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气量门站销
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

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促进我省天然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是指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门站价格、配气价格、终端用户销售价格。
(一)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通过省内短途输气管道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
(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是指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经营企业通过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相关设施提供液化天然气储存、气化等服务的价格。
(三)门站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输气管道和设施将天然气销售给城镇燃气公司或燃气电厂在交气点的结算价格。
(四)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天然气服务的价格,包括城镇燃气企业按照气源供应方或用户的要求提供输气管道运输服务的代输价格。
配气管网是指将门站天然气输送到储气点、调压站和用户的管道及配套设施系统。
(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供应天然气的价格,分为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
第四条天然气价格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天然气价格应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同时反映市场供求情况并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
第二章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第六条经营管道运输业务、进口液化天然气气化服务业务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
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财务核算独立。
第七条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独立的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企业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组成。
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3年10月1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8亿元人民币,由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双方分别占60%和40%股份。
公司主营液化天然气(LNG)的进口、接收、输配及销售;兼营与液化天然气配套的设备进口与维修;天然气相关行业的投资经营等。
公司投资建设的福建LNG站线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中国内地第一个完全由国内企业自主引进、建设、管理的大型液化天然气项目,包括接收站、码头和输气干线三个单项工程。
一期工程资源供应方为印尼东固项目,建设规模为年接收260万吨LNG。
项目于2005年4月开工,2008年4月顺利接收第一船LNG用于调试,并将于2009年上半年投入商业运营。
LNG接收站项目:位于福建莆田湄洲湾北岸开发区最南端的莆田秀屿港区。
目前已建设有两座16万立方米的地面全容式混凝土LNG储罐、LNG气化设施及辅助工程设施。
根据资源市场情况,接收站将再新增两座16万立方米储罐,于2008年12月开工建设,预计于2011年投用。
LNG专用码头项目:包括一座可停泊8~16.5万立方米LNG 船的泊位和工作船码头、345.5米长的栈桥等。
根据国际船运事业的发展状况,LNG码头将在2009年扩能至可停泊21.5万立方米的LNG船。
输气干线项目:干线一期工程由主干线、三条支线组成,管道总长为356.13公里,主干线全长301.1公里,三条支干线长55.03公里。
管道全线共设输气站12座,线路截断阀室20座。
主干线起自莆田秀屿首站,连接福州、莆田、泉州、厦门和漳州五城市。
根据福建经济发展需要,二期管网的规划已经启动,最终将建成覆盖福建省的天然气主干网。
福建LNG站线项目一期工程投入运营后,将为福州、莆田、泉州、厦门和漳州五地市供应清洁、安全、优质的天然气;并为莆田、晋江、厦门三个燃气电厂提供气源,满足福建省电力需求增长的需要。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天然气供需平衡及燃气电厂运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天然气供需平衡及燃气
电厂运行调度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天然气管道
【发文字号】闽经信石化[2014]66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02
【实施日期】2014.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天然气供需平衡及燃气电厂运行调度工作的通知
(闽经信石化〔2014〕663号)
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公司、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燃气发电厂、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漳州安然燃气有限公司、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我省LNG价格疏导方案,现将2014年底至2015年我省天然气供需平衡及燃气电厂运行调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底期间,全省燃气发电用气量113.54万吨,莆田、晋江、厦门3家燃气电厂发电用气量按装机容量4:4:2比例确定。
考虑到年底至明年1月初到港LNG船较多,2014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安排燃气发电用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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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报告时间:
2023-08-16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6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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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3 年(2020-09~2023-08):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1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62.5%。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6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1.4.1 重点项目
(1)质检技术服务(7)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福建 LNG 接收站 7#储罐及配套 中 国 地 震 灾 害 防 御 设施工程地震安全评价服务中标 中心
35.1
结果公告
2023-02-25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6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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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天然气【富含甲烷的】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对燃气生产和 供应业、天然气开采业的投资;对外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海域
使用申请的批复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闽政文[2014]4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1
【实施日期】2014.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4〕45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漳州液化天然气项目接收站填海造地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3〕450号)文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漳州龙海市隆教乡流会村兴古湾47.3494公顷海域,填海用于漳州液化天然气项目接收站填海造地工程建设(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
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自此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漳州液化天然气项目接收站填海造地工程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1日
附件
漳州液化天然气项目接收站填海造地工程用海界址拐点坐标表
(WGS-84坐标系,L0=117°)。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机制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3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机制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a2a6660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3d.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机制意见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机制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经信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8日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机制的意见(省经信委 2014年10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保障我省天然气稳定供应,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建设,提高供气能力结合我省能源发展战略,统筹规划建设全省天然气项目,加快推进管网建设和接收站等项目建设,形成进口液化天然气和管道天然气两种气源保障,计划到2018年所有县市均能使用天然气。
鼓励建设LNG接收、存储设施和车、船加气站以及城市应急储气设施,有效提高应急储备能力,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二、做好需求预测,保障供需基本平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结合本区域天然气管网建设、用户结构情况,做好用气需求预测。
城市燃气公司在相关部门指导下预测和提出本区域分年度用气需求。
天然气供气企业(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应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用气需求预测基础上,做好分年度天然气供气和资源采购规划,落实气源,平衡好长期和中短期供气合同关系,优先采购优质优价天然气,满足全省用气需求,同时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制定或调整季度(月)采购计划,衔接好船期,保持合理库存,做到“长供有规划,增供有计划”,确保天然气供需基本平衡。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闽价成[2012]503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2〕50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为规范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1月28日福建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管道燃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燃气,是指一定区域内通过管道输送供生产、生活使用的各种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供气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管道燃气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管道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6.30
•【字号】闽价商[2006]259号
•【施行日期】2006.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的批复(闽价商[2006]259号2006年6月30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煤气公司: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的请示》(榕价商[2006]49号)收悉。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福州市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管道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燃气热值45.2MJ/ M3,即10800千卡/ M3)销售价格:民用气由现行3.60元/立方米调整为4.80元/立方米;工业用气由现行3.80元/立方米调整为4.90元/立方米;营业性用气由现行4.20元/立方米调整为
5.40元/立方米。
二、小区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仍由福州市物价局按照与管道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调整。
三、管道燃气价格调整后,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应采取减免政策或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保证低收入居民生活的稳定。
四、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闽价商[2008]497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08〕49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省内天然气经营企业:为了更好地规范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根据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促进我省天然气项目的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省内输气干线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站线公司)以及城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城市燃气公司)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以下统称天然气价格)。
第三条天然气价格根据补偿经营者合理成本并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制定,同时应反映国内外市场供求并与替代能源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四条天然气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天然气价格按用户性质实行分类定价。
站线公司销售价格分为城市用气价格和发电用气价格;城市燃气公司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
第六条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站线公司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公司对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市燃气公司对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城市燃气公司销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国际油价和国内市场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制定和调整天然气价格,必须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定调价前的成本监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福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及输气干线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福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及输气干线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
【法规类别】石油天然气勘探石油天然气开采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2.31
【实施日期】200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福建液化天然气
接收站及输气干线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
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福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及输气干线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收悉,依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8号令)及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审查组,于2005年9月8日至10日在福建对《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福建LNG接收站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福建LNG站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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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气量门站销售价格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商[2017]8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4.20
【实施日期】2017.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气量门站销售价格问题的补充
通知
(闽价商〔2017〕8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站线公司)印尼合同气量门站销售价格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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