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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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汇票

票据法-汇票
我国《票据法》第24条规定:汇票上可以 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 但是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这种不具有票据上效力的记载事项,虽然 不产生票据效力,但对一定的当事人而言, 有时有着重要含义。
其含义主要有三项内容: 其一,除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外,出票人在汇票
上还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其二,记载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时,该事项不
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 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 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 ×贴现后到期天数十365天)
(2)法定限制 《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了两种限制:对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对 于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 让。 司法实践中承认的“法定”限制,仅为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
1、得记载事项: 1)禁止转让文句 :限制票据背书,保留对收款
人的抗辩权。
2)货币种类文句:从约定 3)代理付款人:担当付款人,是代付款人付款的

4)预备付款人:只限于汇票,是出票人或背书人 指定的第三人
得记载事项,是指记载与否,概由当事人决定, 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应特别注意出票人记载“禁转文句”和背书人记载 “禁转背书”的重大区别
2、一部背书和分割背书
(1)一部背书 票据法明确禁止一部背书,对汇票金额的
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票据法》第33条) (2)分割背书 票据法也明确禁止分割背书,将汇票金额
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票据法》 第33条)
3、共同背书和选择背书

经济法笔记-票据法汇票、本票、支票2021

经济法笔记-票据法汇票、本票、支票2021
示承兑。
《票据法》第40条第1款规定:见票 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
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票据法-汇票
三、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依据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银行为付款人。 2、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仍要负担保责任。 三、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是以背书人之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又名还原背书或你背书,属于特殊背
书。其特殊性就在于,这种背书中的被背书人是在票据上已经有姓名的债务人,也就是原来的 票据关系人,而非新加入的票据关系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 索权。
票据法-汇票
四、期后背书 其一:在票据到期日以后做成的背书; 其二:在做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在做成拒绝付款证书期限届满后做成的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
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此背书的效力远远弱于一般背书; 1、不受人的抗辩切断的保护。票据债务人可以用对抗期后背书人的事由对抗(期后背书的)被
2、票据法只规定,如果在受款人请求时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发票人就应该自己付款,发 票人的这种义务称为【偿还义务】。发票人只在付款人不付款时才承担义务,所以是第二债务 人。作为第二债务人,在票据法上称为担保责任。
【问】如果是收款人作为发票人的情况是什么样的?也要承担这个担保责任么?收款人在出票后 是不是来自以注明【禁止背书】来规避该责任。
种票据行为。而且是创设票据的基本的票据行为。 3、构成:发票由“做成”票据与“交付”票据两种行为构成。作成指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现

汇票出票与背书是怎么样

汇票出票与背书是怎么样

1、汇票的特征(1)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

(4)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2、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在出票人签章不真实或者出票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票据无效;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法上的汇票转让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

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4、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

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

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

(4)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6)期后背书。

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

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

单据的种类

单据的种类
这里所说的付款期,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这里所说的一个月, 是指从签发日开始,不论月大月小,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一个月。比如签发日为 3 月 5 日,则付款期到 4 月 5 日止。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 将不予办理。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是指利用银行汇票办理转帐结算的方式。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适用范围广 。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 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 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并且银行汇票既可以用于转帐 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 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票据
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的收款人或
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的定金额的有价证劵。
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特征: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如果持票人一旦丧失所持的票据,那么失票人虽说仍是
该票据的真实权利人,却处于既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也不能转让票据。
一、 汇票
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 。实行银行汇票结算,购货单位交款,银行开票,票,这样 可以减少结算环节,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方便购销活动。 (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银行汇票是银行在收到汇款人款项后签发的支付凭证, 因而具有较高的信誉,银行保证支付,收款人持有票据,可以安全及时地到银行支取款项。 而且,银行内部有一套严密的处理程序和防范措施,只要汇款人和银行认真按照汇票结算 的规定办理,汇款就能保证安全。一旦汇票丢失,如果确属现金汇票,汇款人可以向银行 办理挂失,填明收款单位和个人,银行可以协助防止款项被他人冒领。 (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 。实行银行汇票结算,持票人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销货 单位,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取或转让。 (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 。一般来讲,购货单位很难准确信定具体购货金额, 因而出现汇多用少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在有些情况下,多余款项往往长时间得不到清算 从而给购货单位带来不便和损失。而使用银行汇票结算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单位持银行 汇票购货,凡在汇票的汇款金额之内的,可根据实际采购金额办理支付,多余款项将由银 行自动退回。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交易尾欠的发生。

票据法

票据法

第七章汇票制度第一节汇票概述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汇票是委托票据汇票的出票人并不是汇票的付款人,而是另行委托他人作为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就这一点而言,汇票与支票相同,与本票不同。

(二)汇票是信用票据汇票既可以是见票即付的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记载将来某个日期为付款日的远期汇票。

(三)汇票设有承兑制度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汇票只所以需要设立承兑制度,是由汇票的性质决定的。

二、汇票在学理上的分类(一)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这是根据汇票上记载的到期日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即期汇票,是指以汇票的出票日为到期日,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人对汇票付款,付款人见票即付的汇票。

远期汇票,是指汇票上记载了将来的某个日期为付款日,在这一日期到来之前,持票人不得提示付款的汇票。

依据出票人对票据付款日期的不同记载,远期汇票又分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三种。

(二)记名汇票、指示汇票与无记名汇票这是根据汇票对权利人记载方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记名汇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了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汇票,也称为“抬头汇票”。

指示汇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不仅明确记载了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而且附加了“或其指定人”字样的汇票。

无记名汇票,是指出票人没有在汇票上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或者将其记载为“持票人”或“来人”的汇票。

(三)一般汇票与变式汇票这是根据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兼任而进行的分类。

一般汇票,是指汇票的三方基本当事人分别由三个不同的主体充当,互不兼任的汇票。

变式汇票,是指某一主体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汇票基本当事人的汇票。

包括指己汇票、付受汇票、对己汇票和己付己受汇票。

(四)国内汇票与涉外汇票这是根据汇票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所作的分类。

国内汇票,是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汇票。

汇票出票与背书是怎么样

汇票出票与背书是怎么样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汇票出票与背书是怎么样核心内容:汇票有什么特征?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有哪些?汇票转让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背书转让有何法律效力?背书转让有哪些限制情形?有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若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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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的特征(1)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

(4)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2、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在出票人签章不真实或者出票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票据无效;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法上的汇票转让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

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4、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

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

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

(4)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三类(四种)票据简介、票据法易混名词区分

三类(四种)票据简介、票据法易混名词区分

第08 讲三类(四种)票据简介、票据法易混名词区分十、三类(四种)票据简介(一)汇票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样】(1)银行汇票的联次①卡片联——出票行结算汇票借方凭证②汇票联——代理付款行付款后做联行往来借方凭证③解讫通知联——代理付款行付款后随报单寄出票行,由出票行做多余款贷方凭证④多余款通知联——出票行结清多余款后交申请人(2)使用流程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样】(二)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票样】(三)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样】【各类票据的主要特征】十一、票据法易混名词区分(一)“付款人”与“承兑人”付款人—委托关系—相对付款责任—不能追索(女朋友)承兑人—主债务人—绝对付款责任—可以追索(老婆)(二)“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与“承兑人的开户行”承兑人—票据当事人—可以追索承兑人开户行—非票据当事人—不能追索【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支票,乙公司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持该支票向甲公司的开户银行 P 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甲公司存款账户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B.乙公司可以向 P 银行追索C.乙公司不可以向甲公司追索D.乙公司不可以向 P 银行追索『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出票人是票据的最终责任人,当后手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追索,所以 A 正确。

支票的付款人承担相对付款责任,持票人不能向支票的付款人追索,所以 D 正确。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 1 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经甲公司的开户银行 P 银行承兑,票据到期后乙公司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 P 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甲公司存款账户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银行承兑汇票的一些特点

银行承兑汇票的一些特点

银行承兑汇票的一些特点
来源:承兑汇票 /
银行承兑汇票是为了方便进行商业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在对外交易中使用比较多。

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安全性较强。

一般来讲,银行信用的风险比商业信用风险要小,对收款人而言,由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要比由企业、个人作为汇票的承兑人更安全。

2、流动性较大。

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担保的银行承兑汇票,随时可以在贴现市场上进行贴现,或将其转让,其流动性大于商业承兑汇票。

3、灵活性较高,当持有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发生资金短缺时,可将汇票向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以获取资金;也可以持票至到期日收款,取得贴息。

4、具有可追索性。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作为付款人是以银行自身提供担保的,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持票人都享有向承兑银行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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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追索
定义:指汇票被拒付后,持票人要求其前手 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清偿汇票金额及 有关费用的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 追索金额可包括: (1)被拒付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 日止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我国《票据法》规定:
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应 在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行驶;即期汇票应自 出票日起两年内行驶;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 索权是自其清偿之日或者被起诉之日起3个 月内行驶。
一、汇票的特征
(1)汇票关系中有3个基本当事人,出票 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 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汇票的出票人仅仅是签发票据的人,不是 票据的付款人,他必须另行委托付款人支 付票据金额。
(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 以确认其愿意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在付 款人未承兑时,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并无 绝对的付款义务。
以银行为出票人,同时也以银行为付款人 的汇票
商业汇票:
以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 为出票的汇票
(二)根据汇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分为
即期汇票:
汇票上没有到期日的记载或者只明确记载 见票即付,收款人或持票人一经向付款人提
示汇票,请求付款,该汇票即为到期,付款人
就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
远期汇票: 汇票上记载了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时承 担付款责任的汇票
(三)根据汇票是否需要随附其他单据可分为
光票:
在进行付款时无须随附其他单据的汇票,也就 是票据法规定的通常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跟单汇票: 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
(四)根据承兑人不同,汇票可以分为银行 汇兑汇票和商业汇兑汇票
• 1、银行汇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 • 银行汇兑汇票是指付款人为银行并由银行进行汇兑的汇票。
八、保证
定义: 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的汇票
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及记 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可作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汇票所负的责任完全相同。 为承兑人保证时,应负付款之责,为出票人、背 书人保证,应负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之责。
1 .定义: 远期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 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承兑汇票的种类
在中国国内的贸易中,承兑汇票分银行承兑汇 票与商业承兑汇票两种。这两种汇票都与远期 付款有关。
四、付款(Payment)
• 持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地点向付 款人做付款提示,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 金额的行为。
• 即期汇票的付款人见票时必须付款,远期汇 票付款人承兑后到期付款。付款后,汇票上 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随手续,指汇票的受 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或再加上受 让人的名称,并把汇票交于受让人的行为.
背书只适用于指示性抬头汇票,不适用于 限制性抬头和来人抬头汇票.
背书可分为:
一:记名背书 二:空白背书 三:限制性背书
六、拒付(Dishonor)
• 定义:指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行为.
信用证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
• 2、商业汇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 商业汇兑汇票是指付款人为银行以外的公司、企业或个人 并由其进行承兑的汇票。托收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 种汇票
一、出票
• 出票(Issue)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 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 款人等项目,签字后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4)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 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汇票 不以见票即付为限,许多汇票有一定的到 期日,体现了汇票的信用功能。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 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 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汇票的种 类 (一)根据汇票出票人身份不同可分为
银行汇票:
二、提示
• 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Holder)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 兑或付款的行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 示。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先提示付款人承兑, 等汇票到期时,持票人在提示付款人付款。 即期汇票则是见票即付,无需承兑,因此 其提示都是付款提示。
三、承兑(Accep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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