+5000×2×O.5=9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税额=25000× 1 0%=2500(万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税额=9000+2500=11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税额=25000×10%=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额:11500-2500=9000(万元) 2.某市A轮胎厂(以下简称A厂)现有一批橡胶原料需加工成轮胎销售,可选择的加工方式有: (1)部分委托加工方式(委托方对委托加_T.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A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300万元的橡胶原料加工成汽车轮胎半成品,协议规定加工费1 85万元(假设B厂没有同类消费品)。A厂将加工后的汽车轮胎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成本、费用共计l45.5万元,该批轮胎售价(不含增值税)1000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 部分委托加工方式 应缴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如下: A厂支付B厂加工费时,同时支付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300+185)/(1-3%)×3%=15(万元)

关联交易之:人为定价转移利润

关联交易之:人为定价转移利润 对大企业而言,虽然并不是每一笔关联交易都涉及避税,但从实践看,的确是一个税务风险的高发源。比如,北京市国税局在关联交易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中,就发现某国际知名企业存在2个关联交易疑点,涉及税金2000多万元;再比如,福建省厦门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开展关联交易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后,当地大企业纷纷主动申报了关联交易情况,其中有一部分企业不但关联交易类型多样,而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 ◎风险描述◎ 综合大企业关联交易事项中存在的税务风险,分事项工作团队认为关联交易中的税务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一是通过关联交易向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企业转移利润;二是通过关联交易向境内享受各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低税负企业转移利润;三是通过供应链重组转移,调节利润分配,导致集团内成员企业利润与功能不匹配;四是通过集团分摊劳务费的方式调节不同税负成员企业利润水平,降低集团税负;五是设立集团“资金池”,通过关联企业资金融通的方式调节不同税负成员企业利润水平,降低集团税负。 ◎典型案例◎ C集团境内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劳务较多,包括咨询服务劳务、研发劳务、售后支持服务等,但关联劳务定价标准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以咨询服务劳务为例。C集团中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中国市场分析、产品需求分析等,一直按完全成本加成率作为关联劳务定价标准,而并未按照可比公司的实际利润率对定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从同类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看,此定价标

准偏低。另外,C集团不同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同类型劳务的定价标准也不一致。基于此,在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开展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后,C集团自愿将中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咨询服务劳务的定价标准进行调整,同时统一各成员企业提供同类劳务的定价标准。 ◎审计重点◎ 对跨境关联交易,分事项工作团队重点审核企业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境外转移利润;对境内关联交易,重点审核大企业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低税负或处于优惠期间的企业转移利润避税;对非合理商业安排,重点审核大企业是否存在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等。 ◎原因剖析◎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大企业组织架构复杂、关联交易业务类型多,容易采取税收筹划来转移利润。与此同时,很多大企业对税务风险的防控措施相对较弱。从集团组织架构来看,相当一部分大企业还未设立专门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管理机构,税务日常管理相对粗放,企业财务人员对税务政策的把握不够及时和准确。大企业缺乏系统化和制度化应对和控制关联交易税务风险的机制,应对关联交易税务风险的方式基本上是被动的、应急的和临时的。

公司内部转移定价探讨

公司内部转移定价探讨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集团内部之间的交易越来越普遍,合理的定价转移能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有时候公司内部人为刻意使用定价转移给公司经营带来错误信息,带来了内部经营的混乱。作者在内部转移定价相关理论深入思考的基础上,探讨了S公司在事业部制改革过程中完善内部转移定价的实践过程,提出了转移定价一些思路。 关键词:内部转移定价;责任成本 一、内部转移定价概述 公司内部转移定价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或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购销产品,提供劳务、转让技术和资金借贷等活动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内部转移定价的理论源于在分权管理的基础上,为提高整体经济效益,集团内部或子公司直接被划分若干个责任中心,便于实现业绩考核与评价。这种内部定价不完全由交易双方按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独立竞争原则确定,而是根据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由集团公司上层决策者人为确定的。 公司内部转移定价一般可以分为成本基础转移定价法

和市场基础转移定价法。 (一)市场基础转移定价法 市场基础转移定价法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在经过买卖双方进行一定的协商之后所制定的价格,一般情况下协议价具有一定的浮动区间。一般而言,分权化程度越高的集团公司常常会把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的权利下放,采用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再进行协商内部定价的方法。 (二)成本基础转移定价法 成本为基础的转移价格以成本为基础,在对供给方一定的激励下,考虑利润水平等因素在成本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加成。一般而言,集权化程度越高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策略的也会较多采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以成本为基础的内部转移价格制定方法。 二、内部转移定价的实践 (一)实践中考虑的因素 S公司为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根据集团战略发展目标,推行事业部制的改革,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改革原有的内部转移定价体系,希望通过更有效的绩效考评形成良性循环,来实现公司目标,推动公司整体的发展。 在内部转移定价具体制定过程中,由于集团整体的战略目标、责任成本的计算、集团内部及各个子公司责任中心的利益以及相关的业绩评价都会对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产生

转让定价案例分析:转让定价调查的几个重要因素

转让定价的调查 转让定价在日常工作中碰到的是同期资料需要准备。说到最后转让定价,哪怕你做同期资料,你最终的目的是当税务机关阅读完你的同期资料,免予你的调查,或者你已经被调查了,你用同期资料的文档和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谈判。转让定价最终的目的是在调查中全身而退。 转让定价调查这个问题涉及的点比较多,我们主要谈一下转让定价调查里面几个特别重要的因素,无论你有没有遇到调查都必须要知道的东西。我们先列举的从【二号文】的法规层面来看,哪些企业会被调查。如果企业是持续亏损的状态,意味着你没有所得税或者所得税非常小,这一种是最常见的调查原因。如果这个企业的利润是跳跃的,忽高忽低,这种走向配合了免税期结束,原来免税期的利润很好,免税期后利润下降,这可能会招致调查。同样也是亏损,一边亏,你的销售额是增加的。我卖的越多,营业收入越高,我的亏损越大,利润率负的越厉害。我不断地增加注册资本在这个地方,这种模式不太符合经济的逻辑,他可能会认为你在这里做得不好,你要考虑撤出。我不断增加投资只有一个原因,意味着你有利可图,只是你没有把这个利图在中国。 关联与非关联利润的水平差距,企业利润水平可能非常好,但是关联业务水平很差,你的内销、非关联、第三方业务利润水平非常好,这个情况被发现利润差,也会招致调查。除此以外,法律所要求你准备的文档你也没有准备,该披露的不披露,你为什么不披露?你想要隐藏什么?这些行为会引发一些调查。这其实是企业的风险点,我们为什么要了解调查动因?我们在日常管理企业的时候要了解风险,当你准备同期资料的时候,你就会知道怎么样准备。同期资料有几十页的篇幅,不是随便的讲一些东西,讲的东西要有针对性,知道企业的风险点在哪里,能够帮助你非常准确的抓到风险点,然后在你的文档里有针对的做解释。 举个例子,上海或者广州某一个区的所得税、反避税的科长,人力物力一年只能调查两个案子,每次的选案方式不是排名,把亏损最大的两个企业排出来,不是这样的。他们系统会亮黄灯或者红灯,根据原因会有配比,有100个怀疑对象,他们会阅读他们写的同期资料,在100个里慢慢选出2家。阅读这些资料是税务机关形成印象的过程,可以想一下,你成为一百分之一是不可怕的,你只要成为一百个里面的98个,你也许就能逃过这一劫,说不定以后会扭亏为盈,不会被调查。怎么样成为98家,而不是那2家。譬如你在森林遇到一只熊,你不需要跑的比熊快,你只要跑的比旁边那个人快就可以了。你拼命讲自己不是亏损,可能你没有针对性的解决你的风险点,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读了你写的资料并不能形成资料,你为什么亏?你有理由吗?你准备的东西越好,可以让你留在98家这个安全点里。每一个风险点都要找原因应对,我们要像每次谈到调查都想怎么谈判,谈判是后话,前面要找到风险点和原因。 企业、专业人员能够把这些原因挖掘一下,对于我们制定谈判策略都会有帮助。你可能会有一些别的原因,举一个例子,在大陆一个比较小的城市,一个研发外包型行业,他被正式立案调查,做完测算发现,这个企业哪怕用非常激进的方式调整,最多补税60万。一个企业最多能给你补税60万的话,税务机关有什么意义可以对他进行调查?带着疑问跟税务机关探讨了一下,中国税务机关在反避税的领域看的比较重,大家有年会,他们也有。他们的会议里会谈到,苏州说今年查了一个大单查了5000万,另一个查了1个亿。这是一个小地方,但是他对

关联方交易实质及准则分析

关联方交易实质及准则分析 摘要:关联方交易因为其特殊性和对会计报表信息质量的影响,受到了会计领 域的普遍关注。本文从关联方交易的本质的分析出发,针对我国现行关联方披露 准则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改进我国现行关联方披露准则的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关联方披露公允价值 0 引言 关联方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和普遍存在的现象。关联方交易 的存在会很大程度上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因此对于关联方交易,我们需要有比较 全面的认识。 1 关联方交易实质 1.1 关联方交易的特征要使交易价格具有客观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而且 缺一不可:一是独立利益主体;二是在市场上交换。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利 益主体,在市场上交换的价值都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结果,是经过市场确认的价值;只有这样的价值才具有客观性。因此,关联方交易具有如下特征: 1.1.1 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且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关联方是关联方 之间的相互关系。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 构成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各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均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因而从表面上 看关联方交易与一般的市场交易无两样。但事实上由于关联方交易当事人之间存 在控制与被控制、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双方在法律上平等而在事实上不平等。 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 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 1.1.2 关联方的存在的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公允性企业在日常业务往来过程中, 必然涉及到诸多方面,企业间发生交易时,往往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一般不会 轻易接受不利于自身的交易条款。这种交易,视为公平交易。但在存在关联方关 系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开交易基础上,交易双方的关系常常 以一种微妙的方式影响交易。 1.2 关联方关系判断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 控制,则他们之间也是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 1.2.1 资本控制。资本参与是形成关联公司的主要方式。当一公司投资开办下 属公司或占其他公司多数股份资本时,两公司就形了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如母子 控股公司。 1.2.2 合同控制。公司之间通过合同方式建立起关联公司,一公司将经营指挥权、支配权交于另一企业。此时控制企业获取的不仅是从属企业的支配权,而且 包括利润和资产移转的便利。如松散性的合同联营、特定企业之间的企业承包合同、企业租赁、委托经营合同等。 1.2.3 其他控制手段。除上述两种控制方式下,采用人事联销等手段,向被控 公司派出董事、经理、顾问,或一人同时担任两个公司的董事长或经理,从而取 得被控企业的决策权,达到控制目的。 1.2.4 其他隐秘形式。①整体裂变。有的公司打着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的幌子,

内部转移价格的案例分析

内部转移价格的案例分析 内部转移价格制定的要求 内部转移价格就是指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由于相互提供产品、半成品或劳务而引起的相互结算、相互转账所需要的一种计价标准。转移价格广泛地应用在企业决策制定、成本计算、业绩评价等方面。它与公司经营战略和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相关。 内部转移价格系统在企业中能够协调部门经理的自主权与整个企业的集中决策,促进行为的一致性;能够与会计中的业绩评价方法相一致,进行有效的业绩考核;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各部门的责任和业绩;能够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整体竞争能力。企业要充分发挥内部转移价格的作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目标一致性。采用内部转移价格的各部门同属一个企业,总的利益是一致的。制定内部转移价格,只是为了分清各部门的责任,有效的考核评价各部门的业绩,根本目的仍是为了企业的整体利益。各部门经理应都选择能使公司总体利润最大的行动取向。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的目标,就是为了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自主的部门经理作出有利于组织整体目标的决策。 二是准确的业绩评价。没有任何一个部门经理可以以牺牲其他部门的利益为代价而获利。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应避免主观随意性,客观公正地反映各部门的业绩,进行准确的考核和相应的激励,来调动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各部门服从整体利益,并以最大努力来完成目标。 三是保持各部门的自主性。高层管理者不应干预各个部门经理的决策自由。在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各部门有一定的作出决策的自主权。公司高层直接干涉分部制定具体的转移价格并不可取,但是,由它制定一些通用的指导方法是适宜的。 内部转移价格的形式 目前,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的方法根据不同的计价基础,大致上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类是以市场为基础的转让定价。在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一般采用市场价格。采用市场价格法可以解决各部门间可能产生的冲突,生产部门有权选择其产品是内部转移还是卖给外部市场,而采购部门也有权自主决定。如果与市场价格偏离,将会使整个公司的利润下降。市场价格比较客观,能够体现责任会计的基本要求,但市场价格容易波动,在我国现阶段,信息处理能力较低,市场价格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受影响,甚至有些产品无市场价格作为参考,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有很大的限制。 另一类是以成本为基础的转让定价。它包括完全成本法、成本加成法、变动成本加固定费用等方法。这里的成本,不是采取公司的实际成本而是标准成本,以避免把转出部门经营管理中的低效率和浪费转嫁给转入部门。这种方法应用简单,以现成的数据为基础,但标准成本的制定会有偏差,不能促进企业控制生产成本,容易忽视竞争性的供需关系。 还有一类是位于市场定价和成本定价之间,即采用协商价格。协商价格是以外部市场价格为起点,参考独立企业之间或企业与无关联的第三方之间发生类似交易时的价格,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协商价格在各部门中心独立自主制定价格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企业的整体利

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 析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第四章消费税纳税筹划 案例分析计算题 1.某地区有两家制酒企业A和B,两者均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玉米和高粱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现行消费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比例税率20%加定额税率O.5元/500克。企业B以企业A 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白酒。企业B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正常经营下去,准备进行破产清算。此时企业B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价值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计算分析其决策的纳税筹划因素是什么? 第一,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 000万元,净资产为零。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第二,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原A企业向B企业提供的粮食白酒不用缴纳消费税。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白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应纳消费税税额=20000×20%+5000×2×O.5=900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0× 1 7%=3400(万元) 而合并后这笔税款一部分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第三,由于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比例税率20%加定额税率O.5元/500克,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比例税率1 O%,无定额税率。,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消费税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税额=20000×20%+5000×2×O.5=9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税额=25000× 1 0%=2500(万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税额=9000+2500=11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税额=25000×10%=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额:11500-2500=9000(万元) 2.某市A轮胎厂(以下简称A厂)现有一批橡胶原料需加工成轮胎销售,可选择的加工方式有: (1)部分委托加工方式(委托方对委托加_T.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A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300万元的橡胶原料加工成汽车轮胎半成品,协议规定加工费1 85万元(假设B厂没有同类消费品)。A厂将加工后的汽车轮胎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成本、费用共计l45.5万元,该批轮胎售价(不含增值税)1000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 部分委托加工方式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浅析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浅析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浅析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是企业的战略性行为,但也是企业逃税避 税和操纵财务报告、转移资金的常用手段。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规范主要包括税务调整和信息披露。正常交易原则是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但调整的方法有多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用。为了使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认识企业的关联方交易,从而评价企业的机会和风险,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方易转移定价的详细情况。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税务调整;信息披露转移定价问题最先引起注意的是跨国公司的出现, 导致税收的国际分配问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企业集团的不断增多,转移定价已不仅仅是一个国际税收问题。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来粉饰财务报表、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和利润,已成为证券市场上人所瞩目的现象。本文拟对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动机、影响、调整和信息披露问题作简要的探讨。一、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关联方 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规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 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 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所谓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业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购销商品或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融资、担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仇议等。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将可能影响关联企 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非关联方之间可能不会发生,即使发生,关联方之间交易可能不会按与非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金额进行。因为企业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一般是按照公允市价进行,但是由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有着重大的影响,因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的定价较为灵活,往往高于或低于公允市价。根据美国学者对164家美国跨国公司的调查表明,在内部交易中采取正常交易价格的只占35%.关联 方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和交易价格的非市场性、多样性,使其定价政策成为交易的核心内容。二、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动机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主要包括关联方之间 货物和劳务购销活动的转移定价,贷款利息、无形资产、租赁资产的转移定价及资产、股权的转移定价。从理论上来讲,企业转移定价制定的方法主要有以市价为基础和以成本为基础两种。但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往往根据其战略需要进行调整。因此,关联方交易的实际转移价格往往与理论价格有差异。在有些情况下,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甚至与其成本或市价相差甚远。关联方转移定价主要有以下目的: 1.减轻税负。利用关 联方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我国在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变小了,但不

化妆品销售环节消费税税务筹划

化妆品销售环节消费税税务筹划 消费税是化妆品行业缴纳的主要税种之一,通过税务筹划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有助于增加企业营运资金、实现资本扩张。本文主要从化妆品行业的销售环节,即日常销售和出口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了如何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减少消费税支出。 一、日常销售的税务筹划 1. 设置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化妆品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环节而非流通环节。纳税人可以分设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该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这样可以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进而降低消费税。 案例1:A化妆品集团生产品牌护肤品套装,对B公司的销售价格为600元/ 套,而向集团的销售公司C供货价格为500元/套,当月销售护肤品2万套。 若由B公司直接对外销售,则应纳消费税额为:600X 20 000 X 30%=3 600 000(元)。若销售给独立核算的C公司,再由C公司对外销售,则应纳消费税额为:500X 20 000X 30%=3000 000(元)。由此,集团少纳消费税额为:3 600 000-3 000 000=600 000(元)。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因此要合理地制定供货价格。 2. 明确区分不同税率销售品的类别。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2:A化妆品集团下设Z珠宝公司。A集团想要把珍珠霜与其本公司专利造型的珍珠耳环(因其独特的造型,对外销售量非常良好,集团才决定组合销售以扩大销售量)搭配组合销售,套装组合售价为500元/套,当月销售1万套。其中,珍珠霜的售价为260元/瓶,珍珠耳环的售价为240元/畐寸。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是30%珍珠的消费税税率是10% 若组合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则应纳消费税额为:(260+240)X 10 000X 30%=1500 000(元)。若将珍珠霜和珍珠耳环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则应纳消费税额为:(260 X 30%+24X 10%)X 10 000=1 020

转移定价的形式和主要定价方法

转移定价的形式和主要定价方法 作者:蒋玲 随着我国市场对外的不断开放,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选择在华进行投资。外商企业的入驻给国内市场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理念,带动国内经济的发展。但是目前有个奇怪的现象,一方面外商企业不断地追加在华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可以享受到各种税收上的优惠,但其亏损面高达40%至60%之间。有的甚至是连年亏损。据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5年外资企业的亏损面高达42.96%。 是什么造成外商企业的亏损面一直居高不下的呢? 原因很简单,一些外商企业采取了各式各样的避税方法来转移他们在国内的利润,造成帐亏实盈的局面。任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企业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转移利润,实现税收的最小化。 由于各国税收的政策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一些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就可以利用这一差异来进行税收的规避。企业根据税收政策的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的负担。其中跨国企业最常用的手段之一就是转移定价。由于转移定价通常是发生在关联企业内部,因而比较隐蔽不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察觉。此外国内目前尚无严格的反避税的条例规定。因此给外商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提供了一个孳生的环境。 转移定价的形式可谓是多种多样。 1.在国内目前转移定价主要表现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上。例如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提供材料,以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获取较高的利润。或者母公司向子公司高价出售产品,以增加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从而减少子公司的利润。到底是“高进低出”还是“低

进高出”,主要还是取决与国内与国外市场上税率的差异。通常情况下,企业都会将收入和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着避税港。 2.其次还有关联企业之间的专利转让与技术服务。专利和技术服务的定价比较复杂,其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的收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据此,关联公司很容易操控内部的成本和利润。 3.形成企业内部的借贷往来。跨国企业内部贷款有较大的灵活性,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获得避税好处。为了达到在一国少缴税的目的,跨国公司可按较高的利率将款项贷给该国子公司并收取利息,这样子公司偿还给母公司的贷款利息,就可作为子公司的费用而在税金中扣除。此外,如果该母公司是处于低税率国家的话,那么它所收到的利息收入就只要缴纳少部分的税金。这样一来就实现了集团企业整体利润的最大化。 4.通过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租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或者租赁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利润的多少。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费或租赁费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折旧费用提取的多少,最终也会影响到企业间利润的分配。在跨国企业内部将一个公司的资产租赁给另一个公司,可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位于高所得税国的子公司借入资金购买一项资产,并以较低的价格租赁给低税国的一个子公司,后者又将此资产以尽可能高的价格租给另一个子公司,从而达到整个企业减少纳税的目的。另外,出租企业还可以将设备出租给较难获得融资的关联企业,一来可以达到降低整体税收的目的,二来还能帮助企业获得资金上的融通。可谓一举两得。 转移定价虽然能给企业来带来丰厚的利润收益,但是却会造成一个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每个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手段来防止企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在我国最新实行的税法中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专门就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企业可以共同研发无形资产并进行成本分摊。二是明确引入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协议。三是首次在实体法中把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从外资企业扩展到内资企业。四是明确了关联企业须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转让定价案例:传统交易法下特殊因素调整的案例分析

考量因素,追溯期中国是10年,香港是6、7年,台湾是5年。香港跟着OECD,台湾侧重于单个交易。其他的应该说没有特别值得注意的,唯一有一个是全球能接受,从下四分位到中位的区间。基本上来讲,最重要核心的关键点,来看一下具体案例。 第一个例子是中国比较多的,所谓传统的交易法下,我们主要看特殊因素调整的案例。有一家公司是日本母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因为他存在一个利润率的波动,甚至部分开始亏损,所以税务局直接对他进行调查。他的交易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原材料采购,他的绝大部分原材料全部从母公司买进,只有极少数跟非关联公司采购原材料。这家公司做生产,生产好以后的产品进行销售,关联方50%,第三方50%,国内国外都有。因为利润波动甚至是亏损,税务机关对他进行调查。我们详细看了这家公司除了交易流程以外的其他情况,他所处的行业、市场,他是电子品牌,这个电子产品是里面的电容器,相对来说技术成分不高,准入门槛比较低。总的来说这个行业的竞争太厉害,这个集团并不是中国一家在亏,他母公司也在亏。因为市场竞争厉害,市场又打不开,所以他的订单数都接不足,跟以前比较好的情况相比都有下滑。我订单数不足最大的问题是什么?产线要关掉。更坏的是中国原材料、人工都上涨的非常厉害,因为订单不足,所以上不去,另一边成本在上涨,所以出现利润波动、亏损的情况。他原材料采购端,日本母公司进来,大多数以日元进行定价,客户以人民币进行定价,其他国家的关联方用欧元、美金。 现在我们一起了解了这家公司大概的实际运营状况,如果你是这家公司,税务机关认为你

们公司出了很大问题,怀疑是你的转让定价完全做错了,你是CFO,你是这家公司的代表,哪些是可以跟税务局申辩的,这个例子哪些事情可以看? 现在有50%销售到关联方,有50%是销售给第三方,中国有一个法律,在同期资料的时候提到,叫363号文,这在许多国外专家眼里是非常变态的文。这个文完全不看特别的因数,你是100%接关联方的单,你进行生产、销售,不管你碰到什么东西,我觉得这些事情不应该由你作为一家简单的生产商承担这些东西,应该由你的关联方承担,亏损的话直接调整。按照这个思路下去,第一步要告诉税务机关,首先我是363,我有非常多的销售职能。第二步,可以做的事情是利润率的比较,这里可以做一个拆分。在同期资料下面有一个副表是财务状况分析表,要把你的统一利润表水平做什么?做一个拆分,把它拆分成你的关联业务和非关联业务,关联和非关联下还要看国内和国外。在这样的情况下有文章可做,既然现在公司有利润的波动和亏损,在我没有做分摊之前,你凭什么说我的利润亏损由我的关联方业务造成的,我一定要分开才能知道。利润行业OK,说不定我直接卖到第三方的更差,这时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撇清你的嫌疑。更不好的情况是说你撇下来为什么是亏,因为两块全是亏的。回到转让定价的基础理论里叫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这是所有的王牌转让方法。接着还有哪些因素可以考虑?如果双方全是亏的,如果我不是363功能下的企业,我可以跟你讲整个市场都是不好的,不是因为我生产商的利润,我从生产到二级经销商、二级市场全部的不到价格的红利,价格的红利全部给客户拿去了。谁的能力越强,谁就能获得越多的东西,赢的人把所有的东西吃掉85%,剩下的100家吃15%,这是没办法的。一旦我不是363下单一功能的企业,我产品的更新换代、开工率、原材料的升值等等都可以作为佐证向税务机关证明,我的亏损并不是受我控的。税务机关认为你有亏损就是关联交易造成的,我从逻辑上推翻这一点,我的亏损哪怕换掉我全部的关联方,我在正常的市场上进行交易,我也发生一模一样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很好的佐证,我的亏损和我有关联交易的事实无关,可以通过这些方向,都是非常多的特殊因素,可以去和税务机关进行谈判,可以给自己争取最好的申辩机会。现在的税务局在我们的观察中,对特殊因素分析,这纯粹是按照各种各样的因素,有些因素税务局可以接受,有些因素作为我们专业人士也觉得比较牵强,只是为了保护这家企业的利益而推出的。比较牵强的特殊因素不一定能够认可,所以要注意。 以上内容摘自《GTS第三届两岸三地转让定价高峰论坛会后研究报告》 免责声明: 本报告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本报告所载的观点和判断仅代表我们的客观分析,并不构成任何建议或实际的结果,我们也不保证当中的观点和判断不会发生任何调整或变更,本报告所涉及的资料来源及观点皆被GTS高顿税务峰会认为可靠,公司并不对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充足性或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也不对相关资料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任何法律责任。 高顿税务峰会(GTS),中国权威高端税务分享平台。平台汇聚权威政府官员、专业税务专家、知名跨国企业以及本土大中型上市公司的财税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在上海、北京、深圳、广州等地举办多场大型的税务峰会及研讨会,旨在搭建企业税务同行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互动的桥梁,让您有更多的机会分享到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税务同行们的专业经验,

关于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避税问题的研究

关于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决策问题的研究 一、背景: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是企业的战略性行为,也是企业逃避税收和操纵财务报告、转移资金的常用手段。转移定价问题最先引起关注的是跨国企业的出现,导致税收的国际分配问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企业集团的不断增多,转让定价已不仅仅是一个国际税收问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来粉饰财务报表、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和利润。所以对于研究关联企业转移定价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的定义:关联方、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 三、转移定价的动机与目的 1.减轻税负 2.调节利润 3.为少数人谋利 4.出于证券市场的压力,粉饰会计报表,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 5.转移资金 6.规避风险7降低成本 四、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形式 (一)关联企业之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方法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从而实现避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方法转移收入,从而实现避税。(三)关联企业之间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法转移利息负担,以实现避税目的。 (四)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报酬的方法,转移收入避税。 (五)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有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 (六)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使用,采用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的定价方法转移收入,实现避税 (七)商业企业之间的价格转让虽在质上同生产企业之间的价格转让接近,但在技术方面存在较大差别。 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常见以下实例: 一是利用原材料、零部件、产成品、机械设备等, 二是利用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转让。 三是利用劳务。 四是利用贷款。 五、转让定价避税的防范措施 1. 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加强立法。新税法的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专门就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企业可以共同研发无形资产并

如何筹划转让定价降税(案例分析)教学文案

如何筹划转让定价降税(案例分析) 企业并购重组已经成为现代投资一种主流形式,经济全球化浪潮下,跨国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业务迅猛增长。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为了实现集团税负最优,利润最大化,通过有效的转让定价筹划可以实现不同税负的企业间利润的流动,但“独立交易原则”和“获取的利润应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相匹配”是在转让定价筹划中特别需要遵循的两个核心理论。 转让定价筹划是基于重组后的业务架构及整个集团的发展策略,合理地筹划安排其业务链条、设计必要的关联交易,通过功能风险的合理安排等多种转让定价工具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税负最小化。对于大型集团性企业来说,随着其业务类型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转让定价筹划已成降低集团整体税负和转让定价风险的重要手段。 案例实录 以下将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阐述在重组中如何应用转让定价筹划,最终有效降低集团税负。 该跨国企业是一家总部A设在丹麦的公司,上市主体B位于BVI群岛,其在丹麦和波兰分别设有3家公司C、D和E负责生产和销售。该集团在中国设有一家独资公司F负责技术的本地化和市场营销,收购了一家专门邮轮圃斓闹泄こ。 该集团为扩大全球业务,希望把欧洲和亚洲作为扩大业务的窗口。通过了解和分析亚洲及欧洲各国税收情况差异及对该集团

业务的适用性,我们建议了如下架构模式:通过在香港建立持有中国公司股份的中间持股公司,以及在比利时或卢森堡建立持有丹麦公司股份的中间持股公司,对集团税负的积极作用在于:降低从中国汇出股息的预提所得税;降低从比利时或卢森堡汇出股息的预提所得税;降低丹麦汇出股息的预提所得税。 规划供应链 从转让定价筹划的角度而言,供应链其实就是由研发机构、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仓库、配送中心和后台服务中心等构成的企业网络。同一企业可能构成这个网络的不同组成节点,但更多的情况下是由不同的企业构成这个网络中的不同节点。供应链规划时,通常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设立“核心企业家”公司:通过在低税负或与相关国家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设立“核心企业家”公司,作为全球供应链的核心,承担供应链的主要功能(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管理、研发方向的确定等)和风险(包括质量风险、市场风险、研发风险等),获得供应链的大部分利润,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非“核心企业家”公司通过提供服务获得利润:总部、研发机构、契约制造商、有限风险分销商等关联或非关联方向“核心企业家”公司提供各种服务等,获得合理利润。 设立中间公司控股公司:通过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将海外投资产生的利润保留在中间控股公司的层面,暂时不汇回国内,用作海外再投资,以达到税收递延的效果。通过合理选择中间控股

消费税税务筹划案例

v1.0 可编辑可修改消费税税务筹划案例

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它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这四大类商品是: 第一类:有余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及高耗能: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二、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的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税,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消费税具有高转嫁特征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这种转嫁性有利于消费税纳税人运用税负转嫁手段将税收负扭转嫁给消费者从而达到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 四、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由国税总局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由报关出口者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科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消费税。 消费税只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这是因为: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凡开征消费税的国家对其出口消费品都准予免税,故对出口消费品免税符合国际惯例。②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除出口消费品外,其他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减免税,这是由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所决定的,开征消费税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为此消费税征税范围只限于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和稀缺资源消费品。凡购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都具有较高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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