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四大行为
中级财务管理考点 票据行为

xx年中级财务管理考点票据行为xx年中级会计师考试9月就要开始了,特为大家了以下中级会计师知识点——票据行为,希望对大家复习有帮助!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1)票据行为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 (2)票据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的行为;(3)票据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①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在票据行为中,在票据上签章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否那么,该签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签章者并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注意:此规定仅针对自然人。
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是和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的,从其成立时产生到其解散时消灭。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③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必须合法。
票据的根底关系涉及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这里的形式是指票据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
(1)关于签章①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
签章既包括签名,也包含盖章。
行为人在票据上签章,可以采用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其中之一。
②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人也不相同。
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等等。
③《票据法》和《司法解释》对票据的签章有详细的规定。
④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种类规定

一、票据行为的种类规定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
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
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
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
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
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二、票据行为的性质是怎么样的前文已经指出,票据行为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
那么,票据行为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呢?它究竟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契约行为?对此,各国票据立法和票据法理论一直存有争论,至今仍莫衷一是。
票据的种类及行为

票据的种类(一)汇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我国现有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
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叫做银行汇票。
其中,用于转帐结算的叫“转帐汇票”,用于支取现金的称为“现金汇票”2.商业汇票。
即受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
指由受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
指由受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二)本票本票又叫期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两种。
(1)银行本票,即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我国的银行本票有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其中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一百元;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为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和一万元。
(2)商业本票。
即商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签发的到期由自己付款的本票。
我国票据法仅指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
(三)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银行结算办法》把支票分为不定额支票和定额支票两种。
(1)不定额支票。
指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受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交付给受款人的票据。
其中,只能办理资金结算转帐而不能支取现金的是“转帐支票”;能够支取现金也能用于转帐的是“现金支票”。
(2)定额支票。
指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交其用于农户支付收购农副产品的款项的票据。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
票据行为--初级会计职称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7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7票据行为三、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包括4种: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一)出票1.含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
这两者缺一不可。
2.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1)出票时必须记载事项:【提示】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例如签章: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基本当事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非基本当事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签章无效(2)相对记载事项:【提示】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任意记载事项: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记载不产生票据上效力的事项.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考题·判断题】(2010年)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答疑编号5694030701]『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记载事项。
题目表述正确。
【考题·判断题】(2009年)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一张支票,该支票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记载事项不影响甲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
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一切行为。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改写、涂销、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付等。
如背书,原先票据关系是在出票人收款人之间及付款人之间产生票据关系,一旦收款人将票据背书出去,就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持票人。
这种情况下,票据权利的主体发生变更。
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票据关系的消灭,导致票据关系灭亡的票据行为。
如付款、涂销。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产生和变更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亦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和保付六种。
付款、参加付款等导致票据权利关系消灭的票据行为不属于这章所指代的票据关系的含义。
我国票据制度中,为了保证票据现行票据关系的顺利,所以没有规定所有的票据行为。
在我国规定的票据行为要比狭义的票据行为更加窄。
仅包括四种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出票。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关系为目的,并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
本节所讲的票据行为是指狭义的票据行为。
在此要指出的是,不同的票据所涉及的票据行为是不同的,有些票据行为是汇票、本票、支票共有的行为,如出票、背书、付款等,而有的只是某一种票据所独有的行为,如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行为,保付是支票所独有的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除具有法律行为的特征外,与一般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要式性或称定型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在票据上记载法定的事项,否则,将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内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内容票据行为,又称票据法律行为,是指票据持票人根据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通过签发、背书、转让、核销等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特殊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是票据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范了票据在流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票据的交易安全和流通效率。
票据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签发、背书、转让和核销。
签发是指票据的发行人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特定人出具一份约定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并载明票据的种类、金额、付款期限等要素。
签发人应对所签发的票据承担付款责任,并承诺保证票据的真实有效。
签发是票据的合法起源,签发人必须具备承担支付责任的能力和意愿。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上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背书可以是空白背书,即只签名而未指定受背书人,这样的票据可以依法转让给任何人;也可以是特定背书,即明确指定受背书人的票据,只能转让给指定的人。
背书是票据流通的重要手段,通过背书,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在不间断的传递中变更,实现了票据的无限可分性和高效流通性。
转让是指持票人将自己享有的票据权利,通过背书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可以是传统转让,即通过人工方式办理转让手续,包括书面背书和交付票据等;也可以是电子转让,即通过电子设备和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的传输和确认。
转让是票据行为的核心环节,它保障了票据权利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实现了票据的交易自由和无障碍流通。
核销是指票据的付款人在票据到期后,履行支付义务的一种行为。
核销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包括在票据背面签字、在票据正面注明付款日期等。
一旦票据被核销,就表明票据的支付义务已得到履行,不再对未来的持票人或背书人产生效力。
总体而言,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持票人根据票据法律规定,通过签发、背书、转让和核销等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特殊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规范了票据在流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票据的交易安全和流通效率,是票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际生活中,合理、规范的票据行为对于维护票据市场秩序和保护持票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出质人在按照《票据法》第35条规定的设质背书的情况下,票据质押应当定性为一种票据行为,具备票据行为的一般特征。
1、要式性。
所谓要式性,即要求票据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要件,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质押的要式性具体体现在:第一,以背书的方式进行,并且记载“质样”字样;第二,行为人应当签名或盖章;第三,按照票据的格式或款式记载上述内容。
2、无因性。
是指票据质押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易言之,票据质押的意思表示一经背书记载,并将票据转移给被背书人占有,票据质押就具备了票据法上的效力。
至于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主债务是否有效均不影响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
3、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若干行为人在同一票据上各自所为的票据行为,都依各自在票据上所载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互相不发生影响。
票据质押的独立性体现在其有效性并不受此前的票据行为的影响,即使某一环节出现行为人的票据能力瑕疵,或伪造、变造签章等情况,票据质押的效力也不会受到影响。
4、文义性。
这是指票据质押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补充。
即使当事人因为失误或认识错误导致票据记载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相违背,仍应按票据记载承担票据责任。
5、连带性。
这里的连带性并非指出质人所有前手都可以在条件成就时与质权人连带地对出质人主张质权,而是说出质人的所有前手都可能与出质人一起,对质权人的债权在票据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票据质押的实际意义就在于这种连带性,它使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除了有出质人的担保以外,增加了第三人的担保,以强化对债权的保护。
我国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的种类并比较我国与外国法律规定的不同1.票据的种类(一)汇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我国现有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
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叫做银行汇票。
其中,用于转帐结算的叫“转帐汇票”,用于支取现金的称为“现金汇票”2.商业汇票。
即受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
指由受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
指由受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二)本票本票又叫期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两种。
(1)银行本票,即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我国的银行本票有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其中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一百元;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为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和一万元。
(2)商业本票。
即商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签发的到期由自己付款的本票。
我国票据法仅指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
(三)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银行结算办法》把支票分为不定额支票和定额支票两种。
(1)不定额支票。
指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受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交付给受款人的票据。
其中,只能办理资金结算转帐而不能支取现金的是“转帐支票”;能够支取现金也能用于转帐的是“现金支票”。
(2)定额支票。
指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交其用于农户支付收购农副产品的款项的票据。
2.我国银行结算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 已经形成了一些习惯做法和成功经验, 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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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1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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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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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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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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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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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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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汇票之日()日内承兑或拒绝
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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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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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存在多个票据行为,各个行为都独立发生效力,互不影响,这体现的是
票据行为的()(1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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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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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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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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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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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行为,是指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包括()(1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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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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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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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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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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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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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属于汇票、本票、支票的共有行为的是()(1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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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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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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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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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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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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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行为具有以下哪些特点()(1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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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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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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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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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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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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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法》规定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1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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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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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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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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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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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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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行为要产生效力,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也要受原因关系或资
金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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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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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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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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