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谈司法体制改革
政法委书记在专题读书班上的发言

政法委书记在专题读书班上的发言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今天,我很高兴能在这个专题读书班上与大家交流,分享一下我在政法工作中的一些思考和体悟。
首先,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我最近读的一本书,这本书对于我们政法工作有着很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这本书是《法治中国的逻辑》。
这本书从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角度出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行了深入探讨。
作者通过对法治的定义和本质进行剖析,指出了法治建设在中国的不同阶段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在这本书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法治与政治相互关联的理论,也看到了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深入思考了我们政法工作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法治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政法委书记,我们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职责。
我们要深入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完善政法工作体制机制,提高政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首先,我们要坚决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我们要树立“法者先行”的理念,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司法独立,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我们要深入推进政法机关改革。
改革是推动发展的动力,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我们要解决政法机关职能交叉、信息不畅、执法执行不统一等问题,实现政法机关的高效运转。
同时,要注重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培养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干部队伍。
第三,我们要密切人民群众与政法机关的联系。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发展的主体。
我们要倾听人民的心声,加强对群众权益的保护,切实解决人民关心的社会问题。
要加强与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联系,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密切政法机关与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
最后,我希望能与各位同志共同努力,为推进政法工作的创新发展而努力奋斗。
让我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建设一个法治、公正、和谐的社会而不懈努力。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1.05•【文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7年1月5日)罗干同志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民事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是党通过司法审判方式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多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忠实履行民事审判职责,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涌现出宋鱼水、金桂兰等一大批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心系百姓、一心为民的好法官。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来自群众,是人民法院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是民事审判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今天受到表彰的,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
在此,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受到表彰的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表示热烈的祝贺和崇高的敬意!向战斗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岗位上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在这次会议上,肖扬同志还要对下一步民事审判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这里,我着重强调四点意见。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
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1

研究建立跨行政区域法院检察院南都讯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撰文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该文昨日在《人民日报》发表,也被新近出版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一书收录。
文中,孟建柱直陈司法办案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等几大问题,并逐一开出“处方”,阐释改革之策。
他还首次公开回应称,考虑到我国基本国情,目前将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完成“司法垂直管理”尚有一定困难;要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
焦点解读1推动省以下两院人财物由省统管【问题】司法办案易受地方干扰。
目前,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的财物由地方承担,而按照《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简称“两院组织法”)规定,两院院长也由同级人大任命。
孟建柱在文中直言,近年来,社会上反映比较多的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法制统一,损害司法权威。
【改革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特别提到“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孟建柱在文中指出,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包括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两项内容,并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考虑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
孟建柱指出,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在司法管辖制度方面,孟建柱指出,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司法机关在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案件时,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而中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业务量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出现闲置。
应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可研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及其改革对策

2023-11-10•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危害•司法体制行政化的改革对策•防止司法体制行政化反弹的制度保障•案例分析目录01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03司法裁判的作出上司法裁判的作出往往受到行政因素的影响,例如法官的判决往往受到上级法院或政府官员的影响。
司法体制行政化的表现01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运作方式上司法机关往往以行政机关的模式来设置和运作,具有类似的科层制结构,按照行政化的方式进行决策和管理。
02司法人员的选拔和任用上司法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往往采用行政化的方式,即通过考核、面试、审查等程序来选拔和任用司法人员。
政治原因由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点,政府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和干预较强,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政治原因造成的。
历史原因在中国的历史上,司法体制曾经是行政体制的一部分,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具有一定的历史根源。
经济原因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特点,经济发展往往优先于司法独立,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经济原因造成的。
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原因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影响阻碍法治建设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阻碍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使法律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维护。
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使公众对司法失去信心,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损害司法独立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使司法机关无法独立行使职权,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2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危害1破坏司法独立性23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机关的审判和执行,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导致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地行使职权。
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权力介入司法审判,使得司法机关的判决和执行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降低了司法的权威性。
弱化司法权威由于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影响司法公信力降低司法公正性扭曲司法原则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审判,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得不考虑行政因素,从而扭曲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引言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旨在推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障人民权益。
为了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国决定实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框架意见,以指导和推动全国范围内的司法改革工作。
本文档将提出一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供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参考。
一、试点地区的选择和范围试点地区的选择和范围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基础。
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一些经济发达、人口密集、法律意识较高的地区作为试点地区。
试点范围应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司法改革内容,并在试点地区形成一套完整的司法改革方案。
二、改革目标和任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提出一些明确的改革任务,包括但不限于:1.完善司法组织架构,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司法工作效率;2.加强司法公正,建立健全公正、独立、廉洁的司法机制;3.推动案件审理流程简化,提高案件审理效率;4.改革司法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5.提升司法信息化水平,推动信息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三、改革内容和措施具体的改革内容和措施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核心,下面列举一些可能的改革内容和措施供参考:1. 完善司法组织架构•深化法院改革,推动审判权力独立,完善庭审制度,提高审判效率;•设立独立的案件审理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案件审理工作;•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2. 加强司法公正•提高法官独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加强司法人员的监督和问责;3. 简化案件审理流程•推行电子诉讼制度,实现电子卷宗、电子送达、电子签章等;•简化庭审程序,减少重复劳动,提高效率;•推广网络庭审,减少审判成本,提高司法公正。
4. 改革司法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完善司法人员培训机制,推动司法人员的能力提升;•探索多元化的司法人才选拔方式,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司法工作。
司法部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分工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司法体制和⼯作机制改⾰分⼯⽅案具体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号:司发通[2005]20号颁布⽇期:2005-03-25执⾏⽇期:2005-03-2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步明确司法体制和⼯作机制改⾰分⼯⽅案中司法部各项改⾰任务,积极推进各项改⾰⼯作,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领导⼩组关于司法体制和⼯作机制改⾰的初步意见>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司法体制和⼯作机制改⾰初步意见的分⼯⽅案>的⼯作安排》(司发通[2005]6号)和中央政法委员会⼯作部署,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
⼀、司法部牵头⼯作、牵头部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和参与单位1.加⼤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度(最⾼⼈民法院、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参与),由段正坤副部长牵头,法律援助中⼼具体组织实施,律师公证司、全国律协、法律援助基⾦会为部内参与单位。
2.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国家发展改⾰委牵头,司法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参与),我部由段正坤副部长牵头,律师公证司具体组织实施,法制司、全国律协、计财装备司为部内参与单位。
3.监狱体制改⾰(中央编办、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事部、国务院法制办参与),由范⽅平副部长牵头、张苏军主任参加,监狱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政治部、监狱体制改⾰办公室、法制司、预防犯罪研究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为部内参与单位。
4.建⽴和完善社区矫正⼯作法律制度(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全国⼈⼤常委会法⼯委、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事部、国务院法制办参与),由***副部长牵头、张苏军主任参加,基层⼯作司具体组织实施,监狱局、法制司、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政学院为部内参与单位。
5.改⾰司法鉴定体制(全国⼈⼤常委会法⼯委牵头,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事部参与),我部由张军副部长牵头、张苏军主任参加,法制司具体组织实施,政治部、司法鉴定⼯作改⾰办公室为部内参与单位。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45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
目前,此“意见”已在政法系统内下发,中央政法委正在抓紧制定实施改革意见的分工方案,改革实施工作正在积极稳妥推进。
这是2009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央推出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是: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核心是调整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促进司法独立。
主要改革内容包括政法经费保障、司法职权重新配置、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方面。
一、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政法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不独立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司法受制于当地政府,法院的经费及其法官工资、检察院的经费及其检察官工资等,都是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解决,司法机关的“财权”由政府部门“把持”,使得司法难以“硬”起来,司法很容易受到来自当地政府的干扰,形成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从财政负担上看,2006年全国检察系统的全部财政支出大约150亿元,法院系统大约200亿元,一共不到400亿元,加上基本建设费用和适当增加工资福利,总量仍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以后法院、检察院的经费将由中央财政专项确定,建立分类保障政策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解决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从而开始打破司法经费由地方保障的格局,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难题。
年度政法委改革工作总结

年度政法委改革工作总结
在过去的一年里,政法委在改革工作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通过不懈的努力和
积极的探索,政法委在司法体制、执法方式、司法公正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首先,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政法委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了司法独立
性和公正性。
通过推进审判体制改革,建立了更加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同时,政法委还加强了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了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其次,在执法方式改革方面,政法委注重加强执法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推动
了执法方式的创新和提升。
通过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了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升了执法效能。
同时,政法委还加强了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严格规范了执法行为,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最后,在司法公正方面,政法委不断加强司法公正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提
高了司法公正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通过加强对司法案件的监督和审查,保障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同时,政法委还积极推动了司法公正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的来看,政法委在改革工作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了积
极的贡献。
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改革工作仍然任重道远,需要政法委和全体干部职工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精神,不断深化改革,推动法治建设取得更大的成就。
希望政法委在新的一年里能够继续发扬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完善改革工作,为实现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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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政委:今年是司法体改攻坚年重点在优化职能配置等在“只做不说”、“少说多做”稳步推进多年之后,司法体制改革将继续从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需求出发全面启动春节将至,北京故宫之侧的中央政法委机关院内依然忙碌,来自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信息正在向中央政法委汇总。
在“只做不说”、“少说多做”稳步推进多年之后,中央高层将对司法体制改革诸项措施、成效作一总结分析。
值此之时,中央政法委机关负责人接受了《瞭望》新闻周刊专访,分析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情况以及新一轮部署。
四方面取得重大成效《瞭望》:司法体制改革走过了怎样的历程,在哪些方面取得了成效?中央政法委机关负责人:2002年,在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内容涉及司法机构设置、职权划分、诉讼程序、执行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司法监督和队伍建设等内容,明确提出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中央于2004年颁布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对司法改革作出全面部署。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做好新时期司法改革进一步指明了前进方向。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2008年12月,党中央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改革司法保障体制”4个方面共60项改革任务。
从具体操作来看,到目前为止,主要在加强司法监督、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优化职权配置方面、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等四个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
司法监督多策并举《瞭望》:在加强司法监督方面推行了哪些改革措施?成效如何?中央政法委机关负责人:一是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规范和制约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人民法院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试点文件,自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120多家法院进行试点,同年12月,下发《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通过实行量刑规范化,使法官有了可供执行的办案标准,也使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有了可供比较的监督标准,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现象和人为因素的干扰,预防“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检察机关方面,一些省(区、市)的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地开展了量刑建议改革。
基层院开始试点,上级院总结推广,注重与法院沟通协调,单独或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试点进展顺利,案件质量较高,受到法院的欢迎。
二是改革和完善审查逮捕制度,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工作。
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2006年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目前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
2009年12月开展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彻底纠正了一批违规违法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问题,健全了扣押冻结款物工作长效机制。
三是加强了看守所监督工作。
2009年,全国看守所建立督促检查工作机制,督察民警凭督察证件随时可以对看守所突击检查。
2009年6月,公安部在部分看守所部署开展对社会开放工作,共邀请600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观看守所,组织对新闻媒体开放活动70余次,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看守所实现了与驻所检察部门的信息联网,有效地保障了被监管人合法权益。
四是改革和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
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等文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同步监督。
同时,通过加强派驻检察,推行与看守所监管信息联网,强化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经常性监督和动态监督,以及对违法留所服刑、违规使用戒具、体罚虐待、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有力地促进了看守所和监狱依法文明管理,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了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完善程序、落实责任;建立健全了司法机关与党外人士的沟通、通报、联络和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党外人士对政法机关的监督。
六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作用;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经验,推进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等。
以公开促进“阳光”司法《瞭望》: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方面的改革进展如何?中央政法委机关负责人:首先,制定和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公安执法、检察监督、法院审判、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规范化建设。
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了《人民检察院规范化管理指导性标准》和《检察业务工作操作标准(范本)》。
全国56个基层院开展试点,搭建规范化管理体系。
其次,公安机关针对滋生腐败的热点岗位、重点环节,推行治安案件公开调解、消防事故责任公开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公开处理制度。
例如,2009年5月1日起实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规定了认定前听取意见制度、认定后告知、救济制度、认定后案卷查阅制度。
人民法院完善了审判、执行案件立案公开和听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组织当事人听证。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也在逐步规范听证公开。
再有,规范政法机关窗口单位服务工作,建立综合服务大厅或专门服务窗口,推行“网络公开”,提供网上咨询、网上办事服务,努力便民利民。
推行“接待日”、“开放日”和巡视制度,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建立群众监督员队伍,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发放联系卡,主动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积极办理群众反映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5年6月底至今,共派出8批巡视组,对22个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了巡视。
全国有30个省级院开展了巡视工作,22个省院成立了巡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巡视干部80人。
共派出巡视组449个,对783个下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了巡视。
公安部则下发通知,赋予了110受理群众投诉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新职能,并建立督察和110联动进行现场核查处置机制。
优化职权配置已见成效《瞭望》:在优化职权配置上推行了哪些改革措施?能否举例介绍?中央政法委机关负责人:一是改革监狱体制。
2009年8月,在山东烟台召开全国监狱体制改革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2011年基本完成监狱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并对进一步加快监狱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
监狱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初步建立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制度。
到2009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基本实现监狱经费按标准财政全额保障。
(2)实行监企分开。
目前,2008年开始实行改革的17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14个省(区、市)把负责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从监狱分离出去,组建了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实现了监企分开。
(3)实行收支分开,实现监狱经费与监狱企业收入脱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形成了执法经费支出和生产收入分开的运行机制。
(4)推进监社分开,逐步解决监狱办社会问题。
监狱将自管的派出所、法庭和中小学校撤销或者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5)逐步落实配套政策,推进监狱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监狱企业解困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部分资不抵债的监狱企业实行了政策性关闭,诸多历史遗留问题也正在逐步解决,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正在逐步形成。
二是全面推行社区矫正试点,改进对犯罪人员教育改造方式和效果,增进社会和谐。
截至2009年9月,全国共有27个省(区、市)共有208个地(市、州)、1309个县(区、市)、14202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解除矫正17.1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8.7万人。
三是改革司法鉴定体制,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公正司法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有效缓解了中西部地区司法办案人员短缺问题。
具体措施包括:从2002年起实施放宽中西部地区考生报名学历政策,将中西部地区参加司法考试人员报名学历放宽到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并在录取时给予降分照顾,考试通过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类证书,限放宽地区使用。
2002年首次司法考试以来,全国先后有25个省份的1213个县(区、市)被列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放宽地区已覆盖全国大部分省份和近一半的县。
八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放宽报名学历地区共录取5万余人,为中西部地区增加法律职业人员储备拓宽了渠道。
2008年以来针对中西部法律职业人才短缺问题,主要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实施司法考试试点政策;修订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允许“大四”学生报名参加考试,解决了法、检两院招录补员工作与司法考试时间脱节的问题。
“司法为民”落在实处《瞭望》: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方面推行了哪些改革措施?中央政法委机关负责人: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切实解决“申诉难”。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是进一步将再审事由明晰化、具体化。
使受到错误裁判损害的当事人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请再审,尽可能地提供救济机会。
三是明确了再审事由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
四是延长了特殊再审事由的申请再审期间,有利于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切实解决“执行难”。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意见》,统一执行机构设置,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探索分权制约、分段集约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规范执行行为和程序,加强对执行工作监督,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执行。
改革人民法庭程序,解决“诉讼难”问题。
199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全国法院普遍展开了集中解决“告状难”问题的立审分立司法改革。
继江苏启东法院率先建立第一个立案大厅之后,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28个中级法院、2308个市县区人民法院建立了立案大厅,分别达到81.2%和74.2%。
过去,群众涉诉上访反映案件受理方面问题的,约占30%,去年,该比例降低到0.6%。
改革诉讼收费办法,减轻诉讼当事人的负担;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制定律师收费指导性标准。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