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法的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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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各章简答题

刑法学各章简答题

刑法学各章简答题第一章一、简答题1.简述刑法的任务。

答:《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们可以将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2.简述论理解释的主要种类。

答:(1)扩大解释。

(2)缩小解释。

(3)当然解释。

(4)反对解释。

(5)补正解释。

(6)体系解释。

(7)历史解释。

(8)比较解释。

二、论述题1.论述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这种特定性,使刑法成为特殊的法律。

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刑法则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等许多方面的法益(法所保护的利益)。

但它同时具有不完整性。

首先,刑法并不是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只是将其中部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次,即使是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但由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也可能不将其规定为犯罪;最后,成文刑法总是具有局限性,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被遗漏。

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这些强制方法的严厉程度远不如刑罚,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

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

由于其他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

这既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所在,也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之一。

构成要件的内涵和机能

构成要件的内涵和机能

构成要件的内涵和机能摘要:根据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犯罪被认为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因而构成要件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

构成要件为人们得知以刑罚威慑的行为是什么性质提供了可能性。

该文阐述了构成要件的概念和应有的机能,以及机能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

关键词:构成要件;内涵;机能一、构成要件的概念和内涵构成要件是一个特殊的技能性的概念。

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符合的违法类型。

当人们问某个行为是否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时,需要审查的是,这个行为是否满足了刑法分则针对某个特定犯罪所规定的表明违法性的各种要素。

刑法学中讨论的构成要件本身有三种情况:(1)犯罪的构成要件。

在刑法学中多数情况下仅指不法构成要件(狭义的构成要件),也有些认为属广义的构成要件,或不法构成要件加罪责构成要件。

(2)广义的构成要件。

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客观处罚条件等前提条件。

这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

与此相类似的是法理学意义上的构成要件,其内容包括法律后果的所有前提条件之总和,也就是说,这不是刑法领域专属的构成要件。

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不同与此。

从而否定这种广义的构成要件存在的意义。

(3)狭义的构成要件。

仅仅包括具体表述犯罪行为之不法内容的构成要件。

它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中的构成要件,仅是犯罪成立的第一个条件中的内容。

在处理案例的时候,所说的构成要件多指法定的构成要件。

二、构成要件的机能构成要件的机能指的是构成要件所起的作用或所起作用的能力。

构成要件要承载哪些机能?关于构成要件的机能理论上一向有着不同的观点。

大部分学者认为,构成要件有以下功能:第一,罪刑法定的机能(保障机能),即划分应处罚行为和不应处罚行为之机能。

第二,成立犯罪个别化机能,即区分此罪与彼罪之机能;第三,故意规制机能,即故意犯之成立必须认识构成要件之事实。

第四,保护机能(一般预防机能或呼吁机能);第五,违法推定机能,即符合构成要件之行为原则上可推定其具有违法性。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一、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其性质具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性(调整特定社会关系)。

2.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 任务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

- 机能有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保护机能(保护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

3.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 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学理解释(学者等作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结果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之分。

- 犯罪主体:- 自然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 - 14周岁、14 - 16周岁、16周岁以上等不同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刑法与刑法理论刑法的概念与机能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普通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一一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基本观点能够展开来回答: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旧派主张人的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答案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答案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40题,每小题一分,共40分。

1.【答案】 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般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

其方式是对犯罪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为,从而避免犯罪;(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本题选A。

2.【答案】B【解析】刑法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这种规定,体现了保护原则。

3.【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纯正不作为犯,又称“真正的不作为犯”。

法律规定一定的作为义务,单纯地违反法律规定此项作为义务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

纯正不作为犯的特点是:(1)违反的作为义务一般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其内容是多方面的。

(2)一般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

A选项中,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锁在家中并外出数天,已经构成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

遗弃罪的主观方面是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不承担或转移给别人承担,而不能包含杀人的故意,如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背到车站、民政部门前等地方丢弃,构成遗弃罪。

B 选项,对于逃税罪,有人认为是作为犯罪,有人认为是不作为犯罪,也有人认为是作为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但从纯正不作为犯的第一特点来看,通说认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不管是采取何种手段,其最终行为都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

所以属于不作为犯罪。

4.【答案】D【解析】AB选项都没有因果关系,C选项是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刑法的机能和我国刑法的任务核心要点构架

刑法的机能和我国刑法的任务核心要点构架

刑法的机能和我国刑法的任务核心要点构架刘乃嘉刑法的机能即是刑法的作用,和刑法理论体系、刑法解释等方面有重要的关系,不同国家之间关于刑法机能的理念和主张有所差别,都是根据自身的法律理念得到的结果。

我国的法律观及刑法内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设定,和国外有一定的区别,刑法机能的表现也存在着差别。

我国的刑法主要作用是维持和稳定社会的秩序,保障人权。

刑法的机能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解释,国外有很长一段时间对刑法机能的理解都侧重在刑罚方面,鲜少的关注点放在刑法产生的目的和作用上。

这就使得国外很多国家没有从刑法的本质方面进行了解,刑法发挥的作用也有限。

不同时期过来对犯罪体系的认识也不同,以日本为例,曾经一度将刑法的机能解释为盲目犯罪论,缺乏稳定的社会根基。

这种大环境下,日本刑法相关的学者开始逐渐的研究本土的刑法机能,逐渐形成犯罪论体系与刑法解释观以及更多不同思想的研究层面,这是日本刑法学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不断发展的真实写照。

我国对刑法的机能研究有两种倾向,其一是刑法的任务,笼统的概括刑法任务的解释;其二是分开阐述刑法的机能与刑法的任务,认为刑法的机能主要从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来理解,这种研究方式主要以实用性为主进行,没有足够的速发时间做支撑,也不能完全代表我国的刑法机能。

因此,刑法机能的阐述各有不同,笔者结合自身的知识和国内外刑法机能的研究,提出自己的认识。

1 国外刑法学的刑法机能关1.1 刑法的理念正义、共同幸福、法的安定性是刑法的三方面目的。

从正义上来讲,刑法代表着公平,代表着正义。

日本学者在刑法机能方面认为刑罚和犯下的罪状相统一,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需要在公平的范畴内进行。

刑法的首要目的就是实现公平,为社会安定提供规范化要求,这中间还需要强调个人的义务。

共同幸福是法追求的目标,指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如果出现杀人、抢劫等有侵害性的事件,就可以用刑法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追求共同幸福的过程中,还要和伦理保持距离,伦理色彩较强则主观性强,刑法的共同幸福追求就会出现偏差。

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

刑法机能概说刑法的机能,也称刑法的功能,即刑法以其结构和运作所能发生的积极作用。

刑法目的与刑法机能,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1]有意见认为,虽从文字本身理解,刑法的任务、机能与目的这些概念间存在区别,机能主要从客观上揭示刑法功能的应然,具有客观性;目的确立刑法追求的价值,具有主观性;刑法任务介于二者之间,是主客观的统一;但三者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可以在互相联系中理解。

2[2]这种说法忽略了目的与机能间的区别而过于简单化,必须说是不妥当的。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机能与刑罚机能的内在联系与区别应如何认识,对犯罪的压抑性、预防性的机能,是否可以认为是刑法的本质机能也是问题。

3[3]一、刑法机能的传统见解作为现代法治社会中刑法的机能,行为无价值论者考虑的是规制的机能、秩序维持的机能及自由保障机能,4[4]结果无价值论者考虑的是规制的机能、保护的机能、保障的机能。

5[5]这种差别也由来于两种立场对刑法目的认识的不同。

本书基本上认同刑法的目的在于社会规范的维护,持行为无价值论,以下就前一种见解展开论述:(一)规范(规制)规范的机能(Normierende Funktion),也称规制的机能或社会伦理的机能,就是明确对犯罪行为的规范性评价的机能。

作为其内容,包含有:通过昭示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使其与一定的刑罚相关联,来表示该行为是法律上无价值的评价的机能;以及,命令行为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意思决定的决定的机能,这又与作为刑法规范的评价规范及决定规范相对应。

规制机能是刑法的本质机能,对一定的犯罪,预告施加一定的刑罚,由此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

阐明了这种评价,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起着命令普通国民遵守的作用;另一方面,刑法对有关司法工作人员来说,作为一种裁判规范,成为犯罪认定和刑罚适用的指针。

6[6]法律作为强制性的规范体系,“不仅对个人有约束力,而且对国家权力本身也有约束力。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共同目的的实现”7[7]。

试论刑法法益保护机能与宪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冲突问题

试论刑法法益保护机能与宪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冲突问题

试论刑法法益保护机能与宪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冲突问题[摘要]刑法的机能有两个: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在现代社会,作为“公民自由大宪章”的刑法,其根本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缩限国家肆意的刑罚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的人权。

本文主要针对刑法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冲突问题进行探讨,在分析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机制的基础上,分别对于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冲突之表现和其法理基础进行分析,对于今后研究我国刑法本质问题具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刑法本质;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冲突问题刑法机能是刑法在运行过程中所具有的积极功能和固有作用。

法益保护机能,指刑法通过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生活中各种重要利益,进而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人权保障机能,指刑法所具有的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维护公民的自由不受非法剥夺的机能。

二者的冲突是时常发生的,本文从其实现机制、历史考察、冲突表现以及法理基础进行论述,以期对认识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之间的关系有所裨益。

但是,二者在发生冲突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只能优先选择其一,而是可以协调的。

一、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机制(一)刑法通过国家刑罚权之扩张保护法益法律成为现代社会中维护秩序的首要的和必然的选择。

如果刑罚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借口,过于扩张刑法的调控范围,必将严重束缚个人自由,抹杀个人权利,最终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同时,刑罚的过度干预使刑法丧失了公正性,失去了刑法赖以被遵守的社会基础。

另外,刑罚之目的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出报应的限度而不利于个人自由的发挥,因而,刑罚必须具有最后手段性。

总之,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是通过对国家刑罚权的制约之方式实现的,也正是从该意义上讲,刑法保护自由,就是保护人权。

二、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冲突之表现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人权保障机能自确立之日起就是作为法益保护机能的对立面出现的,它通过刑法本身的规范运行以求遏制法益保护机能的过度扩张对人权所造成的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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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法的机能摘要: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在现实中可以发挥的作用,通说认为刑法主要有三大机能即规制机能、人权保障机能、法益保护机能。

刑法的机能体现了刑法所倡导的价值观念,可以说,刑法的价值决定并引导着刑法机能的内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刑法价值观往往带来不同的刑法机能,我们需要结合我国国情来确立我国刑法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并继而引导我国的刑法机能。

刑法的规制机能的运行应当充分考虑到与社会伦理的契合,这样才能有效益的实现刑法的规制作用。

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保护机能长期以来处于对立的关系,在结合社会新情势的状态下,我们需要这两大刑法机能的协调统一。

结合当前我国情况而言,对于人权保障机能的侧重应当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需求的趋势。

关键词:刑法的机能、规制机能、保障机能、保护机能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在现实中客观上可以发挥的作用,纵观中外学者对刑法机能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三机能说、四机能说和多机能说。

刑法三机能说主张刑法具有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

我国学者陈兴良教授,日本学者莊子、野村秥均持这种观点。

刑法四机能说认为刑法存在四大机能即: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及保全教育机能。

刑法多机能说主张刑法除了具备规制机能、保护机能及保障机能三大主要机能外还具有一些其他机能,例如台湾学者蔡墩铭教授认为刑法的机能包括刑法的一般机能和刑法的法律机能,其刑法的一般机能与刑法三机能说无异,主要又提出刑法的法律机能包括:规范机能、秩序维持机能和有机关联机能。

①另外还有学者认为还应将预防犯罪、矫治犯罪人以及给犯罪人以赎罪的机会也列为刑法的机能种类之中。

②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预防犯罪可以归入规制机能、秩序维持和矫治犯罪人属于保护法益的范畴,而刑法和刑诉法需有机关联属于刑法的基本属性、给犯罪人以赎罪的机会则很难说成是刑法在现实中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二者均不属于刑法的机能。

综合以上各种观点笔者赞同刑法三机能说,即刑法的机能包括: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以及保障机能一、刑法价值引导下的刑法机能分析刑法的机能与刑法的价值联系密切。

刑法的价值是刑法机能内容的最高指导,刑法的价值体现在刑法有什么样的机能中,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刑法的机能正是立足于刑法价值并为实现刑法价值而反映出来的刑法的积极社会作用。

笔者认①蔡墩铭:《刑法总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4页。

②张丽卿:《刑法总则理论与应用》,台湾,作者自版,2002年,第31-32页。

为,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刑法因为其不同的刑法价值观念的引导出现了不同的刑法任务同时也决定了其刑法机能的各不相同,因此在刑法机能的探究中很重要的一步便是研究这样的机能体现着什么样的刑法价值。

换言之,刑法的内在价值决定了刑法应当具备什么机能,即刑法所应当实现什么样的社会作用。

(一)、最早期的刑法价值观念在人类开始群居生活的氏族社会,无论对于外族人的入侵还是同族成员间的侵害行为,复仇往往是诉诸报复情感解决冲突和纠纷的最典型方式。

在人类社会初期复仇是最原始的一种自我防卫方式,同时也是对人类刚刚诞生的正义感的最佳载体,在国家产生之后,这些以往通过复仇方式实现自我救济的现实纠纷开始被纳入国家的掌控之下,但是这时的刑法仍旧充斥着复仇的色彩而且对犯罪人的惩罚往往极其残忍。

例如在古巴比伦,法律明确规定了血亲复仇的合法性,亚述人也常常采用血亲复仇的方式,在《中亚述法典》第2条中就规定“死者家属可以将杀人者杀死”相同的还有古代俄罗斯以及古希腊他们将杀人等伤害行为视作私怨,纷纷在法典中规定了血亲复仇的条款任凭私人通过报复手段解决纠纷,同样在古代中国相似的刑法观念也有所出现。

同态复仇是原始复仇的另一个表现方面,即在复仇的手段和条件上采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方式,在《汉莫拉比法典》中规定,“自由民毁自由民之眼,以眼相抵;折断其骨则以骨相抵;打落牙齿则以牙相抵。

”③人类早期社会的复仇观念,使诞生之初的人类刑法充满着“野蛮”、“愚昧”、“残酷”的味道。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教授在他的《法律史》一书中提到那时的刑法“是为了惩罚而惩罚,为了使罪人受苦而使其受苦,而且在他们给别人强加痛苦的时候,自己并没有指望获得任何利益”。

④可以说这时期的刑法价值观念是“愚昧”和“落后”的充斥着未开教化式的野蛮。

(二)、古代刑法价值观奴隶制后期和整个中世纪时期的刑法,是经历了漫长历史演变的刑法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的刑法以其任意性、残酷滥刑、身份特权特色鲜明以及其背后的神权等特点而恶名昭著于世,有神灵授权的社会特权阶层主宰着世人的生活,同时规定着哪些行为因为触犯了这样的特权而应当受到惩罚,所谓“天秩有礼,天讨有罪。

固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⑤尽管已经远离原始社会的无知与荒蛮但古代时期的刑法并没有人考虑过它应当具备怎样的合理性,君主们将刑法与神灵联系起来,使刑法获得了更充足的正当性,所以这样的刑法所体现的无论怎样价值观便具有了不容置疑的正确性依据。

古代刑法的残酷让人闻其风而生畏,这有助于树立统治者的威严,同时,这一时期的刑法对于什么行为会受到③《汉莫拉比法典》,第197、198、200条规定。

④L.M.Friedman,A History of Law , Simon & Schuster , Inc.,1985,pp.316~317.⑤《汉书·刑法志》惩处的具体规定往往不为普通人所知,这就更加深了人们对于刑法的恐惧之感,这些特殊的设定,反映了当时刑法作为统治阶层意志力体现在国家治理中无可争议的权威地位。

另外方面,古代刑法价值观受宗教影响巨大,宗教发展的历史早于刑法,而其通常信奉神灵力量,超自然规律,精神感应等非理性的概念,在当时人们普遍遵从于宗教价值观念的状态下,神灵授权下的刑法便自然而然的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而同样秉持着这种观念的特权阶层也自然地视刑法为统治社会其他阶层的工具,这样的现实状况导致当时的刑法成为非常明显的特权之法。

人们因为身份或地位的差异而得到同罪异罚,尊贵者犯法会享受减免的特惠,若是平民侵犯皇家、官吏的行为,则会加重刑罚的判处。

例如《唐律》在奴婢之间划分了等级。

如果良人殴伤他人奴婢,则减凡人一等或二等治罪;在强奸罪的判罚上,如若奴婢强奸良人则加重处罚,反之减轻处罚。

⑥在唐朝的主奴关系中则更加的体现了不平等性,主人有打骂甚至处死奴婢的权利,即便擅杀奴婢,也不过判处主人杖刑或一年徒刑,反之若奴婢殴骂主人,则构成恶逆大罪,处极刑。

⑦可见,在古代刑法中,充斥着宗教思想和社会特权阶层的价值观,这一时期的刑法渐渐脱离了人类社会初期的愚昧状态但完全没有对于保障人权这一方面的考虑,它是为统治阶级维护国家的稳定以及统治的牢固而服务的。

(三)、近当代刑法价值观的论争1789年法国大革命到来之前在启蒙运动影响下产生的刑法价值思潮,带动了对于刑法价值所在的论争,最为重要的论争焦点在于刑法价值冲突的选择问题,即刑法对于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侧重如何,以自然法学为基础的刑事古典学派与社会法学为基础的刑事实证学派的对立代表了这两种刑法价值观点的冲突。

刑事古典学派建立于个体人的认知之上认为人是生而平等和独立的即其享有天赋人权。

其代表人物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公民的自由结晶形成刑罚权,刑罚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保障公民私人合法自由不受侵犯为边界,超越这一范围的刑罚权则属于对刑罚的滥用。

⑧所以,对于怎样的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其应当遭受何种刑罚,只能由建立于社会契约授权的法律来规定。

任何司法官员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同时,确定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在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中,康德与黑格尔也秉承了自然法的价值观念。

康德认为,人处于由契约为根基而组成的国家中是应当享有其自由的,也即人人都拥有理性选择自身行为的意志自由,“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⑥《唐律·斗讼·布曲奴婢良人相殴》⑦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26~228页。

⑧[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

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⑨基于这样的价值观念,康德指出,国家应当依据理性的判断来制定法律,而公民拥有个人自由的同时,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触犯刑法来负责,这样的刑法价值构成符合其所谓的正义原则。

黑格尔则认为,人应当遵守法的规定,但同时人人都有自我的意志自由,当这种意志自由与法的规定所冲突的时候便产生了犯罪的可能性,黑格尔认为人人享有自我行动方面的自由但在履行这种自由的时候不应当影响到其他人,即法是自由意志的存在,自由意志的体现。

这种人人享有的权利被称作抽象法。

因为抽象法基于人的意志自由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⑩黑格尔指出:刑罚既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

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如果单单把犯人看做应使之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着以儆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他就更得不到这种尊重。

11刑事古典学派强调犯罪人的意志自由,和人之于刑法面前的个体性,即刑法中的人为个体人,法律应当保护个人自由。

个人自由法律化的表现即为个人权利,法律应当在相当充分的程度上保障个人权利的履行,包括对权利人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两方面的保障,前者指个人有不受任意干涉自我行动自由的权利,后者指个人具有自由意志对自己行为进行选择从而达到自己想要实现的目的,这其中消极权利是人权保障实现的前提,而积极权利的履行则是关键。

将个人自由的保障纳入到刑法的价值体系变衍生出刑法的保障机能。

刑事实证学派以是以社会法学为基础的,认为人之于刑法之中应当扮演社会人的角色。

形式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菲利猛烈的批判了意志自由论,菲利指出:“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

”12在对于犯罪原因的分析上,菲利提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

”13依据菲利的观点,人既然是社会的一员,为防卫社会,人就必须对其社会危险行为承担责任,同时社会要采取相应的预防犯罪的措施,这些措施根据不同的犯罪人做出不同的处罚。

刑事实证学派认为刑法的价值体现在维护社会秩序上,社会具有自身发展的规律,人处于社会之中虽然应当享有充分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受限制的,一旦这种个人自由的履行产生了危害社会秩序的可能性,其行为人就需要面临法律的制裁。

依据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即便享有个人自由,由于其难以放弃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属性,导致了任何人都必然成为社会这一需要稳定秩序来保障运行的一份子,所以刑法的价值应当表现在对这种社会稳⑨[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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