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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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八种常见票据行为

汇票的八种常见票据行为

汇票的八种常见票据行为I. 引言汇票是一种常见的票据,它可以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押金等。

在使用汇票时,需要注意一些常见的票据行为,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

本文将介绍汇票的八种常见票据行为。

II. 汇票的定义和基本要素汇票是指由付款人(出票人)向收款人(持票人)开具,要求第三人(承兑人)按照规定时间和金额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货币工具。

汇票包含以下基本要素:1. 出票人:开具汇票并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 收款人:享有支付权利的持票人。

3. 承兑人:对汇票承担支付责任的银行或信用机构。

4. 付款期限:指规定的支付日期。

5. 付款金额:指规定的支付金额。

III. 汇票的八种常见票据行为1. 开立汇票时应当填写完整有效信息开立汇票时,应当填写完整有效信息,包括出/入账银行名称、账号、地址、电话等,并签名加盖公司公章。

否则可能会导致无法承兑或无法兑现。

2. 确认收到汇票后应当及时验票收到汇票后,应当及时验票,核对金额、期限等信息是否正确。

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联系出票人协商解决。

3. 汇票到期前应当妥善保管汇票到期前,应当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或损毁。

如果汇票丢失或损毁,可能会导致无法承兑或无法兑现。

4. 汇票到期后应当及时兑现汇票到期后,应当及时兑现。

如果逾期未兑现,则可能会导致承兑人拒绝支付或者支付利息等额的罚款。

5. 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持有汇票的人可以将其背书转让给其他人。

背书转让需要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注明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等信息。

6. 承兑人可以拒绝承兑承兑人有权拒绝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注明拒付理由。

此时出/入账银行需要与承兑人协商解决。

7. 汇票可以提前支付或部分支付如果出/入账银行同意,汇票可以提前支付或部分支付。

此时需要在汇票上注明提前支付或部分支付的金额和时间等信息。

8. 汇票可以被撤销在汇票未到期前,出票人可以向承兑人申请撤销汇票。

此时需要出/入账银行与承兑人协商解决。

IV. 结论汇票是一种常见的票据,但在使用时需要注意一些常见的票据行为,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

票据行为复习内容

票据行为复习内容

第 05 讲票据行为知识点 4: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含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不包含付款和提示付款〕。

〔一〕出票〔二〕背书(推断题)〔2022 年〕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票据反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此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背书。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条件背书是指背书附有条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不属于附条件,属于限制背书。

(单项选择题)依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

粘单上的第—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该记载人是〔〕。

A.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被背书人B.粘单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C.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背书人D.票据持票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粘单上的第—记载人是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背书人。

(多项选择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法向 W 银行取得贷款。

贷款到期,乙公司归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

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托付收款背书,托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依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 银行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D.丙公司托付收款背书(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非转让背书包含托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三〕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单项选择题)〔2022 年〕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 3 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

A.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B.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C.自出票日起 6 个月内D.自出票日起 2 个月内(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推断题)〔2022 年〕付款人对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附条件承兑。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第3单元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本单元考点清单考点1 票据的分类(★)(P339)(一)汇票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汇票根据出票人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银行汇票(P364)(1)出票人VS 申请人VS 收款人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②申请人为办理资金结算,可以将一定款项交给银行,申请其签发银行汇票。

③收款人可以是申请人所指定的、在交易关系中享有收取一定金额之债权的相对人,也可以是申请人自己,或者当申请人是单位时,以申请人经办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收款人,进而由其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交易关系中的债权人。

【提示】只有申请人成为收款人,才可能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出票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汇票签发给相对人或经办人员,申请人就只是票据关系人,而无法成为票据权利人或票据债务人。

(2)出票金额VS 实际结算金额①银行签发银行汇票时,基于所收妥的金额填写“出票金额”。

②银行汇票申请人在取得汇票后,由其自己或者取得汇票的相对人根据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另行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其数额不得超过出票金额。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实际结算金额”才是票据权利人有权请求支付的金额,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3)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解释】见票即付,是指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即应付款;其实质是以提示付款日为到期日。

3.商业汇票(1)商业汇票由银行之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票人。

(2)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3)根据商业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不同,商业汇票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案例1】(P340)甲医院拟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药品,总价150万元。

如果甲医院选择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款,则可以签发一张以甲医院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甲医院的开户银行(X 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将其交付给乙公司。

票据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票据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票据⾏为的种类有哪些
票据⾏为的种类
票据⾏为有⼴狭⼆义,狭义之票据⾏为,含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五种。

⼴义之票据⾏为,除上述五种外,尚有付款、(⽀票的)划线、参加付款、(本票的)见票、(⽀票的)保付等⾏为。

票据法上通⽤狭义,将其他⾏为称为“准票据⾏为”,本书从之。

五种票据⾏为中,出票、背书为各种票据同有⾏为,承兑、参加承兑是汇票特有⾏为,保证是汇票、本票都有的⾏为。

票据法学上将这五种⾏为分为两类,⼀类是出票,称“主票据⾏为”或“基本的票据⾏为”,它是其他各种票据⾏为的基点。

另⼀类是其他四种⾏为,通称“从票据⾏为”或“附属的票据⾏为”,它们以出票⾏为为前提,只能在已经签发的票据上实施。

两类票据⾏为虽有主从之分,但各⾃独⽴发⽣效⼒。

然⽽,由于出票⾏为是创造票据的⾏为,出票⾏为有效的,票据才有效存在,其他票据才有实施基础。

如果出票⾏为⽆效,票据即⽆效,⽽且这种⽆效是⾃始、当然、确定地不⽣效⼒,当事⼈事后追认也不能改变⽆效状态,在此情形下,出票后的其他附属的票据⾏为亦随之⽆效。

中国《票据法》对出票、背书、承兑三种⾏为有其定义,对参加承兑未作规定,虽规定了票据保证制度,但未给保证定义。

依《票据法》:
出票是指出票⼈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的票据⾏为。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票据⾏为。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承诺在汇票到期⽇⽀付汇票⾦额的票据⾏为。

保证是票据债务⼈之外的⼈为担保债务的履⾏⽽在票据上记载担保⽂字并签名的票据⾏为。

票据行为的种类规定

票据行为的种类规定

一、票据行为的种类规定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

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

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

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

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

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二、票据行为的性质是怎么样的前文已经指出,票据行为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

那么,票据行为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呢?它究竟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契约行为?对此,各国票据立法和票据法理论一直存有争论,至今仍莫衷一是。

票据法复习资料

票据法复习资料

票据法复习资料∙商事交易经常发生于异地之间,有关款项或经费需送往异地,直接携带或运送金钱,极为不便和不安全;用票据输送款项,则简捷安全。

∙ 1 票据在法律上的分类:①以是否为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为标准,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票据;②汇票、本票、支票;③以票据行为的发生地和适用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境内票据和涉外票据;④以出票人为标准,分为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

∙票据在学理上的分类:①以票据关系中的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为标准,分为委付证券和自付证券;②以票据的授受是依据信用还是现实资金关系,以及票据的支付期限为标准,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③以票据出票时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为标准,分为记名票据和无记名票据;④以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完全为标准,分为完全票据、不完全票据和空白票据。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2 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①汇兑工具。

商事交易经常发生于异地之间,有关款项或经费需送往异地,直接携带或运送金钱,极为不便和不安全;用票据输送款项,则简捷安全。

②支付工具。

有信誉的票据,在相当意义上即意味着票据上所记载数额的金钱,商事交易和社会生活中,不以现金进行付款,而用票据交付时,票据即发挥了支付工具的功能。

③信用工具。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

商事交易中,交易与付款同时进行,为现货交易;交易与付款不同时进行,而是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期日后再给予付款的,接受将来再给予付款的交易人,是基于对付款人的信用而接受表示将来付款的票据,远期或定期票据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

背书**方式发明后,票据信用从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展到社会的信用。

票据行为的特征、性质和分类

票据行为的特征、性质和分类

票据行为的特征、性质和分类李绍章在票据法学上,票据行为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说。

从严格意义上讲,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

学者多称此为狭义的票据行为。

与此相对应,广义上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一般认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为,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行为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所共有,承兑和参加承兑仅限于汇票,保付仅见于支票。

我国现行《票据法》未对参加承兑和保付作出规定,因此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则除了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更改、涂销、禁止背书、付款(为三种票据所共有)、划线(仅限于支票)、见票(仅限于本票)等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特征从票据行为的概念可以看出,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因此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

但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特征相比,还具有自身的特点。

我们认为,要式性与文义性是票据行为的外在特征,独立性与无因性是票据行为的内在特征,兹分析如下:1.外在特征之一:要式性——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有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之分,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形式自由原则,即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

而票据行为作为商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这首先是由票据的要式性决定的,在根本上是由票据的高度流通性所决定的。

只有将票据行为规定成具体、明确的要式行为,才能保证票据形式、内容统一,使交易方在票据流通中清楚地确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从而方便授受,提高流通的速度与效率。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1)票据行为形式的要式性。

每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口头形式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不允许变更。

票据有哪些分类

票据有哪些分类

票据有哪些分类具有流通性的书⾯债权债务凭证。

即票据以书⾯形式载明债务⼈按照规定条件(期限、⽅式等)向债权⼈(或债权⼈指定⼈或持票⼈)⽀付⼀定⾦额货币的义务。

下⾯,店铺⼩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票据是⼀种信⽤⼯具,具有法律效⼒,其转让需要通过具有法律效⼒的票据⾏为⽅可实现。

票据可以分为商业票据、融通票据、银⾏票据等⼏⼤类。

①商业票据,是商业信⽤中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书⾯凭证。

主要有期票和汇票两种。

商业票据的转让要经过背书,背书⼈负有与持票⼈相同的对票据进⾏⽀付的法律责任。

通常商业票据的持有者将其提交银⾏贴现,以取得现款。

②融通票据,⼜称⾦融票据,是专为融通资⾦⽽签发的票据。

当事⼈双⽅达成协议后,由需要融资的⼀⽅作为债权⼈签发票据,另⼀⽅则作为债务⼈予以承兑。

需要融资的⼀⽅可持已承兑票据通过贴现等⽅式获得资⾦;⽽于票据到期前将款项送交承兑⼈以备清偿。

融通票据的流通不反映真实商品的周转。

③银⾏票据,是由银⾏签发或由银⾏承担了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银⾏本票、银⾏汇票等;⽀票和银⾏券就其银⾏债务凭证的属性⽽⾔,也是银⾏票据。

票据的主要形式有:期票。

由债务⼈向债权⼈开具,承诺在约定期限偿付⽋款的债务凭证。

期票在到偿付期限之前,经债权⼈背书后可以转让,也可以向银⾏申请贴限。

期票的每次转让均须经过⼀次背书,在出票⼈到期不能偿付情况下,背书⼈向有偿付责任。

汇票。

由债权⼈对债务⼈开具,命令债务⼈⽀付⼀定款项给第三者或持票⼈的⽀付命令书。

它⼜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汇票。

本票。

以出票⼈本⼈为付款⼈的票据,⼀般为银⾏所签发,有些由邮政部门、市政机关及私⼈公司所签发。

本票可以⽤作流通⼿段和⽀付⼿段,也可向出票⼈兑取现⾦。

票⾯载明受款⼈姓名的为记名本票,否则为不记名本票;票⾯上规定有票据期限的为定期本票,否则为即期本票。

⽀票。

存款户向银⾏签发,要求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上按⼀定⾦额付款的凭证。

⽀票可以按照其期限、形式、⽤途等划分为记名⽀票、不记名⽀票、现⾦⽀票、转账⽀票、保付⽀票及旅⾏⽀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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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以推知:任何以口头形式所为的 票据行为均属无效。
如何填写票据,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如:
【法条参考】《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 第35条;《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120条 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票据 管理部门,对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 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予以规定。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统一格式的票据。签发支票原则上应使用 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章(4个1)
熟记一句话:载文收场是签章!行为共素是 签章!
理解一原则:谁签章,谁负责
【法条参考】《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 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 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 任”。
懂得一规则:签章的规则
我国《票据法》第7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在票据上 的签章,可以是签名,也可以是盖章,还可以是签 名加盖章。对于法人和其它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 上的签章,该条第2款规定,“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 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亦即,法人或者其它单位之签章,不但需要在 票据上加盖公章,而且还必须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二者缺一不可。此外,该条第3 款还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 本名”,即为身份证上使用的姓名。行为人在票据 上签名时不能只签姓不签名,或者只签名不签姓, 不能使用别名、代号、乳名、笔名或自行设计的符 号等来签名。
但是流通性如何考虑?相对的无因性如何体现?
所以,有的学者所言极是,即:
“票据是文义证券和无因证券,票据经常在 不特定的多数人之间流通,因此为了保护善 意第三人的权利,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更 强调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客观的、规范的 解释。这样,民法上有关意思表示无效或可 撤销的规定,不适用或只能有限制地适用于 票据行为”。
主讲人:袁远
德华是一个8岁的小男孩,为一名著名的童星, 年收入3千万。家中有很多空白支票(汇票、本 票)。一天他开始在其上写字,因为知道自己有 钱,于是在该支票上“金额”处写上了500万, 收款人空白,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将这张支 票赠送给了暗恋已久的另一知名女童星赵晓薇(7 岁)。后二人父母发生纠纷。德华父母要求返还 该支票,赵父母主张赠与行为成立,另根据票据 行为无因性理论,不返还票据。
四、票据行为的分类
关于票据行为的分类,可以直接按照我国现 行《票据法》的规定,从票据立法确立的票据行 为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狭义上的几种常见票据行 为,如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但从票据法学 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票据行为作出 不同的划分,兹介绍如下: 1.广义票据行为与狭义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 据行为的涵义作出的划分。前文在分析票据行为 概念时,已经提到了票据行为的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 加承兑、保付等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了这六 种行为以外,还包括一些准票据行为,如付款、 参加付款、见票、划线、变更、涂销等。
基本要点
➢ 第一,票据行为的内容与形式同一性。
➢ 第二,我国《票据法》第3条所谓“票据活 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侵害社会 公共利益”之规定解读:
解读一:票据行为形式要件应合法
解读二:票据行为发生原因不应违背法律法 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说的是票据上的违法行 为人应当对其所为的票据行为承担票据法上 的票据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其对违法行为承 担其它法律责任。
2.基本票据行为与非附属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据 行为的性质所作出的划分。基本票据行为,又称主要 票据行为,是指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也称从票据行为,是指在出票行为完 成的基础上,在已实际存在的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 即出票行为之外的其它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保 证等。
3.共有票据行为与独有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据行 为所涉及的范围所作出的划分。各种票据的共有行为 有出票、背书和保证,为汇票所独有的票据行为有承 兑与参加承兑,为支票所独有的票据行为主要是保付。
2)法人及其他组织
《票据法》对此并无限制,在第7条第2款 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 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二)票据行为的意思方面
虽然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 要件之一,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因而 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则原则上也适用于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 也必须符合票据法律规定,即合法、真实 或无瑕疵。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构成要件四要件)
1、书面。来源于文义性
另需说明的是,书面的刑事法律规定的很严 格。如: 【法条参考】《票据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
另外,有的票据行为须记载在票据的正面, 有的则必须记载在票据反面,还有的可以记载 在票据的粘单上。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能力与意思,构成了法律行为的实质要 件,当然也构成了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般 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有效要件,如行为人具备 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同时,票据行为又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还 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别要件。在票据法 理论上,前者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后者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参考书】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2页。
(三)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Nhomakorabea1、行为合法性介绍
两方面的内容——内容合法与形式合法
1)形式合法:完全可以在票据行为要件中 的形式要件处得以体现。而无须单列出来。
2)内容合法:因为票据行为不具备实质内 容,不反映交易之真实状况,因此无需考虑 内容合法问题。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等票据行为本身之内容是否合法,实际上就 是票据行为之形式是否合乎票据法律规定。
我国票据法并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行 为。
(一)票据能力方面
1、权利能力:具有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 据义务的资格。 法无明文规定限制即自由。
2、行为能力:通过独立的票据行为,获得 票据法上的权利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的资格。
法律明文规定:
1)自然人
我国《票据法》对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 力作出了明确限制。该法第6条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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