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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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10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17日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加强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披露、使用、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行业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识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行业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类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岗位资格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身份,反映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应当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管理制度,发布信用信息记录范围目录、信用评价标准,并监督执行;(二)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建设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平台和建设行业主体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三)建立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四)按照建设行业分级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相关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五)指导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资质质量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资质质量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本制度制定。
二、资质管理
1、资质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资质,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
2、资质审批
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严格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质授权。
3、资质监管
资质授权后,有关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定期监管,确保企业按照规定开展业务,不得违规经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质量管理
1、项目策划阶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项目进行充分调研,制定详细的项目规划和方案,确保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设计阶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3、施工阶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聘请具有良好信誉、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4、交付阶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并对交付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交付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总则
1、本制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质量管理。
2、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归有关部门所有。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9〕1125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9〕112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期,省厅在核查整治有关开发项目违建中发现,个别项目存在商品房预售许可不规范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对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重要意义。
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秦岭北麓违建问题的教训,落实监管责任主体,强化督导检查,要认真梳理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行政审批制度,提升市场监管手段,不断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预售许可前,要严格资料审查,核实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关信息,对发现疑义或有关证照不一致的情况,应详细核实,对前置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
要严格实施现场勘查环节,查看开发项目施工情况,检查项目房屋楼盘表信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关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所载明的建筑工程用途体量完全一致。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商洛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和《商洛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06年8月15日第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商洛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国家计委与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在中、省统一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商洛实际,加大普通商品房特别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需求,建立多元化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稳步推进我市住房商品化、货币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供应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由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2-10-18 来源: 浏览次数: 3866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队〈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商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注销33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公告-陕建发[20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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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注销33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公告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注销33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公告(陕建发[2011]53号)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我厅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清理,经审核,333家房地产开发资质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附:333家注销企业名单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附:333家注销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级1陕西西部招商投资有限公司李平贰级2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旗贰级3陕西中机国际东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飏贰级4西安市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洪贰级5环亚实业有限公司徐汉杰叁级6陕西博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凤叁级7陕西达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正明叁级8陕西大唐商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董修叁级9陕西电子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浩宏勋叁级10陕西鼎浩置业有限公司周新花叁级11陕西德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薛才郎肆级12陕西德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宏宇肆级13陕西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俊峰肆级14陕西方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方从堂肆级15陕西方迪置业有限公司张维琳肆级16陕西丰庆置业有限公司尤春堂肆级17陕西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张永福肆级18陕西国际旅游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涛肆级19陕西海峡置业公司王洋肆级20陕西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松榴肆级21陕西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建成肆级22陕西红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崇儒肆级23陕西红元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王晓霞肆级24陕西华达置业有限公司张洪海肆级25陕西华森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彩云肆级26陕西华商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尹秉礼肆级27陕西华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辉肆级28陕西华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赵炳坤肆级29陕西华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治宾肆级30陕西汇银实业有限公司闫宏武肆级31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明礼肆级32陕西佳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谦肆级33陕西家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永军肆级34陕西金德茂置业有限公司赖纬肆级35陕西金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湘廷肆级36陕西泾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佐民肆级37陕西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靳海军肆级38陕西宽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国贤肆级39陕西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成民肆级40陕西陆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小虎肆级41陕西旅游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张小可肆级42陕西坤龙实业有限公司张琪肆级43陕西戎马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渭斌肆级44陕西荣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林容肆级45陕西瑞安置业有限公司周立民肆级46陕西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筱肆级47陕西深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余宗其肆级48陕西省龙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林肆级49陕西省青少年发展房地产开发公司杨逢沛肆级50陕西盛大时代置业有限公司郑翔玲肆级51陕西双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丁健肆级52陕西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兆荣肆级53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刘浩肆级54陕西泰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常益山肆级55陕西泰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徐琳那肆级56陕西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军师肆级57陕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边东肆级58陕西天正实业有限公司车兴民肆级59陕西天中置业有限公司马力肆级60陕西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坚肆级61陕西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郡肆级62陕西永盛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常振平肆级63陕西兴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文纪暂定64陕西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超暂定65陕西安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敬水暂定66陕西奥体置业有限公司田亮暂定67陕西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宝初暂定68陕西博瑞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王众玺暂定69陕西博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建文暂定70陕西策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力暂定71陕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淳朴暂定72陕西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延才暂定73陕西晨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小玉暂定74陕西晨圣置业有限公司李召强暂定75陕西诚恒温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景波暂定76陕西诚泰置业有限公司毛昌炜暂定77陕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进学暂定78陕西创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欣生军暂定79陕西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凤花暂定80陕西大唐基业建设有限公司张驰暂定81陕西德祥置业有限公司李奇暂定82陕西鼎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仲上太暂定83陕西东方天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娟暂定84陕西东方云锦实业有限公司孟熙栓暂定85陕西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丽卫暂定86陕西东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宏暂定87陕西芳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彭甫松暂定88陕西丰泰实业有限公司范菊焕暂定89陕西枫明星洲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健国暂定90陕西凤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文军暂定91陕西福地实业有限公司周福初暂定92陕西福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贞林暂定93陕西福泰实业有限公司张增福暂定94陕西富凯置业有限公司张琳冶暂定95陕西富民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孝利暂定96陕西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光荣暂定97陕西国方房地产有限公司师景田暂定98陕西海浩置业有限公司魏东浩暂定99陕西海盛宏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吴桂海暂定100陕西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福祥暂定101陕西汉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宝明暂定102陕西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晖暂定103陕西亨士豪投资有限公司张仕杰暂定104陕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士敬暂定105陕西弘业置业有限公司杜纪民暂定106陕西宏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忠暂定107陕西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长利暂定108陕西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吴家琰暂定109陕西宏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孟宪成暂定110陕西宏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义强暂定111陕西虹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稳民暂定112陕西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连生暂定113陕西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晓鹏暂定114陕西鸿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生广暂定115陕西华汇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洪笃毅暂定116陕西华可实业有限公司高彩娥暂定117陕西华荣恒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荣华暂定118陕西华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何帆暂定119陕西华厦置业有限公司唐小林暂定120陕西华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红喜暂定121陕西黄雁鸿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升满暂定122陕西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小赖暂定123陕西汇通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黄逸安暂定124陕西惠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鹏敏暂定125陕西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春霞暂定126陕西佳林实业有限公司侯小堂暂定127陕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汉中暂定128陕西金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周绍鑫暂定129西安郝佳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建设暂定130西安红叶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苏岸聪暂定131西安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继东暂定132西安领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勇暂定133西安市红叶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苏岸聪暂定134西安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燕伽暂定135西安文锦置业有限公司樊西恒暂定136西安悦翔实业有限公司周翔暂定137元宝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寇军暂定138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撑世贰级139陕西建功房地产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汉智贰级140陕西长顺置业有限公司张广治叁级141陕西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桃英叁级142陕西丰泰置业有限公司薛孝清叁级143陕西富秦商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建利叁级144陕西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光明叁级145陕西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殷斌宁叁级146陕西丽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增明叁级147陕西中大实业有限公司延勇叁级148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席江宏叁级149陕西省东辉实业公司郭新民叁级150陕西淞江实业有限公司郑松光叁级151陕西天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侯铁柱叁级152陕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在昌叁级153陕西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林叁级154陕西阳光盛泽实业有限公司刘艳飞叁级155陕西义兴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郭炳华叁级156陕西志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雷志锋叁级157陕西中环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郑介甫叁级158陕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兵叁级159西安博森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卓入理叁级160西安大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维正叁级161西安大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忠云叁级162西安大正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国辉叁级163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桃园建设开发公司王双印叁级164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峰叁级165西安国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刘震东叁级166西安海联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王永智叁级167西安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昕倬叁级168西安宏业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胡永生叁级169西安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宏叁级170西安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蒋婉叁级171西安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彤叁级172陕西瑞森置业有限公司祁淼肆级173陕西三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三宝肆级174陕西圣都实业有限公司赵介胜肆级175陕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进学肆级176陕西天健实业有限公司张秋莲肆级177陕西天泽置业有限公司陈泽伟肆级178陕西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宗辉肆级179陕西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尹秉礼肆级180陕西溪柳置业有限公司邱小勇肆级181陕西祥隆物业有限公司杨清肆级182陕西鑫翔置业有限公司李劳会肆级183陕西信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冀树久肆级184陕西易丰置业有限公司田欣霞肆级185陕西裕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福肆级186陕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久增肆级187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李留忠肆级188长安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宏毅暂定189陕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家锐暂定190陕西安科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振峰暂定191陕西八水置业有限公司杨武杰暂定192陕西百福庄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雷暂定193陕西宝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何晓平暂定194陕西北城置业有限公司陈海峰暂定195陕西长乐坡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王恩福暂定196陕西长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相傧暂定197陕西承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飞暂定198陕西诚成房地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雕鹏暂定199陕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国忠暂定200陕西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策成暂定201陕西大一实业有限公司苏胜暂定202陕西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鹃暂定203陕西鼎成实业有限公司XXX暂定204陕西鼎浩置业有限公司周新花暂定205陕西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策暂定206陕西恒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立标暂定207陕西宏发实业有限公司叶永从暂定208陕西宏业实业有限公司李宏德暂定209陕西华亿实业有限公司李家祥暂定210陕西汇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曹卫暂定211陕西汇银实业有限公司闫宏武暂定212陕西佳汇置业有限公司步卫霞暂定213陕西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绍虎暂定214陕西嘉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雷宁暂定215陕西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光林暂定216陕西君泰置业有限公司余朝明暂定217陕西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现宁暂定218陕西欧赛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忠安暂定219陕西鹏盛置业有限公司鱼清俊暂定220陕西齐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和平暂定221陕西麒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康强暂定222陕西森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孙萍暂定223陕西天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欧天荣暂定224陕西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培明暂定225陕西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伟平暂定226陕西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涛暂定227陕西万事达实业有限公司陈镰暂定228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文锡暂定229陕西曦源实业有限公司崔守信暂定230陕西心语工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伟斌暂定231陕西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刘春荣暂定232陕西亿龙实业有限公司王全胜暂定233陕西宇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远峰暂定234陕西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政暂定235陕西纸坊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绪生暂定236陕西中房军安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唐兵暂定237陕西紫云实业有限公司陈子续暂定238西安晨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暂定239西安东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伟暂定240西安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刁仁来暂定241西安华荣投资有限公司姜小荣暂定242西安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耀暂定243西安交大瑞森实业有限公司罗国伟暂定244西安交大瑞通置业有限公司罗国伟暂定245西安金誉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林暂定246西安侨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正丰暂定247西安三能瑞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军暂定248西安市台城实业有限公司任勇暂定249陕西信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福坤叁级250宝鸡市宝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石聘智肆级251宝鸡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部徐建辉肆级252宝鸡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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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资质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资质证书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房地产公司资质证书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公司资质证书的使用,保障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公司。
本《管理办法》所称“房地产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代理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经营性企业。
二、资质证书的定义和种类本《管理办法》所称“房地产公司资质证书”,是指国家有关房地产公司的经营规定确定的资质证书,包括: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代理企业资质证书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等。
三、资质证书的颁发和使用1、资质证书的颁发(1)房地产公司资质证书的颁发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2)房地产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项备案手续,并确保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内持续符合国家有关资质标准和管理要求。
(3)房地产公司资质证书的变更、升级和延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批准。
2、资质证书的使用(1)房地产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如实开展房地产业务,并在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资质证书。
(2)房地产公司在各类宣传促销和合同约定中,不得擅自使用和变更资质等级、类型和有效期等内容。
资质证书的使用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3)房地产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资质证书管理制度,明确使用权限和审核标准,严格控制内外部人员的证书使用权限。
(4)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证书使用情况和更新变更情况,确保证书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证书的保管和使用1、证书的保管(1)房地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质证书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证书的安全、完整和保密性,并采取措施防止证书遗失、被盗或被篡改。
(2)资质证书应当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避免遭受损伤和灾害风险。
(3)证书档案应当备份、存放,保留时间不少于5年。
2、证书的使用(1)房地产公司在使用证书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使用,不得捏造、篡改、伪造证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陕建发〔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5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行政审批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时间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变更)下放至我省。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
三、申报途径2021年3月15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通过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登录,就上述试点范围内的资质向我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查询。
四、业绩和人员入库1.企业开展资质申请前需将用于申请资质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录入至相关平台,供资质审核时提取使用。
其中,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录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业绩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否则不予认可。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361家被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企业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361家被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6.20
•【字号】陕建发[2012]160号
•【施行日期】2012.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361家被注销房地产开发
资质证书企业名单的通知
(陕建发[2012]16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近期我厅会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清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361家(2家贰级资质、65家三级资质、133家四级资质、161家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请各地严格按照《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资质监管,同时做好本次资质注销后的相关后续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和即时更新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信息,重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项目数据填报工作,加强动态管
理,为全省房地产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附件:361家被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名单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附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4日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经开区)认定管理,促进省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助力我省扩大对外开放,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经开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符合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秉承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宗旨,以打造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为目标,形成产业高度聚集,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省级经开区要深度融入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形成全省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产业集聚、错位发展、特色突出的发展格局,成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和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全省各设区市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市级工业园区等,符合认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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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题注】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发企业,是指在我省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专营或兼营的各类开发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陕西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发企业划分为一、二、三、四、五五个等级。
各级开发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一)资质一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 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 2000 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20 人;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
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4、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5、近三年累计竣工30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
连续四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优良率达 20%以上。
(二)资质二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 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10 人;3、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4、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5、近三年累计竣工 15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
连续三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优良率达 10%以上。
(三)资质三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 500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 500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5 人;3、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助理以上职称,配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统计人员;4、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5、累计竣工 5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累计完成与之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
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四)资质四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 200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 200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5 人;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五)资质五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 30 万元,注册资金不低于 30 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3 人;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的初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应有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
上述各级别开发企业临时聘用或兼职聘用的技术人员不得计入公司技术人员总数,不得作为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
第六条申报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同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报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企业资信证明;(三)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务任命书和职称证件;(四)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五)企业章程;(六)可行性研究报告;(七)与申请资质等级人员数相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八)办公场地的房屋权属证明或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九)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证明。
第八条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如下:(一)省属单位和中央在陕单位成立的开发企业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二)各地(市)的开发企业经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三)各县(市)的开发企业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四)申报一级开发企业时,经按上述报批程序审查后,由省建设厅上报建设部审批;(五)外省单位在我省申报成立开发企业,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六)外省开发企业来我省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向省建设厅交验资质证明文件和其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书,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七)经批准成立四级以上的开发企业,允许在我省境内跨地区经营,不再办理资质审批手续,但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九条经资质审查合格的开发企业,由省建设厅发给建设部统一制定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条申报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凡资金、人员达到一、二、三级标准,而开发经历和经营实绩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按降低一级的资质等级审批。
开发企业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开业登记。
第十一条以某一开发项目为对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公司,不定资质等级,由项目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规模审定其资金、人员条件后,报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第十二条非生产型综合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金达到两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一亿元以上;中央各部门所属工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级,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 5000 万元以上,地方工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级,自有资金5000 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3000 万元以上;经报省建设厅批准后可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但不定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开发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 30 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和主要经济、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同时,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年检一次开发企业应提供下列年检文件:(一)公司经营报告;(二)财务报告;(三)统计年报资料;(四)开发工程质量证明文件;(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经过年检,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开发企业,由原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凡在规定期限内未上报年检资料的开发企业,取消其资质。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开发经营活动的,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条一、二、三、四、五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各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任务规定如下:(一)一级开发企业可承担 20 公顷以上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 20 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区、商业区的开发建设,建设技术复杂程度不受限制;(二)二级开发企业可承担 20 公顷以下(含 20 公顷)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 20万平方米以下(含20 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三)三级开发企业可承担 12 公顷以下(含 12 公顷)面积的土地开发,建筑面积 12万平方米以下(含12 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筑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含有12层以上,跨度超过24 米的建筑物的建设;(四)四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设 5 万平方米以上(含 5 万平方米)的住宅组团的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商业建筑的开发建设,只允许承担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的建设;(五)五级开发企业只限于在本地区范围内的村镇(不含县城)进行开发建设,可承担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允许承担五层以下民用建筑。
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一)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三)工程质量低劣的;(四)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任务的;(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 19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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