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特性
国际结算知识点整理

国际结算知识点整理一、国际结算概述。
1. 定义。
-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2. 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
- 从早期的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票据结算等)。
-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结算的规则和方式不断完善。
例如,从简单的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如汇款、托收)发展到银行信用介入的结算方式(如信用证)。
二、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1. 票据的概念与特性。
- 概念: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特性:- 流通性: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
- 无因性: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 要式性: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法定的要求,必须符合规定。
- 文义性: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依据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2. 汇票(Bill of Exchange)- 定义: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汇票的内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必要记载事项。
- 汇票的种类:- 按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银行签发的,商业汇票是企业或个人签发的。
- 按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见票即付的汇票,远期汇票是在指定的未来日期付款的汇票。
- 按有无附属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不附带货运单据,跟单汇票附带货运单据。
3. 本票(Promissory Note)- 定义: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出票人不同:本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本身,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不同主体。
票据

Can you list how many person will be involved in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
(一)票据含义
广义的票据采用三种方式转让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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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Assignment)--股票、债券
转让(Transfer)交付转让--提单、仓单、栈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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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书面形式。很显然汇票以及其他票据必须是书 面存在的,否则无法签字和流通转让。汇票可以是 打印的、印刷的、手写的, (2)支付命令。汇票是一项付款命令,因而措词应 直接了当,应使用祈使句,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不能用礼貌用语,如:please, would you mind,would you please等,这类句 子已不是命令,而是请求。 (3)无条件性。 例如,某份汇票上注明“pay to the order of A the sum of pound sterling one thousand only provided that the goods are up to the standard of the contract” (若货与合同相符则支付 A l000英镑整)。 (P19符合法定的 形式要求。(要式不要因)
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 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法。否则 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要式性便于票据的流通。
4.提示性:
定义: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 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 请求付给票款。
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包
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Definition of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票据的特性是什么

票据的特性是什么对玩投资的⼈来说,票据是他们经常打交道的东西,如股票、国库卷、企业债券等等。
同时,这也很明显地表现了票据的流通性,可以进⾏转让的特点。
那除了这个,票据的特性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票据的特性是什么票据是指是出票⼈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或委托他⼈于到期⽇或见票时⽆条件⽀付⼀定⾦额给收款⼈或持票⼈的⼀种有价证券,包括汇票(bill of exchange),本票(promissory note),和⽀票(cheque)。
它具有以下特性:(⼀)、流通性(Negotiability): 可以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共性。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即可合法完成转让⼿续,不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
⼀张票据,尽管经过多次转让,⼏易其主,但最后的执票⼈仍有权要求票据上的债务⼈向其清偿,票据债务⼈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清偿。
在英美法中,转让有三种类型:过户转让(Assignment)、交付转让(Transfer)与流通转让(Negotiation)三个法律术语的含义是有区别的:过户转让:它指的是⼀般债权的让与,如合同的转让。
这种债权让与必须以通知原债务⼈为条件,受让⼈的权利要受到转让⼈权利缺陷的影响。
(例如A与B签订了⼀份贸易合同,A是卖⽅,他将合同的应收货款转让给了C。
如果A 的货物有问题或者根本没有交货,B可以对C拒付货款。
)交付转让:是指物权凭证的转让。
这种物权凭证如提单、保险单、仓单等,可以仅凭交付或加上适当背书⽽转让,⽆须通知债务⼈。
但是,受让⼈的权利不能优于出让⼈。
如果出让⼈的权利有缺陷,则受让⼈所取得的也只是⼀种有缺陷的权利。
(例如甲窃取了⼄的⼀份提单,并把它转让给丙,即使丙是善意的、⽀付了对价的受让⼈,由于甲对该提单⽆合法的权利,丙也不能对该提单取得合法权利。
⼀旦⼄发现被窃,有权要求丙返还提单。
)流通转让:这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国际贸易结算中票据的特性与作用

2023-11-02
目 录
• 票据的特性 • 票据的作用 • 票据的风险防范 • 票据的国际规则与惯例
01
票据的特性
票据的法定性
01
票据是一种具有法定效力的法律文件,其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 定,而非合同约定。
02
票据的法定性主要体现在其格式、内容、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防范票据欺诈
防范欺诈行为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票据容易受到欺诈行为的威胁,如虚假交易、恶意拒付等 。银行和企业需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披露
银行和企业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相关方披露有关票据的信息,包括出 票人、付款人、金额、期限等,以便相关方了解交易情况和风险状况。
票据的支付作用也使得交易过程更加便捷和高效,降低了交易成本。
信用作用
票据是一种信用工具,可以作为短期 融资的担保。
票据的信用作用主要体现在其可承兑 性和可贴现性上,方便交易双方进行
短期融资。
票据的信用作用也使得交易双方的信 用状况更加透明,降低了信用风险。
融资作用
票据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资金支持。 票据的融资作用主要体现在其可抵押性和可质押性上,方便交易双方进行资金筹措。
04
票据的国际规则与惯例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总结词
该公约是关于国际票据的最为全面的国际 法律,旨在统一和规范国际票据的法律制 度。
VS
详细描述
该公约规定了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的定义 、法律适用、票据权利义务以及票据的种 类、背书、支付、追索权等内容,为各国 提供了一个解决国际票据争议的法律依据 。
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
票据的文义性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严格 按照票据上的文字含义来解释。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
伪造 背书
持票人 权利
要式证券
要式不要因
要式,但有时能看到要 因残迹
英美法
大陆法
受前手权利限制,对 票据有完全的权利
只要背书连续都市合 法的持票人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在 拥有权利,受害人是 被骗者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 的 其它当事人的背书 仍有效,受害人是 被窃者
*
必要项目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凡在票据上签字的人,就是票据债务人。他要对票据付款负责任,出票人在开出汇票时,首先他要签字,承认自己的债务责任,汇票方可生效。收款人有了债权,票据随之成为债权凭证。如果签字是伪造或是未经授权的人签字,则应视为无效。 出票人是个人,如果代理他的委托人字,而委托人是公司、单位、银行、团体时,应在公司名称前写上“For” 或”On behalf of”字样,并在个人签字 后面写上他的职务名称。如:For ABC Co,London. John Smith Manager
*
特性
票据法规定了提示期限(如:7 天,15天,30天等)超过期限,付款人的责任即被解除。 (五) 返还性(Returnability) 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当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至付款人的档案,该票据就不能流通了。票据在到期日后结束其流通。
*
*
特性
票据原因是指票据的基本关系,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另一是指出票人与收款人,以及票据的背书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或解释为债权与债务的关系)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说,他无须调查资金关系和对价关系的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这就是无因性,它使票据得以流通。
结算票据

4.付款payment 付款人按票面金额付清款项 5.背书endorsement 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手续 汇票的抬头(受款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加 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6.拒付dishonour 解决办法:持票人向前手作拒付通知,前手背书人再通知 其前手,一直通知到出票人。 或将拒付汇票提交公证机构
3.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由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承兑”ACCEPTED字样,日期, 签名。承兑人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
承兑交付可以有两种 一种是承兑后,将汇票交给持票人,到期时由持票人 提示承兑人付款。 一种是承兑后,付款人将汇票留下,而以“承兑通知 书” ACCEPTED BILL ADVICE交给持票人,到期凭以付款。
本票的必要项目6个 ⑴写明“本票”字样 Promissory note
⑵无条件支付承诺 ⑶出票日期 ⑷确定的金额 ⑸收款人名称 ⑹出票人签章
本票种类 商业本票:有即期,远期之分 银行本票(应用较广):只有即期 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异同 异 ⑴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汇票是无条件地支付命令 ⑵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出票人,受款人, 汇票有三个,多一个付款人 ⑶远期本票到期由出票人付款,无需提示承兑或不承兑, 远期汇票须办理提示承兑和承兑手续。 ⑷本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主债务人, 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人,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 ⑸本票只能开一张,汇票是一套两份。 同:票据行为
汇票的承兑有两种方式 一般承兑。即无条件承兑。 限制承兑。承兑人承兑时外加一些兑汇票内容的修改。 ⑴ 有条件承兑。 如:Payable on delivery of the goods ⑵部分承兑。对汇票金额的一部分的负责到期付款 如: Payable with 50% of the amount ⑶地方性承兑。指明只能在某地付款 我国票据法规定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对 这种限制性承兑,持票人可以凭以行使追索权。
1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德国
1847年 1871年 1933年 制定德意志《普通票据条例》 正式公布实施 参考《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
1908年 《支票法》
统一支票法》(合称《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公布实施现行的《票据法》和《支票法》。
英国
1882年 颁发《票据法》(Bill of Exchange Act),内容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汇票的一种。 1957年 颁布《支票法》作补充。汇票、本票和支票作规定。
第1章
国际结算的票据ຫໍສະໝຸດ 本章内容 票据的概述信用工具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含义和分类
· 广义票据(document of title):商业上的权
利单据,或称权利财产的所有权凭证。
· 狭义票据(instrument, bill):资金票据, 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分类
(1)根据票据的性能——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2)根据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自己——自付证券和 委托证券
二、票据的特性
1.流通性(Negotiability):票据所有权通过背书
交付和无背书交付进行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2.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票据一旦做成,
票据上的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债
权债务关系。
3.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票据的形式、内容
和行为方式应符合法规。
要式:特定的形式、必备的要件。
4.文义性(literal interpretation):票据当事人的
权利和责任完全依据票据所载文义解释。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1流通性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流通主要通过票据转让来实现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的自由转让是票据实现各项功能的客观要求;但是,基于票据权利的私权利性质,以及维护票据信用和票据安全的需要,法律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又规定了对票据流通的某些限制。
因此,票据流通性实质上是流通与流通限制的有机统一。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票据转让有以下优点:(1)受让人能行使的权利确定,行使权利的证明简易;(2)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简便;(3)受让人免受基础交易的抗辩;(4)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受让人的权利就越有保障等。
正是由于票据转让有此等优越性,票据才更具流通性。
票据流通性的确立与发展一般认为,票据起源于欧洲十二三世纪的“商人法”,[1]其最初的形式是汇票,是适应商业需要而产生的。
它的产生解决了三个问题:金属货币不足,运输金属货币不便和异种货币之间兑换困难。
最初的汇票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可流通。
只有同时具备了两个条件时,汇票才得流通:“一是销售货物的商人愿意接受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支付;二是签发汇票的货币兑换商或者其指示付款的货币兑换商同意。
”[2]为表明持票人取得汇票是正当的或者是便于找到汇票的让与人,以防虚假票据的目的,商人在接受另一商人的汇票时,往往要求后者在汇票上签章。
至16世纪末,汇票背书流通制度便逐渐形成,无论汇票凭证文件上记载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它都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但18世纪中叶以前,汇票流通受许多限制和受让人须承担诸多风险,如支付对价的限制,抗辩权风险等。
后来,曼斯费尔德重新界定了流通性原理,创设了抗辩切断制度,修改了对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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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特性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的特性: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
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票据的基本性质: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
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
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
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
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
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
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关系人:票据的关系人有: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承兑人(ACCEpTOR)、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背书人(ENDORSER)、持票人(HOLDER)、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保证人(GUARANTOR)。
主要的票据:1.汇票 (BILL OF EXCHANGE)2.本票(pROMISSORY NOTES)3.支票 (CHEQUE)4.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票据的请求权:1.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2.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3.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权力;4.持票人对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
票据的追索权:1.持票人及背书人对前手人有追索权;2.已经付了款的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权。
出票人: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
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出票人应该立即付款或承兑。
付款人:付款人是指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额的人,付款人并不一定是出票人,他只是出票人的债务人。
收款人: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
收款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兑。
承兑人: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
背书人:背书人指在票据上背书转让给其他人的人,一般是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盖章。
接受了背书票据的人叫做被背书人(ENDORSER),票据可以多次背书转让。
持票人:持票人是持有票据的人。
只有持票人才有权要求付款或承兑。
保证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
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提供担保。
汇票:定义汇票是一个人(出票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与书面支付命令。
汇票的作用出口商以逆汇方式(托收、信用证)结算货款时,需要出具一种书面凭证向进口商索取款项的依据。
汇票就是出票人(出口商)向付款人(进口商)开出,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在一定时期内无条件付款的一种单据。
必要项目拿到一张汇票后,这张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汇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1.标明其为汇票字样;2.注明付款人姓名或商号;3.出票人签字;4.出票日期和地点;5.付款地点;6.付款期限;7.金额;8.收款人的名称等。
种类:1.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商业汇票(Trade Bill);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Clean Bill)、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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