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P330)

1.票据凭证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敏感事项的记载方式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签章

(1)票据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作真实且符合规定签章的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如何正确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②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补充1·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也有效。

【补充2·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1)通常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签章存在形式上的瑕疵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4.在票据(正面、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票据行为无效;

【解释】某些票据行为(如出票)无效将导致票据无效;但某些票据行为(如票据保证)无效,并不影响票据效力,对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一定产生影响。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相应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一旦记载则发生相应票据效力;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

(5)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记载无效,票据行为仍有效;

(6)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一旦记载,整个票据行为无效。

5.交付

(1)行为人在票据上完成记载行为并非立即导致票据行为成立;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方成立。

(2)票据行为人完成记载后,非因其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面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能取得对签章人的票据权利;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该票据而成为权利人,则由于行为人的记载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并且其签章真实,行为人也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涉及伪造签章的,按票据伪造的规定处理,P331案例)

论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

论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 赵燕芬 提要: 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是在票据及票据行为存疑时对其作有利解释,各国的票据制度均体现了对该原则的向往。但是,我国的票据立法持守严格主义的态度,该原则并没有在我国票据立法中成为主导因素。在商法一统的进程中,票据立法从严格主义向自由主义的自觉转变是不可逆转的规律。建构最大有效性原则统率下的票据制度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可能的。 关键词: 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 合理性 可能性 作者赵燕芬,女,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宁波 315211) 一、我国票据制度对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的 态度分析 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是说在票据及票据行为存疑时,应当从有利于票据及票据行为有效的角度进行解释。”①这项原则既确认于英美法系国家,②同样地确认于日内瓦法系国家。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与票据的功能相因而成,并在票据的解释中具有最强的张力,对于票据立法起着指导性作用。 各国的票据立法均反映了最大有效性原则,我国票据立法,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该原则的向往。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法》第6条);“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法》第14条第2款)。 但是无可否认,我国票据法律制度对票据的最大有效性原则并没有给予充分重视,许多规定不合理地限制或阻碍了票据的流通转让。我国票据制度对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的犹疑是因为严格主义的立法理念。纵观世界各国的票据制度,无外乎两种:一为自由主义,即对票据并无太多限制;另一为严格主义,对票据有严格限制,否则将导致票据行为或票据的无效。无疑,我国在票据制度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自由主义和严格主义的分野,体现了票据立法不同的价值理念,即在票据流通与交易安全、效率与公平之间作出了不同的选择。采自由主义的国家,是对效率和票据流通的选择结果;而采严格主义的国家,更倾向于交易安全及公平。同时,严格主义偏向于通过对票据制度的严格规定保证不使无辜者蒙受损失,以期达到对公平的 ①②郑孟状:《票据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9页。 Denis V.Cowen&Leonard Gering,T he law of N egotiable I nst ruments in S out h A f rica,4t h.ed.,Johannesburg,1996, p.134.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陈方杰 2007-06-05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利得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及)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1] 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作为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多有规定。 票据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性质上是一种债权,并且是一种短期债权。票据法基于加强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保障票据安全性的要求,规定了票据债权的短期债权性和形式债权性,即规定了票据权利的短期消灭时效和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要件。持票人稍有疏忽,不遵守这些规定,就有丧失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可能。这些性质与特点体现了票据制度本身的需要,但在涉及票据制度和普通民事制度的关系上,却导致了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容易丧失,而部分债务人单方面获得了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对价却不必支付票面金额。这对于票据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票据法为谋求相互间利益的均衡,补救当事人的损失,遂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2] 因此从形式上看,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出于制度配置的需要。我国既然选择了短期时效和严格的追索权手续,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就是必然。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为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条即是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那么,上述规定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民事权利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厘清,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要件、时效、利息计算、担保权的继承等诸多内容的适用都有不无裨益。 有关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归纳起来有五种不同观点。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相同。[3] 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4] 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存下来的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与票据权利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此为德国通说。日本学者进一步推演,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虽不是票据权利,从实质上考虑它应是票据上的残存物或票据权利的变形物。[5] 特定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既非票据权利,也非民事权利,而是基于衡乎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6] 不当得利请求权说则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7] 笔者赞同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之债而产生的,其性质就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而其它几种学说都有不当之处。票据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是由于票据权利人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即由于请求权本身的过失和不作为造成,而并非由于票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有何侵权行为所生,所以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损害赔偿请求权说显然对性质判断有误。同样,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所产生,而且其法律关系也非票据关系,产生的时间也是在票据权利消失之后,将利益返还请求权视为票据上的权利难以自圆其说。利益返还请求权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为前提,即它是票据权利消灭后独立发生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或变形物,二者之间的联系只是时间顺序的衔接,但条件与价值等方面并没有什么实质的联系。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理论解释上牵强之处甚多。特定请求权说更是勉强且流于表面,并未能给利益返还请求权真正定性。

票据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票据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又是票据法中的要式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外,又须具备票据法特别规定的要件。票据理论中通常将票据行为构成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实质要求。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注:鉴于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本文所涉及案例分析无直接关联,故略。)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求。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外观,是他人识别和判断票据行为人的意思和票据权利的依据,因此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除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具备形式要件。票据行为形式要件主要包括记载事项、记载格式(注:关于记载格式在前文票据要式性中已论及,此处不再赘述。)、票据签章和票据交付。 票据记载事项,是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之一,表现为票据记载的具体内容。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记载事项有不同的效力。按照记载效力的不同,票据理论中一般将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无益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应该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一般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必须依法进行相应记载的事项。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导致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七项之一者汇票无效。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但亦有学者认为,背书行为中不存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则,不禁止空白背书。在承兑和保证行为中,由于各国票据法规定不尽相同,故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亦不同。《德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被视为承兑。”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只要不是付款人或出票人的签名,即视为担保声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亦有类似的规定。即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德国票据法》中均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但我国《票据法》则不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否则不发生承兑和保证的效力。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若对其未予记载,则应适用法律推定之内容,而并不因此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必要记载。 任意记载事项,也称可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是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记载,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而一经记载即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不应该进行记载或即使记载也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票据签章和票据记载一起构成票据上意思表示的内容。票据记载表明票据行为的内容,而票据签章表明票据行为的主体。因此,在票据上签章是所有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最基本的条件。各种票据行为的内容虽有不同,但行为人的签章则是各种票据行为共同要求。所以签章也就成为各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最重要的形式要件。票据签章具体是指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根据签章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签章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签章。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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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库: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随机显示题型:判断单选多选 第1部分判断题 题号:Qhx014634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1.签发支票可以使用黑色或蓝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但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也就是讲必须是黑色的钢笔或水笔填写。 题号:Qhx014635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2.票据小额金额¥,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肆分。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票据小额金额¥,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零肆分。 题号:Qhx014628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3.填明“现金”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七条,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题号:Qhx014633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4.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为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题号:Qhx014630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5.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的票据不能享受票据权利。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题号:Qhx014623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6.我国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和支票。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我国未允许签发商业本票。 题号:Qhx014627 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7.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被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A、对 B、错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基础知识 框架 1:票据的分类(★) 1.分类一 2.分类二 【例题1·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出票人为银行的有()。(2018年) A.银行汇票 B.现金支票 C.商业汇票

D.银行本票 【答案】AD 【解析】(1)选项B:支票由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或个人签发;(2)选项C: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例题2·判断题】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银行签发。()(2018年) 【答案】× 【解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承兑银行是承兑人而非出票人,不承担签发票据的职能。 【例题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记载形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见票后定期付款 B.定日付款 C.出票后定期付款 D.见票即付 【答案】ABC 【解析】(1)选项D: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须记载付款期限;(2)选项ABC:远期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有3种记载形式,分别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 2:票据当事人(★) 1.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2.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3. 3: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转让和消灭都离不开票据。 (2)完全有价证券这一特征可以通过票据的“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和“缴回证券”等特征来体现。 2.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练习题库:票据业务基础知识随机显示题型:判断单选多选打印 第1部分判断题 题号:Qhx014634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1. 签发支票可以使用黑色或蓝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但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JH-n ??丁????I*?? W???SI:???ail???WHTU????TH??ITT? 解析: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也就是讲必须是黑色的钢笔或水笔填写。 题号:Qhx014635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2. 票据小额金额Y,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肆分。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票据小额金额Y,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零肆分 题号:Qhx014628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3. 填明“现金”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七条,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题号:Qhx014633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4. 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为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题号:Qhx014630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5.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的票据不能享受票据权利

B 、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题号:Qhx014623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6. 我国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和支票 A 、 对 B 、 错 ?wr 正确答案:B 解析:我国未允许签发商业本票 题号:Qhx014627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7.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被背书 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A 、 对 B 、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应于“背书人”栏记载有关事项 题号:Qhx014626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8. 银行、单位和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印章(万次印章)作为预留银行签章。 A 、 对 B 、 错 nw■ VS W ■ ■■■ ■ ■ vr■ ■■■ ■ wr■ ■■■ ■ 9"r ?■ ■ TB ■ ■■ S3 I .■ ■ ■ ■ w■ ■■ ?■?」■ ■ ■ ■■ BW ?■ ■ ■ 正确答案:A 解析:为了保证印章不变形,人民银行于1997年发文要求不得使用原子印章作 为银行预留印鉴。 题号:Qhx014629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9.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两种。 A 、 对 B 、 错 nn■ ■?H ■ ■■■ ■ ■ tn:■ ■■■ ■ n■ ■■■ ■ m■ ■■ ■ 正确答案:B 解析:支票应当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题号: Qhx014625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10. 票据出票日期不可以使用小写填写的,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A 、 对 B 、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 大 写。 题号:Qhx014632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11. 银行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联,缺少任 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不能使用原子 ~"1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P330) 1.票据凭证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敏感事项的记载方式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签章 (1)票据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作真实且符合规定签章的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如何正确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②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补充1·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也有效。 【补充2·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1)通常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签章存在形式上的瑕疵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4.在票据(正面、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票据行为无效; 【解释】某些票据行为(如出票)无效将导致票据无效;但某些票据行为(如票据保证)无效,并不影响票据效力,对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一定产生影响。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相应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一旦记载则发生相应票据效力;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 (5)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记载无效,票据行为仍有效; (6)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一旦记载,整个票据行为无效。 5.交付 (1)行为人在票据上完成记载行为并非立即导致票据行为成立;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方成立。 (2)票据行为人完成记载后,非因其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面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能取得对签章人的票据权利;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该票据而成为权利人,则由于行为人的记载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并且其签章真实,行为人也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涉及伪造签章的,按票据伪造的规定处理,P331案例)

第九章 票据法

第九章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概述 一、票据法概述 1、票据: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 3、票据能力: 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票据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二者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内容、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5、票据上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 6、票据的基础关系 原因关系:依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 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 2、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3、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4、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定期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未按照规定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5、保证: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票据的种类有那些

票据的种类有那些 1、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本票。包括:商业本票、银行本票 3、支票。包括: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划线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 建行信用卡透支额度最低和最高均是多少? 一、建行贷记卡透支额度: 1、个人普通卡 个人龙卡准贷记卡普卡的信用额度最高为5000元人民币。 2、个人金卡 个人龙卡准贷记卡金卡的信用额度最高为10000元人民币 二、收费标准(年费): 1、普通贷记卡要80元; 2、金卡每年160元; 3、刷卡(包括普卡和金卡)三次,金额不限,可免年费。 标准透支额度最低就是普卡5000元,最高就是金卡10000元。 另外银行可以根据你的信用额度决定你的透支额度。你的信用额度取决于本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给你的担保额度,你可以去建行先查询自己的信用额度。 信用卡透支万元成本大不同 信贷收紧政策一个接一个,4月份M1同比增速为12.9%,再度接近10%的历史低位。房贷实行了数量管理后,利润增长点受困的银行业把注意力放在信用卡发行上。 目前银行发行信用卡门槛一降再降,力求增加中间业务收费,但是消费者要对各大银行信用卡的使用

条件进行比较。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都有信用卡业务,但品种不同。 例如中国银行最近推出的信用卡品种有10种,包括有中银信用卡、中银长城国际信用卡等。且每种卡特点不同。 各银行办理信用卡一般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及其他银行的信用卡。如果没有其他银行信用卡,社保一年证明或三个月工资单或存款5万元储蓄证明也可以。其他房产、汽车等,越多财力证明,银行提供的透支额度越大。一人可办多卡,没有限制,但各银行都表示,并不是办的卡越多能透支的额度越大,所持有的信用卡共用一个额度。 免利息的时间各家银行各不同。如果免息期过短,消费者使用成本相差不小。如交通银行的普通信用卡免息期只有26天,但是金卡高达56天。以交通银行的普通卡与工商银行的普通卡比较,前者的免息期26天,后者56天。 如果以透支一万元计,交通银行普通信用卡在透支的第27至第56天,要支付利息10000×0.0005×(56-27+1)=150元。 另收取的滞纳金为10000×5%=500元。两者相加为150+500=650元,其中尚未包括复利。而如果用的是工商银行的普通信用卡,这笔费用则完全可省去。透支成本前者可谓后者数百倍甚至是无穷大。 银行业被要求6月份完成一项调整,规定未使用授信额度将以50%系数被纳入加权风险资产,信用卡超额授信将占用银行资本金,这意味着,信用卡授信额度很快也将有所下调。据悉,信用卡业务近几年在国内快速发展。 不过,目前国内信用卡未使用额度占银行信用卡授信额度比例较高,银行间有大量信用卡未使用额度。近几年,各大银行纷纷大量发行信用卡,这就可能带来部分银行信用卡管理混乱、恶性透支等事件。今年6月之后,不少低效信用卡透支额度将被调低。尽管授信额度有收紧之势,但银行对于优质信用卡客户也会“区别对待”。一银行人士表示:“一般说来,银行会从客户的消费能力、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几个方面来进行授信额度的确定。”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流通性 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流通主要通过票据转让来实现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的自由转让是票据实现各项功能的客观要求;但是,基于票据权利的私权利性质,以及维护票据信用和票据安全的需要,法律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又规定了对票据流通的某些限制。因此,票据流通性实质上是流通与流通限制的有机统一。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票据转让有以下优点: (1)受让人能行使的权利确定,行使权利的证明简易; (2)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简便;

(3)受让人免受基础交易的抗辩; (4)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受让人的权利就越有保障等。 正是由于票据转让有此等优越性,票据才更具流通性。 票据流通性的确立与发展 一般认为,票据起源于欧洲十二三世纪的“商人法”,[1]其最初的形式是汇票,是适应商业需要而产生的。它的产生解决了三个问题:金属货币不足,运输金属货币不便和异种货币之间兑换困难。最初的汇票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可流通。只有同时具备了两个条件时,汇票才得流通:“一是销售货物的商人愿意接受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支付;二是签发汇票的货币兑换商或者其指示付款的货币兑换商同意。”[2]为表明持票人取得汇票是正当的或者是便于找到汇票的让与人,以防虚假票据的目的,商人在接受另一商人的汇票时,往往要求后者在汇票上签章。至16世纪末,汇票背书流通制度便逐渐形成,无论汇票凭证文件上记载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它都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人。但18世纪中叶以前,汇票流通受许多限制和受让人须承担诸多风险,如支付对价的限制,抗辩权风险等。后来,曼斯费尔德重新界定了流通性原理,创设了抗辩切断制度,修改了对价原则。这样,进一步增强了票据的信用,节约了票据流通的费用,实现了票据的融资功能。英美法系现代意义上的本票起源于英国内战时金匠签发的便条,但普通法院当时拒绝承认其流通性。至1704年,英格兰的“票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考题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考题 1.我国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和支票。(错) 2.银行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联,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对) 3.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两种。(错) 4.票据出票日期不可以使用小写填写的,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对) 5.银行汇票因为其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故其为远期票据。(错) 6.银行、单位和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不能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章)作为预留银行签章。(对) 7.单位出票人于支票上的签章,可以是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支票专用章。(错) 8.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错) 9.背书的背书日期必须记载,未记载背书日期的票据不得流通转让。(错) 10.票据小额金额¥,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肆分。(错) 11.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被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错) 12.签发支票可以使用黑色或蓝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但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错) 13.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B )。 A、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 B、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C、付款人 D、收款人 14.我国的票据管理部门是(A )。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人民银行及各银行类金融机构 C、各商业银行 D、所有金融机构 15.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是(B)。 A、业务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B、单位财务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C、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D、单位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16.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不低于(C)元的罚款。 17.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防伪特征包括(C )项。 A、5 B、6 C、7 D、8 18.以下不能于票据大写金额栏书写的中文数字为(A )。 A、弍 B、陆 C、万 D、圆 19.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C )个月。 A、1 B、2 C、6 D、12 20.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入谁的账,(C )不垫款。 21.银行汇票的()不得更改,更改(B )的银行汇票无效。 A、多余金额 B、实际结算金额 C、汇票申请人 D、背书人 22.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其金额(B )。 A、可以部分转让 B、必须全额转让 C、可以超过面额转让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定之得失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f17165191.html,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定之得失 我国《票据法》理论中的所谓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又称抽象性原则、票据行为的中性、无色性原则等等。各票据法著作普遍承认其为票据行为的重要特征,甚至是最重要特征。学者一般将其定义为票据行为只要具备完备的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而不论其实质关系如何,即票据行为和票据的基础关系在法律上分开。但是对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内涵,学者们的理解却有所不同。谢怀先生认为无因性原则有例外,即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出票人和第一受票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取决于基础关系,如果他们之间的基础关系无效,则票据关系亦无效。类似的观点被很多学者主张,他们认为票据无因性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票据义务人抗辩的限制,也就是发生抗辩切断。对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票据行为,则主张不适用无因性。本文将其称为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学说。与此不同的是,王小能教授认为票据是否有效一律不受基础原因关系影响,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直接当事人之间亦应主张票据关系有效。不过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还取决于其取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如何。还有学者明确主张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也适用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义务人仍须履

行票据义务,只是在基础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受益人须将不当得利 返还给票据义务人。本文将这一主张称为票据行为绝对无因性学说。 以这两种不同的主张来判断我国现行《票据法》中的规定,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该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这在很大程度上承认了票据行为和票据基础关系的分离,依照上述相对无因性学说,该条等于明确 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当然,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21条又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这些规定与国际惯例不符,给上述第13条规定的理解造成了混乱,多为我国学者所批评。但如果不考虑这些引起混乱的条款,我国现行《票据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就应是充足和完备的。 但是,从上述绝对无因性学说出发判断,即使我们废止《票据法》第10条和第21条的不当规定,该法中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仍然是不完备的,因为它只对非直接当事人之间产生票据抗辩切断的效力,直接当事人之间仍然可以依据票据基础关系来提出抗辩。依照持票据行为绝对无因性学说的学者的主张,这一规定使得票据债权几乎完全

最新票据的种类

一、2019最新票据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的权利与义务 (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三、银行票据的种类 (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二)银行本票

(完整word版)票据法历年简答题

简述票据概念的要点。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②票据反应的权利是金钱债权,③票据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发的,④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⑤有明确的付款日期。简述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持票人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那里受让票据②当事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③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或过失④须给付对价简述票据行为外观解释原则的含义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外观记载来判断,票据的外观形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应认定其有效,而不问其记载与客观情况是否一致,除票据行为不符合有效要件外,即使票据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也不能认定该行为无效。简述追索权的含义追索权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持票人履行保全手续后得请求前手偿还票据金额、付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①为维护持票人利益增强票据信用而特设的制度②发生一定的原因并履行了保全手续才可行使票据权利③持票人向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追索原因有哪些①票据到期不获付款②票据到期前被拒绝承兑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试述确立票据为无因证券的合理性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任何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不会无缘无故的实施票据行为,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为规避风险,就要增强票据的外观效力,就是法律仅依据票据的外观定其效力,只要票据外观符合法律要求,就应认定票据有效,除能证明持票人恶意外,就应认定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无须了解票据以外的事情,当持票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能了解的仅仅是票据是否有效真实及持票人的身份,至于基于何种原因取得票据则无须了解,因而不应当以票据原因关系自己之有无来左右票据行为的效力,进而认定票据的效力。简述承兑的效力①付款人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负有于到期日绝对付款的责任。②对持票人来讲,汇票一经承兑,其票据权利便由承兑前的期待权变为现实权,于到期日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③对出票人和背书人而言,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出票人和汇票上的所有背书人均免受期前追索。与其他票据相比,支票的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①支票的发行除对己支票外,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委托付款的合同和资金关系的存在,②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和与其预留签名样式和印鉴不符的支票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体现在哪些方面①前一项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一票据行为的效力,在一张形式符合票据法要求的票据上②若反应出数个票据行为,各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基于独立性,票据签发行为的无效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背书无效不影响不影响签发行为以及其他行为的效力,被担保的票据行为无效③票据保证行为依然有效,无或限制行为能力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变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试述票据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分离的诸种表现资金关系虽然存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时,不负担付款义务,承兑之后,方成为票据债务人。相反,资金关系不存在,付款人按汇票上的记载,应持票人的请求付款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有偿还义务。支票的出票人,应当与付款人有关于该支票票面金额的资金关系,但因资金关系不存在所签发的支票,其本身仍为有效票据。2.资金关系不存在而签发票据或予以承兑时,出票行为或承兑仍为有效。出票者,承担出票之责任,包括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即在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被追索的责任。承兑者,应就承兑之汇票承担付款义务。在此情形下,

票据行为的相关特点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3f17165191.html, 票据行为的相关特点 票据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一般特点。如:作出票据行为的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此外,与一般的民事行为相比,票据行为还有以下特殊性: 1、票据行为是设权证券行为 票据属于设权证券,即票据权利义务是由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通过制作票据而设立的。一切票据行为都是为了实现所设定的票据权利和义务。其中,出票行为是设立票据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制作票据,即由出票人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了当事人的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再通过票据的交付,一般是出票人将制成的票据交给收款人,使票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并完成了票据权利义务的设定。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付款行为、保证行为则都属于实现票据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的行为。所以,票据行为属于设权证券行为。 2、票据行为是债权行为

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无不以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如:票据债权人的目的是实现它的债权,因此他的行为都属于实现债权的行为;票据债务人的目的是履行其偿还债务的责任,因此他的行为都属于履行还债责任的行为。 3、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依法进行方为有效的行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和内容进行。如,在票据中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要逐项按照规定的要求,全部记载,票据方能有效;如果其中有一项欠缺,就会使该票据无效。票据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是为了使票据行为更加规范,提高票据的信用度,以利于保证票据的流通方便、快捷、安全。 4、票据行为是无因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是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在票据行为中,票据的设立虽然有一定的原因,但是,当票据转入流通过程中时,为了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为了便于流通,票据债权人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不需要说明其票据授受原因;票据债务人在履行其义务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六、票据法 (一)票据法概述 1、种类与概念 ①汇票(F1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②本票(F7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③支票(F81,F87):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特征 ※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了解票据的产生与使用流程,涉及票据的当事人、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流通方式、前手(债务人)、后手(债权人)等概念和理论。 资金关系(无条件委托付款协议) (背书人)(被背书人) 出票人原因关系收款人背书付款人 【图例】甲——————————————乙—————丁——————丙(买方)(买卖合同)(卖方)/〈买方〉〈卖方〉(银行) 前手后手/前手后手/前手后手 ①流通性:票据的基本功能就是流通,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 ②文义性(F4’1、F4’3):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 ③设权性与提示性(F4’2):无票据无权利,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出示票据。 ④无因性: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 (二)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1、票据行为 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为要件的要式法律行为。(1)种类与概念 ①出票(F20):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②背书(F27’4):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应当连续(F31),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③承兑(F38):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承兑亦视为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F43) ④保证(F45):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提供的担保。 保证的法律效力:考吧天空提供https://www.360docs.net/doc/3f17165191.html, 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F50、51);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的涵义 关于什么是票据,我国《票据法》并没有作法律上的定义。从外延来看,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指各种表彰财产权的书面凭证,包括钞票、发票、仓单、车票、船票、机票、债券、股票、借据、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上的票据,仅指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第2 条对票据的狭义规定外延作了明确规定。银行业务中我们提及票据,一般都是指狭义上的票据。 二.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的关系是贯穿票据法的一根主线,正确理解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的关系,是掌握票据法律知识的基础和关键。 (一)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五中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基于这五中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构成了我国票据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 (二)票据的原因关系 票据的原因关系,是指票据签发、票据流通的起因。 例如:A 公司之所以要签发一张汇票给B 公司,是因为A 公司和B 公司之间存在一份货物买卖合同,A 公司要向B 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此,A、B 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就是A 公司签发给B 公司汇票的原因,其中蕴涵的法律关系,称之为原因关系。 《票据法》要求票据的原因关系应当真实、合法,《票据法》第10 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 票据行为的涵义票据行为一般由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就我国《票据法》而言,不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行为,而且包括付款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或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行为,不包括付款行为,付款行为并非导致票据债务的发生,而是导致票据债务的解除,法理上称之为准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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