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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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操作汇票票据行为

国际结算操作汇票票据行为

• 3、背书
背书是由票据债权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 项并签字的票据行为。
汇票背书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在汇票背面签字,另一个 是交付给被背书人。
汇票的持票人和被背书人有权背书。
一张经连续背书的汇票,所有前手是后手的债务人, 后手对前手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背书有两大类: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具体: 完全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或特别背书 空白背书 有条件背书 限制性背书 托收背书
英国《票据法》对于已承兑远期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 为在付款到期日提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要 在付款到期日或其后的两个营业日内提示。 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限提示,持票人即丧失对其前手的 追索权。
提示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办理
持票人应在汇票载明的付款地点向付款人提示,如没有 载明付款地点向付款人营业所提示,如没有营业所到 其住所提示。如果汇票上记载担当付款人,要向担当 付款人提示。
(1)完全背书 写明“支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并经背书人签 字。如:
• Pay to the order of X Co. , Shanghai • For W Co. , Beijing • (signed) • 被背书人还可继续转让汇票,从一系列的完全背书中可
以看出背书的连续性。如下图所示:
票据行为
一、什么是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发生、变更或实现债权,债务时
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承担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
的法律行为。它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 保证,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称附属票据 行为。
二、汇票的票据行为
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 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出票人则 退居从债务人的地位。

票据行为复习内容

票据行为复习内容

第 05 讲票据行为知识点 4: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含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不包含付款和提示付款〕。

〔一〕出票〔二〕背书(推断题)〔2022 年〕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票据反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此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背书。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条件背书是指背书附有条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不属于附条件,属于限制背书。

(单项选择题)依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

粘单上的第—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该记载人是〔〕。

A.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被背书人B.粘单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C.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背书人D.票据持票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粘单上的第—记载人是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背书人。

(多项选择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法向 W 银行取得贷款。

贷款到期,乙公司归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

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托付收款背书,托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依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 银行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D.丙公司托付收款背书(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非转让背书包含托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三〕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单项选择题)〔2022 年〕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 3 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

A.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B.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C.自出票日起 6 个月内D.自出票日起 2 个月内(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推断题)〔2022 年〕付款人对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附条件承兑。

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信用凭证,具有无因性、流通性、担保性等特点。

在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票据行为的概念、种类、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转移和消灭的行为。

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贴现、追索等。

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票据权利义务的效力。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1. 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设定行为。

出票人根据法律规定和约定,在票据上记载一定的权利义务,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出票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1)出票人承担票据债务,即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2)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即享有票据权利人的一切权利;(3)出票行为具有无因性,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票据债务不因票据原因关系的无效或不存在而受到影响。

2. 背书行为背书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转让行为。

背书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背书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1)背书人承担票据债务,即对被背书人承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2)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即享有票据权利人的一切权利;(3)背书行为具有连续性,票据权利的转让通过背书连续进行。

3. 承兑行为承兑行为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承兑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1)承兑人承担票据债务,即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2)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即享有票据权利人的一切权利。

4. 保证行为保证行为是指保证人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保证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1)保证人承担票据债务,即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2)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即享有票据权利人的一切权利。

5. 贴现行为贴现行为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现金的行为。

贴现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1)持票人获得现金,即实现票据权利;(2)贴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票据权利,即享有票据权利人的一切权利。

票据法票据行为要件

票据法票据行为要件
本案中,某支行得诉求就是否能够成立?
案例四: 2003年12月31日,佛山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
公司)出具了一张编号为得某银行支票给南海市某风扇厂, 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后来该风 扇厂将支票转让给广州某综合贸易部(以下简称贸易部),贸 易部将自己补给为收款人。2004年1月5日,贸易部持该支 票到某银行佛山分行提示付款时,因出票人纸业公司签章 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银行拒绝付款,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贸易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纸业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 元及利息938元。
意思主义 VS、 表示主义
《票据法》第4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 章,并按照所记载得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她票据债务人在 票据上签章得,按照票据所记载得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得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得形式性要求 实质合法性:
目得和内容得合法性 VS、 票据行为外观
3、有益记载事项
指法律规定可以记载得行为人得选择记载,会产生票据法或者 其她法律上效果得记载事项。
(1)绝对有益记载事项:又称任意记载事项,指法律规定可 以由行为人任意加以记载,一旦记载就会发生相应票据法 上效力得事项。如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等。
第35条:票据得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技术要求和 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 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得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得结 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得票据,票据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第120条:签发支票时所使用得笔墨,必须就 是碳素墨水或墨汁。
百货公司于支票出票日后第8天,到付款银行办理转账, 得知该支票已被挂失止付。在向河东办事处请求付款未果 得情况下,百货公司于当月25日以河东办事处、银河家电 城以及王某之父为被告提起诉讼。

票据行为的种类规定

票据行为的种类规定

一、票据行为的种类规定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

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

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

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

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

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二、票据行为的性质是怎么样的前文已经指出,票据行为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

那么,票据行为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呢?它究竟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契约行为?对此,各国票据立法和票据法理论一直存有争论,至今仍莫衷一是。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

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

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

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

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

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代理票据代理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票据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的记载;②票据上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记载;③票据代理人签名。

票据为绝对票式证券,票据代理为票据证券上行为,有严格的书面性和示义性,其形式要件依照票据法规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注重形式外观。

代理可分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

前者是由委托、雇佣等契约而被授权的代理,后者是由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派或选任行为而被授权的代理。

法定代理权依法律的规定而规定。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得为子女的利益而处置;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管理权。

这样,父母或监护人对于子女或被监护人就管理财产有代理权,而在该范围内享有票据代理权。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包括票据文字、签章等,否则会导致票据无效或行为效力待定。

2、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不受交易关系的影响。

只要票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使基础交易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票据行为仍然有效。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事实不符,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4、独立性:在一张票据上可以存在多个票据行为,每个票据行为都独立生效,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

5、连带性: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人与持票人具有同一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时,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6、提示性: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或承兑,否则将失去票据权利。

返还性:在追索期和追索权行使期间内,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后,必须将已获偿的票据返还给付款人或承兑人,以恢复其票据地位。

总之,票据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求。

同时,由于其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在商业交易中具有很高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票据法》课件:第二章 票据行为

《票据法》课件:第二章 票据行为

第二章 票据行为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这里说的票据抗辩的限制,是针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与 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不能用于对抗持票 人的票据权利请求,又称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其目的是要保护 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人的票据权利,保障票据的流通。
九、票据丧失与补救 (一)票据丧失
第二章 票据行为
(六) 票据权利的消灭 1.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如清偿、抵销、免除、追索权的丧失。 2.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 (七) 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第二章 票据行为
五、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一) 票据的伪造。
案例
1.概念。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可分 为:(1)票据本身的伪造。(2)票据签名的伪造。
第二章 票据行为
案例1 甲公司对丙公司负有800万元债务,债务履行期
限为1998年12月1日,乙公司是该债务的保证 人。1998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谋,捏造 了购销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即期商业汇票 一张,金额800万元,甲公司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 某银行申请承兑。银行审查甲公司账户后,发现账户 资金充足,故对该汇票予以承兑。乙公司于1998 年12月11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 随后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甲公司经营不力且账 户资金不足,拒绝承兑汇票。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 求银行兑付该汇票。
2.变造的效力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
第二章 票据行为
对于变造的效力: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 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 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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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承兑
票据行为
• 4.保证
票据行为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条件无效, 保证有效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 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 批准的除外
票据行为
• 【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 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承兑人、保证人 在票据上的签章 不符合《票据法》 等规定的,其签 章无效,但不影 响其他符合规定 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在票据上 的签章不符合 《票据法》等规 定的,其签章无 效,但不影响其 前手符合规定签 章的效力。
②相对记载事项: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某些法律 后并不影响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如:付款日期、付款地
票据行为
• 2.背书
•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 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 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 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背书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签章,未 记载背书无效 应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票据到 期日前背书
①作成票据: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②交付票据:将作成的票据交付他人占有
(2)出票的基本要求:出票人 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关系
(3)票据的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不记载票即无效的事项:例如 票据签章 不同的票据绝对记载事项不同
票据行为
出票人在票据上 的签章不符合 《票据法》等规 定的,票据无效;
③任意记载事项:允许当事人选择,不记载不影响票 据效力,记载即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如“不得转让”字样
④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记载了也没有票据 法效力 例如:签发票据的原因和用途
⑤不得记载事项:一类是该记载项无效,另一类 是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4)出票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 担承兑或付款责任
• A.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 B.票据丧失后向银行挂失止付 • C.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

• D.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 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票据行为
一、票据结算概述
• (六)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
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 律行为。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票据行为
• 1.出票 • (1)出票的概念 •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
为。出票包括如下两个行为,这两个行为缺一不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背书注意事项 (1)背书应当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票据的背书 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2)不得进行的背书: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 后背书 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将票据金额一部分背书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 转让给 两人以上,此种情况背书无效 限制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再转让,原背书人对其后 手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决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提示付款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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