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票据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票据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票据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又是票据法中的要式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外,又须具备票据法特别规定的要件。票据理论中通常将票据行为构成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实质要求。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注:鉴于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本文所涉及案例分析无直接关联,故略。)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求。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外观,是他人识别和判断票据行为人的意思和票据权利的依据,因此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除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具备形式要件。票据行为形式要件主要包括记载事项、记载格式(注:关于记载格式在前文票据要式性中已论及,此处不再赘述。)、票据签章和票据交付。

票据记载事项,是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之一,表现为票据记载的具体内容。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记载事项有不同的效力。按照记载效力的不同,票据理论中一般将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无益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应该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一般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必须依法进行相应记载的事项。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导致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七项之一者汇票无效。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但亦有学者认为,背书行为中不存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则,不禁止空白背书。在承兑和保证行为中,由于各国票据法规定不尽相同,故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亦不同。《德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被视为承兑。”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只要不是付款人或出票人的签名,即视为担保声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亦有类似的规定。即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德国票据法》中均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但我国《票据法》则不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否则不发生承兑和保证的效力。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若对其未予记载,则应适用法律推定之内容,而并不因此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必要记载。

任意记载事项,也称可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是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记载,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而一经记载即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不应该进行记载或即使记载也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票据签章和票据记载一起构成票据上意思表示的内容。票据记载表明票据行为的内容,而票据签章表明票据行为的主体。因此,在票据上签章是所有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最基本的条件。各种票据行为的内容虽有不同,但行为人的签章则是各种票据行为共同要求。所以签章也就成为各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最重要的形式要件。票据签章具体是指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根据签章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签章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签章。

自然人签章,是指自然人作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加盖自己的印章、或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完成记载的票据交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依据该规定,出票由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行为构成。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转让汇票权利时,“应当背书交付汇票”。可见背书是由背书和交付两个行为构成。因此,票据交付是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由于理论界对于票据行为的性质有不同认识,对于票据交付是否为票据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而有不同主张,具体分为创造说和发行说。(注:票据行为创造说认为,票据行为人完成票据记载井签章,票据行为即成立,而无需交付票据;票据行为发行说则认为,票据权利义务的发生,不仅须票据行为人完成票据记载并签章,而且须将票据交付给相对人,否则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论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

论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 赵燕芬 提要: 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是在票据及票据行为存疑时对其作有利解释,各国的票据制度均体现了对该原则的向往。但是,我国的票据立法持守严格主义的态度,该原则并没有在我国票据立法中成为主导因素。在商法一统的进程中,票据立法从严格主义向自由主义的自觉转变是不可逆转的规律。建构最大有效性原则统率下的票据制度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可能的。 关键词: 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 合理性 可能性 作者赵燕芬,女,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宁波 315211) 一、我国票据制度对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的 态度分析 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是说在票据及票据行为存疑时,应当从有利于票据及票据行为有效的角度进行解释。”①这项原则既确认于英美法系国家,②同样地确认于日内瓦法系国家。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与票据的功能相因而成,并在票据的解释中具有最强的张力,对于票据立法起着指导性作用。 各国的票据立法均反映了最大有效性原则,我国票据立法,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该原则的向往。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法》第6条);“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法》第14条第2款)。 但是无可否认,我国票据法律制度对票据的最大有效性原则并没有给予充分重视,许多规定不合理地限制或阻碍了票据的流通转让。我国票据制度对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的犹疑是因为严格主义的立法理念。纵观世界各国的票据制度,无外乎两种:一为自由主义,即对票据并无太多限制;另一为严格主义,对票据有严格限制,否则将导致票据行为或票据的无效。无疑,我国在票据制度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自由主义和严格主义的分野,体现了票据立法不同的价值理念,即在票据流通与交易安全、效率与公平之间作出了不同的选择。采自由主义的国家,是对效率和票据流通的选择结果;而采严格主义的国家,更倾向于交易安全及公平。同时,严格主义偏向于通过对票据制度的严格规定保证不使无辜者蒙受损失,以期达到对公平的 ①②郑孟状:《票据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9页。 Denis V.Cowen&Leonard Gering,T he law of N egotiable I nst ruments in S out h A f rica,4t h.ed.,Johannesburg,1996, p.134.

票据行为的相关知识范文

票据行为的相关知识 在票据法学上,票据行为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说。从严格意义上讲,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学者多称此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与此相对应,广义上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一般认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为,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行为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所共有,承兑和参加承兑仅限于汇票,保付仅见于支票。我国现行《票据法》未对参加承兑和保付作出规定,因此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则除了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更改、涂销、禁止背书、付款(为三种票据所共有)、划线(仅限于支票)、见票(仅限于本票)等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特征 从票据行为的概念可以看出,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因此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但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特征相比,还具有自身的特点。我们认为,要式性与文义性是票据行为的外在特征,独立性与无因性是票据行为的内在特征,兹分析如下: 1.外在特征之一:要式性——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之分,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形式自由原则,即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法律

行为的形式。而票据行为作为商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这首先是由票据的要式性决定的,在根本上是由票据的高度流通性所决定的。只有将票据行为规定成具体、明确的要式行为,才能保证票据形式、内容统一,使交易方在票据流通中清楚地确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从而方便授受,提高流通的速度与效率。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1)票据行为形式的要式性。每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 面形式作成,口头形式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不允许变更。(2)票据行为效力 的要式性。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签章是行为人对其行为负责的表示,是确定票据责任主体的方式,每一种票据行为只要在签章后,票据行为才发生效力。(3)票据行为内容的要式性。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否则,该记载无效或者导致整个票据无效。 2.外在特征之二:文义性——票据行为是一种文义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文义法律行为与非文义法律行为之分。一般法律行为,除了书面所表示的文义之外,还可以综合其他有关情况来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依据其他事实,作出与书面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但票据行为不同于一般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这是由票据的文义性决定的,

票据行为的定义及具体操作

票据行为的定义及具体操作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

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我国现行票据结算方式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这些票据结算方式根据是否能够进行跨区域结算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类。 同一票据区域并不完全等同于同一城市。在同一票据区域可

票据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票据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又是票据法中的要式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外,又须具备票据法特别规定的要件。票据理论中通常将票据行为构成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实质要求。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注:鉴于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本文所涉及案例分析无直接关联,故略。)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求。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外观,是他人识别和判断票据行为人的意思和票据权利的依据,因此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除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具备形式要件。票据行为形式要件主要包括记载事项、记载格式(注:关于记载格式在前文票据要式性中已论及,此处不再赘述。)、票据签章和票据交付。 票据记载事项,是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之一,表现为票据记载的具体内容。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记载事项有不同的效力。按照记载效力的不同,票据理论中一般将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无益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应该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一般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必须依法进行相应记载的事项。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导致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七项之一者汇票无效。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但亦有学者认为,背书行为中不存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则,不禁止空白背书。在承兑和保证行为中,由于各国票据法规定不尽相同,故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亦不同。《德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被视为承兑。”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只要不是付款人或出票人的签名,即视为担保声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亦有类似的规定。即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德国票据法》中均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但我国《票据法》则不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否则不发生承兑和保证的效力。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若对其未予记载,则应适用法律推定之内容,而并不因此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必要记载。 任意记载事项,也称可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是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记载,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而一经记载即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不应该进行记载或即使记载也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票据签章和票据记载一起构成票据上意思表示的内容。票据记载表明票据行为的内容,而票据签章表明票据行为的主体。因此,在票据上签章是所有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最基本的条件。各种票据行为的内容虽有不同,但行为人的签章则是各种票据行为共同要求。所以签章也就成为各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最重要的形式要件。票据签章具体是指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根据签章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签章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签章。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陈方杰 2007-06-05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利得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及)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1] 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作为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多有规定。 票据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性质上是一种债权,并且是一种短期债权。票据法基于加强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保障票据安全性的要求,规定了票据债权的短期债权性和形式债权性,即规定了票据权利的短期消灭时效和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要件。持票人稍有疏忽,不遵守这些规定,就有丧失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可能。这些性质与特点体现了票据制度本身的需要,但在涉及票据制度和普通民事制度的关系上,却导致了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容易丧失,而部分债务人单方面获得了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对价却不必支付票面金额。这对于票据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票据法为谋求相互间利益的均衡,补救当事人的损失,遂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2] 因此从形式上看,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出于制度配置的需要。我国既然选择了短期时效和严格的追索权手续,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就是必然。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为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条即是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那么,上述规定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民事权利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厘清,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要件、时效、利息计算、担保权的继承等诸多内容的适用都有不无裨益。 有关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归纳起来有五种不同观点。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相同。[3] 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4] 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存下来的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与票据权利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此为德国通说。日本学者进一步推演,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虽不是票据权利,从实质上考虑它应是票据上的残存物或票据权利的变形物。[5] 特定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既非票据权利,也非民事权利,而是基于衡乎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6] 不当得利请求权说则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7] 笔者赞同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之债而产生的,其性质就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而其它几种学说都有不当之处。票据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是由于票据权利人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即由于请求权本身的过失和不作为造成,而并非由于票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有何侵权行为所生,所以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损害赔偿请求权说显然对性质判断有误。同样,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所产生,而且其法律关系也非票据关系,产生的时间也是在票据权利消失之后,将利益返还请求权视为票据上的权利难以自圆其说。利益返还请求权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为前提,即它是票据权利消灭后独立发生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或变形物,二者之间的联系只是时间顺序的衔接,但条件与价值等方面并没有什么实质的联系。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理论解释上牵强之处甚多。特定请求权说更是勉强且流于表面,并未能给利益返还请求权真正定性。

票据的四大行为

选题 ? 1、票据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12.5 分) ? A ? 出票 ? B ? 背书 ? C ? 承兑 ? ?D ? 保证 ? 正确答案:A ? ?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汇票之日()日内承兑或拒绝 承兑。(12.5 分) ? A ? 1

B ? 2 ? ?C ? 3 ? D ? 5 ? 正确答案:C ? ? 3、票据存在多个票据行为,各个行为都独立发生效力,互不影响,这体现的是 票据行为的()(12.5 分) ? A ? 要式性 ? B ? 无因性 ? C

文义性 ? ?D ? 独立性 ? 正确答案:D ? 多选题 ? 1、票据行为,是指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包括()(12.5 分)? A ? 出票 ? B ? 背书 ? C ? 承兑 ? D ? 保证 ?

正确答案:A B C D ? ? 2、以下属于汇票、本票、支票的共有行为的是()(12.5 分)? A ? 出票 ? B ? 背书 ? C ? 承兑 ? D ? 保证 ? 正确答案:A B ? ? 3、票据行为具有以下哪些特点()(12.5 分) ? A ? 要式性

? B ? 无因性 ? C ? 文义性 ? D ? 独立性 ? 正确答案:A B C D ? ? 4、《票据法》规定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12.5 分)? A ? “承兑”字样 ? B ? 承兑人签章 ? C ?

承兑日期 ? D ? 承兑地点 ? 正确答案:A B C ? 判断题 ? 1、票据行为要产生效力,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也要受原因关系或资 金关系的影响。(12.5分) ? ?A ? 正确 ? B ? 错误 ? 正确答案:错误 ?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修订稿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练习题库: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随机显示题型:判断单选多选 第1部分判断题 题号:Qhx014634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1.签发支票可以使用黑色或蓝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但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也就是讲必须是黑色的钢笔或水笔填写。 题号:Qhx014635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2.票据小额金额¥,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肆分。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票据小额金额¥,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零肆分。 题号:Qhx014628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3.填明“现金”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七条,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题号:Qhx014633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4.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为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题号:Qhx014630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5.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的票据不能享受票据权利。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题号:Qhx014623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6.我国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和支票。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我国未允许签发商业本票。 题号:Qhx014627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7.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被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A、对 B、错

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612119464.html, 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 1.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2. 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债权,也即请求权。根据这一性质,票据权利可分为以下两类: (1)第一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第二次请求权。 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票据权利之所以有双重请求权,乃旨在保护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中国票据法第4条也规定了票据权利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3.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占有票据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受款人从出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称为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

票据的,为继受取得。 另外,继受取得也可出于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原因,如公司合并、继承等。 但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4.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例如,请求付款与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有两种方式:一是提示票据;二是作成拒绝证书。 (二)票据行为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基础知识 框架 1:票据的分类(★) 1.分类一 2.分类二 【例题1·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出票人为银行的有()。(2018年) A.银行汇票 B.现金支票 C.商业汇票

D.银行本票 【答案】AD 【解析】(1)选项B:支票由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或个人签发;(2)选项C: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例题2·判断题】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银行签发。()(2018年) 【答案】× 【解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承兑银行是承兑人而非出票人,不承担签发票据的职能。 【例题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记载形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见票后定期付款 B.定日付款 C.出票后定期付款 D.见票即付 【答案】ABC 【解析】(1)选项D: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须记载付款期限;(2)选项ABC:远期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有3种记载形式,分别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 2:票据当事人(★) 1.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2.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3. 3: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转让和消灭都离不开票据。 (2)完全有价证券这一特征可以通过票据的“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和“缴回证券”等特征来体现。 2.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P330) 1.票据凭证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敏感事项的记载方式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签章 (1)票据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作真实且符合规定签章的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如何正确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②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补充1·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也有效。 【补充2·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1)通常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签章存在形式上的瑕疵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4.在票据(正面、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票据行为无效; 【解释】某些票据行为(如出票)无效将导致票据无效;但某些票据行为(如票据保证)无效,并不影响票据效力,对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一定产生影响。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相应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一旦记载则发生相应票据效力;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 (5)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记载无效,票据行为仍有效; (6)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一旦记载,整个票据行为无效。 5.交付 (1)行为人在票据上完成记载行为并非立即导致票据行为成立;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方成立。 (2)票据行为人完成记载后,非因其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面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能取得对签章人的票据权利;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该票据而成为权利人,则由于行为人的记载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并且其签章真实,行为人也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涉及伪造签章的,按票据伪造的规定处理,P331案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练习题库:票据业务基础知识随机显示题型:判断单选多选打印 第1部分判断题 题号:Qhx014634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1. 签发支票可以使用黑色或蓝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但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JH-n ??丁????I*?? W???SI:???ail???WHTU????TH??ITT? 解析: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也就是讲必须是黑色的钢笔或水笔填写。 题号:Qhx014635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2. 票据小额金额Y,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肆分。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票据小额金额Y,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零肆分 题号:Qhx014628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3. 填明“现金”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七条,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题号:Qhx014633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4. 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为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题号:Qhx014630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5.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的票据不能享受票据权利

B 、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题号:Qhx014623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6. 我国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和支票 A 、 对 B 、 错 ?wr 正确答案:B 解析:我国未允许签发商业本票 题号:Qhx014627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7.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被背书 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A 、 对 B 、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应于“背书人”栏记载有关事项 题号:Qhx014626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8. 银行、单位和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印章(万次印章)作为预留银行签章。 A 、 对 B 、 错 nw■ VS W ■ ■■■ ■ ■ vr■ ■■■ ■ wr■ ■■■ ■ 9"r ?■ ■ TB ■ ■■ S3 I .■ ■ ■ ■ w■ ■■ ?■?」■ ■ ■ ■■ BW ?■ ■ ■ 正确答案:A 解析:为了保证印章不变形,人民银行于1997年发文要求不得使用原子印章作 为银行预留印鉴。 题号:Qhx014629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9.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两种。 A 、 对 B 、 错 nn■ ■?H ■ ■■■ ■ ■ tn:■ ■■■ ■ n■ ■■■ ■ m■ ■■ ■ 正确答案:B 解析:支票应当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题号: Qhx014625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10. 票据出票日期不可以使用小写填写的,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A 、 对 B 、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 大 写。 题号:Qhx014632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11. 银行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联,缺少任 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不能使用原子 ~"1

哪些票据行为是无效的

哪些票据行为是无效的 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票据关系的内容是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它与票据紧密相连,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关系则不需要。 票据无效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 二、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 三、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 以下几点不影响票据关系,属于票据行为无效: 1、不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主要包括发生在基础关系中的故意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行为,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2、可以导致票据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签章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的票据签章行为。这一情形也是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但这种实质无效的行为,如具备的票据形式外观有效时,其无效仅 能对抗票据关系中的直接第三人和知情第三人,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 3、可以影响票据行为本身无效的事由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

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这一情形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但这种无效的票据行为仅本身无效,不影响其他在票据上签章的效力。 无效票据行为存在以下法律后果: (一)欠缺实质件的票据行为,其行为本身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二)欠缺实质要件的票据行为,其行为本身无效,善意的票据权利人依法仍对行为人享有票据权利。 (三)形式要件欠缺的票据行为,该行为本身无效,且行为人享有对抗一切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

第九章 票据法

第九章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概述 一、票据法概述 1、票据: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 3、票据能力: 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票据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二者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内容、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5、票据上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 6、票据的基础关系 原因关系:依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 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 2、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3、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4、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定期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未按照规定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5、保证: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哪些

票据行为有哪些 票据行为的内容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 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 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 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 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 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 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流通性 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流通主要通过票据转让来实现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的自由转让是票据实现各项功能的客观要求;但是,基于票据权利的私权利性质,以及维护票据信用和票据安全的需要,法律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又规定了对票据流通的某些限制。因此,票据流通性实质上是流通与流通限制的有机统一。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票据转让有以下优点: (1)受让人能行使的权利确定,行使权利的证明简易; (2)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简便;

(3)受让人免受基础交易的抗辩; (4)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受让人的权利就越有保障等。 正是由于票据转让有此等优越性,票据才更具流通性。 票据流通性的确立与发展 一般认为,票据起源于欧洲十二三世纪的“商人法”,[1]其最初的形式是汇票,是适应商业需要而产生的。它的产生解决了三个问题:金属货币不足,运输金属货币不便和异种货币之间兑换困难。最初的汇票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可流通。只有同时具备了两个条件时,汇票才得流通:“一是销售货物的商人愿意接受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支付;二是签发汇票的货币兑换商或者其指示付款的货币兑换商同意。”[2]为表明持票人取得汇票是正当的或者是便于找到汇票的让与人,以防虚假票据的目的,商人在接受另一商人的汇票时,往往要求后者在汇票上签章。至16世纪末,汇票背书流通制度便逐渐形成,无论汇票凭证文件上记载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它都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人。但18世纪中叶以前,汇票流通受许多限制和受让人须承担诸多风险,如支付对价的限制,抗辩权风险等。后来,曼斯费尔德重新界定了流通性原理,创设了抗辩切断制度,修改了对价原则。这样,进一步增强了票据的信用,节约了票据流通的费用,实现了票据的融资功能。英美法系现代意义上的本票起源于英国内战时金匠签发的便条,但普通法院当时拒绝承认其流通性。至1704年,英格兰的“票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考题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考题 1.我国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和支票。(错) 2.银行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联,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对) 3.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两种。(错) 4.票据出票日期不可以使用小写填写的,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对) 5.银行汇票因为其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故其为远期票据。(错) 6.银行、单位和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不能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章)作为预留银行签章。(对) 7.单位出票人于支票上的签章,可以是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支票专用章。(错) 8.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错) 9.背书的背书日期必须记载,未记载背书日期的票据不得流通转让。(错) 10.票据小额金额¥,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肆分。(错) 11.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被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错) 12.签发支票可以使用黑色或蓝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但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错) 13.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B )。 A、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 B、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C、付款人 D、收款人 14.我国的票据管理部门是(A )。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人民银行及各银行类金融机构 C、各商业银行 D、所有金融机构 15.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是(B)。 A、业务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B、单位财务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C、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D、单位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16.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不低于(C)元的罚款。 17.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防伪特征包括(C )项。 A、5 B、6 C、7 D、8 18.以下不能于票据大写金额栏书写的中文数字为(A )。 A、弍 B、陆 C、万 D、圆 19.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C )个月。 A、1 B、2 C、6 D、12 20.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入谁的账,(C )不垫款。 21.银行汇票的()不得更改,更改(B )的银行汇票无效。 A、多余金额 B、实际结算金额 C、汇票申请人 D、背书人 22.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其金额(B )。 A、可以部分转让 B、必须全额转让 C、可以超过面额转让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的涵义 关于什么是票据,我国《票据法》并没有作法律上的定义。从外延来看,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指各种表彰财产权的书面凭证,包括钞票、发票、仓单、车票、船票、机票、债券、股票、借据、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上的票据,仅指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第2 条对票据的狭义规定外延作了明确规定。银行业务中我们提及票据,一般都是指狭义上的票据。 二.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的关系是贯穿票据法的一根主线,正确理解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的关系,是掌握票据法律知识的基础和关键。 (一)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五中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基于这五中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构成了我国票据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 (二)票据的原因关系 票据的原因关系,是指票据签发、票据流通的起因。 例如:A 公司之所以要签发一张汇票给B 公司,是因为A 公司和B 公司之间存在一份货物买卖合同,A 公司要向B 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此,A、B 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就是A 公司签发给B 公司汇票的原因,其中蕴涵的法律关系,称之为原因关系。 《票据法》要求票据的原因关系应当真实、合法,《票据法》第10 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 票据行为的涵义票据行为一般由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就我国《票据法》而言,不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行为,而且包括付款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或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行为,不包括付款行为,付款行为并非导致票据债务的发生,而是导致票据债务的解除,法理上称之为准票据行为。

票据类相关名词解释完整

?票据:是指具有法律规定的格式,约定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的书面凭证。在我国,票据具体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三种。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实查:企业委托贴现行去票据付款行进行实地票据信息查询业务。 ?电查:通过银行票据大额系统进行的票据信息查询业务。 ?光票:光票(clean bill)是指不附任何交易单据的商业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又称“重贴现”,是商业银行以未到期的合格票据再向中央银行贴现。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存款准备金) 之一。 ?票据直贴:票据(如汇票、本票)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而取得资金的行为。即一般企业和银行间的票据贴现 行为。 ?票据转贴:票据经营机构将已贴现、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换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行为。即金融机构之间的票据贴现行为。 直贴利率:持票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银行时,银行所收费用与贴现金额之 间的年化利率。 ?转贴利率:银行对已贴现的票据拿去融资时,别的银行收的费用与贴现金额的 年化利率。 ?直贴买入:金融机构以贴现方式收购企业所持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 ?直贴卖出:企业将所持有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资金的票据 行为。 ?转贴卖出:是指我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的业务行为,转贴卖出分为转贴现卖断和转贴现融资(正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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