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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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自考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自考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票据法中所指的票据主要包括哪几种类型?A. 支票、本票、汇票B. 支票、本票、债券C. 支票、汇票、债券D. 支票、本票、股票答案:A解析:根据票据法的定义,票据主要包括支票、本票和汇票三种类型,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2. 下列哪项不属于票据的基本特征?A. 无因性B. 流通性C. 要式性D. 随意性答案:D解析:票据的基本特征包括无因性、流通性和要式性。

随意性并不是票据的基本特征,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票据法,以下哪些行为是合法的?A. 转让一张已经过期的支票B. 背书转让一张汇票C. 承兑一张出票人签名不完整的汇票D. 贴现一张未到期的本票答案:B D解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让已经过期的支票是无效的,因此选项A 是不合法的。

背书转让汇票是合法的,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

承兑出票人签名不完整的汇票也是无效的,因此选项C是不合法的。

贴现未到期的本票是合法的,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三、判断题1.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无条件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对/错)答案:错解析:票据的持票人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时,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如票据未过期、背书连续等,因此不能无条件要求支付。

四、简答题1. 请简述票据法中关于票据抗辩的限制。

答案:票据法中关于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付款人对于票据上的伪造、变造等情形可以提出抗辩。

- 付款人可以对票据上的签名、印章等提出抗辩,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 付款人对于票据的背书不连续或者存在其他明显瑕疵可以提出抗辩。

- 付款人对于票据的金额、日期等记载事项有异议时,可以提出抗辩。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用于支付货款。

乙公司在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

丙公司在汇票到期前将汇票贴现给了丁银行。

汇票到期后,丁银行向甲公司请求付款,甲公司以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交易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

国际结算重点名词解释

国际结算重点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国际贸易结算: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体系。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有价证券之父)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命令。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顺汇: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同一个方向,是由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的使用将汇款汇付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

逆汇: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反方向。

是由债权人通过出具票据委托本国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汇票金额的结算方式。

电汇(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换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者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信汇(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票汇(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换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者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托收: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

包括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基本形式。

光票托收: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票据的托收。

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卖方,汇票则委托银行托收。

常见的有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和商业汇票等。

跟单托收:是随货运单据的托收,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将汇票(也可以不要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简答题

国际结算简答题

国际结算简答题1.票据的基本特征及功能【1】基本特征:(1)设权性:票据做成后经过交付,就创设了对于给付一定金额的请求权,并由此派遣吐出一系列有关权利。

基本上,这种权利分成两种:退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无因性: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到先前的原因关系存有是否影响。

(3)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4)流通性: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过背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受让给后手,相关手续方便快捷但效力明晰。

(5)可追索权: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抗拒持票人为保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同所有票据债务人控告、追缴,建议获得票据权利。

【2】功能:(1)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传统功能。

(2)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

(3)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

(4)融资功能2.票据犯罪行为的含义及具体内容【1】含义:一张票据从开立到正当付款而注销,需要经历一系列的步骤,我们一般将这些步骤称为票据行为。

【2】具体内容:票据犯罪行为分成狭义票据犯罪行为和广义票据犯罪行为。

(1)狭义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基础):简称票据行为,它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则表示而出现的适当法律效力的犯罪行为,被称作票据的法律犯罪行为。

包含付款、背书、汇票、确保、保付、出席汇票六种犯罪行为。

(2)广义票据行为(法律行为或其他票据行为):统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出现、更改、歼灭的各种犯罪行为。

它除了包含狭义票据犯罪行为外,还包括提示信息、退款、退还、追缴等犯罪行为。

3.详述PR内江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其特点【1】关系:(1)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2)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

(3)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

(4)收款行及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2】特点:(1)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最大特点就是“收妥付汇,注册资本三千万两”。

票据的基本特征

票据的基本特征

票据的基本特征
票据的基本特征
(⼀)设权性(right to be paid)
票据⼀经设⽴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随之⽽确⽴。

(⼆)⽆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指票据⼀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四)流通性(negotiability)?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过背书,交付⽽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续简便但效⼒明确。

(五)可追索性
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票据的付款⼈或承兑⼈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起诉、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

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传统功能。

2、⽀付功能。

⽀付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

3、信⽤功能。

信⽤功能是票据的核⼼功能,被称为“票据的⽣命”。

4、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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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真题汇编

2022年7月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真题汇编

2022年7月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真题汇编1.【单选题】以下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错误的是()。

A. 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之一B. 票据权利、义务的大小必须完全依据票据上(江南博哥)所记载的文字内容为准,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任何事项来变更其效力C.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持票人需要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D. 票据一经签发,其票据权利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无论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有效,对票据权利的效力不产生影响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选项A:票据是流通证券。

除票据特别注明外,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

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

选项B: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

综上,本题应选C选项。

2.【单选题】依法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接受()的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

A. 基金行业协会B. 基金管理人C.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D. 基金托管人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基金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后,由基金管理人专业管理,实现投资者资金的保值增值。

证券投资基金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的特点:证券投资基金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共同投资,表现出一种集合理财的特点。

选项B:证券投资基金应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

基金管理人一般拥有大量的专业投资研究人员和强大的信息网络,能够更好地对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与分析。

3.【单选题】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之中,不包括()。

A. 加工承揽合同B. 房屋租赁合同C. 保管合同D. 运输合同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选项B不包括: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票据培训_发言稿

票据培训_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为大家进行票据培训的发言。

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为了提高大家的票据业务水平,确保企业合规经营,今天我将围绕票据的基本概念、种类、操作流程、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讲解。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是指以一定的货币为标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有价性:票据是一种具有确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其价值体现在货币支付上。

2. 要式性:票据的签发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否则无效。

3. 无因性:票据权利的成立与票据原因关系无关,持票人只需证明票据的合法性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4. 转让性:票据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贴现等方式实现票据权利的流通。

5. 承兑性:票据在出票后,由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支付票款,使票据权利得到保障。

二、票据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票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按照票据的签发人,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等。

2. 按照票据的付款期限,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3. 按照票据的流通性,分为可转让票据和不可转让票据。

4. 按照票据的用途,分为融资性票据和支付性票据。

三、票据的操作流程1. 出票:出票人根据需要,按照法定格式填写票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票款。

2. 承兑:付款人在出票后,承诺在到期日支付票款,使票据权利得到保障。

3. 背书: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需在票据背面注明转让信息。

4. 贴现:持票人为了提前获得票款,可以将票据贴现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5. 付款:到期后,付款人按照票据金额支付票款。

四、票据的风险防范1. 伪造、变造票据: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防止伪造、变造票据的发生。

2. 票据遗失、被盗:建立健全票据保管制度,加强票据的领用、发放、回收等环节的管理。

3. 恶意诉讼: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恶意诉讼。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的含义
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票据的基本特征 票据的功能
一、票据的含义(BILLS) 票据的含义(BILLS)
广义的票据概念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 广义的票据概念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 包括汇票、支票、本票、股票、仓单、提单、 包括汇票、支票、本票、股票、仓单、提单、 债券等等。 债券等等。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 支票和本票。 支票和本票。 狭义票据的定义:票据是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 狭义票据的定义: 支付一定金额, 支付一定金额,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即证券在一旦设立以后, 即证券在一旦设立以后,其证券权 无因证券的含义: 利就和证券原因分离了,成为独立 利就和证券原因分离了, 的债权债务关系, 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票据 原因的影响。 原因的影响。
票据的基本特征( 二、票据的基本特征(二)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requisite in form) (二)、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准确理解狭义票据的含义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 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对该定义的理解: 对该定义的理解: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无条件支付 3)可以流通转让 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5)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
(二)票据义务的种类 主票据义务:按照票面记载给付金钱, 主票据义务:按照票面记载给付金钱,由主债务人承担 副票据义务: 副票据义务:背书人被追索 辅助票据义务:参加承兑、保证 辅助票据义务:参加承兑、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流通性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流通主要通过票据转让来实现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的自由转让是票据实现各项功能的客观要求;但是,基于票据权利的私权利性质,以及维护票据信用和票据安全的需要,法律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又规定了对票据流通的某些限制。

因此,票据流通性实质上是流通与流通限制的有机统一。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票据转让有以下优点:(1)受让人能行使的权利确定,行使权利的证明简易;(2)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简便;(3)受让人免受基础交易的抗辩;(4)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受让人的权利就越有保障等。

正是由于票据转让有此等优越性,票据才更具流通性。

票据流通性的确立与发展一般认为,票据起源于欧洲十二三世纪的“商人法”,[1]其最初的形式是汇票,是适应商业需要而产生的。

它的产生解决了三个问题:金属货币不足,运输金属货币不便和异种货币之间兑换困难。

最初的汇票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可流通。

只有同时具备了两个条件时,汇票才得流通:“一是销售货物的商人愿意接受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支付;二是签发汇票的货币兑换商或者其指示付款的货币兑换商同意。

”[2]为表明持票人取得汇票是正当的或者是便于找到汇票的让与人,以防虚假票据的目的,商人在接受另一商人的汇票时,往往要求后者在汇票上签章。

至16世纪末,汇票背书流通制度便逐渐形成,无论汇票凭证文件上记载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它都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但18世纪中叶以前,汇票流通受许多限制和受让人须承担诸多风险,如支付对价的限制,抗辩权风险等。

后来,曼斯费尔德重新界定了流通性原理,创设了抗辩切断制度,修改了对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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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流通性
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流通主要通过票据转让来实现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的自由转让是票据实现各项功能的客观要求;但是,基于票据权利的私权利性质,以及维护票据信用和票据安全的需要,法律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又规定了对票据流通的某些限制。

因此,票据流通性实质上是流通与流通限制的有机统一。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票据转让有以下优点:
(1)受让人能行使的权利确定,行使权利的证明简易;
(2)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简便;
(3)受让人免受基础交易的抗辩;
(4)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受让人的权利就越有保障等。

正是由于票据转让有此等优越性,票据才更具流通性。

票据流通性的确立与发展
一般认为,票据起源于欧洲十二三世纪的“商人法”,[1]其最初的形式是汇票,是适应商业需要而产生的。

它的产生解决了三个问题:金属货币不足,运输金属货币不便和异种货币之间兑换困难。

最初的汇票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可流通。

只有同时具备了两个条件时,汇票才得流通:“一是销售货物的商人愿意接受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支付;二是签发汇票的货币兑换商或者其指示付款的货币兑换商同意。

”[2]为表明持票人取得汇票是正当的或者是便于找到汇票的让与人,以防虚假票据的目的,商人在接受另一商人的汇票时,往往要求后者在汇票上签章。

至16世纪末,汇票背书流通制度便逐渐形成,无论汇票凭证文件上记载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它都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但18世纪中叶以前,汇票流通受许多限制和受让人须承担诸多风险,如支付对价的限制,抗辩权风险等。

后来,曼斯费尔德重新界定了流通性原理,创设了抗辩切断制度,修改了对价原则。

这样,进一步增强了票据的信用,节约了票据流通的费用,实现了票据的融资功能。

英美法系现代意义上的本票起源于英国内战时金匠签发的便条,但普通法院当时拒绝承认其流通性。

至1704年,英格兰的“票
据法”才承认本票可以流通。

至于支票,无论是欧洲大陆还是英格兰都出现于17世纪。

18世纪中叶,英格兰已经将其视为完全流通证券,开始广泛使用。

至此,作为主要票据形式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流通性基本确立。

3要式性
(1)什么是票据的要式性
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需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即票据的制作必需具备法定的必要形式和内容。

换言之,票据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

而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也在符合格式要式的范围内发生票据法上的文义效力。

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票据,才会受到法律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2)、票据要式的形式表现
根据票据原理和票据制度,票据行为都是严格的要式行为,这是票据的要式性原理所决定的。

相反,根据民法原理,一般的法律行为在形式上多奉行自由主义原则,以要式行为例外。

票据法对每一种票据行为都规定了必要的形式,具体表现为:
(1)签名,无论出票还是背书、保证、承兑,行为人必须签名或盖章,未在票据上签名或签名不符合规则的,其票据行为无效;
(2)书面,各种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在票据之上,虽有意思表示,但未记载在票据之上,而是记载在其他地方或采用口头形式,不能产生票据效力;
(3)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书写之处,均应按票据法规定的款式进行。

(3)、票据行为要式性的效力
(1)票据行为只要具备票据法规定的要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实质如何;
(2)票据行为欠缺要式时,除有特别规定,应为无效;
(3)在票据上记载票据法应记载内容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4)记载事项未记载于规定的位置,不产生效力。

5、文义性
(1)、什么是票据文义性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一切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严格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予以解释或者确定,此外的任何理由和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

据此,即使当事人在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误,也不能以票据以外的其他证明结束进行变更或补充。

票据的这一特征有利于保护善意持票人,维护票据的流通性,确保交易安全。

(2)票据文义性的效力
(1)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根据票据上的文义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
(2)票据债权人不得以未记载事项主张票据权利;
(3)除直接当事人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未记载事项抗辩票据权利;
(4)票据解释时,不能以票据文义之外的事实或证据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不得任意变更或补充当事人的意思。

案例
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贷款,于2000年5月5日开出一张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B公司用此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

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据。

C公司获取票
据后,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已支付所欠工程款。

D公司用此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E公司2000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
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是无效票据行为,B 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②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做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

问:
①付款人能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②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
③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效力?
④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期限如何?
1.不能。

因为E公司是合理取得汇票(不是非法取得)。

2.不是无效票据。

没有记载付款日期。

按票据法就是从出票日起两年内有效。

3.D公司的背书有效。

该条件对汇票效力没有影响。

4.向承兑人或付款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期限为2年,追索不到可以请求再追索(自己的前手偿还再追索金额)
背书的解释: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

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

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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