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票据行为资料讲解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0讲票据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指导讲义第20讲单据经济法根基〔 2021 〕考试指导第三章 ++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单据【总结】二、单据行为概括:单据行为是指单据当事人以发生单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单据上署名或盖印为权益义务建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分类: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事例导入:出票业务员小张拿回不合规的支票后,去银行办理提款事宜,但因单据不合规,受到拒绝。
随后小张又来找王老板讨要货款,以下是两人的对话:讲话罢了,王老板拿起笔就准备写一个欠条。
小张基于上一次的教训,就对王老板说,您写完以后必定要在上边署名画押。
但是,小张依旧感觉不放心,毕竟以前被王老板忽悠了一次,因此小张又提出,找个有公信力的人付款吧!王老板很不耐烦的说,好吧,我让我的开户银行给你付款。
于是改正了欠条的内容。
〔一〕出票出票,指出票人签发单据并将其交托给收款人的单据行为,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作成单据,即在原始单据上记录法定事项并签章〔写欠条〕。
二是交托单据,马上作成的单据交托给别人据有〔给欠条〕。
这二者缺一不行。
2.出票的根本要求(1〕出票人与付款人拥有真切的委交托款关系。
(2〕有靠谱的资本根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单据用以欺骗银行或许其余单据当事人的资本。
3.出票的记录事项出票的记录事项等到详细单据内容时在介绍。
提示:记录事项是什么?①观点:单据记录事项是指依法在单据上记录的单据有关内容。
②记录事项分类记录事项类型〔4 类〕详细内容一定记录事项也称必需记录事项,是指?单据法?明文规定一定记录的事项,如不记录,单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如背书人签章指除了一定记录事项外,?单据法?规定的其余应记录的事项,这些相对记录事项事项假如未记录,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其实不影响单据的效力。
如背书日期指?单据法?不强迫当事人一定记录而同意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录随意记录事项时不影响单据效劳,记录时那么产生单据效劳的事项。
如“不得转让〞字样记录不产生单据指除了一定记录事项、相对记录事项、随意记录事项外,记录的其余法上效劳的事项事项,但这些事项不拥有单据效劳4.出票的效劳出票人签发单据后,即担当该单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第3单元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本单元考点清单考点1 票据的分类(★)(P339)(一)汇票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汇票根据出票人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银行汇票(P364)(1)出票人VS 申请人VS 收款人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②申请人为办理资金结算,可以将一定款项交给银行,申请其签发银行汇票。
③收款人可以是申请人所指定的、在交易关系中享有收取一定金额之债权的相对人,也可以是申请人自己,或者当申请人是单位时,以申请人经办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收款人,进而由其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交易关系中的债权人。
【提示】只有申请人成为收款人,才可能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出票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汇票签发给相对人或经办人员,申请人就只是票据关系人,而无法成为票据权利人或票据债务人。
(2)出票金额VS 实际结算金额①银行签发银行汇票时,基于所收妥的金额填写“出票金额”。
②银行汇票申请人在取得汇票后,由其自己或者取得汇票的相对人根据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另行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其数额不得超过出票金额。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实际结算金额”才是票据权利人有权请求支付的金额,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3)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解释】见票即付,是指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即应付款;其实质是以提示付款日为到期日。
3.商业汇票(1)商业汇票由银行之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票人。
(2)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3)根据商业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不同,商业汇票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案例1】(P340)甲医院拟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药品,总价150万元。
如果甲医院选择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款,则可以签发一张以甲医院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甲医院的开户银行(X 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将其交付给乙公司。
经济法第三章讲义2

考点7:票据行为(★★★)概念:票据行为是指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分类: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注意】不包括“提示付款”和“ 付款”,且应与“失票救济措施”进行区分。
3.粘单的使用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提示】粘单的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手使用粘单的“背书人”。
4.背书连续(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票据的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的持票人为“ 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4)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提示】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5.背书特别规定(1)条件背书——条件无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3)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6.背书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1.承兑仅适用于(远期)商业汇票2.提示承兑(1)“ 定日”付款或者“ 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 出票日起1 个月内”提示承兑。
【注意】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初级经济法:零基础导学04(票据3)

【案例1】D 胁迫 C 将票据转让给自己,后 D 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毫不知情的 E ,E 已经 支付合理对价。
问:E 是否取得票据权利? 答:E 取得票据权利【依据】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案例 2】甲偷了 C 的印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 D ,D 恰巧目睹了偷盗的过程问:D 享有票据权利么? 答:D 不享有票据的权利。
【依据】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2020 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导学班(4)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 3】D 胁迫 C 将票据转让给自己,后 D 将票据“赠与” 毫不知情的 E 。
问:E 是否取得票据权利?答:E 不取得票据权利。
因为 D 没有票据权利,导致 E 同样没有。
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温馨提示:本次课程从上次课程讲义的第 5 页开始讲解。
(三)行使与保全【考点回顾1】【考点回顾2】【2016 年真题】2015 年5 月1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 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银行P银行承兑后交付乙公司。
5月15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5月20日,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5月25日,丁公司在票据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背书转让方发生效力”的字样,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6月12日,戊公司向P银行提示付款时,P银行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该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为出票人B.乙公司为收款人C.戊公司为最后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D.P 银行为付款人【答案】ABCD【解析】(1)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包括票据文字、签章等,否则会导致票据无效或行为效力待定。
2、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不受交易关系的影响。
只要票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使基础交易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票据行为仍然有效。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事实不符,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4、独立性:在一张票据上可以存在多个票据行为,每个票据行为都独立生效,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
5、连带性: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人与持票人具有同一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时,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6、提示性: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或承兑,否则将失去票据权利。
返还性:在追索期和追索权行使期间内,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后,必须将已获偿的票据返还给付款人或承兑人,以恢复其票据地位。
总之,票据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求。
同时,由于其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在商业交易中具有很高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2019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30讲_票据行为

第三单元票据法律制度【考点1】票据行为(★★)(2005年单选题、2009年判断题、2016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解释1】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解释2】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除外)。
(1)实质要件①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③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如记载的内容要合法)(2)形式要件签章符合规定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个人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规定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记载事项①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如“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②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出票地”、“付款地”③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
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特殊事项】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考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
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是()。
(2005年)A.出票人签章B.出票地C.付款地D.签发票据的用途【答案】D【解析】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票据行为

• 3.承兑
票据行为
• 4.保证
票据行为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条件无效, 保证有效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 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 批准的除外
票据行为
• 【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 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承兑人、保证人 在票据上的签章 不符合《票据法》 等规定的,其签 章无效,但不影 响其他符合规定 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 的签章不符合 《票据法》等规 定的,其签章无 效,但不影响其 前手符合规定签 章的效力。
②相对记载事项: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某些法律 后并不影响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如:付款日期、付款地
票据行为
• 2.背书
•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 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 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 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背书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签章,未 记载背书无效 应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票据到 期日前背书
①作成票据: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②交付票据:将作成的票据交付他人占有
(2)出票的基本要求:出票人 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关系
(3)票据的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不记载票即无效的事项:例如 票据签章 不同的票据绝对记载事项不同
票据行为
出票人在票据上 的签章不符合 《票据法》等规 定的,票据无效;
③任意记载事项:允许当事人选择,不记载不影响票 据效力,记载即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如“不得转让”字样
④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记载了也没有票据 法效力 例如:签发票据的原因和用途
票据行为--初级会计职称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7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7票据行为三、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包括4种: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一)出票1.含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
这两者缺一不可。
2.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1)出票时必须记载事项:【提示】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例如签章: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基本当事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非基本当事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签章无效(2)相对记载事项:【提示】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任意记载事项: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记载不产生票据上效力的事项.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考题·判断题】(2010年)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答疑编号5694030701]『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记载事项。
题目表述正确。
【考题·判断题】(2009年)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一张支票,该支票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记载事项不影响甲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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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思表示
• 是以一定的方式将内在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过程 。
• 解释原则: • (1)票据外观解释原则。 • (2)票据客观解释原则。 • (3)票据有效解释原则。 • 外观主义、表示主义Vs:主观主义、意思主义 • **典型案例11
2020/8/16
(二)特别要件
• 1、票据必要记载事项之记载。 •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票据法第22、75、84、29、42、46条。 • ①签名规则:名与章?本名与别名?签姓?代签?单
如同实像的效果)。
2020/8/16
(三)表见代理
• 3、制度价值:保护善意持票人所代表的 “动 的安全” 、交易安全。(被代理人代表 “静 的安全” )
• 4、法律后果: • (1)法律强制本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 • (2)第三人对于外观责任的选择权。 • Vs.票据代行,(职工、秘书)直接以本人名
义代为签章,应由本人负担票据责任。 • **典型案例12
2020/8/16
本章重点难点问题
• 1、票据行为与一般法律行为的区别? • 2、如何理解票据行为的四性之间的关系
? • 3、比较物权行为无因性与票据行为无因
性的异同? • 4、票据代理与一般民事代理的区别? • 5、票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制度价值
为人无代理权。 • 3、法律后果:票据法第5条2款。 • 与民事代理的区别:无票据代理的追认制度。
2020/8/16
(二)越权代理
• 1、含义:超越代理权限而代为票据行为 。
• 2、法律后果: • (1)全额责任说。 • (2)本人无责任说。 • (3)越权部分说。 • 思考:评价越权部分说的优劣?
代理人)名义代为票据行为。票据法第5条。 • 二、票据代理的构成要件 • (一)须经本人委托授权。 • 实然:中国可否依据法定代理制度产生票据代
理? • (二)明示本人的名义:严格的显名主义。 • (三)代理人签章。
2020/8/16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与表见 代理
• (一)无权代理 • 1、含义:无代理权而代为票据行为。 • 2、构成要件: • (1)该票据行为符合票据行为形式要件。 • (2)该代理行为符合代理行为形式要件。 • (3)该代理行为欠缺代理行为实质要件:行
2020/8/16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 (一)要式性 • (二)无因性(抽象性、中性、无色性) • 1、不是没有原因,而是“不要因”。即使有
原因,也切断票据行为与其原因的关联。 • 2、持票人对给付原因无证明责任。但《法院
规定》第10条是例外。 • **典型案例7 • (三)文义性:票据法第4、9条 • **典型案例8
• 一、概说 • 是构成票据行为并使票据权利义务产生的必要条件。 • 包括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 二、具体要件 • (一)一般要件 • 1、票据能力。 • 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前者是行使票据权利和承担
票据义务的资格,后者是能独立地以法律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和承 担票据义务的资格。 • 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同于其民事权利能力。 • 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及其法律后果?
2020/8/16
2020/8/16
(三)表见代理
• 1、含义:行为人无代理权,但客观上存在使 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表象,法律强制本 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票据代理行为。
• 2、构成要件: • (1)行为人无代理权。本质为广义的无权代
理。 • (2)外观授权:客观上有使第三人相信其具
有代理权的表象(虚像)。 • (3)法律强制本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发生
后者:前者+付款、支票的划线、参加付款、 本票的见票、支票的保付等。 • 票据行为通用狭义,其他行为称“准票据行为 ”。 • 二、主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与从票据行 为(附属票据行为) • 前者:出票。 • 后者: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
2020/8/16
第二节 票据行为的性质与特征
• 一、票据行为的性质 • (一)契约行为说 • 1、单数契约说。 • 衍生:继承说;第三契约说;提示说。 • 2、复数契约说。 • 包括:不特定人契约说;变更契约说;背书媒介说。 • (二)单方行为说 • 1、发行说。 • 2、创造说。 • 3、人格说。 • 4、所有权取得说。 • 5、善意占有说。
位负责人章? • ②金额记载规则:补记?更改?大小写? •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 票据法第23、76、86条。 • (3)任意记载事项。 • (4)禁止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与有害记载事项。 • 2、票据交付:票据法第12、13、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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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票据行为的代理
• 一、概说 • 简称票据代理,是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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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 (四)独立性 • 1、行为能力的独立性:票据法第6条,法院规
定第66条。 • **典型案例9 • 2、签章的独立性:票据法第14条。 • 3、保证的独立性:票据法第49条。 • **典型案例10 • 思考:票据行为具有连带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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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票据行为的要件
第三章 票据行为
• 第一节 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种类 •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 是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并依票
据法而实施之法律行为。 • (一)是一种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 (二)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 • (三)依票据法而实施。
2020/8/16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 一、狭义票据行为与广义票据行为 • 前者: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