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诉求表达机制的法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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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政策视角看完善我国公民利益表达机制

从公共政策视角看完善我国公民利益表达机制

从公共政策视角看完善我国公民利益表达机制作者:苗贵安来源:《理论导刊》2013年第01期摘要:公共政策是对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完善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前提。

当前我国公民的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着利益主体的权利意识缺乏、利益表达的非均衡性、利益表达体制不完善、非制度性利益表达增多等问题。

解决的路径是: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政治生活的现代化;积极培育公民社会和公民文化,加快民间组织发展,增强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意识;完善利益表达机制,拓宽表达渠道;积极推进权利平等,实现利益表达方式理性化。

关键词:公共政策;利益表达;权利意识;利益表达机制;完善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1-0031-03引言2012年7月,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我国就发生了两起因重大项目决策不当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其中“什邡事件”的起因是什邡市动工建设“宏达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由于这个项目被曝有极大的负面环境影响,导致大量群众集会游行,之后,什邡市政府表示将不再建设钼铜项目。

“启东事件”的起因是由于担心日本王子纸业集团准备在当地修建的排污设施会对当地民众生活产生影响,数千名启东市民在市政府门前广场及附近道路集结示威,并冲进市政府大楼,之后,南通市政府决定永远取消有关王子制纸排海工程项目。

这两起群体性事件的酿成暴露了地方政府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方面存在问题。

从公共政策角度分析,这是由于当地决策部门在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没有解决好广大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维护和利益表达问题,导致群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回应,又由于正常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才导致了群众用非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因此,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完善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前提。

一、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利益表达“要了解政策的形成,不仅必须知道哪些集团表达利益,还必须知道这些集团在表示什么样的政策倾向。

论公共政策执行中目标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

论公共政策执行中目标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

利益诉求的较少。过去我们总把利益表达 和利益冲突看作是敏感 问题 , 只要发生了利益冲突, 社会公众的利益表达行为就会被视为 目无法纪的“ 闹事”就会被 当作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隐患因素, , 就
会动用强制性手段压下去。这种认识的直接结果就是导致底层社
上世纪 6 O年代, 美国政治学家加布里埃尔 ・ 阿尔蒙德在 A・ 其《 比较政治学 : 体系、 过程和政策》 一书中对利益表达问题进行过 论述 。他认为 : 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 , 政治过程
更多更好的参与 自我管理的机会。这种不断拓展的公 民参与~ 一
利益表达 , 在政府公共政策 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和作 用。二
* 收 稿 日期 :O 9 0 — 2 2O— 7 4
作者简介: 梁璧璋 (9 5 , , 18 一)女 广西贵港订 人 , 『 洲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公共政策理论 与实践 。
关键词 : 公共政策执行 ; 目标群体 ;利益表达
中图 分 类 号 : 9 4 C 3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O 9 4 8 20 ) 6 0 9 O 10 —4 5 (0 9 O 一O 9 一 2


公共政策执行与 目标群体利益表达的关 系
者紧密相连, 标群ຫໍສະໝຸດ 的利益表达使公共政策更具合法性和可行 目
质, 就是社会公众把 自己的利益要求通过正当合法 的途径 向全社
会、 向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反映出来。 对政府来说, 只有充分吸纳
尽可能齐备的信息 , 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才能避免 出现偏差和 失衡 , 避免导致多元利益群体的差别扩大化。 随着社会、 经济的发展 , 公民政 治参 与意识不断增强 , 要求在

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探讨

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探讨

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探讨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社会结构发生重大深刻调整,不同的利益主体日益增多,利益需求也逐步呈现多样化趋势。

此时,如果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不能得到有效表达,极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公众利益表达及其意义,提出构建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建议,其核心是法制保障,关键是拓宽和畅通表达渠道,着力点是公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

关键词:公众利益公众利益表达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重大调整。

在社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利益观念也发生重大转变,此时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不能有效表达、利益差距不能有效缩小极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

当前我国社会地区间、城乡间、行业间的利益差距已经相当明显,这既反映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对不均衡,也在一定程度反映出我国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欠缺。

因为完善的公众利益表达机制不仅能够使公众的利益诉求得到有效表达,而且有助于社会利益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整体社会的均衡发展。

表达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前提和基础,现代社会的建设也必然要求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都能够通过有效的渠道充分地表达,从而促进各方面利益的统筹协调、各种社会矛盾的妥善处理。

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和文明社会,充分尊重每一名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利益诉求,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和削减社会不满情绪的“泄洪器”。

因此,不断创新公众利益表达方式,畅通公众利益表达渠道,建立科学有效的公众利益表达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我们认为,公众利益表达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旺盛需求,构建起理性的公众利益表达机制,核心是法制保障,关键是拓宽和畅通表达渠道,着力点是公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

一、公众利益表达及其意义公众利益表达是协调公众间利益均衡的重要途径,它是公众有效维护自身利益的行动起点,也是社会能够合理分配利益的重要基础。

【诉求】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设的探索和实践

【诉求】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设的探索和实践

【关键字】诉求工会调研报告报送单位:贺兰县总工会联系电话:8081905。

贺兰县总工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设的探索和实践“以职工为本,主动科学依法维权”,的提出,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创建涉及职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机制,推进工会维权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2008年6月,贺兰县总工会在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同时,于其内部同步设立职工信访接待,法律援助的职工服务机构。

这样,在全县工会系统中率先建立和运行了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其主要职能就是:化解劳资矛盾,协调利益冲突,倾听职工呼声、反映职工意愿、集中上下智慧,切实解决好职工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各种利益问题。

从而为职工合理的利益诉求打开一条绿色的表达渠道。

建立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是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一个重要职能,是不断满足广大职工群众对工会工作新期待、新要求的重大举措。

一、机制建立的目的意义(一)、尊重民意,完善决策建立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有利于尊重职工意愿、集中职工智慧、完善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使其制定和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更好地体现广大职工的利益。

平心而论,职工群众,特别是在生产一线的广大普普通通的休息者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和谐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

工会是职工的娘家,理所当然地要为职工说话办事,着力于推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落实。

工会建立这一机制,畅通职工诉求渠道,一是职工可以通过程序化的表达,提意见,提建议,讲困难,讲意愿;二是职工诉求可以通过工会依法代表的参于使上级直接听到职工群众的集中意愿和呼声。

(二)、尊重职工,维护主体建立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是尊重职工发言权、建议权、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使各方利益得以协调,使社会公平正义得以体现,使经济活力得以实现,使广大职工都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而更加有效地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改善生活质量。

我国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困境、现实基础及其制度建构

我国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困境、现实基础及其制度建构

我国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困境、现实基础及其制度建构[摘要]当前司法民主化改革的取向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使用,为公众司法参与提供了制度空间和技术平台。

当前,我国公众有序参与司法运作过程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已经影响到司法运作的有效作出。

应当对司法运作过程中的主体良性互动关系进行系统性的逻辑建构。

逻辑建构应当包括司法运作信息的透明机制、司法运作过程的监督机制及司法运作结果形成的反馈机制。

[关键词]公众参与;现实基础;逻辑建构公众有序司法参与是指公众在参与司法运作过程中,能够以理性的方式表达对司法个案的处置意见或意向。

亨廷顿曾提出一个著名的政治公式:“社会参与的程度越高,参与的意愿越高,而参与的制度化程度越低,则政治越不稳定。

”[1]司法民主化的改革进程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公众有序司法参与提供了有效的制度空间,这只是实现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基本前提,如果要真正形成制度保障的公众有序司法参与,则需要在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通过系统性的逻辑建构,以此生成良性互动的司法运作关系。

一、我国公众有序司法参与面临的困境伴随着司法民主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如何保证公众参与行为的有序性越来越成为影响司法有效运作的重要因素。

在公众参与司法运作过程中,价值诉求的复杂性、参与行为的不可控性、参与意见缺乏可分流性等特性使社会公众的司法参与面临诸多困境。

(一)价值诉求的复杂性社会公众是司法民主化进程的参与者,不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民主制度环境下,还是在中国向司法民主化转型的进程中,公众参与司法运作过程的重要性都日益得到了肯定与重视,并被认定为是确保司法裁判符合民意及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的根本途径。

但是,公众司法参与的价值诉求往往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有基于法律如何正确适用的价值诉求,也有基于证据有效认定的价值诉求,更有基于实体结果公正的价值诉求。

在网络媒体言论不断开放和新媒体技术的支撑下,社会公众复杂的司法价值诉求和舆论导向使司法裁判面临难以抉择的困境。

论“参与型”公众环境利益诉求机制建构——以H化工厂事件为例

论“参与型”公众环境利益诉求机制建构——以H化工厂事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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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 , H化工厂擅改 由环评批复的低硫油为高硫重油使用原料 ,并在三个月试生产期间内发生瓦 斯气体和硫化氢废气泄漏事件 , 以及“ 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 引起污染纠纷 ”的事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H 化工厂完全置社会责任于不顾 , 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以及舆论的唾责。尽管如此 , 本文仍旧相信 , 政府在 这一事件中应承担起重要责任 , 由并不复杂 , 理 案例 中正 由于政府部 门没有及时采取合适的行为和决策选 择, 进而导 致公众 环境 利益诉 求 的障碍 , 引发 了群体性 事 件 的发 生 和升级 。事 实上 , 在环境 保护 领域 , 通过 向 公 民赋权 , 让他们 参 与到有关 环境 治理 的决策制 定 和实施 中来 , 种通 常 被称 为 “ 露 式规 制 ”rgltnb 这 披 (euai y o r e tnc e l i )的方法 日 v ao ” 益得到 了公认 , 并成为环境治理框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它强调通过公民参与来实现 环境 保护这 一公益 物 品的合理 分配 , 以满 足相关 利益 人 的需 求 。 Z市 的案 件 中 , 在 政府 在 引进 H化工 厂项 目 之初,公众对该项 目可能造成 的环境污染 问题 的疑虑和担心就 已存在 ( 在当地 网络论坛上相关 的跟帖有 1o 余条 )更有传闻此项 目是 z市周边某一城市 因环境污染严重淘汰的一个化工厂 , H化工厂的危害 7o , 对 各种猜测都有。但是 , 面对公众的质疑 , 政府避而不谈 , 而是在 当地媒体上异 口同声地说该项 目如何如何的 好。 及至化工厂污染事件发生, 民愤终于被激起 。 虽然在 H化工厂风波之中, 当地政府也广泛派送 了化工知 识小册子 , 积极普及化工知识 , 消除居民恐慌 , 但这种仅具科普性质的信息 , 显然与公众诉求的真正知情和 参与权相去甚远。而在事件发生后 , 当地政府下达不报道任何有关化工厂信息的指示 , 并对市外记者采访采 用堵、 、 瞒 诱作 法 , 疑加剧 了公众 对 H化工 厂危 害 的各 种猜 测 。 来 , 无 后 当有关 部 门对污染 企业 下达 了行政 处 罚 决定 后 , 按理 说 , 政府 应 该进 一 步考 虑通 过有 效 的协 调 工作 , 这一 过 程 的各 种信 息及 时 公 开 , 明关 于 让 说 污 染纠纷 的事 实真 相 , 搭建起 平 台 , 给公众 一个 参 与和表 达 的机 会 , 以求得 群 体性 事件 的根 本解 决 。但 匪夷 所思的是 , 处罚书在省环保网站上公布两天后 , 忽然不见了。 迄今为止 , 关于该厂的环评报告 , 到底是哪些专 家参与了该厂环评? 分别发表了什么意见? 公众仍然无从知晓。 基于此 , 在笔者看来 , 根本上就需建构一种本 文谓 为“ 与型 ” 众环境 利益诉 求机 制 , 过这一 机 制 的健 全 和完善 , 参 公 通 实现 公众利 益 的公 平 和有效 表达 。闭

保障和完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社 区 ,也有 居 民利用 过市长 热线 、网络信 访等 。从调 研 中得 知 ,作 为重要 的制度化 利益表 达渠道 的 人 民代 表制 度利 用率很 低 。居 民对 选举人 大代 表 的意 义 了解甚 微 ,无 法确认选 举人 大代表 与 自己的
利 益关 系 ,对 候选 人 陌生 ,导致他们 对选举 热情 和积极 性普遍 较低 。当利益受 到侵 害时或者 即将被 侵 害 时 ,诉求 无法 正 常表达 ,或 因为表达 的意愿 迟迟得 不到有 关单位 的反馈意 见或者 没有满意 的答 复 ,难 以完 全实现 和维 护群体 的切 身利益 ,或在 某个 环节 遇 到 了不公 正 的待 遇或 者被 怠慢 、敷 衍 、
针对非营利性组织在我国数量之少普遍的层次之低独立性差的现状可适时制定非政府组织法等有关的专项法律法规鼓励成立自治组织从法制层面上明确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各自的职责和法律地位并依法将向非政府组织转移职能作为政府行政职能分项转移的基本依据和合法途径也使公众组织化参与的政治诉求的表达和其他行为有法律法规的保障
理 的 、要 求 过高 的 ,甚 至是 上访 的 “ 业 户 ” 和 “ 子户 ” 专 钉 。在 群 众信 访 反 映 的问 题 中 ,乌鲁 木 齐 前 市委 书记 栗智 也 曾评 价 , “ 0 以上 有 道 理 或 有 一定 的 实 际 困难 ,无 理 取 闹 的只 占一 小 部 分 ” 8% 。 还有 “ 三股 势力 ” 和 国外 敌 对 势 力 利 用 宗 教 和一 些 就业 、教 育 、 习俗 等 热 点 问题 有 意制 造 事 端 , 借机 挑拨 群 众 闹事 的 。
社会公共事务 ,又因为缺少参政机会和能力及群体利益代言人 ,“ 没有什么机会 与可能支持同样要 求 的其 他人 相联 系 或交 流 ” ,不 熟悉 体制 内的沟 通 技 巧 ,也没 有 社会 资 源 支撑 自己 的行 动 ,这 一 分 散 的社会 群 体无 社会 影 响力 ,难 以实 现 有效 的集 体利 益 表达 。他们 往 往在 生存 受到 重 大影 响时 才去

环渤海地区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法律洞察

环渤海地区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法律洞察【摘要】在群众的利益实现过程中,利益表达是第一环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形成的一整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为群众的诉求表达环境提供了基本的土壤。

随着改革开放,环渤海地区社会利益格局的多元化,现有利益诉求表达机制逐现短板。

本文从创新社会管理目的出发,结合环渤海各省市实践,洞察现有机制缺陷,从四大维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环渤海;利益诉求;社会管理一、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与创新社会管理存在归属关系,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题中之义。

(一)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内涵“指加强各社会共同体、社会组织交流,增强与群众沟通,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所反映的问题的机制;也是群众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和方式,表达自身需求和意见,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机制[1]”。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机制之一。

(二)创新社会管理的内涵“创新社会管理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对传统管理模式及方式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2]”(三)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关系对于创新社会管理之重点内容的化解社会矛盾,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为其最有力手段。

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涵盖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其中,合理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确保切实解决关乎群众利益的重大要题,是其余三大机制的基石。

由此,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对创新社会管理的意义可见一斑,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题中之义,也是环渤海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经之路。

二、我国现有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一)直接选举和罢免依照宪法及法律规定,县级以下,选民通过直接选举选出地方人大代表,并监督选举过程。

建立完善利益表达机制


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密切党群关系、巩固执政基础的现实需要。我们党能否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关键在于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地实现和维护。利益表达是利益实现的前提,如果群众连最真实、最基本的想法和意愿都得不到表达,那么维护和实现群众利益就会化为泡影。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就是要鼓励人民群众把自己的心声和需求通过恰当的方式表达出来,对党的事业积极建言献策,对党的各级干部实施有效监督,从而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
优化规则,发挥制度建设的平台作用。和谐社会并不排斥冲突的存在,而是需要合理、恰当的规则,通过配套齐全的制度安排来化解矛盾,使冲突得到缓和,利益得到满足。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应为社会各个阶层搭建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平台,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协商谈判制度、信访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等,确保民众诉求能够合法、有序地进入到决策程序,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有序化、制度化。
(二)
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既是社会公众自下而上合理、合法表达愿望和诉求的过程,又是国家自上而下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需要从多方面着力。
做大蛋糕,发挥经济发展的基础作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发展经济,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条件,这一点已经为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所证明。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发展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在增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为其提供有效的利益保障机制与救济机制,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
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是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既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要求,同时也是保障利益表达渠道公正地向所有社会成员敞开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有助于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有助于通过妥善、及时地救助,最大限度避免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差别与不平等,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这无论对于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还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基于服务型政府的公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基于服务型政府的公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完善公民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文章分析了我国公民利益诉求表达的现状及国外的公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提出了完善我国公民诉求表达机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公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一、我国公民利益诉求表达的现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熙瑞认为:“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为标志,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

”[1]我国的政府改革要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定位、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管理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满足公民的利益诉求,为公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一)公民的利益需求不断增加并日益多元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方式、需求表达方式等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维权意识、参政意识逐步增强,他们对政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处于弱势的广大社会群体,他们的利益诉求涉及到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等关乎其切身利益甚至生存的民生问题,这些都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为公民创造更多的机会,拓宽有效的渠道,以便公民表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公民利益诉求提供了一定的途径。

当前,我国体制和机制设计上,有人大、政协、司法、信访、听证、选举、人民调解、政府调解、新闻传媒、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救助体系、投诉热线等公民利益诉求的主要渠道,从数量上看,渠道较多。

尤其是近年来,为满足广大公民的利益诉求需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相继拓宽了公民利益诉求表达的途径,比较典型的有“12345市长热线”、“行风热线”、“市长信箱”、“e线民生”、“党报热线”等等。

这些在满足广大市民的各种诉求,向公众传递政府的有关政策、政务信息,为公民解决一些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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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诉求表达机制的法律建构作者:张淑芳来源:《东方法学》2013年第04期内容摘要:公众诉求表达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之一,就我国公众诉求表达的形式和路径看,一方面没有赋予它足够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没有对其作出法律上的定性。

公众诉求表达存在诸多路径,但相对分散且不规范,因而对其有效整合并使之机制化是非常必要的。

对公众诉求进行法律建构是使公众诉求公法化的过程。

公众诉求表达及其法治化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手段。

纠纷解决制度和机制的建构应当与公众诉求制度和机构的建构结合起来考虑。

基于此,必须建构一个公众诉求表达机制的统摄性典则、确立全方位的诉求、使公众诉求表达与公众利益保护统一于一体,最终通过司法制度将所有的诉求与纠纷引发的后果予以排解。

关键词:公众诉求表达机制表达行为法治进路公众诉求表达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

目前,关于公众诉求表达的路径并不在少,几乎任何一个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和部门都有义务接受公众的诉求,公众也几乎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都有机会诉求自己的权益。

然而,我国公众诉求表达存在相对分散和不规范的情形。

基于此,对公众诉求表达的诸多路径进行有效整合已成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

〔1 〕在笔者看来,这个整合必须将落脚点定位于法律规范之中。

否则,公众诉求表达机制便难以建构,即使有所建构也难以成为一种相对长效的机制。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撰就本文,以期对我国公众诉求表达机制的法治实践有所裨益。

一、公众诉求表达机制法律建构的涵义公众诉求表达机制的法律建构是指用相关的法律手段对公众诉求的诸形式进行整合,使诸种公众诉求表达的路径形成一种有序的机制,进而使这种机制既具有实在法上的依据又能够在法律规范的规制下良性运行,这是我们对公众诉求表达机制法律建构所下的一个简短定义。

由此定义我们应当把握以下切入点:一则,公众诉求表达机制法律建构的标的是诉求表达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确认公民享有其自由权的前提下,规定了公众有权对自己的诉求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表达的路径。

当宪法确定这些路径时所针对的是公众的权益,而不是针对表达的形式,更没有将表达的形式作为一个机制建构起来。

〔2 〕宪法之所以没有作这样的建构,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技术上的考虑,即公众诉求表达的形式宜放不宜收,宜松不宜紧。

因此,只要确认了公众的诉求表达形式,表达的实现就是一个后续问题,甚至可以说是一个不会存在障碍的问题。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诉求的绝对量较前有所上升。

公众诉求表达的形式也因形式本身的多样性陷入了自我矛盾之中,即在诸多形式的诉求表达中,公众究竟如何选择既困扰了表达的受理机构又困扰了公众自身。

或者说,公众诉求表达形式的多元化并不必然带来公众诉求表达的可正常期待化。

因此,公众诉求表达的形式被建构机制的呼声所压倒,包括公众和政府在内的诸多方面都希望公众诉求的表达应当是以一种机制化的形式出现。

笔者所说的公众诉求表达机制的建构的标的是机制而不是某一具体的表达形式或表达路径。

如果我们将公众诉求表达机制的建构理解为一定行为或一定表达形式的完善,那就大大降低了公众诉求表达机制法律建构的价值,也曲解了这个概念的涵义。

二则,公众诉求表达机制建构是对目前公众诉求表达路径和形式的整合。

公众诉求表达在我国的形式和路径并不少。

一方面,作为社会个体有诸多的权利保护制度。

例如,我国行政法中的行政救济制度就是较为规范的,社会个体对侵犯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可以以行政复议的形式进行诉求,可以以行政诉讼的形式进行诉求,还可以以行政监督的形式进行诉求。

另一方面,公众作为群体亦有诸多的诉求表达形式。

例如,在法内有共同诉讼制度,在法外有各种行业协会以权利主体的身份作相关的诉求表达制度,消费者协会就是以群体身份表达消费者诉求的组织。

同时,我国还有一些诉求表达形式既可以保证公众个体的诉求表达,也不排斥社会群体的诉求表达。

从表面上看,我国公众诉求表达的路径和形式是多元化的。

但这个多元化的诉求路径在运作中存在诸多障碍。

例如,公众诉权的行使与信访权利的行使就经常处在不和谐之中,一些本应通过行使诉权表达的诉求被不适当地采用信访形式,这与我国在制度上没有严格的表达机制的排序与排位有关。

这些都说明对目前表达形式进行有效整合是完善公众诉求表达机制的基本思路。

我们所说的机制建构实质上是对目前诸种形式的整合。

上述两个方面是在揭示公众诉求表达机制法律建构概念时必须首先考虑的。

若从深层次分析,公众诉求表达机制的法律建构包括下列内涵:第一,使公众诉求表达方式具有法律依据。

公众诉求表达在现代社会中的运行和存在与社会机制和社会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有着密切的联系。

这个权利与义务不单单与公众自身的利益有关,与其他社会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亦必然地联系在一起,与相关政府机构的职责及其权利和义务也不可分割。

公众在社会中的权利与义务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之下受不同的规则约束。

以我国为例,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有关社会权益的调节机制是政策与行政命令,如果某方面的权益关系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调整,也是次要的调节规则。

在公众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行政政策和行政命令更是起决定作用的调节规则。

事实上,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构的诉求表达制度不一定是法律化的制度。

以计划经济体制下起重要作用的信访制度为例,其建构不是法律制度使然,其运作亦不是法律所使然,通过信访制度解决纠纷的效果更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这便导致有些通过信访制度完成的诉求可能对于大多数社会公众并不重要,而对社会公众起决定作用的诉求常常不能通过信访制度来解决。

我国目前存在的诉求表达机制中有相当一些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且运行亦有计划经济的特色。

例如,一些地方的人民调解制度、农村基层组织的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等。

换言之,我国公众诉求表达的路径和形式就目前状况来看,离法治国家的诉求表达水准还有一定的差距。

自1999年宪法第13条修正案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确立以后,法治国家的内涵在我国不断深入,公众诉求表达的形式、路径、实现过程也必然成为法治内容的构成而被关注。

我们建构公众诉求表达机制就是要使公众诉求表达中的权利与义务存在于法的范畴之中,使公众的每一次诉求表达都有法律上的依据。

这样说是因为,我国目前的一些诉求表达缺乏法律上的支持,这对于公众与国家政权机关都是不利的。

公众的某一诉求表达若无法律依据很可能被划归到违法行为之中,事实上存在于所谓诉求表达中的违法行为并不少见。

国家政权机关亦难以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正确对等公众的诉求表达,这也是法治实践中的一个普遍现象。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每一种诉求表达方式都应当得到实在法的认可,对于没有实在法认可的诉求表达方式或者实在法禁止的诉求表达方式应当不以合法行为论处。

例如,一些人通过串联的方式对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施加压力,也许公众串联的实体内容是合法的,但此种形式在法律认可之前便是不具有任何法律地位的。

第二,使公众诉求表达行为法律化。

公众诉求表达是由社会个体或者群体通过一定的行为体现出来的。

公众诉求表达行为与公众诉求表达形式有着密切的联系。

通常情况下,公众诉求表达的形式是一个范畴概念,其有一定的制度建构或模式化的状况。

而在任何一个范畴和模式之下都存在大量的诉求表达的具体行为。

如果没有相关表达行为的存在,这个模式和范畴只是一个空框子,并不会产生实际的社会意义。

但是,在取得法律地位的问题上,结构与行为是可以分开的,即当我们在法律上给某种公众诉求表达形式以地位时,我们并不必然将这个形式之下的行为作出规定。

行为常常与形式是分开的两个事物。

当然,问题不一定如此绝对,也许在有些情况下形式与行为是统一在一起的。

例如在一些公众写联名信的诉求表达中形式与行为就很难予以区分。

但在公众诉求表达的绝大多数情况下,表达形式与表达行为是两个不同的事物。

例如,公众的信访形式被《信访条例》所认可,〔3 〕但在信访制度的运行中,一些公众的信访行为并没有得到法律或法规的认可,如在有关政府机关门前静坐、示威等行为。

从理论上虽可以被纳入信访形式,但这样的行为在法治实践中却并不被认可。

可见,对公众诉求表达机制的法律建构中,仅仅使诉求表达的形式具有法律依据并不必然能够使公众诉求表达行为亦有同样的法律依据。

因此,公众诉求表达机制法律建构的第二个涵义则是使公众诉求表达行为法律化。

笔者这样说,并不是说让公众诉求的每一次表达都有一个具体的行为上的规则,如果使公众诉求表达行为都有一个具体规则,那显然不利于对公众诉权的保护。

但是,在崇尚法治的国家,公众诉求行为也应当被贴上法律的标签,这也是一个社会文明与否的表现。

我们说,公众诉求表达行为应当法律化是说公众诉求表达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大前提下为之的。

至少在法律禁止以某种方式表达诉求的情况下,公众便不可以采用这样的行为。

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赋权,也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公众诉求表达是否还可以实施这一行为,依现代法治理念,我们应当是持肯定态度的。

〔4 〕第三,使公众诉求表达以法形成结构。

公众诉求表达的路径和形式即便在法治发达国家也存在着不同的建构模式。

综观诸发达国家公众诉求表达的路径,大体上有下列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将公众诉求表达的路径予以社会化,使公众诉求表达融入社会系统之中,公众可以在政府系统以外完成主要的诉求表达行为。

“在自由统治天下的条件下,个人的自由领域,包括了一切并不受到一般性法律所限制的行动。

我们已经看到,人们已经觉察到特别有必要对某些更为重要的私人权利加以保护,使之不受当局的侵犯,我们也看到了人们多么担心,生怕如此明文列举某些权利会被解释为只有这些权利才得到宪法的特别保护。

这些担心已经被证明是很有根据的。

” 〔5 〕可见,权利诉求的社会化处理是与人们对法的挂一漏万弊端的担心联系在一起的。

此种机制下,公众诉求表达的形式和路径是多元的,各种表达形式和路径之间并没有属优与属劣的严格区分,公众可以自己选择任何一种表达诉求的路径。

北欧诸国一般都采用这样的模式。

例如,在瑞典就有很多民间机构成为公众诉求表达的实体,这些实体对上与国家相联系,对下则与民众相联系。

同时,公众还可以通过司法机构或行政机构进行诉求表达,此种多元的诉求表达机制在进入所谓“福利国家” 〔6 〕的国家形态中非常普遍。

应当说明的是,在进入福利国家的国家形态中,法律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法律的渊源由正式渊源向非正式渊源转化,这样调适多元诉求表达路径的行为规则就不仅仅是法律典则,那些被称之为非正式的法律文件往往成了公众诉求表达的主要调节规则。

〔7 〕第二种模式是将公众诉求表达的路径予以政治化,使公众诉求表达融入政治机制之中。

依现代政治学原理,公众与政治系统的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之一,也是社会矛盾的一种集中表现。

由此作进一步的推论,公众的诉求不是面向他人或社会的,而是面向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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