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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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心得体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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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心得体会范文《物权法》是我国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学习和研究《物权法》的过程中,我不断体会到其对社会和个人的重要意义,下面我将根据个人的理解,就《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和实践应用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和重要性《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物权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物权法》的重要性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确立了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和行使物权的权益,为他们的经济活动提供了安全保障,保护了他们的合法财产权益。

其次,它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的归属和保护范围,规范了各种物权关系的建立、变更和消灭,增强了市场主体对财产权益的信心,促进了投资和创业活动的开展,推动了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发展。

最后,它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吸收了国内外物权法制的先进经验,以中国实际情况为基础,与我国其他法律规范相衔接,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和理念《物权法》涵盖了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限制和保护等方面内容,体现了以保护人的物权利益为核心的法律理念。

1. 物权的基本概念和种类《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的基本概念,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并将其分为权证物权和非权证物权两种形式。

权证物权是指以权证为凭证的物权,如证券、存货等;非权证物权是指不以权证为凭证的物权,如房屋、土地等。

2.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024年物权法心得体会

2024年物权法心得体会

2024年物权法心得体会物权法是指规定和调整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关系的法律。

2024年物权法在我国的实施,对于加强保护产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给法律实施者和社会公众带来了新的法律规范和责任。

首先,2024年物权法对个人的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在旧有的物权法中,对于个人产权保护的规定相对简单,容易产生漏洞和纠纷。

而新的物权法对于个人的产权保护更加重视,明确规定了对不动产和动产的产权保护,如土地、建筑物、车辆等。

这样,个人在购买、使用和处置这些物品时,可以更有保障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于侵犯个人产权的行为也有更明确的惩罚规定,对于保护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2024年物权法对企业的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的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新的物权法对于企业的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规定,包括对于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此外,新的物权法还对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信任。

这些保护措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再次,2024年物权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共利益是指国家、社会或者集体的利益。

在过去的实践中,由于对于公共利益的认识不够清晰,容易出现个别人或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况。

新的物权法规定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原则和措施,对于公共设施、环境保护、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样,将有力地维护了公共利益的权益,增加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此外,2024年物权法还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

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的登记记录和归档的制度。

新的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更加清晰和明确的规定,包括登记的期限、登记的范围等。

这样,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更好地记录和归档不动产的权益关系,避免了不动产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试述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试述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试述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物权法是指规定财产权利和其它权益的法律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财产权益的关注日益增强,物权法也在不断发展演变。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物权法的发展趋势进行论述。

一、加强保护财产权益的目标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是以加强保护财产权益为目标,这是因为财产权益的保护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

在物权法的发展过程中,会更加强调权利人的保护,使其享有明确、稳定和可行使的权利,同时要求权利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此外,还会对权利的限制和自由进行平衡,以确保社会和公共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二、完善物权法的立法体系物权法的发展趋势还表现在完善物权法的立法体系上。

物权法的立法体系应当包含具有统一性和完备性的基本法律条文,同时还应该建立相关的补充和配套法规。

这样可以为物权法的适用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方便其他法律制度对物权法的适用提供借鉴。

例如,在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和侵权法等法律中,应当明确规定与物权有关的内容,避免法律规定的重叠和冲突。

三、加强对物权行为的约束和规范物权法的发展趋势还包括加强对物权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权行为也越来越复杂多样化,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对物权行为进行合理的约束和规范。

例如,在房地产交易中,可以规定必须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且需要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登记,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此外,还可以规定一些不正当的物权行为为无效或违法行为,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物权法的发展趋势还包括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性,一些弱势群体的财产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物权法应当对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给予特殊关注和保护。

例如,在赋予房地产开发商一定的权力的同时,也要对购房人的权益进行限制和保护,以避免权力滥用和操纵。

五、推动和应用信息技术与物权的融合物权法的发展趋势还表现在推动和应用信息技术与物权的融合上。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将电子数据和网络技术应用到物权法中,可以更好地实现物权的登记、交易和保护。

学物权法感悟心得体会(3篇)

学物权法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一、前言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自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物权法制度不断完善,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物权法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现将心得体会分享如下。

二、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物权法主要包括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类型、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内容。

物权法具有以下特点:1. 公共性:物权法涉及国家、集体、个人等各方利益,具有公共性。

2. 民事性: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调整对象。

3. 实质性:物权法强调对物权的实际保护,注重物权关系的稳定性。

4. 体系性:物权法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

三、物权法学习心得1. 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深刻认识到,物权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物权法强调对物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消除社会矛盾。

(3)促进经济发展。

物权法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财产权利保障,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关系由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创设或变更。

(2)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人在物权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国家平等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3)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应当依法进行公示,以保障物权关系的稳定。

(4)物权保护原则。

国家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物权的行为予以制裁。

3. 物权类型及变动物权法规定了多种物权类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

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以下两点:(1)物权设立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物权立法的启示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物权立法的启示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物权立法的启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权法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

物权是指人们对某种物质上的财产权利,对于现代国家的法制构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和对物权立法的启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1.从依赖实物向依赖权利演进传统的物权法主要是以物为中心的,即认定人们对某个物质的所有权,没有考虑到人们在物权上的权利和义务,修补了这个短板后,现代物权法主张以权利为中心,比如租赁等,重视权利的性质,而非单纯关注物质上的所有权。

2.向多元化的物权关系发展现代物权法认为物权的本质是权利,而不是单纯的物质所有权,它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得到并实现,比如抵押、质押、赠与等多种方式产生的物权关系表明,非所有权物权以及限制性物权,如有限归属权、担保物权、租赁权等,以及民事信托、财产管理协议等新型物权关系已经成为了物权法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3.重视物权担保的效率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现代物权法侧重效率主义,注重发挥抵押、质押、留置等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担保方式的作用,既强调发挥担保制度的保障作用,又承认当下财务担保方式的变革,逐渐适应市场对担保方式的多元化需求,这些都为共同繁荣的市场经济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现代物权法对物权立法的启示1.法律注重个人权利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趋势,法律应更注重个人的权利保护,为此,国家应借鉴现代物权法的法理思想,针对不同类型的权利,通过法定保障的方式,帮助个人行使权利,使物权的掌握能带来的财富价值最大化。

2.法律应多元化,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人与物的关系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物质层面上,而是越来越关注法律和人际关系,因此我们需要一种更完备、细化的物权法,以适应现代社会各种变化和需求。

比如,担保物权的功能已逐渐被逆转担保所代替,可适时地修订相关的法律。

3.法律应发挥促进体系及其安排的作用随着家族财产及经营实体财产的逐步冻结、回弹、理财标准的提高等,财产管理、信托、基金、分配等受认可的财产处理方式已经成为家族企业管理及资产管理的重要方式,我们需要通过法律规定这些体系及其安排进行财产的管理,及时调整法律制度,发挥其优势,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法律的要求。

论述物权法发展的趋势

论述物权法发展的趋势

论述物权法发展的趋势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体系的完善,物权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以下是物权法发展的趋势:
1.个人财产权保护的强化:个人财产权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财富积累的增加,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要求也逐渐提高。

现代物权法注重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强调个人财产权的平等、便利、稳定和安全。

2.专有权与共有权的平衡:传统的物权法侧重于保护专有权,即个人对特定物体的拥有权,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共有权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现代物权法认识到共有权的重要性,强调要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同时,平衡合理利用和保护公共利益。

3.保护自然环境权:在过去,物权法主要关注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对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较少关注。

但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现代物权法趋向于保护自然环境权,鼓励人们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对环境破坏者进行法律追责。

4.数字化时代的物权保护: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物权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

现代物权法需要有效应对网络侵权、虚拟财产权等问题,加强对数字财产的保护,并针对互联网经济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5.国际化和跨境保护:随着国际交流和经济全球化的加深,物权法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国际化和跨境保护的问题。

现代物权法趋向于与国际物权标准接轨,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境财产纠纷和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物权法发展的趋势包括个人财产权保护的强化、专有权与共有权的平衡、保护自然环境权、数字化时代的物权保护以及国际化和跨境保护。

这些趋势体现了社会的发展需求以及法律制度对新问题的回应和调整。

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

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

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物权立法保护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发展过程、现状和未来趋势等方面,对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进行试论。

一、历史背景我国物权立法保护始于古代,早在秦汉时期就有了对财产权益的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形态不断演进,封建社会时期产生了一系列关于土地、房屋等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但是在封建社会中,财产所有权往往被限制在少数特定人群手中,无法真正实现全民共享。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快速发展。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外商投资等需要,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物权立法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并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二、发展过程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该法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益的保护,确立了财产所有制的基本原则。

2. 修订和完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以来,我国对物权立法保护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这些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其中,2017年颁布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全面改革的重要举措。

该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目标、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不动产上享有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现状目前,我国物权立法保护已经基本健全,并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效。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公民、企事业单位等提供了广泛的财产权益保护,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进一步提升了不动产权益的保护水平。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物权立法保护还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物权立法实施中存在地区差异和执行难题。

从物权法发展趋势看我国物权法建设

从物权法发展趋势看我国物权法建设

安徽农学通报2023年09期病原菌·有害生物·动植物防护黑线姬鼠种群繁殖参数的季节及年龄变化规律杨高乾(播州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贵州播州563100)摘要黑线姬鼠是播州区农田害鼠的优势种群,研究其种群繁殖参数的季节及年龄变化规律,对于提高种群预报准确率和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研究对贵州省播州区于2016—2022年采用夹捕法捕获的1040只黑线姬鼠种群繁殖参数的季节和年龄变化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种群性比平均为0.85,怀孕率平均为25.05%,胎仔数平均为5.90只,睾丸下降率平均为91.44%,繁殖指数平均为0.68。

年度间种群繁殖参数均有一定差异。

不同月份性比、平均胎仔数有一定变化,怀孕率、睾丸下降率、繁殖指数均在3—5月、9月、11月出现3个高峰期。

不同季节种群繁殖参数怀孕率、繁殖指数出现春季、秋季2个高峰期;不同年龄组种群繁殖参数年龄变化明显,种群性比幼年组最高,老年组最低,种群性比随着种群年龄的增长逐渐降低,其怀孕率、胎仔数、睾丸下降率和繁殖指数随着种群年龄的增长而增加,种群繁殖的主体是成年Ⅰ组、成年Ⅱ组和老年组。

关键词黑线姬鼠;繁殖参数;季节变化;年龄变化;播州区中图分类号S4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31(2023)09-0123-05Seasonal and Age Variation of Reproductive Parameters of Apodemus agrarius PopulationYANG Gaoqian(Bozhou District Planting Industry Development Service Center,Bozhou Guizhou563100)Abstract Apodemus agrarius is the dominant population of farmland rodents in Bozhou District.It is of greatguiding significance to study the seasonal and age changes of its population reproductive parameters for improving the accuracy of population prediction and carrying out prevention and control work in time.The seasonal and age changes of reproductive parameters of1,040A.agrarius populations captured by trapping method from2016to2022in Bozhou District of Guizhou Province were statistically analyzed.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average population sex ratio was 0.85,the average pregnancy rate was25.05%,the average litter size was5.90,the average testicular decline rate was 91.44%,and the average reproductive index was0.68.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in population reproductive parameters between years.The sex ratio and the average number of fetuses changed in different months,and the pregnancy rate, testicular decline rate and reproductive index all showed three peaks in March-May,September and November.The reproductive parameters of population in different seasons,pregnancy rate and reproductive index,appeared two peak periods in spring and autumn;the reproductive parameters of different age groups change obviously with age,and the population is the highest than that of the young group and the lowest in the old group.The population ratio gradually decreases with the increase of population age,and its pregnancy rate,litter size,testicular decline rate and reproductive index increase with the increase of population age.The main population reproduction groups are adult group I,adult group II and old group.Keywords Apodemus agrarius;reproductive parameters;seasonal variation;age change;Bozhou District黑线姬鼠(Apodemus agrarius)是贵州农区害鼠优势种,占贵州省农田害鼠的62.57%[1],也是播州区农区主要害鼠,占农田区害鼠数的8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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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一、物权法编制的体系化
其二,物权法独立成编的体制确立。

罗马法时代,诸法合体,没有独立的民法;法国民法典时代,民法虽独立于其他法律部门,但由其编制方法(罗马法之《法学阶梯》式)所决定,物权法也未独立成编,所谓物权法的完整体系要紧表现为学者的概括。

在德国民法典中,于体系设计与立法技术上有了重大创新与突破,要紧是设立民法总则编,然后于分则中将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民法各部分要紧内容独立成编。

这一潘德克吞(即罗马法之《学说汇纂》)式法典编制方法,为世人所称道,谓为最精密、严谨之法典体系,并被广为承袭。

尽管有些国家由于法律观念、立法传统等方面的原因,对物权法的编制方法有别于德国法系,但关于物权法为民法典相对独立的部分并自成体系,不管在理论上还是立法上,均予承认。

不惟如此,各国立法在物权编的内容设计与结构编排上,也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如物权编的第一部分为物权通则,其后以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也有的立法将占有列于物权通则之后)的物权类型体系而设计各章节。

这一物权法编制体制的严谨、科学性,自不待言。

我国法律自近代以来,受大陆法影响甚大,已形成法制传统。

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尽管因国情所决定,确信会有异于他国的制度与内容之设计,但整体上仍应借鉴大陆法进展过程中既已形成的定制,此点不应动摇。

物权法部分的编制及其体系,在没有通过缜密论证的更佳方案的情况下,无必要打破既有传统(传统并不一定意味着“落后”),别出心裁地去标新立异,既不宜使用所有权与占有权并立的“二元物权体系”,更无必要舍弃大陆法编制的传统体例而另立所谓“财产法”体系。

二、物权法本位的社会化
民法的本位因时代不一致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即:自罗马法至中世纪的“义务本位”时期;起始于16世纪,经17、18世纪的进展孕育,成熟于19世纪的“权利本位”时期;自20世纪以来的“社会本位”时期。

[2]民法物权制度的进展,也循此轨迹。

其一,所有权效力范围的限制。

近代物权法上,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穷碧落,下至黄泉”,土地之上下空间被视为土地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土地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垂直的支配力,如《法国民法典》第552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包含该土地上空与地下的所有权”。

现代物权法则普遍主张除于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利益攸关之一定空间外,地表
应当说明的是,物权的社会化仅是对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调整与矫正,并不意味着弱化私有财产权或者对个人权利的否定,更非义务本位法制的复活,事实上质在于匡正19世纪时立法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社会利益之偏颇,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进展。

为避免矫枉过正,新近之立法与学说,遂强调在坚持权利本位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利益,贯彻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协调进展的权利思想。

[3]
习惯这一进展趋势,我国宪法与民法中均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表达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协调进展的权利观念,而物权法中应将这一重要原则与观念贯彻到实处。

比如,应在考虑我国国情与需要而对所有权依主体的不一致而进行类型划分的同时,坚持各类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原则;[4]对因公益而征收、征用私人财产的条件、程序及补偿等作出明确规定,妥善协调私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对各类土地使用权应设空间范围的限制,将其限定于地表与行使权利所及的“必要空间范围”之内,以便为空间权制度的进展制造必要的条件,等等。

三、物权理念的价值化
应当说明的是,由物的所有为中心向物的利用为中心转移,并不意味着现代物权法上所有权地位的降低。

由于所有分权乃“万权之源”,不确认物的所有,也就无法强调物的利用;没有所有权,也就谈不上他物权乃至其他民事权利。

因此,在任何社会,确认与保护所有权均是物权法基本任务。

这一进展趋向只是说明,现代物权法除具有界定财产归属、明晰产权的功能外,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效用以获得最佳经济社会效益也已成为其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在已对物的所有(归属)利益予以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再予重视对物的利用利益的保护,以期达到物尽其用的社会公平,从而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所有权,提高用益物权等权利的地位,加强其效力。

四、物权种类的现代化
随着现代科技的进展、交易形态的发达、国际交往的便利,各国立法上所规定的物权的类别也习惯现代生活的要求而相应地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此一现象能够概括为物权种类的现代化。

要紧表现在:
其一,物权客体的扩张。

随着人类对客观世界的操纵能力不断加强,人类对物质财富的利用程度逐步加深。

现代法上,物之概念已不限于有体、有形,凡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操纵之可能性者,皆得为物。

因此,物的客体得到极大的扩张,地上及地下之特定空间、与陆域相对应的海域,与电、热、声、光等“能”乃至网络虚拟财产、无线电通讯频道等,均可为物权的客体。

不仅如此,可转让的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的现象也颇为令人瞩目,如早期权利质权的客体要紧为普通债权,而伴随着社会的进展,票据、股权、知识产权等已均得为质权的客体,这在早期物权制度中是无可想象的。

留)制度、信托制度、动产担保制度、浮动担保与让与担保制度等,渐次被大陆法各国的立法或者判例所吸纳与借鉴。

[6]
注释
参考文献
[2] 梁慧星。

民法总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34.
[3] 梁慧星。

民法总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7;陈华彬。

物权法原理[M]. 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47.
[4] 刘保玉。

物权体系论[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51.
[5] 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第二版)[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6.
[6] 谢在全。

民法物权论(上)[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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