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波案——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公民道德底线(行政法)
娱乐圈涉及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4年3月,我国知名演员黄海波因涉嫌嫖娼被北京警方抓获。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娱乐圈、网友纷纷对此事进行热议。
黄海波作为娱乐圈的当红明星,此次嫖娼案对其个人形象、事业产生了严重影响。
二、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2014年3月18日,黄海波在北京某酒店被警方抓获,涉嫌嫖娼。
据警方调查,黄海波于3月16日入住该酒店,期间与一名女子发生性关系。
3月18日,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立即展开调查,将黄海波抓获。
2. 案件进展(1)被捕入狱黄海波被警方抓获后,被依法刑事拘留。
随后,他被送至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羁押。
(2)案件审理2014年4月,黄海波因涉嫌嫖娼罪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同年5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3)判决结果2014年5月2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黄海波犯嫖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案件影响1. 个人形象受损黄海波此次嫖娼案使其个人形象严重受损,观众对他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在此之后,黄海波的作品逐渐减少,事业受到严重影响。
2. 影响娱乐圈风气黄海波作为娱乐圈的知名演员,此次嫖娼案对娱乐圈风气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事件曝光后,网友纷纷质疑娱乐圈的道德底线,呼吁加强娱乐圈的规范管理。
3. 引发社会关注黄海波嫖娼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对娱乐圈的道德底线、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思考。
四、案件启示1. 娱乐圈明星需加强自律娱乐圈明星作为公众人物,需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2. 加强娱乐圈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娱乐圈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一个健康的娱乐圈环境。
3. 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娱乐圈明星和广大观众应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总之,黄海波嫖娼案是一起典型的娱乐圈涉及法律案例,对娱乐圈、社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通过此案,我们应深刻认识到娱乐圈明星需加强自律,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广大观众应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黄海波案件始末法律视角(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黄海波,原名黄海波,中国内地男演员,曾因主演多部电视剧而广受欢迎。
2014年5月,黄海波因涉嫌在北京某酒店嫖娼被警方抓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对黄海波案件始末进行分析。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14年5月15日,黄海波在北京某酒店被警方抓获,涉嫌嫖娼。
据警方调查,黄海波于5月14日晚与一名女子在该酒店房间内发生关系,女子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
2. 被捕与取保候审黄海波被捕后,因涉嫌嫖娼被刑事拘留。
经过侦查,警方认为黄海波的行为构成嫖娼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海波申请取保候审,法院依法批准其取保候审。
3. 案件审理2014年6月,黄海波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黄海波对嫖娼行为供认不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黄海波的行为构成嫖娼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4. 刑满释放与复出2015年2月,黄海波刑满释放。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社会舆论发酵后,黄海波逐渐复出,重返演艺圈。
三、法律视角分析1. 嫖娼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的规定,嫖娼罪是指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媒介,与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嫖娼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最高刑罚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黄海波案件的法律分析(1)嫖娼罪的构成要件在黄海波案件中,其行为符合嫖娼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黄海波与卖淫人员发生了性关系,具有嫖娼的主观故意;其次,黄海波以金钱为媒介,与卖淫人员发生了性关系,具有嫖娼的客观行为。
(2)黄海波案件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的规定,嫖娼罪的最高刑罚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黄海波案件中,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属于嫖娼罪的法定刑罚范围。
(3)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在黄海波案件中,法院依法批准其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黄海波案件适用法律问题(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4年5月,演员黄海波因涉嫌嫖娼被北京市公安局抓获。
此后,黄海波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备受争议。
本文将从案件适用法律的角度,对黄海波案件进行探讨。
二、嫖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的规定,嫖娼行为是指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交换条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对于嫖娼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
在黄海波案件中,根据警方调查,黄海波确实存在嫖娼行为。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黄海波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三、嫖娼罪的定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的规定,嫖娼罪的定罪标准如下:1. 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交换条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 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嫖娼行为,仍故意为之。
3.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黄海波案件中,黄海波的行为符合上述定罪标准,因此其行为已构成嫖娼罪。
四、嫖娼罪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的规定,嫖娼罪的处罚标准如下:1.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黄海波案件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对黄海波进行处罚。
五、嫖娼罪的辩护空间在黄海波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1. 证明黄海波的行为不属于嫖娼行为。
例如,可以证明黄海波与对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而非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交换条件。
2. 证明黄海波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黄海波来说,如果能够证明其具有自首情节,可能会对其处罚产生一定影响。
3. 证明黄海波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证明黄海波在案件发生后,积极悔罪、改正错误。
六、案件适用法律争议在黄海波案件中,关于嫖娼罪的适用法律存在以下争议:1. 嫖娼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黄海波事件

演员黄海波因卖淫嫖娼被北京警方抓获,后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
然而最新消息是:拘留期满的黄海波并没有被北京警方释放,黄海波因卖淫嫖娼,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
警方查实黄海波屡有嫖娼行为,对其依《治安管理处罚法》顶格拘留半月罚款五千的处罚,还有根据对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这一切没有任何异议。
但是,警方对黄海波行政拘留期满转为收容教育半年的处罚,本人认为是于法无据的!警方理由是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规定,卖淫嫖娼人员中除了年龄不满14岁、患有性病之外的其他急性传染病、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以及被拐骗、强迫卖淫者之外,其他人员均“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为六个月至两年。
可是因为收容教育是指“收容审查”加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
收容审查,在刑诉法修改时早已废止;关于劳动教养,早在几年前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废止。
所以这嫖娼收教规定,都要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废除。
因此,北京警方对黄海波继续执行收容半年的处罚决定,是滥用职权肆意妄为,是对公民人生自由权的严重侵犯。
把人关起来,限制人身自由,只能是行为人违反治安法后依法进行的法定期限内行政拘留,违反刑法后的暂时刑事拘留审查及法院判决后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除此之外任何一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国家权力机关出面的,就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本事件中黄海波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他只是违反治安法的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所以不应存在任何名义的国家权力机构限制人身自由的名目。
警方通过微博等途径,向社会大肆公布宣传黄海波嫖娼之事,使之妇孺皆知,暂且不议公民基本的隐私权,黄海波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5天后,而等待他的是更漫长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惩罚。
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从黄海波被收容教育一案论法制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黄海波被收容教育一案论法制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作者:杨海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4期摘要著名演员黄海波执行完15日行政拘留之后被收容教育的案件,引起了法律界的讨论:在劳动教养已经被废止之后,与劳动教养相似的收容教育为什么却依然存在。
这就折射出在法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废立法律所引起的连锁反应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对现存法律进行合宪性梳理;还需要使基层执法人员尽快摆脱旧法律所形成的经验主义,使其认真学习新的法律条文与提高法律业务素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等公共权力的限制也是不可或缺的;更重要的是对新法在基层的适用情况的组织调研工作。
关键词收容教育法制改革合宪性自由裁量权作者简介:杨海宁,延边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8-183-02一、黄海波案件材料分析2014年5月15日,著名演员黄海波在北京工大建国饭店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处以1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2014年5月31日,本应期满释放的黄海波,被送至北京某收容场所进行收容教育。
这一消息的爆出引发了法律界的讨论:难道刚刚被废止的劳动教养制度又变了个名称重新复活了吗?而事实上黄海波嫖娼一案中对其收容教育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中第四条的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
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和1993年国务院根据以上《决定》公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中规定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收容教育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海波案件

四、在黄行政拘留行将界满之时,公安机关将其转为收容教育六个月, 构成违法:其一,收容教育之依据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七条之规定,而该《教育办法》明显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 等上位法基本精神相违背,系劳动教养之变种,理应予以废除。其二, 行政拘留结束后再行收容教育,有违一事不再罚之基本原则。 (《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 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 等事项除外。由此,我们可以得知,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根据《立 法法》的规定,其并没有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权限,但是实际上却设 立收容教育制度,其明显违背上位法。2013年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 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规定, 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 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这一决定意 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在性质上,收容教育和劳 动教养类似,劳动教养被废除,收容教育却依然存在并被执行,个人 认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二、公安在处罚黄的同时,将 其“淫行”昭告天下,实际 上加深了对黄的“合法伤害” 与实际处罚,有行政行为不 当甚至滥用权力之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 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 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 人格尊严。从“海波事件” 中,我们没有看到人权得到 尊重和保障,人格尊严得到 保护,相反,我们看到了个 人隐私的无限制公开,个人 权利受到进一步伤害。)
治安案件法律分析(3篇)
一、引言治安案件是指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
治安案件的法律分析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治安案件为例,对治安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受伤。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并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三、案件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治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三)妨碍公务的;(四)破坏社会秩序的。
”张某的行为符合该法条中“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描述,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2.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关闭、限制从业等。
”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
3.张某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黄海波嫖娼_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2014年5月,著名演员黄海波因涉嫌嫖娼被北京警方抓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事件不仅对黄海波个人声誉造成严重影响,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法律适用和道德伦理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黄海波嫖娼事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二、嫖娼行为的法律定性1.嫖娼行为的法律性质嫖娼,即购买性服务,是指一方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为对价,另一方提供性服务的行为。
在我国,嫖娼行为被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
2.嫖娼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嫖娼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黄海波嫖娼事件的法律适用1.案件定性黄海波嫖娼事件,根据警方调查,黄海波确实实施了嫖娼行为,符合嫖娼行为的法律特征。
2.案件处理根据我国法律,嫖娼行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黄海波作为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黄海波嫖娼行为应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刑事处罚虽然嫖娼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嫖娼行为伴随有其他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如果黄海波在嫖娼过程中,涉及卖淫嫖娼团伙、组织卖淫等犯罪行为,则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道德责任除了法律责任,黄海波嫖娼行为还对其个人声誉、家庭和社会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此方面,黄海波应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
四、嫖娼行为法律适用的启示1.法律明确嫖娼行为为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
2.法律对于嫖娼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有利于震慑违法行为。
3.在处理嫖娼行为时,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依法进行处罚。
4.公众应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嫖娼等违法行为。
五、结论黄海波嫖娼事件的法律适用,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嫖娼行为的严厉打击。
法律--分析黄海波嫖娼事件
浅析黄海波嫖娼事件透露出来的法律问题【摘要】关于2014年5月16日,演员黄海波被曝因被北京警方拘留10至15日,而后拘留日未满就被收入收容所进行教育。
而后微博上公开了黄海波和刘某的一些私人信息等。
本文就针对黄海波嫖娼事件中被收入收容所教育和罪犯信息被公开等问题展开简单的分析,从而能从黄海波嫖娼事件中分析所透露出来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嫖娼拘留收容教育信息公开法律问题一、案件回顾2014年5月16日,演员黄海波被曝因嫖娼被北京警方拘留10至15日,他本人对嫖娼一事供认不讳。
随后,网传黄海波嫖娼细节曝光,疑用假身份证开房;“女主角”刘某的样貌也浮出水面,她身高超过180厘米。
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经了解:5月15日18时许,北京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在北京工大建国饭店将正在嫖娼的黄海波(男,38岁,演员)当场抓获。
经审查,黄海波对嫖娼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5月27日,“女主角”母亲接受媒体访问,否认女儿为人妖,称其小时候做了正畸手术。
今日,黄海波已被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 6月1日,黄海波嫖娼案女主角刘某的家人接到警方通知,她将被警方收容教育半年,随后证实,北京警方决定对黄海波收容教育半年。
黄海波和刘某某被转往位于朝阳区豆各庄的北京收容教育所。
6月8日23时,演员黄海波委托工作人员,发表微博致歉,微博原文如下:海波表示:不复议,不诉讼,也不希望任何人再借此事炒作!并委托发表道歉函,全文如下:错已至此,愿受处理。
唯有一心改过!深望社会各界宽。
恳请各位当以我为戒!二、法律依据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针对嫖娼案件,一般都只是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与嫖娼都是一样的规定,对卖淫者公安机关可以处于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于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李云迪案件法律条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云迪,原名李云迪,系中国著名钢琴家。
2021年1月,李云迪因涉嫌嫖娼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法律条文适用和案件处理的讨论。
二、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二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第一百零四条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证据,应当审查、核实。
三、法律条文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李云迪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对李云迪的行政拘留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刑法》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李云迪的行为并未涉及上述内容。
因此,从刑法角度来看,李云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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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社会热点事件以及经典案例,特别是与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社会法、程序法等有关的法律案例的多方位讨论分析,培养学生科学思维,促进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全面健康发展,成为优良公民。
该课注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推进研究式教学,尽可能把学习主动权还给学生。
学生通过查阅文献、资料,结合案例,开展探讨交流;教师则充分发挥指导作用,进行点评,知识、思维拓展,引导学生进一步发现问题、思考问题、研究问题,从而提高思考、研究及创新能力。
说明:各位同学,为了提高教学效果,我们在此准备了每个主题的部分【案情简介】和【讨论关键点】,供同学们事先学习。
但学习、课堂讨论等,不局限于此。
请大家全面准备、全面讨论,以达提高公民素质之目的。
第六主题:黄海波嫖娼案——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公民道德底线(行政法)
正方(对黄海波的嫖娼处罚过重):白晨光申小跟刘力源刘广
反方(对黄海波的嫖娼处罚合适):胡智荣杨思恒陈顺代其恒
PPT制作:马芮
PPT讲解:何艺萌
【案情简介】
黄海波嫖娼事件是指发生在2014年5月中旬,著名男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的事件。
2014年5月15日,北京警方获得线索称,在某酒店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2014年5月15日16时许,朝阳区警方配合刑侦总队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桥工大建国饭店楼下将将黄海波和一女子当场抓获。
经审讯,黄海波对嫖娼一事供认不讳。
2014年5月16日中午,黄海波被正式移送至拘留所。
2014年5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证实,演员黄海波(微博)15日晚因嫖娼已被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嫖娼将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一石激起千层浪,该事件迅速成为热议话题。
2014年5月17日,为了挽救黄海波的公众形象,其所属经纪公司17日向公众道歉。
黄海波一位好友称,黄海波当日在朋友的哄闹下多喝了几杯酒,带着醉意“作出不当举动。
”
而网友对待该事件的反应呈两极化,有的网友表示对这位“国民好丈夫”极其失望,也有网友认为可以原谅。
事发后,黄海波的案情记录以及他和卖淫女的照片被第一时间公布了出来。
而对于信息泄露一事也引发了舆论的轩然大波,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此种行为已经涉及侵害隐私权,质疑是公安内部人员所为。
【讨论关键点】对黄海波的嫖娼处罚是否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