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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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减少和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对发现的存在高风险隐患的单位,经核实后紧急挂牌、立案,以重点监管和约束的方式,督促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并对消除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办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1.企事业单位:包括生产企业、建筑工地、学校、医院等;2.政府部门: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3.其他:其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程序如下:1. 发现隐患:监管部门、群众、媒体等发现安全隐患,可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或报告。

2. 核实隐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举报或报告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3. 挂牌督办:对于发现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名单,并公示信息、挂牌督办,同时将挂牌督办事项通知相关责任单位。

4. 整改落实:被挂牌督办的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和计划,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5. 定期督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对被挂牌督办的隐患进行定期跟踪督办,对整改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并记录整改效果和问题。

6. 撤牌验收:被挂牌督办的单位应在整改完成后,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撤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撤销挂牌督办。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效果评估:1. 评估方式:对挂牌督办单位完成整改后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可以包括实地检查、现场核实、隐患排查等。

2. 评估内容: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被挂牌督办单位整改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宣传培训情况等。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3篇)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3篇)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导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各行各业的生产活动日益增多,对生产安全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推动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许多地方推行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对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第一部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背景及意义1.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人的过失、设备的故障、管理的失误等原因所造成的意外事件,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对受害人和其家属造成巨大的痛苦,还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2.挂牌督办制度的背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许多地方采取了挂牌督办制度。

该制度将生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通过挂牌督办实现对问题的精准化管理和高效化推进。

3.挂牌督办制度的意义(1)加强了对生产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使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重视生产安全问题,从而提高了对生产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了对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力度。

(2)提升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控能力。

通过挂牌督办制度,可以及时掌握各类隐患的排查情况,迅速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隐患整改,从而提升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控能力。

(3)促进了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

挂牌督办制度将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真正摆上了台面,倒逼各地各单位加大力度,迅速落实整改措施,使隐患得到及时解决。

【第二部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具体内容1.挂牌督办的程序和流程(1)隐患排查: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对生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评估,准确定位和把握隐患。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尊敬的领导: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各类生产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提出了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方案,以期有效防范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

现将方案详细说明如下:一、背景和意义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指在发现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相关部门通过挂牌督办的方式,对企业进行专项整改,并监督企业整改情况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有以下几个重要背景和意义:1. 防范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通过挂牌督办,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挂牌督办是一种对企业的强制措施,能够迫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措施的落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3. 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通过挂牌督办,相关部门能够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制度的基本内容1. 评估和挂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企业进行评估,并在评估结论中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评估结果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隐患、较重隐患和重大隐患。

对于重大隐患,相关部门将对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2. 整改要求和期限:对于被挂牌督办的企业,相关部门将制定详细的整改要求和期限,并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

整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施建设、操作规程修订、安全培训等方面。

3. 整改督办和监督:相关部门将组织专门的督办小组,对被挂牌督办的企业进行整改督导,包括对整改方案的审查和监督、对整改过程的检查和监督、对整改结果的评估和验收等。

4. 整改情况通报和公示:相关部门将定期通报和公示被挂牌督办的企业的整改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及时采取措施,对整改进展较慢或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惩处。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5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5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

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第九条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6篇)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6篇)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及时消除高发、多发和重大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五分公司高发、多发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一、高发、多发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着因其他因素再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有人员伤害,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或全部停工,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凡列重大隐患,一律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三、凡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认定后,上报分公司经理,同时相关部门下达局部或全部停工整顿,明确要求,限期整改,抓好整改跟踪落实。

四、凡被挂牌的重大隐患醒目,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按期消除。

在整改期限内,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分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项目加强对隐患整改的协调和日常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尽快落实整改工作。

五、隐患整改完毕,由重大隐患项目书面提出整改验收申请,职能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提出申请予以摘牌六、对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或确实有困难又未提出书面理由的由分公司统一管理整改,其费用从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支出。

并对该项目根据集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浙江省长城建设第五分公司____.01.15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二)一、质量安全部门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报项目领导确认后,实行挂牌督办,项目部按照确定时间、确定任务、确定人员、确定目标“五定”原则,已发落实整改。

质量安全部门应及时将存在的重大隐患所在区域向所有职工公告,并定期向员工公布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煤矿安全问题已亮起红灯。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当务之急。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

通过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全程督促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

四、制度内容1. 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煤矿发生严重事故的潜在风险或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

2. 重大事故隐患的申报和登记2.1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对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

2.2 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并将申报材料详细清单和整改方案报备。

2.3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煤矿企业。

3. 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3.1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通过审核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2 挂牌督办包括督促煤矿企业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负责人和时间节点,并将挂牌督办情况在煤矿企业公示。

3.3 挂牌督办期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定期组织检查,对煤矿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4. 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检查4.1 煤矿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应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4.2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煤矿企业整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4.3 整改工作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预警机制的建立5.1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煤矿事故隐患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系统,及时预警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2024年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3篇)

2024年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3篇)

2024年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一、质量安全部门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报项目领导确认后,实行挂牌督办,项目部按照确定时间、确定任务、确定人员、确定目标“五定”原则,已发落实整改。

质量安全部门应及时将存在的重大隐患所在区域向所有职工公告,并定期向员工公布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二、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施工部位或工程,由质量安全部门在存在重大隐患项目的隐患地点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位置、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重大隐患。

三、质量安全部门对挂牌整治的重大隐患进行督办。

把重大隐患挂牌整治纳入日常督办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督办工作,追踪隐患整改情况,质量安全部门对各责任工区重大隐患整治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汇报,并对少数责任施工队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现场督办,督促其将整改落实到实处。

四、凡被挂牌的重大隐患部位,在整改期限内,要按规定制定整改方案,想方设法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重大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重大隐患部位的工区长应加强隐患整改的协调和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五、重大隐患的治理实行分级挂牌、分级督办、分级验收的办法。

挂牌督办部位的工区依质量安全部门申请对挂牌督办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六、质量安全部门对重大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存在重大隐患的工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工区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七、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进度,督促工区按整改方案对重大隐患进行治理并彻底消除。

八、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

范围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治任务的,根据情况扣减安全生产考核分值,并由存在重大隐患的工区向质量安全部门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九、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工区应向督办质量安全部门提出复工验收申请。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2篇)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2篇)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____项目部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1)项目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2)施工队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3)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4)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

各参与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____项目部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

项目经理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分部经理对分部存在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____项目部应在项目经理带头,安全环保部组织,各部门配和情况下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特别是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

6.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

____项目部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5)治理时限;(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0.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分部部应及时将整改报告报监理单位及项目总部。

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1)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3)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4)预防措施;(5)其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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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____《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项目部应当对一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____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1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

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

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所承揽的全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巡视检查。

六、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公路水运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海)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

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

重大隐患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2及时主动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应对接报或了解到的重大隐患予以确认。

重大隐患一经确认,则由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给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或代建制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则下发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

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牵头单位组织隐患治理。

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八、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名称。

下发给下级部门的,要有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称;(二)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项目及标段的名称,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三)重大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四)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以及为保障安全需要停工的作业区域等;(五)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挂牌督办通知书转达给项目施工单位并告知项目监理单位。

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3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共同参与重大隐患治理整改,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过程的检查核实与整改督促。

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十、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经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时限;(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项目施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十二、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项目监理、建设单位以及本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4(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四)预防措施;(五)其他意见建议。

十三、整改报告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向督办单位提出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

实行项目总承包或代建制的,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

十四、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接到销号申请书起____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办。

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销号申请的依据之一。

十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管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加强社会监督。

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或项目,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实时信息。

十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逐步实施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

同时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好的5地区和企业给予奖励。

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法人约谈和行政处罚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从重追究责任。

6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桥上乡人民政府及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桥上乡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

即。

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桥上乡人民政府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第九条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

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十条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桥上乡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监站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五条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九条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条桥上乡人民政府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监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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