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案例
汇票案例

• In that situation, payee or bearer(持票人) has right to: • Recourse(追索) • In order to recourse, payee or bearer has to prepare: • Letter of Protest(拒绝证书)
Case 2.
• Pay to the order of 装饰 • To: 外地买家
• 装饰
• Accepted by: • 外地买家银行 Endorsement: To:原材料卖家
装饰
或者: Endorsement: To: 关联企业
装饰
To: 贴现银行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关联企业
Check
• Sight draft + drawee is bank
• Pay to the order of B • To: A • B • Accepted by: • China’s commercial bank Endorsement: • To:Singapore bank • __B___
• 一家欠贷1000余万元的装饰材料加工企业经常对 银行宣称无力支付银行利息,该户在银行的帐户 上也长时间没有销售款回收,但生产经营仍在正 常进行。银行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该企业产品 在外地销售全部采用承兑汇票方式结算,企业收 到承兑汇票后再将汇票背书转让购进原材料;或 转让给其它有关联的企业向银行申请贴现而套取 现金。事实上,该企业已在其他银行的帐户上屯 积了100万元存款。
Case 1.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商业银行。
2019年6月,甲公司因一笔出口业务需要支付给国外供应商货款,遂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甲公司将汇票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下简称“丁”)。
丁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将汇票交付给了戊公司(以下简称“戊”)。
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020年3月,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发现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于是向乙银行请求退款。
乙银行经调查,确认汇票系伪造,拒绝退款。
戊公司遂将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2.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属于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诈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二)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但甲公司并未发现汇票存在伪造,因此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乙银行:乙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有义务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汇票-案例分析

• 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2010年5月5日开出一 张50万元的商业汇票。B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 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 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 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 • C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以支付所欠工程款。D公司用此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 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 E公司于2010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 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①C公司以欺诈 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是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 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②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 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做成退 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
• 请问: (1)付款人能否以C公司的欺诈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 付票款,为什么? (2)A公(3)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 效力?
(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哪 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期限如何?
商业汇票案例

商业汇票案例商业汇票是商业信用工具的一种,是企业间进行结算和支付的一种重要方式。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详细介绍商业汇票的使用情况。
某公司A与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公司A向公司B提供一批货物,并在货物交付后30天内支付货款。
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和信任,公司B要求公司A出具一张商业汇票作为支付凭证。
在此过程中,公司A首先需要向银行申请开具商业汇票。
银行会根据公司A的信用情况和资信状况来决定是否同意开具商业汇票。
一旦银行同意开具商业汇票,公司A就需要填写商业汇票的相关信息,包括付款人、收款人、汇票金额、到期日等内容,并在票据上加盖公司公章。
随后,公司A将商业汇票交给公司B作为支付凭证。
公司B在收到商业汇票后,可以选择将商业汇票持有到期兑付,也可以选择在到期前将商业汇票转让给其他企业进行贴现。
无论哪种方式,商业汇票都能够有效地保障公司B的权益,确保公司A能够按时支付货款。
在到期日,公司B可以携带商业汇票到银行进行兑付,银行会根据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来进行兑付操作。
如果公司A拒绝支付货款,公司B可以凭借商业汇票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商业汇票在商业交易中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能够作为支付凭证,还能够作为一种信用保障工具,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因此,在商业交易中,商业汇票的使用是非常普遍的,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结算方式。
总的来说,商业汇票作为一种商业信用工具,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上述案例的介绍,我们对商业汇票的使用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相信在今后的商业交易中,我们能够更加灵活地运用商业汇票,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承兑汇票案例

承兑汇票案例
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开具的、由付款人承兑并承诺在到期日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承兑汇票的实际案例。
某公司向供应商购买了一批原材料,双方约定采用承兑汇票结算。
供应商出具了一张100万元的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6月1日,到期日为8月1日,票面背书指定了某银行。
公司在收到汇票后,先后进行了背书、保证和贴现等操作。
在票据到期日前,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了银行,并对该汇票进行了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对该汇票进行保证,表明在汇票到期日无法兑付时,公司愿意履行付款责任。
在票据到期日当天,公司未能按期兑付汇票,供应商将汇票持至指定银行进行兑付。
银行根据汇票背书人的保证,代为兑付了该汇票,并向公司追偿了100万元的款项。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承兑汇票在商业交易中的具体运作流程。
首先,出票人开具承兑汇票并约定到期日,收款人持票到期日向付款人兑付。
其次,背书和保证是承兑汇票中常见的操作,背书可以转让票据权利,保证可以增加票据的信用度。
最后,如果付款人未能按期兑付汇票,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或保证人追偿。
在实际操作中,承兑汇票的使用需要双方充分了解票据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项操作。
同时,出票人和收款人在交易过程中也需要注意风险控制,避免因未能按期兑付汇票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总之,承兑汇票作为一种常见的票据形式,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学习和了解承兑汇票的实际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票据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策略,提高商业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汇票出票案例

×年×月×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25万元的销售合同。
由于乙公司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为付货款便向丙某借款,并从丁银行申请到一张以丙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持该汇票到戊银行要求付款,但戊银行拒绝付款并出示了乙公司的电报。
原来,乙公司在销售时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还发现所汇款项是挪用公款,于是电告丁银行,丁银行立即通知戊银行拒绝付款并宣布汇票作废,退回丁银行。
戊银行依此拒付款项。
甲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事隔两个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丁银行无条件支付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相关费用。
(1)甲公司胜诉。
(2)出票人:丁银行
付款人:戊银行
收款人:甲公司
(3)主要问题:汇票的出票的效力。
(4)有效的汇票,银行无条件付款。
汇票当事人案例

汇票当事人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讲讲汇票当事人案例,保准让你们大开眼界!
你看啊,就说小李、小张和老王这三个人物。
小李呢,他着急用钱,就去找老张借。
老张说行啊,但你得给我开张汇票,这时候,小李就是出票人啦。
那老张呢,毫无疑问就是收款人呗。
后来老张要去跟老王做生意,他就把这张汇票给了老王,嘿,这下老王就成了持票人啦!
有一天,老王拿着汇票去兑现,结果银行说有问题,不给兑现。
老王那个气呀!这不就好比你满心欢喜去领一个大奖,结果人家告诉你不能领,那得多郁闷呀!老王就赶紧去找老张,老张也傻眼了,又赶紧找小李。
小李一拍脑袋说哎呀,我把个重要信息写错啦!你说这小李是不是太马虎啦!
然后呢,三个人就开始各种折腾,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老张埋怨小李,说你怎么这么不靠谱呀!小李一个劲儿道歉。
老王在那着急上火的,心想我这是招谁惹谁了。
这就像一场混乱的闹剧,三个人被这张汇票弄得团团转!
在这个例子里,汇票当事人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
小李作为出票人,可得仔细认真呀,不然就会给其他人带来大麻烦。
老张呢,在转让汇
票的时候也得谨慎点。
而老王,作为最后持票人,那真的是希望一切都顺顺利利,能拿到自己该得的。
我觉得呀,在汇票的世界里,每个当事人都得认真对待自己的角色,稍有疏忽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和麻烦。
大家可要引以为戒呀!千万别像小李一样犯错,不然真的会把事情搞得一团糟呢!
以上就是关于汇票当事人案例啦,是不是很有意思,也让你清楚了汇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呢!。
承兑汇票处罚案例

承兑汇票处罚案例
案例名称:承兑汇票违规行为案例
背景:小王是某公司采购部门的负责人,负责采购原材料和支付供应商的货款。
某天,他接到了供应商张先生的电话,要求提前收取货款。
小王本着公司合作的原则,同意了张
先生的请求并同意出具承兑汇票。
案情概述:小王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公司名义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0
万元的承兑汇票给张先生,背书给了张先生的公司。
案件进程:
第一步:发现违规行为
某日,公司财务部对账时发现了此笔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但并无相关记录,质疑其
真实性。
第二步:展开调查
财务部立即展开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通过检查证据,发现小王私自签发承兑汇票的
事实。
第三步:采取相应措施
财务部召集小王进行问询,并收集相关证据。
小王承认了他私自签发了该承兑汇票的
违规行为。
第四步:处理违规行为
公司决定采取以下措施对小王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1. 公司立即解除小王的采购部门负责人职务,并责令其停职接受公司进一步调查;
2. 小王需向公司赔偿因违规行为导致的100万元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向供应商张先生说明情况,并增加内部审批流程,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监控,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结论:小王的私自签发承兑汇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和声誉。
公司对小王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加强了内部审批流程和财务流程的监控,
以提高公司对类似行为的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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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案例案例一汇票诈骗案例1997年8月,我国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托收项下付款交单。
合同写明,允许分批装运胶合板。
按照合同规定,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
经检验A公司认为质量良好,对双方合作很满意。
但在第二批交货期前,新加坡B商向A公司提出:“鉴于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允许A公司对B商开出的汇票远期付款,汇票的支付条款为: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
但要求该汇票要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某市分行承兑。
承兑后,B商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在一年内交货。
A公司全部收货后,再付B商700万美元货款。
A公司对此建议欣然接受。
A公司认为只要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可以得到货物,并在国内市场销售。
这是一笔无本生意,而且货款还可以投资。
但A公司始料不及的是,B商将这张由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美国一家银行贴现了600万美元,从此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
事实上,B商将这笔巨额骗到手后就无影无踪了。
一年后,新加坡美国银行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付款。
尽管B商没有交货,承兑银行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善意持票人美国银行支付票据金额。
本票金额巨大,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报请上级批准,由我方承兑银行付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元而结案。
案例二A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B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
A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给B服装有限责任公司40万元的布料。
B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向A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一张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A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贴现给建设银行某分行。
后建设银行某分行向承兑行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
理由是:B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来函告知,因布料存在瑕疵,该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
建行某分行认为,该行是因为汇票贴现成为该汇票的善意持有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自己的票据权利。
于是起诉于法院,向A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
分析:银行的看法是正确的,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我国票据法中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就是说,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该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行票人;(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4)持票人取得的票所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案例三连续背书的汇票如何行使追索权1996年3月1日,上海甲公司以上海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商业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7月31日。
乙公司在接到该商业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浙江丙公司。
此后,江苏丁公司,上海戊贸易公司和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亦依次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了该商业汇票。
同年8月1日,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持该商业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
银行在接到该商业汇票后经查实,确认上海甲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款而将商业汇票退回给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
之后,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依法向其前手上海戊贸易公司进行票据追索,上海戊贸易公司在支付款项后又向其前手追偿,至江苏丁公司支付完票据款项100万元后,丁公司向浙江丙公司进行再追索。
浙江丙公司支付了票据款项中的75万元,上海甲公司支付了票据款项中的25万元。
之后。
浙江两公司依法向上海甲公司和上海乙公司就票据权利进行再追偿,但甲公司和乙公司拒绝偿付票据款项中的75万元。
为此,浙江丙公司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甲公司系汇票的出票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在完成票据行为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乙公司系汇票的背书人,在以背书方式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因此,在丙公司依法履行其偿付款项的义务后,其有权向其前手的乙公司行使追偿权,而乙公司也负有向丙公司支付款项的义务。
由于甲公司系汇票的出票人其因归队乙公司的偿付款项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而保证权利人票据权利和促进票据流通的目的。
案例四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木材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在一个月内向乙公司提供优质东北红松1000立方米,价值200万元,乙公司开给甲公司一张面额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开户行为丁银行。
甲公司因拖欠丙公司的货款,就将此汇票背书给丙公司。
甲公司按约交付了1000立方米红松,双方对质量没有异议。
但是乙公司的下家撤销了购买红松的意向,1000立方米红松就积压在乙公司的手上,也就无力付款。
当汇票到期时,丙公司向丁银行提示付款,但丁银行称乙公司的公司账上没有足够的存款,遂拒绝对该票付款。
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甲公司付款。
但是甲公司称:“我的1000立方米红松卖出去还没有拿到钱,你还来问我要钱。
没有这个道理啊,我卖了东西不但拿不到钱,还要自己贴钱。
”于是拒绝对丙公司付款。
分析:根据票据无因性,丙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有权利取得票据权利,可是因为乙的公司账户存款不足无法承兑汇票,那么持票人有权利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要求兑现票据利益。
也就是说,前手和出票人都有义务承兑汇票。
那么丙既可以选择向甲要求承兑汇票,也可以向乙要求,当然也可以要求甲乙两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中,如果甲承兑了汇票,可以向出票人要求追索,这也就是行使追索权。
案例五:读者唐先生问:我手上有一张共经6手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时银行发现第二手(B)背书给第三手(C)时,公司名为CC,现在承兑行要求我们持有二、三手公司证明背书连贯。
因对方都远在他省,现在第三手已出证明给我司,也已经多次发函给第二手,第二手公司则拖着不办。
请问我该怎么办?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永泉律师答:背书不连续是银行承兑汇票最常见的问题,主要是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
《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唐先生的汇票属于典型的“背书不连续”,因此银行拒绝承兑是正确的。
只要唐先生是以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承兑银行也应解付,即第2手和3手出具书面证明。
承兑行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给予解付。
但在第3手推拖的情况下,读者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1)要求上手(第5手,也就是给唐先生汇票的人)更换承兑汇票或退票;2)行使追索权。
首先,应要求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出具拒绝付款证明,银行应自接到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出拒绝证明,转交唐先生。
唐先生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唐先生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唐先生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间请求付款被拒,致使其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可通过行使追索权来满足其所享有的票据债权。
在第3手无法出具文件情况下,建议唐先生尽快采取行动,在6个月的期限内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条款:1. THE NUMBER,DATE AND ISSUING BANK NAME OF THIS L/C MUST BE QUOTED ON ALL DRAFTS IF REQUIRED。
本信用证的号码,日期和开证行的名称必须在汇票上注明。
2. ALL DRAFTS MUST BE MARKED 'DRAWN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 NO12345 DATED 20091116 OF KYONGNAM BANK' AND THE DOCUMENTS MUST ALSO INDICATE THE NUMBER OF THIS CREDIT.全部汇票必须注明:由信用证NO12345 DATED 20091116 OF KYONGNAM BANK'项下提款,及单据必须注明本信用证号码。
3. AT THE TIME OF PAYMENT, ONL Y 96.5 PCT OF INVOICE V ALUE WILL BE PAID TO THE BENEFICIARY AND BALANCE 3.5 PCT OF GOODS V ALUE (FULL PAYMENT) WILL BE DEDUCTED AS AGENT COMMISSION AND WHICH WILL BE PAID DIRECTL Y BY LC ISSUING BANK IN FAVOUR OF CELTON LTD., HONG KONG A/C NO.508-085370-274 OF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LTD. OCEAN CENTRE BRANCH. HONG KONG AND MUST QUOTE WITH THIS LC NO. (ALL RELATED CHARGES WILL BE DEDUCTED IN THE ACCOUNT OF DC BENEFICIARY)付款时,只能按照发票总金额的96.5%支付给受益人,其余的3.5%将被扣减,作为代理佣金,将由开证行直接付给CELTON LTD,HONG KONG A/C NO.508-085370-274 OF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LTD. OCEAN CENTRE BRANCH. 由受益人负担相关的费用也将被扣减。
4.A V AILABLE BY NEGOTIATION AGAINST BENEFICIAR Y’S DRAFTS DRAWN ON OURSELVES AT SIGHT, WITHOUT RECOURSE AND MARKED “DRAWN UNDER ×××LIMITED LETTER OF CREDIT NO.×××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汇票议付,我们见到受益人的汇票即付款,该汇票无追索权,并须注明:于XXX 银行有限公司之信用证XXX号项下提款。
5. THIS BEGING POERATIVE INSTRUMENT OF THE CREDIT NO MAIL CONFIRMATION WILL FOLLWO: WE HEREBY AGREE WITH DRAWERS, ENDORSER AND BONAFIED HOLDERS OF DRAFT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THAT THE SAME SHALL BE DUL Y HONOURED ON PRESENTATION.这是生效的信用证, 无需确认函. 我们在此向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具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和善意持票人承诺,如果提交了符合该证条款的汇票,我们会按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