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实质要件的发展路径

合集下载

《国际商法》四

《国际商法》四

《国际商法》四本阶段我们将学习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一、如何理解海上保险的标的和范围。

(一)海上保险的范围的变化海上保险本来只是承保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有的风险和损失,后来根据海上保险当事人的约定和商业、保险惯例的发展,各国立法也允许海上保险扩展到与航海有关的内河与陆上的风险和损失。

(二)海上保险的标的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的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应负的责任等等。

具体包括: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包括哪些?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通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必须是首先取得了保险人的资格,并且还应当具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资格。

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他人的利益或两者兼有而订立海上保险合同,但他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

若投保人为自身的利益投保海上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当事人,但若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就是另一个当事人。

我国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两种主体不能分离。

4.其他关系人其他关系人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按照英美的保险业务惯例,多数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经由保险经纪人之手。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巩固练习题(第三十二期)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巩固练习题(第三十二期)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巩固练习题(第三十二期)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范的种类。

选项A是根据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方式进行的区分;选项CD,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划分,可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点评】(1)委任性规范是指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则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比如说“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准用性规范是指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比如“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考察知识点法律规范的种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倾销措施。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考察知识点反倾销措施3、(P559、562)对于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分别有不同的规定,下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经常项目,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非生产及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及贷款等。

选项C是经常项目。

考察知识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4、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获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许可的境内金融机构,可以使用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此即所谓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制度。

《票据法》课件:第二章 票据行为

《票据法》课件:第二章 票据行为

第二章 票据行为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这里说的票据抗辩的限制,是针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与 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不能用于对抗持票 人的票据权利请求,又称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其目的是要保护 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人的票据权利,保障票据的流通。
九、票据丧失与补救 (一)票据丧失
第二章 票据行为
(六) 票据权利的消灭 1.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如清偿、抵销、免除、追索权的丧失。 2.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 (七) 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第二章 票据行为
五、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一) 票据的伪造。
案例
1.概念。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可分 为:(1)票据本身的伪造。(2)票据签名的伪造。
第二章 票据行为
案例1 甲公司对丙公司负有800万元债务,债务履行期
限为1998年12月1日,乙公司是该债务的保证 人。1998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谋,捏造 了购销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即期商业汇票 一张,金额800万元,甲公司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 某银行申请承兑。银行审查甲公司账户后,发现账户 资金充足,故对该汇票予以承兑。乙公司于1998 年12月11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 随后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甲公司经营不力且账 户资金不足,拒绝承兑汇票。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 求银行兑付该汇票。
2.变造的效力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
第二章 票据行为
对于变造的效力: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 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 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 据 行 为

票 据 行 为
(3)记载事项
4
三、票据的伪造
(1)概念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伪造有两 种,一是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即伪造票据本身; 一是假冒他人名义而实施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主要是伪造票据上的签名,如盗用出票人的印章或摹仿他人的 笔迹签于票据之上。
(2)法律后果
3
二、票据行为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 票据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实质要件,也是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 要件,包括两个方面。 1) 行为人的票据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2.形式要件 1)书面形式。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 才能生效。 2)签章。签章(签名、签章、签名加签章)是每个 票据行为的共同要件。票据具有文义性,只有签章才 能确定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承担责任的人也必须是签 章人,签章是票据行为最重要的形式要件。
日内瓦统一法系的原则为持票人仅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的 权利。英美法系则认为,伪造的背书是无效的。
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 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 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伪造人因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 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其伪造票据而构成侵权行为或犯罪,都 不是票据法的问题,伪造人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即民事、刑 事和行政责任。
5
四、票据的变造
(1)概念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 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2)法律后果 多数国家票据法规定,票据在变造之前和变造之后都 有效。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 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 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 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 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三编 商法相关制度 ——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三编 商法相关制度 ——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二、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类型
(二)票据行为成立与生效
1.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
(2)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15
单选)
(3)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签章
自然人签章
பைடு நூலகம்
(2)用于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3)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不限于法人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 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
以开立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支取现金。
各种专项资金账户,包括:
专用存款账户 社保基金;
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管理与使用
党团工会的组织机构经费等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了解)
撤销规则
①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 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撤销时应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撤销日期
并签章,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②存款人超过资金转入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对外支付; ③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或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 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
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章
单位签章
①银行的签章,可以是公章或票据专用章;
②其他法人或者单位的签章,可以是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①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签章不合法的后

票据法第4次——票据行为要件

票据法第4次——票据行为要件
意思主义 VS. 表示主义 《票据法》第4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 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 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的形式性要求 实质合法性: 目的和内容的合法性 VS. 票据行为外观
(三)票据签章
1、签名 2、盖章 3、签名+盖章
4、法人签章
签名注意事项:
1、应当为签名人的本名; 2、签名应当完整; 3、票据行为人应亲为签名; 4、签名可为手写,也可为只盖印章; 5、在票据上共同签章的,共同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连带 责任; 6、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必须采取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个人章的做法。
案例一:
王某(15周岁)之父开设一商品批发零售中心。 1998年7月5日银河家电城从该中心购货一批,价值1000 元,并向王某父亲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付款人为工商银 行河东办事处,出票人是银河家电城。第二天,王某偷偷 将其父收到的转账支票以及其父印章盗出,到百货商店购 买脚踏车一部,并将该转账支票加盖其父印章后背书转让 给百货公司。3天后,王某父亲因找不到支票而以该支票 遗失为由,通知银行挂失止付。 百货公司于支票出票日后第8天,到付款银行办理转 账,得知该支票已被挂失止付。在向河东办事处请求付款 未果的情况下,百货公司于当月25日以河东办事处、银河 家电城以及王某之父为被告提起诉讼。 试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一)票据书面
即票据用纸。严格、明确地规定票据书面用纸的质地、 格式和记载所用的笔墨。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刷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要求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35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技术要求 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 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 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第120条:签发支票时所使用的笔墨,必 须是碳素墨水或墨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一、关于票据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这是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实质要件的规定。

票据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它同样是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涉及到双方或者是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票据行为应当符合民法上对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基本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商品经济是一种以利润为诱导的、为他人而生产的经济,利润最大化是每个市场经营主体追求的目标。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商业投机行为、商业欺诈行为蔓延,严重的破坏了市场秩序。

因此,市场呼唤诚实信用,票据市场也不例外。

《票据法》第10条第1款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基本原则,把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和必须给付对价作为票据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充分考虑了票据活动的民事性。

我国票据法第10条、21条、74条、88条、89条等条文,在签发票据、取得票据、转让票据等问题上,十分强调原因关系,实际上这是票据法在追求票据使用的方便、高效的同时,对票据运作的安全所投入的关注。

通过这些规定,使得不具有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之间签发、转让票据时,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第10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不正当的票据行为,纯洁票据市场,所以,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这一款规定,也是在目前我们票据市场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规定。

毕竟我们的票据市场相对于西方来说,还是很幼稚的,因此,有必要规定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并且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对价。

这一规定,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问题。

"必须给付对价",指的是与票面金额相等的价格;而"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则可能高于票面金额,也可能少于票面金额,当然也可能等于金额。

票据法自考题-8

票据法自考题-8

票据法自考题-8(总分:12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填空题(总题数:20,分数:38.00)1.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 1承担票据责任。

(分数:1.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签章人)解析:2.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承兑的记载事项,包括______、______和______三项。

(分数:3.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解析:3.在通常情况下,汇票在取得进行提示请求承兑的期限内,经提示承兑受到拒绝时,则可作成______从而行使______,而未如期提示承兑,则可能丧失相应的权利。

(分数:2.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拒绝证明追索权)解析: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 1,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 2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分数:2.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抗辩事由)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抗辩事由)解析:5.基于出票行为,出票人产生______债务,收款人或持票人取得______权利。

(分数:2.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票据票据)解析:6.在通常情况下,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______受到拒绝和______受到拒绝。

(分数:2.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解析:7.票据上的签名,应该为该当事人的______。

签名或签他人名称应书写______。

(分数:2.00)填空项1: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本名全名)解析:8.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持票人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期限内进行承兑,如果被拒绝承兑,则可保全对 1的追索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票据行为实质要件的发展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两岸学者的票据法论著以及日本学者的观点,绝大多数称票据行为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①并且实质要件一般被认为包括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真实。

当然,也有极少数学者回避使用实质要件的说法。

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刘甲一先生在其《票据法新论》一书中,是在“票据行为”章以“民法上关于法律行为之原则对于票据行为之适用”一节,来讨论票据能力和票据意思表示欠缺和瑕疵对民法规则的有限适用,从其内容表述来看,此两者完全不具有票据行为的要件意义。

大陆学者从谢怀栻先生者众,即票据行为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言票据行为要件而不论实质要件者极其少见,仅有董安生主编的《票据法》在“票据行为的要件”一节,并不提及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而是认为《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中所要求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完全适用于票据行为的成立生效。

②日本学者越来越多地将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主要从记载事项和交付等形式要件的角度)和票据能力、意思表示区别开来,后两者并不作为票据行为的要件考虑,而是从与民法上相应规定的关系考虑,以及应顾及票据行为的特殊性,阐述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欠缺或存在瑕疵时,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法律效果,而不是简单地导致票据行为无效,③亦即这些因素不再作为实质要件考虑。

如上,一直以来,认为票据行为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观点占绝对的主导地位,少数说也并没有公开否定票据行为实质要件的存在,但毕竟排除了所谓实质要件作为票据行为的要件,尽管这种声音是微弱的。

如果称之为要件,缺之则行为不成立或无效等。

因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抽象性、独立性等特征,形式要件具有要件意义自不待言,所谓实质要件真的不可或缺吗?比如,没有票据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效果是导致票据行为无效吗?如果不是,它们就不能称之为票据行为的要件。

澄清这一问题,今后的票据法教科书在“票据行为的要件”部分是不是可以不再讲所谓实质要件,其结论对于票据法的立法和法律适用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二票据能力的要件意义质疑
(一)票据能力有无的判断标准
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

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如何判断,日内瓦法系票据法和中国两岸票据法本身并不作规定,而依照票据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遵照民法的规定。

英美票据法表述略有不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103条规定:为本法特别规定所取代者除外,法律原则和衡平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有关缔约能力……)应作为本法规定之补充。

英国《票据法》关于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第22条第1项前半段就规定:汇票当事人承担责任之行为能力与缔结合约之行为能力同。

如此看来,英国法的规定依然适用票据法与民法的关系法则,美国则类似。

关于票据能力,自然人和法人会有很大不同,下面我们分别考察。

1.自然人票据能力的有无
从世界范围来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所有自然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也就具有票据权利能力。

但行为能力对于不同的自然人,会因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而不同。

一般地,按照行为能力的标准,自然人可以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原则上,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同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具有票据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具有或仅具有限制的票据行为能力。

与此不同,我国票据法基于立法当时的票据实践基础和保护票据交易安全的考虑,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于是,在我国大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属无票据行为能力人。

2.法人票据能力的有无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一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清算完结。

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如自然人那样的因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所作的限制,也就是说,法人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在权利能力范围内即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⑤因此,法人人格意义上的票据能力是不受限制的,即凡法人就具有票据能力。

但是,不同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是否应予限制却是民法在立法上和理论上分歧很大的一个问题。

立法上,以德国、瑞士为代表,不对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限制,而前苏联1964年颁布的《苏俄民法典》第26条规定:“法人依照其规定的活
动目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日本《民法》第43条规定:“法人依照法令的规定,在章程或捐助行为规则规定的目的范围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我国台湾现行“民法典”第26条前段规定,“法人于法令限制内,有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能力。

”学理上,拉伦茨说过:“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是有限制的。

”⑥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前者就一般的权利得为其主体资格,后者就特定的权利得为其主体资格。

法人的权利能力有三个方面的限制,即因性质之限制、因法令之限制和因目的之限制。

⑦我国大陆学者多从之。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应加以限制,梅迪库斯就曾说到:“提出法人仅仅具有‘限制(相对)权利能力’的观点,实在有点得不偿失。

因为一个自然人同样也不能作为保险人出现。

尽管如此,没有人说自然人享有限制权利能力。

”⑧又有学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权利能力概念的含义理解不同,权利能力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权利能力,都有法律人格;另一种含义是指特定范围的权利能力,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是指特定范围的权利能力的限制。

⑨笔者认为,在当今对法人权利能力缓和解释的背景下,已经不能简单地用诸如法人的性质、目的等限制来判断某一行为法人权利能力的有无。

除公法人的权利能力要受其性质、目的的限制,私法人权利能力特定范围的限制应仅指法律的禁止性限制。

如按我国的立法实践,1987年《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的“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被认为包含了对企业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