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四章人才支撑第五章文化繁荣第六章生态保护第七章组织建设第八章城乡融合第九章扶持措施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村、涉农社区、农(林、牧、渔)场等。
第三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推动与全国同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乡村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doc

乡镇(街道)依托农经管理部门建立“农村财务代管中心”统一代理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
第六条村及以下不再设专职会计,只设出纳(报帐)员1名,协助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代管中心管理本级财务。
出纳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管理部门同意后上岗。
第十九条货币资金严格执行帐款分管制度,配备现金出纳报帐员,负责办理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
第二十条必须到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或信用社开设基本帐户,并预留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出纳(报帐)员私章。
同时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也必须预留印章予以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种现金、存款收支业务必须接受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开户银行或信用社的监督,不准多头开户和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第三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八条年初应编制本单位当年的财务收支计划,充分发挥计划的指导、控制和监督作用。
年度计划应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投资计划、管理费用、福利和公益事业日常经费预算、收入和使用计划、收益和收益分配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以及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等。
年度财务计划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且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代管中心设主任1名,由各乡镇(街道)农经农技站站长兼任,代理会计12名,档案管理人员1名,在乡镇(街道)现有在编农经业务人员中择优聘用。
所需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
第七条农村财务代管中心实行会计电算化,并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负责搞好代理记帐、代理会计档案管理及会计信息服务。
第五章专项资金及投资管理第十四条征地补偿款由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川办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其他相关补偿标准制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过程中,要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合理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在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时一并公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修订工作和技术方案要求每三年组织修订,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实施。
(二)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分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者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自主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
村级学习四川省集体经济条例的会议记录

村级学习四川省集体经济条例的会议记录
6月17日,龙梓社区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会议从制定的历史背景、现实意义、主要内容和亮点等四个方面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就如何立足职能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进行了交流探讨。
会议指出,《条例》是民法典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性法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会议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要争当学习贯彻的“带头者”,认真领会《条例》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通过x组理论中心组、三会一课、学习研讨、个人自学等形式掀起学习条例的热潮;要争做宣传推广的“推动者”,结合职能职责推动《条例》进社区,为《条例》实施营造浓厚法治氛围;要争做依法行x的“实践者”,为做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助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驾护航。
会议邀请xx锦沐律师事务所主任向阳律师就《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作专题辅导。
向阳律师对《条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入解读,重点讲解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职责,与村支部、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组织机构建设与职责等核心内容。
培训内容丰富、生动精彩、紧贴实际。
培训过程中,大家用心听、仔细记,会场秩序井然,学习气氛浓厚。
会议强调,《条例》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促进乡村振
兴具有重大意义。
全体镇村干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认真学习领会讲课的内容,并付诸于日常工作实践中去,不断提升创新意识和工作能力,共同推动全镇集体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发展壮大。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2020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尊重居民委员会的民主自治权利,引导、帮助居民委员会提高民主自治的意识和能力。
居民委员会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积极完成属于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负有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居民委员会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其成员人数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工作任务和经济状况确定。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5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7.30【实施日期】2001.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社(组)全体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农民共同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村集体资产投资举办或参股的企业等经济实体,以及依照协议享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其经营管理适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并通过其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行使经营管理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专门的组织具体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具体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指导与监督;所属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确权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二)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四)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五)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示例文章篇一:《说说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嗨,小伙伴们!今天我想跟你们聊聊一个特别的东西,那就是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
你们可能一听这个名字就觉得好枯燥啊,其实呀,这里面可有好多有趣又重要的事儿呢!在农村里,有好多土地、山林、鱼塘这些东西,它们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部分。
就好比一个大宝藏,这个宝藏不是金银财宝,而是能让大家过上好日子的资源。
以前啊,我老家村里的王大爷就跟我讲过他们以前承包土地时候的事儿。
那时候,管理可没现在这么规范。
王大爷说:“哎呀,娃娃呀,那时候就简单写个条子,说这块地你种着,给多少粮食或者钱就行。
”听起来是不是很随便呢?这就容易出问题呀。
比如说,张叔叔承包了村里的一片果园。
刚开始的时候,他和村里的协议就很模糊,没写清楚要是遇到自然灾害果子收成不好怎么办,也没说清楚能不能在果园里再种点别的作物。
结果呢,有一年下了一场大冰雹,果子掉了好多。
这时候张叔叔就和村里闹起来了。
他觉得自己太亏了,不想给那么多承包费;村里呢,觉得这是天灾,但是按照原来的约定也不能少收钱呀。
这就像两个人下棋,没有讲清楚规则,下到一半就开始互相指责了,多不好呀!现在可不一样啦,有了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
这个管理条就像是一个超级清楚的说明书,把大家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遇到各种情况怎么办都写得明明白白的。
就像给承包的事儿穿上了一件合身又结实的盔甲。
我再给你们讲个例子。
李婶儿想承包村里的鱼塘。
她去和村里签合同的时候,合同管理条就发挥大作用了。
合同里详细地写着,李婶儿每年要给村里多少承包费,这个费用是根据鱼塘的大小、鱼的产量预估来定的。
而且呀,如果鱼塘的水质出现问题,不是李婶儿故意破坏的,那村里要和李婶儿一起想办法解决,费用怎么分担也写得清清楚楚。
这就像两个人一起搭伙做生意,事先把怎么分钱、怎么承担风险都商量好了,大家心里都踏实。
我有个小伙伴叫小明,他问我:“这个管理条对我们小孩子有什么关系呢?”我就跟他说呀,关系可大了呢!如果农村的这些承包经营都乱糟糟的,那农村就发展不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者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自主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明确岗位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乡村振兴、林草、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组织成员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可以兼顾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其成员身份由村民会议确认,成立后其成员身份的取得或者丧失由成员大会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同时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体程序、标准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依照民主程序通过的成员身份确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载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三)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四)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查阅、复制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资料;(六)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以及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七)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八)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三)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服务活动;(四)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权益,保障成员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信息化手段等多种方式,为组织成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便利。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成,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二)制定、修改、废止本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规章制度;(三)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或者丧失事项;(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五)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六)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薪酬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奖励;(七)批准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八)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集体资产股份(份额)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九)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十)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
成员大会成员在召开成员大会期间不能直接参会的,可以书面委托本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其他成员代为表决,受委托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表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其他事项由组织章程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可以对成员大会召开形式、投票方式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组织章程中规定成立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但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项成员大会职权除外。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形成大会决议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每年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理事会由人数为三人至七人的单数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每年向成员大会述职。
理事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有权制止和反映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章程、财经纪律的行为,每年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人数为三人至五人的单数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成员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农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其薪酬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支出。
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受过刑事处罚的成员,以及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成员,不得参选理事或者监事。
理事和监事出现上述情况的应当辞职。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可以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需要,聘请职业经理。
职业经理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对理事会负责。
职业经理按照组织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可以联名提请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二十日内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章登记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国家规定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名称按照登记有关规定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设立登记申请;(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三)成员名册;(四)组织章程;(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六)住所证明;(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同意成立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载明下列事项:(一)组织名称、住所、资产情况;(二)成员身份取得、丧失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成员权利义务;(三)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四)成员代表大会的成立及其职责,成员代表的产生、数量、构成、任期以及成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五)资产经营、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制度和弥补亏损方案;(六)章程修改及组织变更、注销处理程序;(七)公开制度;(八)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登记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组织章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的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由需要注销的,应当结清债权债务,并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五章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损害。
农村集体资产具体包括:(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三)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四)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等投入,社会捐赠、群众自筹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成员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