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区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及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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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白山政发〔2019〕12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白山政发〔2019〕12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白山政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适应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府组织各部门对《白山市随军家属安置办法》《白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等20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白山市随军家属安置办法》等11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适应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白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9部不适宜现行管理体制或上位法已有新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列入本决定废止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1.白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白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白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6日附件1白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部)1.《白山市实施〈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规定》白山市政府令2005年第12号2.《白山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白山市政府令2006年第3号3.《白山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白山市政府令2006年第7号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鼓励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的通知》白山政发〔2007〕11号5.《白山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白山市政府令2007年第14号6.《白山市曲家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白山市政府令2009年第4号7.《白山市随军家属安置办法》白山市政府令2009年第6号8.《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白山政发〔2009〕第19号9.《白山市调解处理行政争议案件暂行办法》白山市政府令2012年第11号10.《白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白山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11.《白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白山市政府令2015年第4号附件2白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部)1.《白山市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办法》白山市政府令2001年第17号2.《白山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白山市政府令2006年第4号3.《白山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白山市政府令2006年第5号4.《白山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白山市政府令2006年第6号5.《白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白山市政府令2007年第9号6.《白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白山市政府令2010年第7号7.《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行政程序规则的通知》白山政发〔2012〕2号8.《白山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白山市政府令2014年第3号9.《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白山政发〔2016〕14号——结束——。

白山市征地补偿标准

白山市征地补偿标准

白山市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补偿对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类型(如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土地等级,按规定的补偿倍数计算。

计算方法:土地补偿费 = 土地类型补偿标准× 土地等级补偿倍数。

二、安置补助费补偿对象:因征地导致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

计算方法:安置补助费 = 被征收土地面积× 单位面积安置补助费标准× 受影响农业人口数量。

三、临时用地补偿补偿对象:因临时用地需要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补偿标准:根据临时用地的性质、用途和期限,按规定的补偿标准支付。

补偿方式:一般采取一次性补偿或按年支付补偿费的方式。

四、青苗补偿费补偿对象: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的青苗所有者。

补偿标准:根据青苗的种类、生长期和产量等因素,按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

计算方法:青苗补偿费 = 青苗种类补偿标准× 青苗数量。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偿对象: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

补偿标准:根据地上附着物的种类、结构、年限等因素,按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

计算方法: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地上附着物种类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数量。

六、参照补偿征占土地补偿标准:对于征占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参照上述补偿标准执行。

补偿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与上述补偿方式相同或类似的方式进行补偿。

七、其他集体土地补偿补偿对象:除上述补偿范围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所有者。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补偿标准。

八、不予补偿范围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抢建、抢种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

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以上补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以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和公告为准。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公正、公平、合理。

白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白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白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和供应,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将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并通过土地整理和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实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建立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机构(以下筒称土地收储机构),依法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经贸、建设、财政、房地产和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的收购和储备第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收储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计划、建设和房地产行政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收购储备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土地的收购储备,采取信息储备、红线储备和实物收购储备的方式进行,以实物收购储备为主。

信息储备,是指对具备收购储备条件但暂不实行实物收购储备,而以信息资源方式进行的土地储备。

根据需要,对信息储备的土地可以随时采取收购的方式进行储备。

红线储备,是指为实施城市规划,对已被列入近期开发计划的土地,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冻结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的土地储备。

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8•【字号】白山市政府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白山市政府令(第24号)经2003年1月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八日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管理,依法保护征地单位与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农用地),是指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民个人经营、管理的土地。

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所称的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村民。

第四条凡属征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农用地,涉及对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农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征用农用地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改变为国有土地,并对农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六条市级的计划、财政、农业、审计、物价、公安、保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保证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农用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征地单位应当依法对被征用的农用地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并依法对该农用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白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白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白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4•【字号】白山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施行日期】200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白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2008年8月14日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李晋修二○○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白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严格执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政策和标准,坚持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规划部门每年年初将建设用地规划面积、位置、用途等规划指标,以文件的形式及时下达给市土地收储中心,由市土地收储机构按照计划进行土地收储,确保土地的及时供应。

第三条实施政府土地收购储备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新增用地与存量用地统一由政府负责对其进行通平开发,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四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的工作程序:(一)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制定出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交给土地收储机构作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用地依据。

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各项规划指标时,要提高土地利用率,使规划方案实现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

(二)土地收储机构依据城市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方案,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具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地块做好权属调查、面积测量、地价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招标拍卖挂牌收储方案,经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政府批准。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白山政办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白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30日白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我市各类棚户区(D级危房)改造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白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白山市政府〔2013〕第2号令)、《白山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白山政办发〔2013〕6号)及2015年重新修订的《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货币化安置房购买行为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指棚户区(D级危房)改造安置房货币化安置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安置工作的行为。

货币化安置包括直接货币补偿和政府回购商品房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两种形式;本办法所称“安置主体”,指经本级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棚户区(D级危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本办法所称“购买对象”,指以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选定的,用于棚户区(D 级危房)改造安置房的在建待售和存量商品房房源,面积50—144平方米;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指我市已纳入吉林省棚户区(D级危房)改造计划项目、列入吉林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5年—2017年)项目、已鉴定为城市D级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塌陷区)项目的改造居民。

《浑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浑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1日出台了《浑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暂行办法》分为总则、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程序、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明确集体土地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二章明确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第三章明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第四章明确集体土地征收法律责任;第五章明确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要求。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1、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指标计算范围、交地时间认定标准确认方式。

其中交地时间以市国土局、镇(街)、项目业主验收的交地时间为准。

建设项目完成征交地后,由街(镇)组织市国土局、项目业主进行交地验收,并由市国土局出具交地验收证明。

交地验收证明将作为留用地兑现的依据。

2、明确《暂行办法》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3、明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程序。

《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公安部门应及时暂停办理被征地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出生、自然分户、婚嫁、军人退役、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人员除外);国土、规划、住建、林业、农牧、工商、税务、供电、供水等部门应及时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拟被征收的集体土地的现状和用途等。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征收机关未按期征收拟征收的集体土地,对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4、明确《征收土地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

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6•【字号】白山政令[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白山市市区城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白山政令[2004]27号2004年3月16日)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管理,依法保护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征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价格,实行区片评定综合价格的办法确定。

以市区商贸繁华区域为中心,向四周拓展,依次评价确定农用地的地类等级及其区片综合价格。

(一)区片综合价格的评定,以农用地所处的地理位置、该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地类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等因素确定。

(二)区片综合价格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包括有照房屋的拆迁补偿费。

(三)区片综合价格的评定工作,由八道江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国土资源、物价、建设、农业等行政部门,进行区片地类等级的划分评价,并制定区片综合价格。

二、对24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货币安置标准,均调整为按每人15000元执行。

对24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办理有关农转非手续,均调整为只交纳工本费,给予办理城镇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三、为了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对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采取货币安置的被征用土地的失地农民,实行全员养老保险,每人投保1万元。

养老保险的投保费用,由国家、集体和个人筹集,其中:国家承担20%,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集体承担50%,从土地的征地费用中支付;个人承担30%,从个人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抵顶。

对1999年1月1日至24号令发布实施期间实行货币安置的失地农民,集体承担50%,从出让金提取20%的调节基金中陆续安排解决。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白山政办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0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白山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白山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切实改善白山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品位,促进白山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白山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和谐白山、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成片改造”的方针,采取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区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拓展城市空间相结合、与市区、城镇、林区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与具有白山特色的城市建设相结合,切实提高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居住水平和生活环境,努力把白山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惠及百姓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工作目标。

1.市区棚户区。

2008年在做好接转工程的同时,集中改造2片棚户区,完成拆迁面积50万平方米,新开工建设100万平方米,总投资15亿元。

2.煤矿棚户区。

集中改造11片棚户区,总占地面积57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0万平方米,安置居民5.6万户,人口20万人,总投资41亿元。

其中,2008年底以前完成建设面积205万平方米,2009年底以前完成建设面积123万平方米,2010年底以前完成建设面积82万平方米,2011年完成收尾工作。

白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白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白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白山政令[2002]22号《白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21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说明:白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因建设项目需要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监督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二)审查城市房屋拆迁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并核发《拆迁岗位证书》;(三)确定从事城市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四)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五)监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六)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七)依法裁决拆迁纠纷;(八)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拆迁行为;(九)受理、接待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十)负责组织实施对拆迁情况的验收,建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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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市区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及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白山市政府令第12号
【发布部门】白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白山市政府令
(第12号)
《白山市市区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及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13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喜杰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白山市市区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及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区内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土地,是指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本市八道江区和江源区行政辖区内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以下简称征用土地),对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必须贯彻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和指令性计划管理。

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安置,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用土地和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民政、卫生、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有关工作。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责),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履行职责,做好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征用土地管理
第六条建立和实行征用土地的预公告制度。

在征用土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用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禁止抢栽、抢种、抢建的提示等事项适时予以预公告。

预公告发布后,因故未能征用土地,对拟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七条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区相关部门建立征用土地事务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部署相关工作任务,明确相关工作标准、工作措施和工作责任,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征用土地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八条征用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拟征用土地的利用现状、权属、安置人口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并组织拟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调查结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用土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解释有关补偿、安置的规定,指导农户生产经营,制止抢种农作物、抢栽果树、林木、苗木或者抢建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行为,减少社会资源浪费。

第十条土地征用方案经批准后,当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办理征用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农作物和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现场复(核)查登记,全面准确地掌握补偿、安置的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
第一节补偿
第十三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费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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