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定原则
论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的重要性

论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的重要性摘要:诞生于罗马法时代的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建构基础,也是当今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物权立法的首要原则。
理论和实践证明,物权法定原则对于我国物权制度体系的稳定和财产归属利用关系的明晰至关重要。
我国应坚持这一基本原则,以此建立健全稳定的物权流转机制和安全体系,推动社会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
关键词:物权法定原则;归属;利用前言物权法定原则也被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中最基本、最核心的理念之一,在实现物的定分止争、促进物尽其用方面展现出了其他原则无法替代的功能。
该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时代,之后逐渐被继受罗马法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并成为近代各国编纂《民法典》时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生事物的不断涌现,以及人们生产生活和交易方式的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的缺陷日益明显,其局限性和僵化性性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诟病,甚至有学者直接提出了废除物权法定原则的口号。
[1]作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物权立法中备受推崇的物权法定原则,难道真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吗?本人认为恰恰相反,在我国社会发展急速转型,民事立法日趋紧迫的今天,物权法定原则不仅能够完全融合于我国法律体系中,而且还能指导与引领民商事法律主体的行为活动,并没有背离社会。
因此,对于物权法定这一基本原则,我们不仅不能抛弃,而且还须巩固和强化其应有的地位,同时努力将其加以完善,更好地服务于现代社会。
一、物权法定原则基本内涵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深刻的影响了该法的制定和颁布,并且是该法的适用和解释的基准。
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即权能)应当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物权公示方式法定:(一)物权种类法定。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提要: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文章对这三项原则的含义、意义、效力、表现等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关键词: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物权法是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开始草拟。
如何制定完善的、科学的物权法,涉及到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物权制度的物权立法指导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是将各种具体物权关系凝聚成为有机整体的核心和灵魂。
物权法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的意见很不一致。
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也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和物权变动公示原则;还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物权行为理论。
我们认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物权效力优先原则都不能成为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所谓公信乃公示原则作用之结果;所谓物权行为独立乃物权行为应否与债权行为相区别之问题;所谓物权效力优先乃物权效力之具体体现。
故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只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采用法律限定主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共同原则。
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物权法之所以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其主要理由系鉴于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关系,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和负担,影响物的利用。
论物权法定原则含义及违反后果

论物权法定原则含义及违反后果物权法定原则,这个名字听起来挺复杂的,但其实它就是告诉咱们,什么东西该怎么用,什么东西不能乱用。
这就像你家里的那条狗,别人不能随便给牵走,得是你这位主人说了算。
想想吧,生活中有多少事情需要明确的界限,要不然就像无头苍蝇,乱撞一气,最后自己也蒙了。
这个原则就像是法律的导航仪,给咱们指明了方向,让大家都能和睦相处,别因为一时的误会闹得鸡飞狗跳。
物权法定原则是个很有意思的东西。
它的核心就是,不论是房子、车子,还是你喜欢的那块蛋糕,谁能怎么用,法律都有明文规定。
要是法律上没规定,那就算你想把自己的袜子租出去,法律也不会支持。
这就好比你从超市买了一瓶可乐,你能喝,能放冰箱,但不能拿去当酒吧的饮品,懂吗?不按规则来,可就得自食恶果。
这原则就像个法律的“游戏规则”,每个人都得遵守。
想想那些抄袭、盗版的情况,真是让人心痛,明明有那么多好东西,偏偏有人要走捷径,真是无奈。
说到违反这个原则的后果,那可就有得聊了。
最常见的嘛,可能就是你的权益被侵犯。
比如说,某人随便在你家的院子里搭个棚,结果你一生气,他可能还不认账。
这种情况如果让法律介入,结果可就复杂了。
有的人以为,反正我这边有证据,那个小棚子在我地盘上,我就是大爷。
但法律可不是这么简单的,可能你的权利被侵占了,但你自己也有责任,毕竟是法定的事儿,得讲理。
万一输了官司,那可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
更有意思的是,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有时候可能会引发一场小型战争。
想象一下,邻居家买了一块地,准备建个游泳池,结果你觉得影响了自己的采光,心里不痛快。
这时候,你可能就会闹得不可开交。
法律上的争端就像是打了一场无硝烟的战争,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结果大家都没得到想要的,反而伤了感情。
这就像是古时候的“水火不容”,没完没了。
谁都不愿意当冤大头,但最后可能都要付出代价。
违反这个原则,可能还会引发社会的不安定。
想象一下,如果每个人都能随意侵犯别人的权利,那社会不就成了“丛林法则”?想要什么就去拿,别管他人感受,这样一来,和谐的社会就会变得风声鹤唳。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是指具有一定对象性、确权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经过多年的发展
和完善,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而要理解
物权法,就必须要先理解其法定原则。
以下就是物权法定原则的相关
内容。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概念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中,关于物权的设定、变更和消灭,
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而不依据合同、习惯、行政命令等其他法律
规范。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物权的实现效力,防止任意的侵犯物权。
只有以法律规定为根据,才能保证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物权法定原则还可以调整和协调物权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的主体应具有法定身份和权利。
2、物权必须基于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3、物权应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变更和消灭。
4、物权应按照法律规定范围行使和受到法律保护。
四、法定原则在物权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物权法定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物权的法律属性和合法性。
2、明确物权的规定和效力,限定物权的条件和范围。
3、解决物权关系中的争议和冲突,保护物权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总之,在物权法律适用中,法定原则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操作规范。
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才能保证物权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以下是 6 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 嘿,你知道物权法定原则是什么吗?简单来说呀,就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就好比玩游戏有特定的规则一样。
比如说,法律规定了房子的所有权,那你就能依法享有对房子的一系列权利,这可不是随便能改的哦!你想想看,要是没有这个规定,那岂不是乱套啦?2. 哎呀呀,物权法定原则很重要的哟!这里面的内容包括物权的种类不能乱来呀!就像菜谱上写好了要用哪些食材,你不能自己瞎加瞎减。
比如说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好了它的范围和界限,大家就得按这个来,不然不就全乱了套,那还得了哇!3. 嘿,物权法定原则的另一部分内容就是物权的内容也是法定的哟!这就好像一条路规定好了只能走行人,不能走汽车,那你就不能开着车上去。
比如抵押权,它的实现方式也是由法律规定好的,不能任凭谁想咋弄就咋弄,对不对呀?这是为了保障大家的权利和秩序呀!4. 喂喂喂,物权法定原则还意味着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是不被承认的哟!这就好像比赛没有设置的奖项,你总不能自己去争取吧。
比如说,突然有人说我有一种新型物权,可法律没这一条呀,那能算数吗?肯定不行呀!所以法律的规定多重要哇。
5. 哇哦,物权法定原则能保证物权的稳定性呢!这就好像盖房子要有稳固的地基一样。
比如对自己的车子的所有权,因为有法律规定,你就不用担心随时会被剥夺,是不是很安心呀?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的魅力所在呀!6. 哈哈,物权法定原则可是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呀!如果没有这个原则,那不就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乱成一锅粥啦!比如说对各种财产权利的清晰界定,有了它大家才能放心的进行交易和活动呀!我觉得呀,物权法定原则真的超级重要,你也一定要好好记住哦!我的观点结论就是:物权法定原则极其重要且必不可少,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权利有着关键的作用。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中一些基本而根本的规定,是物权法律体系建立的基础性理论,对物权法律的设计、实施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对物权法律实践的指导,有助于人们
正确理解和使用物权法。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就是物权法律政策的定位。
下面来看看具体
的物权法定原则有什么:
一、保护所有者的权利原则:根据物权法的定义,民事法律确认和保护所有者对其财
产的权利。
它要求对任何侵犯所有者的任何形式的行为均予以谴责,并予以有效地保护所
有者权利的措施,包括禁止侵权行为,采取侵权行为排除、补偿和违约责任赔偿等。
二、依法行使物权的原则:指的是财产权者应当依据法定的规定行使其财产权。
物权
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通常的习惯、商业行为、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三、保护次物权权利原则:根据《物权法》,次物权也称为附属物权、旁续物权或担
保物权,指在所有者财产主体保护范围内,为了保护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法律赋
予或认可的其他人对该物权的行使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担保物权、代位权等。
物权
法定原则的发展,是物权法的发展的根源,是维护物权的理论基础,被重视和贯彻执行的
一大因素。
四、国家保护物权的原则:《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物权的保护应当充分发挥作用,采取有力的措施保护物权,避免任何破坏性的侵权行为,同时尊重和保护自然人、法
人及其他组织遵守法律规定行使物权的权利。
国家应当依法保护物权,维护所有者的权利,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物权纠纷的调解和司法维权,避免物权实施被剥夺或者向他人转移。
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解析

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解析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法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具备法律依据,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共利益。
物权法定原则在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解析。
一、深度解析: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和作用1. 内涵:物权法定原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确保物权制度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它体现了物权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2. 作用:物权法定原则为权利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它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序和稳定的环境。
二、广度解析: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1. 适用范围:物权法定原则适用于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物权形成、变动和消灭等过程。
2. 具体内容:1) 物权权利的取得:根据物权法,物权权利可以通过合同、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但在这些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2) 物权权利的行使:权利人在物权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物权权利,包括使用、处分等。
3) 物权权利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也规定了一些限制物权权利的情况,如国家征收、纳税、保护环境等。
这些限制通常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 物权权利的保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权利人享有物权保护的权利,当其物权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三、总结和回顾性内容: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全面理解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物权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它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平、公正和秩序。
在具体适用中,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权利的取得、行使、限制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为物权关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探讨物权法定原则,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该主题。
通过文章的解析,读者可以了解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作用,以及在物权法律关系各个环节中的具体适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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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定原则【内容提要】本文旨在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含义、合理性及不足的阐述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改进的意见,以期有利于物权法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物权法定内容合理性不足物权法草案弱化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要性和客观依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予以必要的完善。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含义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大全》中承认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被限定为所有权、永佃权、役权和质权。
其后为继受罗马法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我国台湾所谓“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此外,我国澳门民法典第1230条、韩国民法第185条、奥地利民法第308条也有类似规定。
有的国家虽不采用明文规定的方式,但是民法理论与民法实务都认为采用该原则,如《德国民法典》虽然未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民事判例,理论学说均持肯定态度。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
物权法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方法法定。
1、物权种类法定是指物权类型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刨设。
当事人不得创设没有规定的新的物权类型,称为“类型强制”。
法律规定了几种物权类型,就承认这几种物权类型,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创设了新类型物权,那么这新的物权将得不到法律的承认,这种创设也是自始无效的,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
物权种类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篇中,但也有的在矿产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特别法中规定—些具体的物权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权的概念,而使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概念,其规定既不全面,也不科学。
因此,建立完善的物权法体系,尤以物权种类的选择为重要。
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权能的法定,是指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
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即“内容固定”,物权法定规定了此种物权具体应含有哪些内容,例如所有权,其内容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当事人设定的所有权最多可包含这四项内容,如果另外又增设了其他内容,那这种增设也是无效的。
法律对这新的内容不予承认。
要求物权人在行使其物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物权权利的范围,超出或违反法律对物权权能的规定,为权利滥用,为法律所不许。
3、物权效力法定是指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创设。
当事人为物权变动时,其行为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就是无效的,物权变动中当事人的行为若想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就必须符合法律对物权变动的各项要求,此为“效力法定”。
物权效力就是物权所具有的法律强力,为物权权能在法律上的合理延伸。
物权因法律赋予直接支配排他性,产生了不同的效力。
各物权既有共同的效力,也分别有其自身特有的效力,但均以法律规定为限。
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法定,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变动时应当采用的公示方法,非以法定方法公示,物权变动行为无效或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之间进行的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且公示的方法必须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例如,动产的公示为交付(占有),不动产的公示为登记。
只有如此,才能获得法律所赋予的物权变动的公信力,否则就将承担物权变动不生效或被撤销或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不利的法律效果,此为“公示方法固定”。
物权变动直接影响相对人及第三人利益,关涉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客观上要求物权变动应当采取一定方式公布于众,使外人能清楚地认识物权变动的内容。
各国法律正基于上述原因,大多明确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严格物权变动形式。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及不足物权法定原则之所以能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所采纳为一项基本原则,是有其合理性及生命力的。
王泽鉴先生提出了四点理由:第一,物权具有绝对性。
物权有极强之效力,得对抗一般之人,若许其以契约或习惯设立,有害公益实甚,故不许创设。
第二,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用。
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联系,任意创设,对所有权设种种之限制及负担,影响物之利用。
以法律定其种类及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益。
第三,交易安全与便捷。
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物权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
物权种类及内容法定,便于公示,可确保交易安全与便捷。
第四,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
也就是说,这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1、为物权特性的需要。
物权为绝对权,有对世性、排他性之特点。
当事人之间设定物权之后,就具有了对世性,除当事人外其他所有人都负有尊重不侵犯之义务,那么如此强大的法律效力如果还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类型,就像合同自由原则一样千变万化,无法统一,那其他人的权利很容易就被侵犯,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很显然,这不利于市场的稳定与平衡。
所以法律规定了物权法定,非法定物权不予承认,也就大大限制了当事人的自由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其他人的利益安全。
2、发挥物之效用的需要。
物权法定,种类和内容法定,如此以来,对物之利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发挥物之价值,充分利用,否则,就会失去了利用的价值,如果允许放任其行为,那必定会对物的利用不尽其数,这表面看来好像是一种充分利用,但实际上却是因没有限制而会造成极大的浪费,利用方式繁多,造成无论哪种方式都得不到充分的行使,最终会影响了交易的效率,市场的发展。
3、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
明确了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使得人们在为物权交易时有章可循,很方便的便可以寻到其路径,由于物权法定,人们遵循起规定行为即可,依法行事,既有了效率,又保证了安全。
4、国家管理的需要。
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必须起到真正的“宏观调控的无形的手”的作用,国家对变化无常的东西进行管理是非常困难的,只有利用物权法定,将物权类型化、固定化,才能很好的把握与管理。
物权法定原则为物权法的确立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但任何一种制度或原则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原来的东西会逐渐出现不适应,这时,就必须进行调整或更替,以便适应并促进社会现状、经济形势,这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
物权法定原则当然也不例外。
在此原则出现之前,社会需要一种立法,把物之交易固定化、类型化,以适应当时的社会需要。
确立了此原则之后,极大地保护了物权人及其他人的权益,有利于市场交易的进行。
由于当时市场交易不发达,经济相对落后,社会现象简单,传统的物权法定可以适应情势,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交易越来越频繁,社会现象也复杂化、多元化,新鲜事物层出不穷,传统的物权法定已经出现了诸多不适应之症状,需要进行相应的改良。
物权法定原则不足之处主要有:种类和内容的限制和固定已经使物权法失去了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抑制了新类型物权的出现,从而压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力,使他们不敢也不愿去创造新的东西,因为这是法律所严格不允许的。
这就将权利源泉更多地视为来源于国家权力,而不是来自市民社会的自发运动。
很容易使物权僵化。
长此以往,使现行物权法出现了几种不利情况,1、由于不能对新型物权的及时承认,导致了物权法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实际的脱节,物权法体系陷于一种有缺陷、不完全的状态。
2、由于体系上的缺陷,使现行法应有的功能——规范、调整、保护、处理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使得物权法的实际作用大打了折扣。
3、使现行物权法的运行违背立法意图,违反了立法者希望通过制定法来调整社会的目的,即现行法欠缺了当前事态所必须的规范或规范不完全,这就需要进行必要的补充。
三、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规定我国的物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物权法定是我国物权法体系建立中不容回避和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物权法定原则也在各个物权法草案中无一例外地予以涉及。
到目前为止,我国一共有三个物权法草案,即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及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
那么,分别是如何规定的呢?又分别存在一些什么问题和可取之处呢?毫无疑问,这三个草案必将会对最后出台的物权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所以,对此进行相应的分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具体条款有:第3条[物权法定主义]除本法和其它法律有明确规定者外,不得创设物权。
第4条[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后果]非依本法或者其它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而设定的物权,不得认可其为物权。
非依本法规定的物权内容而设定的物权,无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设定虽然无效,但该行为符合其它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的,许可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法施行前依原来的物权法规设定的物权,到原设定期限届满之前有效。
这两个条文非常精确地表达了传统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及其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
但是,仍然固守传统的物权法定主义,这样会使一些新的物的交易与利用方式会不能及时得到立法的吸纳,而被排除在物权制度之外,必然会发生法律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象。
2、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具体条款有:第3条[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非依本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不得创设物权。
非依本法或者其它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内容而设定的权利,不具有物权的效力。
依法规、司法解释而形成的物权,如具有相应的公示方法可以认定其效力。
该草案看到了传统物权法定主义存在的僵硬性,认为仅仅通过法律确认物权是不够的。
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该草案规定,“依法规、司法解释而形成的物权,如具有相应的公示方法可以认定其效力。
”这一规定则过于扩大了“法律”的范围。
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就行政法规而言,没有问题。
但是地方性法规,则存在问题。
因为我国地域广大,民族众多,各地习惯各不相同,如果不分物权的具体性质,认可地方性法规具有认可物权的效力,必将造成物权制度的混乱。
而且,这也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
该法第8条第7项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物权制度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不能采取地方性立法的方式。
当然,这也不属于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同样,司法解释也不能从立法法中找到法律依据,其效力层次更低。
所以,这一条款值得商榷。
3、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规定是:第4条: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或者其它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
这一规定过于简单,而且不能传神地表达出物权法定的思想。
对一些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很不明确。
四、物权法定原则的完善现在,学者们已经普遍认识到,物权法定原则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也不能因为过分强调此原则,而使物权法成为封闭的立法,不能使之与社会的发展脱节,变成僵化的没有生命力的禁锢物权法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