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的重要性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民法论文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民法论文民法论文「内容提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
它是研究、制定、适用物权法的出发点。
由于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仍然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是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绝对、排他的法律属性。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我国物权法仍需以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物权优先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和公信为其基本原则,仍应以这些基本原则为其体系结构之支柱。
唯有如此,我国物权法才能对现实的财产交配关系进行准确、有效的调整。
「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公信原则一、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人们的日常用法中,物权法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涵义。
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是广义的物权法,因此不仅民法物权编包括在内,其他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编而言。
本文所论述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就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但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广义的物权法仍具有指导意义。
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较之民法的其他部分,它更为直接地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
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
所以,物权法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财产问题从来就随着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成为这个或那个阶级的切身问题。
”〔1〕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物权法》,有关物权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众多的法律之中,但我国立法机关已展开物权法的制定工作。
简论“一物一权”原则

简论“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反映了物权支配性的本质特征,是物权排他性效力的前提,不能为后者所替代。
在物权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时,一物一权原则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以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法。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独立物之上仅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
也就是说,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特指物权法中一项仅适用于所有权的原则:“一物一所有权”。
一物一权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共和国晚期,所有权( dominium)这一财产权形态就已经出现,从此前受限制的家父权转化为所有权, 意味着财产权人取得了完全控制权。
在罗马法中,已经出现了所有权的弹力性( Elastizitaet)或归一力(Consliditaet) 。
“一切其他物权均从属于所有权,并且可以说它们体现所有权,一切其他物权,至少在其产生时,均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它们是对他人物品的权利( iusin realiena) 。
”在这个时期,一物一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所有权的唯一性,罗马法已经确认了“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Duorum in solidum dominium esse non potest) ”的规则。
罗马法还严格区分了所有和占有的关系,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即使该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
即使是一种合法占有,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
由于占有与所有权存在着区别,因此对占有的保护和对所有的保护也应当区分开来。
一物一权原则要求明确界定权利的客体,与此相适应,所有权的客体应当是单个的客体,而不能是集合物。
虽然罗马法实行一物一权原则,但在罗马法的所有权制度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出项过双重所有现象,这种双重所有可以看作是一物一权的例外。
以物权法定原则的视角谈我国物权立法的完善

物 权 法定 原 则 , 是 许 多 大 陆 法 系 国家 物 权 立 法 中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周 柑 先 生 在 分 析 罗 马法 时代 物 权 的 特 点 时 曾 指 出: “ 它 的内容只能 由法律规 定和创设 , 不 像 债 权 那 样 一 般 可 由 当 事 人 自由 约 定 。 ” [ 1 该 观点为 多数学 者所认 可 , 许 多 国家 的 物权 立 法 也 如 之 规 定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在 许 多 国 家
[ 中图分类 号]D9 文章编 号] 1 0 0 9 — 2 3 2 3 ( 2 0 1 3 ) 0 6 — 0 1 7 9 — 0 2
定: “ 物权的种类和 内容 , 由法律规 定 。 ” 根据“ 类 型法定” 的 原则 , 我 国现 行 《 物权法 》 规 定 了所 有权 、 地役权 、 抵押权 、 质 权、 留置 权 等 物 权 类 型 。 三 是 物 权 的 内容 由 法 律 规 定 , 当 事 人 不 得 创 设 异 于 法 定物权内容的物权 , 称之 为“ 类 型 固定” 或“ 内容 法 定 ” 。 即
2 0 1 3年 第 6期 ( 总第1 4 2 期)
牡 丹 江教 育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M UDANJ I ANG C OLL EGE OF E DUCATI ON
N o.6.2 01 3
Se r i a l No .1 42
以物 权 法 定 原 则 的视 角 谈 我 国物 权 立 法 的完 善
付。 五 是 物 权 的 效 力 必 须 由法 律 规 定 。物 权 的效 力 是 指 法
律规定 , 禁 止 当事 人 自由 的 创设 物 权 , 也 不 得 变 更 物 权 的 主 体、 种类 、 内容 、 效力和公示 方法。 是 物权 的 权 利 主 体 必 须 由 法 律 规 定 , 当 事 人 不 得 为 非 法 定 主体 设 立 物 权 。 如 在 我 国 , 不 得 将 遗 产 遗 赠 予 生 前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前言物权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分支,是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的重要法律。
我国物权法经历了多次修订,经过不断完善,已经成为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入手,全面深入地探讨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二、保障物权自由1. 物权自由的含义物权自由是指物主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拥有的财产进行支配和处分的自由。
它是保障个人财产权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
2. 物权自由的保障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私有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依照本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等物权。
”这些规定都为保障物权自由提供了明确而坚实的基础。
3. 物权自由的限制尽管物权自由受到广泛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限制。
比如,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法律可以对物权自由进行限制。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征用等手段对个人财产进行限制,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三、保障物权安全1. 物权安全的含义物权安全是指物主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它是保障个人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2. 物权安全的保障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物权。
”这一规定为保障物权安全提供了明确而强有力的保障。
3. 物权安全的限制尽管物权安全受到广泛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限制。
比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征用等手段对个人财产进行限制,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保护公共利益1. 公共利益的含义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
2. 公共利益的保障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为保障公共利益提供了明确而强有力的保障。
3. 公共利益的限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可以对个人财产权进行限制。
简述物权法定原则

简述物权法定原则摘要:物权法是确认物权的一部重要法律,而物权法定原则又对物权法的制定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因为其自身的合理性及生命力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所采纳,使之成为本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为使物权法定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将其作用发挥到最大,本文将从物权法定原则的产生,发展,存在的必然性,弊端,以及如何完善等方面方面进行剖析,使大家对物权法定原则有更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物权法定;产生;必然性;弊端;完善众所周知,物权法定原则在各国民法著作中均被认为是物权法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确保物权的特性,同时具有建立物权体系的功能。
可见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一国物权法体系的建立,影响着整个私法秩序的建立。
也许正因为如此,物权法定原则被广泛关注并且成为激烈争论的焦点。
为此,本文将深入分析物权法定原则的理念,深刻剖析物权法定主义的适用情况。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产生让与担保是一个大家熟知的概念,其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转移担保物的权利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担保形式。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权利转于担保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担保权人再将担保物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一旦不按时履行债务,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取偿。
在让与担保中,所移转的担保物的权利一般是所有权。
让与担保在我国广泛存在,然而在我国物权法中却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
因此对于让与担保是否有效力大家对此各说纷纭。
所以说,虽然在民法中没有让与担保的相关规定,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却承认让与担保的存在及其效力,这种通过各种解释的方法来承认让与担保的效力不仅比较迂回,而且浪费了大量的精力来解决这个本来不是问题的问题。
此时如果由法律来设计一种灵活的制度,认可这种行为具有物权效力,那就比较方便了,这种情况下就需确定物权法定原则,使该行为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概述物权法定原则如此重要,那么何为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源于罗马法,然后被大多数继承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论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论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物权法定原则起源于近代社会,是近代民法的产物。
在历史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与人文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最终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得以确立。
物权法定原则具有防止封建复辟、稳定社会秩序、适当限制支配权以防第三人权利受损、便于公示等诸多有用之处,它也是大陆法系民法国家物权法的基础,因此物权法定原则在最初由欧洲民法学者总结出来、发展到最初在日本民法中得以确认、最终在几百年后的现代国家的物权法中仍旧有所体现。
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础,不可动摇,但是物权法定原则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却遭遇了更多的困境。
由于我国物权法将物权法定原则的“法”严格限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使得在民间民法实践中所产生的具有物权特征的权利无法被当作物权而加以保护;实践中的物权需求无法及时反映在法律中,不仅导致更多经济纠纷发生的可能,也限制了民间的制度创新,使市场经济发展缺少活力。
因此物权法定原则正经受着现代化的检验。
改良物权法定原则的僵固弊端很早之前就在其他国家有着学界讨论和司法界的实践,通过判例承认新物权的德国、日本等国,通过习惯法认定新物权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为物权法定原则改良提供了宝贵经验。
改良物权法定原则是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基础上的适当缓和,它不是反对物权法定原则而要彻底走向物权放任主义之路,而是不触及物权法定原则的核心,又给予物权法定原则发展的可能。
缓和物权法定原则不仅受着时代发展的驱使,也有理论上的依据,因此我国物权法应该对这种现象有所反应。
我国民法学界对此热切呼吁,寄求于能够将物权法定原则缓和上升为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总则颁布后,对物权法定制度的规定延续了我国物权法第五条的规定,其内容为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但是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的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前提下,习惯法也可以作为民法的法源,这一条却给了学界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希望。
鉴于民法典物权编还在编撰之中,物权法定原则缓和能够体现在未来民法典的物权编中不是没有可能。
浅析物权法定原则

浅析物权法定原则摘要: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的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引起了很多学者的争论。
众所周知,成文法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
而物权法定原则也具有其本身的僵化性,所以这两者的结合必然存在与现实生活的矛盾冲突。
综上所述,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还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
不能因为它所具有的一点不足而抹杀了它的巨大作用和历史功绩。
关键词:物权法定原则契约价值公示制度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的规定,不允许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引起了很多学者的争论。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现状众所周知,成文法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
而物权法定原则也具有其本身的僵化性,所以这两者的结合必然存在与现实生活的矛盾冲突。
世间万事万物总是在不断变化和发展,新的物权类型不断产生,另一方面旧有的物权类型也在不断消亡。
世界各国的物权立法都遇到了新的物权与旧的物权相互碰撞的情况,像所有权保留、最高额担保等新的物权类型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产生,如何处理这些新的物权类型的效力便成了一大问题,如果固守物权法定原则,这一新的物权类型得不到承认和保护,而物权的存在本来就是基于人类社会的生活需要而产生的,这样就必然产生了矛盾,社会的发展的物权法定原则的滞后性的矛盾。
所以学者界便出现了许多反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学说。
二、反对的观点笔者统计了一下主张我国物权立法应放弃物权法定原则的观点,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三:一是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僵化,与现实脱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是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是概念法学派的产物,具有一些比较偏激的观点,如强调法律体系本身具有“逻辑的完足性”,否认法律有漏洞存在,否定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
他们认为概念法学表现在物权法定上就是要求所有的物权种类、内容均由国家制定法制定,甚至他们得出了结论认为罗马法中根本就没有物权法定的规定,那只不过是概念法学派的提法。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提要: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文章对这三项原则的含义、意义、效力、表现等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关键词: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物权法是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开始草拟。
如何制定完善的、科学的物权法,涉及到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物权制度的物权立法指导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是将各种具体物权关系凝聚成为有机整体的核心和灵魂。
物权法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的意见很不一致。
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也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和物权变动公示原则;还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物权行为理论。
我们认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物权效力优先原则都不能成为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所谓公信乃公示原则作用之结果;所谓物权行为独立乃物权行为应否与债权行为相区别之问题;所谓物权效力优先乃物权效力之具体体现。
故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只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采用法律限定主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共同原则。
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物权法之所以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其主要理由系鉴于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关系,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和负担,影响物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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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的重要性摘要:诞生于罗马法时代的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建构基础,也是当今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物权立法的首要原则。
理论和实践证明,物权法定原则对于我国物权制度体系的稳定和财产归属利用关系的明晰至关重要。
我国应坚持这一基本原则,以此建立健全稳定的物权流转机制和安全体系,推动社会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
关键词:物权法定原则;归属;利用
前言
物权法定原则也被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中最基本、最核心的理念之一,在实现物的定分止争、促进物尽其用方面展现出了其他原则无法替代的功能。
该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时代,之后逐渐被继受罗马法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并成为近代各国编纂《民法典》时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生事物的不断涌现,以及人们生产生活和交易方式的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的缺陷日益明显,其局限性和僵化性性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诟病,甚至有学者直接提出了废除物权法定原则的口号。
[1]作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物权立法中备受推崇的物权法定原则,难道真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吗?本人认为恰恰相反,在我国社会发展急速转型,民事立法日趋紧迫的今天,物权法定原则不仅能够完全融合于我国法律体系中,而且还能指导与
引领民商事法律主体的行为活动,并没有背离社会。
因此,对于物权法定这一基本原则,我们不仅不能抛弃,而且还须巩固和强化其应有的地位,同时努力将其加以完善,更好地服务于现代社会。
一、物权法定原则基本内涵
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深刻的影响了该法的制定和颁布,并且是该法的适用和解释的基准。
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即权能)应当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物权公示方式法定:
(一)物权种类法定。
是指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设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某一类权利为物权,也不得创设无法律依据的新的物权类型。
(二)物权的内容法定。
是指物权的内容必须来源于法律,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商定,即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由法律明文规定。
(三)物权效力法定。
是指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行创设,如优先权等,均以法律的规定为限。
(四)物权公示方法法定,就是法律明确规定了物权取得和变动时应当采用公示的方式,非以法定方式公示,物权的取得和变动的行为无效或不得对抗第三人。
[2]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重要性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立法的重要原则,各国都对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创设。
”《韩国民法典》第185条规定:“物权,除依法律或习惯法外,不得任意创设。
”为什么各国立法不约而同的接受了这一古老原则甚至不惜背负与私法自治
相违的嫌疑呢?有的学者认为是继受罗马法所致,但本人认为更重要的是该原则对于促进一国物权立法的稳定性和准确性、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交易的安全迅捷和实现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我国物权立法的角度来讲,具体如下:(一)民事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任意法。
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是否适用某一民事法律规范,由当事人协议决定,例如债权法。
但是,民法的任意性并不是绝对的,其中也包含很多强制性的规范,因而具有一定的强行法性质。
物权法正是如此。
这是因为,物权拥有对物的绝对性和支配性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
对于具有这些特殊属性的权利,必须赋予其法律规定上的严肃性。
同时,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涉及第三人利益,甚至涉及国家和集体的公共利益,一旦准许当事人任意设定,在没有标准的法律框架下,势必会损害到上述利益。
同时物权的滥设也会导致物权法适用中的混乱。
因此,物权法具有强行法特征,并且成为民法中区别于其他财产法的一个典型特征。
而物权法定原则,正是物权法中强行性规范的一个着重体现。
只有强制性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才能避免物权滥设现象的出现,维护好物权主体的利益,使得物权法沿着稳定的适用轨迹,促进其功能的完善,实现应有的效果和价值。
因此,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制度是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反应,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物权制度最直接的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且是直接为特定社会关系的所有制服务的。
[3]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才能从法律上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关系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制定和实施《物权法》,是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是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
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说,其参与市场交易的前置条件是拥有财产和能够支配财产。
只有确保其对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才能进一步行使市场主体的各项权利。
坚持物权法定原则,能够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实现所有权对物的全面、永久的拥有与支配,促进完善的物权体系的形成,有利于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地位,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蓬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三)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权利的行使无须他人的
行为,这就要求在市场交易中必须保证物权的透明度,使得他人对权利的情况一目了然,这样才能既充分发挥物权效力,又不损害他人利益,从而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迅捷,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
而公示就是最有效最直接的保证物权透明度的方法和途径。
采取物权法定原则,明确物的种类和内容,能够最大限度的推动物权的公示,让不特定的人所知晓,从而保证了通过市场所取得的物权的真实性,让当事人能够放心大胆的进行交易,维护了交易的安全。
同时,通过法律强制的方式对物权加以明晰,使得交易中的当事人无须再对所交易的对象进行繁冗的审查即可获知欲知悉的内容,极大的减少了当事人的谈判障碍,大大的节约了交易双方的成本,这样有助于建立交易信用,提升了交易的便捷和效率,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益。
这点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四)梁慧星先生指出物权法最主要的功能便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财产所有权归属确定,就可以消弭纷争,反之,财产权归属不定,权利界限不清,就会引发纷争”。
[4]中国目前财产权保护的突出问题,就是产权不清,这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到矿山林地纠纷、土地边界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小到车房杂物纠纷、用水用电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等等。
产权不明,纷争不止。
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进行明确的设定,解决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能确立清晰明了的产权界限,
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消弭纷争。
有了明晰的权利界限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便能激发人们对财产的利用热情,不仅所有权人能利用自己的财产,还能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利用,这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最终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物权法定原则,通过法律确认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对于鼓励创造财富、繁荣国家、富裕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结语
物权法定原则是人类社会在财产的分配和利用关系上的高度总结和概括,它涵盖了大部分的物权形态,在当今社会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的的情况下,仍有很强的适用性和融合性。
就物权制度所必需的持久性与稳定性而言,物权法定仍是主流的发展趋势。
纵观世界,即使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对这一原则仍然推崇备至。
同时,鉴于我国《物权法》处于初建和实施的初级阶段,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物权的基本类型和内容,以建立健全物权流转的统一规则和安全体系。
[5]因此,我们更应该遵守和坚持这一基本原则。
当然,物权法定并不意味着我国物权立法体系是完全封闭的抑或物权的法定形态是一成不变的。
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反映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具备物权特征的新型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我国法律也应当适当加以确认,从而使物权体系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尽管该原则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前文所提到的局限性与僵化性。
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只有不断的前进,不断的丰富与创新现存的理论,才是正确的道路。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那么如何才能克服这一原则本身的弱点,增益其所不能,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这也正是目前民法学界研究的方向和课题之一。
(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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