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商标权的法律关系要素研究
贵州高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石某柱等犯侵犯著作权罪案【典型意义】本案对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制作行为进行了界定,明晰了侵犯著作权罪中制作行为涵盖的情形,同时对法条、司法解释表述中的制作、销售行为在适用中应如何准确把握进行了阐释。
根据犯罪情节,强化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主刑与罚金刑及从业禁止、禁止令的准确适用,有利于打击书画市场的假冒行为,进一步净化书画市场。
【基本案情】2009年以来,石某柱单独或伙同吴某、谢某将绘制或在他人作品上进行添加、题款并假冒李可染、齐白石、傅抱石等著名书画家署名的画作送交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或直接出售,获得巨款。
【裁判内容】生效裁判认为,石某柱等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本案所涉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石某柱等人刑期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较大数额的罚金。
同时,根据本案情节,为防止石某柱等人刑罚执行完毕、假释后或缓刑考验期限内继续从事假冒他人署名书画作品的营业活动,依法对石某柱等人分别适用从业禁止或禁止令。
案例二:刘某、郑某等13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典型意义】贵州茅台酒作为全国、乃至世界著名白酒,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场需求大,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对茅台酒进行假冒,既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影响茅台酒声誉。
加大对假冒茅台酒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整顿市场、保护品牌。
对犯罪分子适用主刑和罚金刑,让犯罪分子既受到自由刑的处罚,同时又剥夺其经济上再次犯罪的能力。
【基本案情】2019年3月,刘某、郑某商议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后,由刘某出资、郑某组织陈某11人进行包装,共假冒贵州茅台酒4569件(6瓶装、500ml/瓶、飞天牌、带杯),合计27414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1093586元。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都有地名的要素,它们是什么关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都有地名的要素,它们是什么关系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都是商标的一种形式,它们都有地名的要素,但它们的主要目的和侧重点不同,它们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
首先,集体商标是由一组企业或组织共同使用的商标,它们都有共同的地名或者地域名称作为商标的主要元素。
这些企业或组织都在同一个地域或者区域内,通过共同使用商标来加强地域、区域或者行业联合,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例如,江苏盐城红狮子羊肉汤、河北唐山井陉猪、四川泸州老窖等都是著名的集体商标,其中的地名、地域名称都成为了商标的主要元素,体现了地域文化的独特性和品牌的地域性。
其次,证明商标主要是用于标识产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和质量保证,与集体商标相比,它对于地名的要求相对宽泛。
虽然证明商标也可以以地名或者地域名称作为商标的主要元素,但是与集体商标不同的是,证明商标并不要求使用该地名或者地域名称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在该地域内或者区域内。
而是要求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必须符合商标所有者所制定的标准和规定。
例如,中国环保认证、中国制造等都是著名的证明商标,它们的商标元素主要是表达该产品或服务的环保和制造质量等方面的认证和保证,而地名或者地域名称仅作为商标的补充元素,在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少,仅仅作为商标的辅助表示。
最后,地理标志是指在特定地理区域内,由特定地理环境、历史遗产和文化传统等所形成的独特原产地特征,建立起来的与地理区域相关联的商标。
地理标志要求商标的主要元素必须是该地域内的地名、景点名称等,代表该地域的文化、历史和地理特征。
比如,法国香槟酒、意大利尼奥罗利红酒、中国云南普洱茶等都是著名的地理标志商标,其中的地名都成为了商标的主要元素,代表着产品的独特性和该地域的文化特色。
综上所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是商标的不同形式,它们都包含地名的要素,但它们之间的关系却因商标形式不同,其主要目的和侧重点也不同。
其中,集体商标主要强调地域、区域或者行业联合和品牌地域性,证明商标主要是强调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质量保证,而地理标志则主要代表着特定地域的文化、历史和地理特征。
商标案件的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件涉及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拥有“美味之家”注册商标。
乙公司是一家与甲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类食品上使用了与“美味之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甲公司发现后,向乙公司发出停止侵权通知,但乙公司置之不理。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使用与“美味之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 若构成侵权,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法律分析(一)商标侵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美味之家”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符合上述第一条的侵权情形。
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1. 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赔偿损失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被侵权人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如销售额减少、市场份额下降等。
(2)侵权获利侵权获利是指商标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
在本案中,若乙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未获利,则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获利。
地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评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吞 匾政府和聚多房地座 阴黉商的 阴骠成果。 . 2r 百家湖j 逭
佃 地 名代 表 的不 是 一佃 黠 或者 一 绦 缘 , 是一 片 匾域 。中 而
村别墅群 、 敷幢多眉公寓 以及一僚局路相隔 , 其位 置 揄
中圆法律 2 0 百家湖 ・ 圆度】 枫情 字檬 , 不断改 整焉 【 百家湖畔 ・ 佩 情圆度 】或者【 , 枫情 国度】 逭一切事寅趱明, 。 被上 人使
用I 百家湖 三佃字宣傅 其朗襞的} 监 , 窦 就是要 利用上 人的知名品睥来推销 自己的槿监 , 主觏 上具有侵槽故意 , 不是善意使用 , 是不正富兢争。一謇韶定被上 人是善 而
3颊 , 6 即不勤麈出租 、 代理 、 中介 、 估等服携 。利 源公司 曾以r 百家湖花 囡 加社册商檩符琥 的使 用形式 , 在赧纸
上刊 登多 檀售 房鹰 告 。
使用 百家湖 三佃字来表示兹楼监 的地理位置 , 不具有 合理性 。再有 , 上 人提起一客新 後 , 被上新 人 最仞
花困 存在膦繁。 次, 其 在金茼游公司的檬板房魔告 上 ,
使 用了 百家湖 畔 字檬 , 中突 出 其 百家湖J 三佃字而淡 化r 字 , 明孩公司是要吸引消赞者注意r 畔J 橙 百家湖 而 , 不是以 百家湖 来兢明销售模监所廑的地理位置。第三,
犯原告 的 册商檬喜用榷 。精求判 令被告立 即停 止侵榷 行焉 , 公蹦赔磴道 歉 , 给原告赔值短涪损失 l(莴元 , ( ) 】 蓝
公聚的第一 印象就是地名 、 湖名 , 没有畿佃人知道它是被
申莆 人 的商 榇 。利源 公 司将 r 百家 湖 j 注册 属商 榇 , 是想 猸
段叫r 枫情家困j 岗监的高属住宅叫r , 枫情圆度 j 遣座高 。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立法选择

33
《 原产地域 产 品保 护规定 》 同时废 止 。
误导 公众 的 , 予注 册并 禁 止使 用 ; 是 , 不 但 已经善 意取得 注册 的继续有 效 。”
与此同时, 商标法 》 《 对地理标志也进行 了 规范。94 19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 集体商 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该办法第 2 条 规定证 明商标可以用来证明商 品或服务的原产 地, 使地理标志在我国第一次可以作为证明商标 受 到保 护 。20 年 l 01 O月 2 7日,我 国对 《 商标 法 》 行第二 次修 正 , 进 以适应 T IS协定 的相 关 RP 要求 , 修正 后 的 《 标法 》明确规 定地 理标 志 的 商
20 年 第 l 卷第 5期 09 1
巢 湖学 院学 报
Ju a f h o uC l g o r lo a h ol e n C e
No… Vo . . 0 5 11120 9
总第 9 期 8
G n rl eilNo9 e e a r . 8 S a
我 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立法选择
法律保 护应 当采取 专 门法保 护模式 。
1 我 国地 理标志保护 立法现状 的反思
我 国 对地 理 标 志 保护 的立 法 起 步较 晚 , 自
容与该 《 定 》 一致的 , 规 不 以该 《规 定 》 准 , 为
收稿 日期 :0 9- — O 20 - 6 3 0
作者简介 : 魏丽丽 ( 9 9 , , 17 一) 女 河南南 阳人。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 中心讲 师, 从事知识I权法 产
并 明确规定 : 原有法律 文件 中关 于地理标 志 的内
商标权和地理标志权 , 两种权利的彼此矛盾与冲 突引发了诸如 “ 金华火腿” “ 案、 白蒲黄酒” 案等 大量 纠纷 。 本文在 综合我 国基 本 国情 和法律实施
我国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规则之解析

㊀2024年第1期No.1㊀202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总第250期Sum No.250ɦ法学研究ɦ我国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规则之解析张伟君摘㊀要: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确实源自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区,是否允许其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中的地名,存在不同的观点㊂这种争议与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的特殊性有关,也反映了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法律规则存在理想与现实的矛盾㊂考虑到我国地理标志商标存在为数不少的不当注册,实际运行过程中许多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者亦无法承担起监管和服务职责, 商品通用名称 正当使用抗辩以及 地名 正当使用抗辩在我国仍有其适用的特殊价值㊂在被告已经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源自地理标志所标示产区的情况下,除非商标权人可以证明该商品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异性,被告对该产地名称的使用应属于正当使用㊂关键词:地理标志;商标法;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正当使用中图分类号:D923.43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6-0766(2024)01-0165-11作者简介:张伟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杭州㊀310008)①㊀以下简称‘商标法“,为避免重复,文中提及的法律法规名称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㊂②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9日公布,并即将于2024年2月1日施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条已经明确 特异性 是指地理标志产品应具有较明显的质量特色㊁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㊂③㊀参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㊂一㊁问题的提出在2001年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际,我国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 TRIPS 协议 )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①中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做出了规定,允许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并对其提供商标专用权保护㊂最常见的地理标志商标是由 产地名称+商品名称 这样的文字组成的,如 金华火腿 绍兴黄酒 等㊂根据‘商标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地理标志不仅仅是 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的一个产地标志,更重要的是,该标志所标识的 商品的特定质量㊁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即特异性②),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㊂因此,对于非产地的产品冒充为地理标志产品进行销售,‘商标法“应该予以禁止,这是毫无争议的㊂但是,当有些经营者提供的产品确实源自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而该产品的生产实际上游离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监管之外,甚至无法具有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异性时,这些经营者对产地名称的使用,是应该依据‘商标法“予以禁止,还是可以构成对产地名称的正当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判断上的困难㊂有判决认为,此种情况下可以对地名进行正当使用㊂比如在 舟山带鱼 案中,舟山水产协会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舟山带鱼及图 的权利人,申马人公司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 舟山精选带鱼段 的字样㊂二审法院认为,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不能剥夺虽然没有提出使用证明商标要求,但商品确实产于浙江舟山海域的自然人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㊂③又如,在 盱眙龙虾 案中,盱眙龙虾协会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盱眙龙虾及图 的权利人,建红土菜馆在其店招上使用了 正宗盱眙龙虾 字样而被诉侵权㊂二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561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250期不构成近似,且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龙虾来源于地理标志的特定区域内,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㊂①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即使产品来自该地区,如果使用人的产品未达到地理标志应当具有的产品特点,也应当禁止使用㊂②其理由在于,产于特定产地并不代表具备特定品质,仍需品质监管的约束㊂例如在 西湖龙井 案中,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是 西湖龙井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 西湖龙井 四个字构成的纯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被诉侵权人广州市种茶人贸易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茶叶商品所使用的包装盒上印有 西湖龍井 字样的标识,二审法院认为即使涉案茶叶的来源地属实,种茶人公司仍应向龙井茶协会提出申请并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和管理规则中所规定的手续,才能使用与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的证明商标,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㊂③此外,就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而言,如果区域内的相关商品提供者不加入会员就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而不受约束,其结果将会是生产者为了节约成本,以次充好,最终将导致该地理标志标识的商品的整体品质普遍下降,造成品牌从内部破坏的 公地悲剧 ㊂④上述对于地理标志商标正当使用的判断所出现的截然不同的观点表明,地理标志商标侵权和正当使用之间的界限㊁相关产品经营者和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仍是有待解决的问题㊂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㊂二㊁注册商标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意义以及存在的难题(一)地理标志商标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占据主要地位业内普遍认为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主要是由(1)‘商标法“及其‘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等配套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以及‘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16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等三个不同的法律法规体系组成的㊂虽然我国行政机关可能依据后两组法律规范对某些假冒原产地或者地理标志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但从地理标志作为TRIPS 协议以及我国‘民法典“所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要求来看,只有‘商标法“及其配套规定才确立了以制止假冒地理标志产品或对公众导致产地来源误导行为为主要目标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包括(1)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赋予其商标专用权的保护;(2)为了避免公众对商品产地来源的误导,即便尚未进行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也可以作为在先权利对抗他人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或者禁止他人的使用;(3)在符合驰名商标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地理标志也可以享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㊂相比之下,由原农业部和原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构成的专门保护制度,虽然模仿或借鉴了欧盟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的形式,但相关规定并没有设定知识产权意义上的地理标志权利,与欧盟相比,其能提供的专门保护水平要低很多㊂以原农业部颁布施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似乎也兼具了一定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功能,但是,其核心的功能依然是通过对该特有的官方标志(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监控,实现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假设有人伪造㊁冒用的并不是该农产品 特有 的官方标志,而仅仅是伪造原产地或冒用地理标志产661①②③④参见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第1068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㊂参见王桢:‘我国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实务问答“,‘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8期㊂参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㊂参见富磊:‘地理标志商标的 公地悲剧 与应对“,‘中华商标“2015年第1期㊂张伟君:我国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规则之解析2024年第1期品名称的行为,该管理办法就无法进行制止㊂①截至2023年上半年,我国累计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注册7173件,接近地理标志产品累计批准数2498个的3倍㊂②从司法保护实践来看,以浙江法院涉地理标志商标案件审理情况为例,2017至2021年,原告起诉的权利基础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为272件,远多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案件为52件,分别占地理标志案件收案总数的75.35%和14.4%㊂③这些数据都体现了地理标志商标(特别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地理标志保护中发挥着关键作用㊂总之,我国对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完成的,其中又以证明商标作为主要手段,因此,‘商标法“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㊂(二)我国地理标志商标制度与欧盟㊁美国的不同之处欧盟允许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㊂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2017/1001号条例)第74条有关规定,欧盟集体商标是在申请时能够将作为协会成员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商标,其可以由在贸易中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的标志或标识构成㊂有的欧洲国家还允许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和保证商标㊂④在美国,原产地名称可以作为证明商标㊁集体商标或普通商标受到商标法保护,其中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是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制度㊂⑤我国虽然也选择将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作为保护地理标志的工具,且在制度构建上可能同时受到了欧盟(特别是集体商标制度)和美国(特别是证明商标制度)的影响,但我国地理标志商标制度有自身的特殊之处,既与欧盟及其成员国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所发挥的功能不尽相同,又与美国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目的和做法存在差异㊂㊀㊀(图片来自 万慧达知识产权 公众号2016年4月7日‘北京知产法院明确外国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文件要求“一文)首先,欧盟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对原产地名称的专门法保护予以补充㊂⑥即,地理标志产品的提供者可以进一步标注某个集体商标,该商标可以在原产地名称基础上再添加其他具有识别能力的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以便让消费者在市场上从众多来自同一产地的地理标志产品中做出进一步选择,挑选出来自特定集体组织成员提供的地理标志产品㊂比如, Châteauneuf-du-Pape 是法国 教皇新堡 葡萄酒地理标志,根据法国商标法,该地理标志通过与两个交叉的钥匙图形这一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元素结合,能够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并且发挥着将教皇新堡酒农联盟(Syndicat des Propriétaires viticulteurs de Chateauneuf-du-ape)这一协会成员761①②③④⑤⑥参见张伟君:‘警惕地理标志保护重蹈驰名商标的覆辙“,网络版 澎湃新闻 ,2020年4月28日,https:ʊ /newsDetail_forward_7155570㊂但是,在原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基础上作了修改和补充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强化了 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本质上就是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三)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 种 型 式 类 风格 等之类表述的 等行为,都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㊂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知识产权统计简报“2023年第8期㊂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23年第28期㊂例如法国允许用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但在申请注册上存在着显著性等方面的限制(单独地理标志不能注册,而是需要和其他显著性元素相结合),同时主要发挥的功能是对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进行补充㊂具体参见Xinzhe Song,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China :Challenges of Adopting the European Approach ,Alphen aan den Rijn: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2022,pp.161-163.参见王欣:‘美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概述“,‘中华商标“2023年第8期㊂Xinzhe Song, The Role Played by the Regime of Collective and Certification Marks in 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Comparative Study of Law and Practice in France,the EU and China, The 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vol.21,no.5-6(2018),pp.448-450.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250期生产的红酒与同样位于罗纳河谷㊁同样酿造Châteauneuf-du-Pape 葡萄酒的其他生产商区分开的功能㊂①换句话说,欧盟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以集体商标的注册人的声誉对特定来源的地理标志产品提供进一步的品质担保和信誉保证,其主要目的其实是用来识别地理标志产品的具体提供者而并不是直接用来识别产地来源,因为产地及可归因于产地之特征的识别功能是通过专门法下获准注册的 原产地名称 来实现的㊂如此一来,通过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两大制度的衔接配合关系, 商标中的原产地名称和含有原产地名称的商标各司其职,前者表明产品类别,后者区分产品来源,二者并行不悖,分别受原产地名称制度和商标法的调整 ,②实现对地理标志的共同保护㊂与欧盟不同,我国则试图让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发挥专门法下的 原产地名称 一般性的识别产地来源同时保障产品特异性的功能,这就必然要求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予以类似欧盟原产地名称保护那样的强保护,任何主体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㊂但与此同时,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又规定了类似于‘欧盟商标条例“(第2017/1001号条例)第74条第2款中的集体商标正当使用规则: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㊁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㊁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㊂ 如此规定的矛盾之处在于:如果允许对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正当使用,对这些非成员生产经营的地理标志产品,集体组织旨在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特异性的监管将荡然无存㊂其次,虽然和美国一样,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是我国最常见的地理标志保护方式,但是,依据美国商标法将地理术语申请注册商标时, 产品-产地 关联并不是该地理标志获准注册为商标的前提,③美国商标法也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交产品的特殊特征与原产地之间联系的证据,集体㊁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内容由商标权人自主决定并自我负责,国家既不干预,也不审查㊂比如美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洛克福 被描述为 表明相同的商品只能以羊奶制作,并在法国阿韦龙省洛克福社区的天然洞穴中腌制 ,完全不涉及产品特性与产地的客观因果联系㊂④而在我国的商标法律中, 产品-产地 之间的联系则是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当事人必须证明,商标审查机构必须实质审核的事项㊂例如,和‘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7条类似,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㊁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㊁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㊂‘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对地理标志商标的审查做了详细规定,⑤要求审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时要结合‘商标法“第16条第2款地理标志的定义(主要是 产品-产地 关联)判断,并且需要申请人提交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声誉证明材料(如 县志㊁农业志㊁产品志㊁年鉴㊁教科书 )等㊂我国做出如此细致的规定目的是确保获得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能够识别出来源于特定地区的产品及与之相关的特征㊂而这种 产品-产地 关联的实质性要求往往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制度才需要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很多详细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欧盟的相关规定㊂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其实也已经具有了类似欧盟专门法保护的功能㊂861①②③④⑤宋昕哲:‘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路径的审视与重构 以区分功能为逻辑起点“,‘海南大学学报“(网络首发版)2023年5月6日㊂参见王笑冰:‘真正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与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法学研究“2023年第6期㊂Szu-Yuan Wang:‘An Anatomy of the U.S.Regime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Trademark Law,Labeling and Advertising Regulations,Agricultural Measures,and a Bite of Everything“,‘世新法学“第12卷第1号,2018年,第34页㊂参见王笑冰:‘真正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与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法学研究“2023年第6期㊂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第九章有关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审查审理相关内容,第328-331页㊂张伟君:我国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规则之解析2024年第1期(三)地理标志商标引发的正当使用难题如前所述,商标注册保护已经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占据主导地位,而且证明商标在已经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中占绝大多数,从形式上来看,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更类似于美国的证明商标保护模式;但是,由于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又实际上被赋予了替代或实现欧盟地理标志 专门法 保护的重任,商标注册的审查也关注专门法保护下格外强调的产品和产地之间的关联,以确保发挥地理标志保证产地及其产品特异性的功能㊂这样的特性又要求我国对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保护采取绝对的 强保护 ,而不应该存在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而正当使用的空间㊂在欧盟专门法保护制度下,未经授权的任何对名称的使用,包括以暗示㊁翻译形式或伴有 类 型 式 仿 等表达的使用,以及即使未使用原产地名称,而是使用近似名称或模仿产品的外观等物理特征,唤起原产地名称形象,构成对产品声誉利用的,都在禁止范围内㊂①此外,即便是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特征,但因为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要求或者是不愿意加入地理标志质量计划而没有获得授权的生产者,也被禁止使用地理标志来描述自己的产品㊂②我国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 (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行为,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㊂如果一个地理标志一旦获准注册为商标就获得相当于专门法保护下的原产地名称或者地理标志产品名称那样的 强保护 ,那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该产地的同类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试图在该产品上以模仿或复制的方式使用该注册商标(比如,产地名称+商品名称),即便其以正当使用 产地名称 为由提出抗辩,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㊂然而,为了避免有人利用‘商标法“允许将地理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规则而对地名的使用实施垄断,我国‘商标法“同时保留了其他竞争者合理使用地名的空间,比如,‘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㊂所以,当一个地理标志被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时,按这个规定的字面意思,地理标志商标中含有的地理名称显然也存在 正当使用 的可能性㊂于是,我国‘商标法“允许对注册商标中地名的正当使用规则,与我国通过地理标志商标保护 产品-产地 关联而允许地理标志商标权人垄断地理名称的使用(类似欧盟的专门保护)的特性之间就有着内在冲突㊂正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所指出的那样: 允许他人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中的)地名,是否意味着他人也可以在地名后加上商品的通用名称?如果这样,实质上会导致未经许可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后果,即使被诉商品确实来源于商标所标识的地域,也仍会削弱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㊂但如果不允许出现上述使用方式,行为人又该如何使用才能避免侵权,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并不明晰㊂ ③让情况变得更加复杂的是,近年来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大背景下,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过于泛滥,有些并不满足地理标志保护条件的标志也被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有些组织或机构凭借 合法 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打着保护地理标志的旗号,企图垄断那些含有地名的通用名称的使用,给一些正常经营者的利益带来极大的冲击,这使得关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的 维权 行为是合理正当还是滥用权利的争论变得愈发难以达成业内共识㊂④因此,在侵害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纠纷案件中,如何解释‘商标法“第59条规定的 地名正当使用 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㊂961①②③④参见王笑冰:‘真正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与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法学研究“2023年第6期㊂Xinzhe Song and Xiaoyan Wang, Fair Use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Another Look at the Spirited Debate on the Level of Protection, World Trade Review ,vol.21,no.5(2022),p.60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23年第28期㊂参见张伟君:‘ 潼关肉夹馍 商标的问题不在维权而在注册 兼谈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异化“,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https:ʊ /s /s7W -lfw2AHWmh8ofGMpjeQ,2021年12月11日㊂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250期三㊁我国有关地理标志商标正当使用的司法实践从规范层面来看,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只对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规定了正当使用的规则,哪怕使用者不参加集体组织,也依然存在着正当使用地理标志(指地理标志中的地名)的可能性㊂但是,该条却没有规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正当使用,而且,根据‘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对于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即便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需要履行手续后才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㊂而实践中,由于大多数地理标志商标往往是将产地名称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这似乎意味着任何人未经许可就不得正当使用产地名称了㊂虽然这样的立法及其解读也契合我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事实上具有的专门法保护的功能,但是,与规范层面不同,司法实践中,我国有法院依然作出了被告对原告享有证明商标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地名称)可以正当使用的判决㊂比如,在 阳山 水蜜桃的侵权纠纷案中,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陽山 (纯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被告陈某某在电商平台销售桃子时使用的商品名称中含有 阳山 字样,并且能够证明其销售的水蜜桃中有一部分确实来自无锡市阳山镇㊂被告对这部分商品名称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一审法院认为:无论被告所售桃子品种是否源于阳山,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能构成描述性正当使用㊂①二审法院则认为: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条件的,即使未向证明商标权人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仍有权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所包含的地理标志㊂如果特定商品的确产自地理标志核定的地域范围,除非存在相反证据证明该商品不具备地理标志要求的特定品质,否则,应当推定该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的条件,该商品的生产者㊁销售者等有权正当使用地理标志㊂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在此处的说理中,所依据的规范仍然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似乎完全没有顾及该规定中并不存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的规定㊂那么,我国法院为何在‘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的情况下,依然得出这样的裁判结论呢?有人也许会提出:即便‘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定正当使用,既然证明商标也是一个注册商标,按照‘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㊂这个推论似乎也是可以成立的㊂既然如此,在上述判决中,二审法院为何没有依据‘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来进行分析和评判呢?本文认为,这恰好说明了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法律规则背后存在的一个理想和现实之间的矛盾(下文对此进行详细阐述)㊂四㊁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中的 商品通用名称 抗辩(一)地理标志本身不应属于 商品通用名称 ‘商标法“第59条规定可以正当使用的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往往是因为其本身就是并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商品通用名称(如 雀巢咖啡 中的 咖啡 ),因此,不能因为其作为注册商标标识的组成部分获准注册被赋予专用的权利,相反,应该给其他市场竞争者留下 合理使用 的空间㊂然而,地理标志则不应该是本身属于公共领域的产品通用名称的情形,地理标志商标(尤其是其中包含的产地名称)获准注册的时候,其实已经排除了该产地名称属于通用名称的可能性㊂在欧盟专门法保护下,通用名称(一种农产品或食品的名称虽然还与其最初生产和销售的地方071①②参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10090号民事判决书 ㊂参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708号民事判决书 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名商标的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名商标的最新规定地名商标的侵权判断规则1.地名商标的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地名。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地名商标使用的是已有的词汇,这些已有的词汇不是人工制造的,它们本来有其自身的含义。
当被告在商标意义上使用这些词汇的时候,会造成侵权。
但是在本来含义基础上使用这些词汇的时候,则属于正当使用。
所以,不能发现有人使用了地名,就认为使用了地名商标,侵犯了地名商标的商标权。
在“千岛湖”商标一案中,原告受让取得了“千岛湖”商标,被告的产品上有“千岛山色”、“千岛湖古酿白酒”、“源自千岛湖秀水成佳酿”等字样,法院指出:千岛湖系一湖泊名,原告作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以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合理方式善意使用“千岛湖”文字。
在一些地名商标案件中,有的协会申请地名商标之后,没有把精力放在如何提高商标质量和商誉上,而是放在了“割韭菜”式的维权上。
这些案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最后大部分案件以撤诉的方式结案。
这些案件再一次说明地名商标中包含有公共资源部分,商标注册人不应该滥用。
2.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如遇侵权,可以依法维权,但是不能随意收费。
在地名商标中,有一部分涉及商品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既可以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通过申请地理标识产品获得保护,也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获得保护。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不能因为注册成了商标,就被滥用,成为牟利的工具。
关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确的答复: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
商标权的限制研究
损 害 商 标 权 人 的 利 益 、 消 费 者 利 益 以 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前 提 下 ,他 人 不 经 商 标 权 人 许 可 而 在 生 产 经 营活动 中正 当而善 意地使 用 商标权 人 的商标 。 商 标 权 的 限 制 意 味 着 商 标 权 不 是 没 有 限 制 的 权 利 ,其 权 利 人 不 能 在 所 有 的 情 况 下 垄 断 对 商 标 的 使 用 。 只 要 不 会 导 致 与 商 标 权 人 商 品 之 间 的 特 定 联 系 , 人 就完全 可 以在不 相 关 的产 品 上 使 用 。 他 在 作 为 公 有 领 域 的 语 言 层 面 上 , 商 标 也 不 能 排 除 作 为 语 言 意 义 上 的 使 用 。而 且 , 商 标 被 作 为 描 述 当 性 的含 义 而 不 是 作 为 区 别 性 的 符 号 使 用 时 ,商 标
商 标 权 的 限 制 可 以 理 解 为 在 一 定 的 情 况 下 当
商 标 权 人 的 权 利 与 其 他 人 的 正 当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时 。为 平 衡 及 公 正 地 保 护 各 方 的 利 益 而 对 商 标 权 作 出 的 必 要 限 制 。 商 标 权 的 限 制 还 可 以 从 广 义 与 狭 义 的 角 度 进 行 分 类 。广 义 的商 标 权 的 限 制 是 “ 他 人 未 经 商 标 所 有 人 许 可 ,基 于 正 当 目的 使 用 权 利
的 规 定 以 及 一 些 商 标 司 法 判 例 来 看 ,商 标 权 限 制
问题 越来 越 受到 重视 。例 如 , 国 20 我 0 2年 8 月 修
订 的 《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设 了 商 标 权 限 制 方 面 的 商 增
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黄维青律师
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一、地理标志制度的经济分析地理标志制度是历史上特定经济形态的一种反映,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之一。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特定经济形态突破一国界限,参与国际贸易的结果。
地理标志反映特定地理环境下的生产与产品之间的关联,特定的地理标志指特定国家、地域、地区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人文的以及两者兼而有之的因素。
特定的地理环境造就了特定产品所独有的品质,而地理标志可使这种品质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
一般而言,消费者选择产品往往基于两点,一是产品是否满足需要,二是产品品质,这都将在地理标志的知名度上有所反映,而地理标志的知名度是与经济效益息息相关的,这种经济效益对于生产者的意义则是生产的社会认可与否,必将对其再生产产生巨大影响。
地理标志的经济意义与功能就在于此。
对于酒类产品,地理标志尤其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
不同的国家经济利益上的差异使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持有不同的立场。
一些国家由于有着特殊的气候、土壤及传统的生产方式等原因,盛产一些富有特色的农产品。
而有些国家则相反,恰恰是这些农产品的进口消费国。
因而,在乌拉圭回合关于地理标志的谈判中,以欧盟和瑞士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不遗余力地推动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要求将地理标志纳入TRIPS协议。
这是因为地理标志代表了特定地域生产商的利益,反映了以庄园经济为主要形式的制酒业在欧洲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这种地位与影响必然在欧洲国家中的法律与代表欧洲国家利益的欧盟的法律中有所体现。
随着欧洲经济的国际化,伴随“地理标志”载体的有形商品大量输出到世界各国与地区,必然促使“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成为欧洲一些国家及欧盟的迫切愿望。
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一方则持反对态度。
现有的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的保护内容便是双方在谈判中妥协的结果。
二、地理标志的概念地理标志是当今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首创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前不仅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所普遍采用,而且成为一些国际条约的法律内容。
《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于保护传统特色产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进行深入研究。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明确了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注册、保护等程序。
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议,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为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法体系不够完善,缺乏系统性的地理标志法律体系,导致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影响了地理标志的保护效果。
其次,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情况,导致地理标志被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
再次,宣传力度不足,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识不够,缺乏保护地理标志的意识和行动。
最后,国际合作不够紧密,我国在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方面还有待加强。
四、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立法完善措施:1. 完善立法体系。
制定系统性的地理标志法律体系,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保护范围等内容,确保各地执行标准一致。
同时,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形成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 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地理标志的执法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地理标志的合法权益。
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名录,对列入名录的地理标志进行重点保护。
3.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普及知识等方式,增强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同感和保护意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explaintheCal:tseofprotectingthe rightofthetrademarkofgeographicname.
The
righter
of the trademark of
geographic name is explained from two
aspcct卜一he analyst of theory and the realistic analyst.The difierent name has the
己的意见和和建议。三是主要观点的创新。在目前的研究地名商标的文章中, 大部分都是从地名商标合理使用权的角度进行的地名商标分析并且没有提出 新的观点和意见,本文提出的重要观点就是对地名商标进行了分类并且明确 了地名作为商标的标准,解决了现实商业活动中的各项相关权利的冲突。
关键词:地名商标法律关系权利要素
西南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地名商标权的法律关系要素研究 姓名:李明波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知识产权法 指导教师:陶维东 20071101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地名作为商标限制性注册和使用是国际惯例之一,我国对地名作为商标 同样有限制性规定。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外国法律及我国的法律规定可 以看出,地名是可以作为商标的,但有一定的限制。所谓地名商标就是将行 政区划的称谓或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按法定程序登记注册或使用(主要是美 国、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商标。地名商标在商标法中占据的地位远远不 及地理标志、原产地标志等标记,但是在商业活动中存在不少的地名商标, 对社会商业的发展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小的推动作用。这既有经济学 上的原因,也有历史方面的缘由。但是,由于地名商标权利的主体、内容及 范围规定不清而引发的诉讼并不在少数。本文拟通过对地名商标权利的主体、 客体及内容的探讨,对我国地名商标的权利体系作完整的构建. 第一章是地名商标权的法律规制依据。地名商标权的哲学依据是洛克的
也与普通商标、地理标志等有明显的不同。
第四章解释地名商标权权能的内容。地名商标权包括所有权和衍生权利, 按照权利产生的先后依次排列为注册申请权、专有使用权、授权使用权、禁 止权和合理使用权,注册申请权、禁止权及合理使用权是衍生的权利。注册
2
内容摘要Βιβλιοθήκη 申请权包括了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注册申请的权利,但是委托注册权只有我 国才有相关的规定,其他国家及TRIPS都未有这方面的规定;专有使用权及 授权使用权与普通商标的这两项权利没有太大的区剐,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使
other physiographic region name pressing the procedure
names becomes the
trademarks
of geographic names and this social
public resource that is the geographic name becomes the private property. Awarding the person who Creates the trademarks of geographic names with
geographic names may be taken as the trademark,but it is be certain limitedi
The
so-called trademarks of geographic names is the administrative regionalization names either other physiographic region names
conventions,our
similarly to
the geographic names硒the trademark.From international
our
joint
pledges,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foreign laws and
country’s legal rules,the
地名商标权的法律关系要素研究
却是公共性。所以工具主义理论是在更高—个层次上,也就是在更符合地名 商标的历史和现实状态的层次上来认识和分析地名商标权的。地名商标权的
经济学依据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功利主义理论,通过对地名商标的保护,
无疑增加了社会财富,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二是产品信誉理论,
其中心理论是地名商标代表了良好的产品质量,给产品的生产者带来了“商
权的特殊之处以及地名商标合理使用权。最后得出结论,我国商标法应当在
地名作为商标的标准、地名商标注册申请和地名商标合理使用权等三方面对 地名商标权加以补充和完善。
本文的贡献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选题方面的贡献。截止目前为 止,在国内能够找到的文献之中,对地名商标进行系统分析的文章只有一篇,
且是与地理标志比较分析的,而本文是单纯对地名商标权作了一个全面的分 析和构建。二是研究角度和思路的贡献。本文从权利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了 全面分析,分析了地名商标权的立法根据、主体、客体和内容,并提出了自
on
method to look for the reasonable
based
the theory of instrumentalisrn of
can
Peter Drohos.In economic.the utilitarian theory and the theory of reputation
用主体或者被许可使用主体都必须是地名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地名所 在行政区划内的生产经营者(没有人类社会集合体的非行政区划地名及外国
地名没有此类要求);合理使用权实际不是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而是对其的 一种限制、是赋予其他非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 第五部分对我国地名商标权进制度行了完善。通过以上四部分的分析, 本文对地名商标权利体系进行了全面的构建。构建的内容包括地名商标权在 商标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地名商标及地名商标权的定义和分类、地名商标
or
througll
the procedure registration
the
USe(mainly
is USA,Engtand and
so on
ordinary legal system
country)of
the trademark.
The
philosophy basis of trademark rights
the labour if the
righter,of the
trademark of geographic names pay his
or
her
labour
for
a
the trademarks of geographic
names.The
cause
theory of instrumentalism provides
real wages The
rise
to have the
significance.This kind of work creates the self-property.
has the value
geographic names
of
the
private
property because
the
geographic
3
ABSTRl玎
ABSTRCT
The geographic names taken
use
as
the trademark restrictive registration and the country has the restrictive regulations
is
one
of international
动是地名商标的自然属性,正是基于此地名商标才得以保护;而这种劳动所
产生的财产——地名商标是法律最终保护的结果,财产属性就是地名商标的
法律属性。由Peter Drahos的工具主义理论来看,工具主义理论严格上并不能 为地名商标权提供合理性依据,它只不过为我们提供了寻找这种合理依据的 一种方法而已,在工具主义理论中,保护知识产权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 一种手段。地名商标权被宣布为私权,但设定、保护并限制这种私权的目的
different natural attribute based
on
the analyst of theory.From the aspect of
!!!塑!!!生!:!墅!!!!!!!!!!:!!璺!堡!!:!塾!!堡!!坐!!g!!!!鱼竺墅!£!堡!!竺竺
realistic analyst,there is different laws about the trademark of geographic name. As result,the law about the trademark of geographic must be built to protect the
誉”,地名商标是这些商誉的载体之一,对其权利人的权利应当保护。现实及 历史依据是地名商标在经济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立法者为了保护地名这种公 共资源的公益性、使用的免费性和地名商标权人的合理权利,渐趋没立并逐 步完善地名商标权制度。地名商标在各国商标法中均有体现,尤其在我国商 标法律制度中规定得较为详细。其他国家或者国际公约或是从合理使用权角 度规定了地名商标权被限制的范围,或是未禁止地名商标的使用从而来肯定
right of property conforms the Labour Theory of Propety of John l ocke.From the Labour Theories of Propety,the law must be built to protect the achievement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