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行政执法培训之程序部分
行政强制法培训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20111219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4348/2011-01335分类:法律法规规章; 令发布机构:文化市场司发文日期: 2011年12月19日名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时间有效性: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主题词:文化市场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讲稿PPT

行政程序法是调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目的和意义
目的
通过研究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帮助 行政机关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意义
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 权利,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和谐 稳定。
对于行政机关违反行政程序规定的行 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和机制。
程序透明度不足
部分行政程序未明确公开,导致公众 对行政决策过程缺乏了解和监督。
行政程序规定的不足之处
规定内容过于笼统
部分条款缺乏具体操作细节,导致行 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
缺乏有效救济机制
对于行政机关违反行政程序规定的行 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和机制。
输标02入题
行政机关应当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通过 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收集意见,并公开决 策草案及其说明。
01
03
行政机关应当在决策过程中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决策 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04
行政机关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听证程序
包括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处罚听证等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
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
包括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等程序。
行政程序规定的内容
行政决策程序
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规划、行政 许可、行政处罚等程序。
行政听证程序
包括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处罚听证等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
2011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修订,进一步细化了行政程 序规定的内容,提高了其可操 作性。
济南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加强案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加强案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法制办,济南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济府法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济南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加强案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府法发〔2011〕21号)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科技防腐工作的部署,我市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已于2011年4月底开通运行。
以此为载体,各部门实行网上办案,电子监察系统运行实施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案源管理工作,从源头上保证执法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案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案源信息是启动行政执法的基础,案源运行是行政执法办案的首要环节。
做好案源管理,事关行政执法质量,事关行政执法效能。
目前,个别执法机构网上办案,在案源信息管理方面,操作不够规范,程序不够严格,有的案源信息录入系统不及时,存在事后补录现象,造成案源信息失真;有的案源信息不录入,执法人员瞒案不报,擅自消化案源,导致有案不查,大案变小案等等。
这些问题的实质是规避监督,影响了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效果。
对此,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案源录入系统管理作为执法的工作纪律加以贯彻。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实现案源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严格案源管理制度。
各部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都必须使用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实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办案流程一律从案源登记开始。
案源信息一经发现,必须及时录入网上案源登记管理模块,要做到当日发现,当日录入,任何执法人员不得隐瞒,不得自行消化案源,不得以初查为由拖延录入。
行政处罚事项已集中交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市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实施的,原实施部门发现案源信息后,必须两日内移交,不得积压,更不得扣压,市城管执法部门、市文化市场执法部门要即时接收并当日录入系统。
2010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及2011年干部培训计划1

2010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及2011年干部培训计划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局干部培训工作围绕推进我市科技、工业、信息化、知识产权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科技发展观,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重视抓好本局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与途径,对本系统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岗位技能及现代科技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用科学理论武装干部,用现代科技知识充实干部,用多种实践锻炼干部,用优良传统教育干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2010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1、加强领导,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我局充分认识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领导,真正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全局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从本局实际出发,全年制定干部学习和培训计划,将每周五下午作为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培训的常规时间,指定专门处室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确定了全年教育、培训的具体内容,准备充分的学习材料,确保教育内容、学习时间、学习人员三到位。
根据教育、培训计划,分季度进行认真的检查、总结,确保达到预期的教育、培训效果。
2010年,我局通过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讲座,部门领导交流,领导班子带头主讲,收看实况电视,收看专题片等方式,多方面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巩固学习型机关的创建成果。
2010年,我局利用周五下午学习时间,组织干部职工培训38期,培训802人次。
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
我局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结合我局的中心工作,制定出了全年理论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实行学习小组负责制,认真抓好各项政治理论学习。
学习方式形式多样,包括集中学习,个人自学,集中座谈等。
同时,通过参加市委、市政府举办的报告会、处级干部培训班、理论骨干培训班、科级干部理论培训班等,不断提高干部素质。
行政执法证培训

第九章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节 行政强制的概念与原则 •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第2条) •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 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 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的行为。 •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 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 1.行政处罚的执行的措施(第51条) •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 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52条) • 3.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理 (第53条) • 第54条: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 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 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 • • • (一)适用听证的事项(第42条)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执照、 3.较大额罚款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规则(第42、43条)
第六节行政处罚的执行
• 一、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 • (一)救济不停止执行原则。 • (二)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 (行政机关指定的银行)相分离的原则。 • 二、行政处罚执行的程序 • (一)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与程序 • 1.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第47.48条) • 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 (1)罚款的收据 (第49条) • (2)罚款的交付 (第50条)
14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业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统一领导。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知道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保障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与权。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体现必要性和合理性。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依法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修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1•【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路面被污染的沿途三个区的执法机关
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如发生管辖权争议,由
三个区的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
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
机关
地等
级别管辖 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的有权机关
指定管辖 机关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处罚,
集中处罚 该综合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领域具有主体资
罚由法律保留 可设定吊销企业营
业执照的处罚
可设定暂扣企业营 业执照的处罚
罚款限额由国务院 规定
罚款限额由省级人 大常委会规定
另外,要关注规定权!
我国《种子法》规定,违法经营、推广应 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可处以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某省人民政府在 其制定的《某省种子法实施办法》中规定, 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 的种子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 第15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
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 施。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 处罚的条件是:第一,该组织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第二,法律、 法规的明文授权;第三,在法定授 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责令改正。
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 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 正不是一类行政处罚,而是消除违法状态 的一种方法。
七、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该原则的主要内涵: 1.处罚依据的法定 2.处罚设定权的法定 3.处罚主体的法定 4.处罚程序的法定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不遵守法定程
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
刘某系某县个体工商户,于1998年8月 向某县公安局领取了废品收购的许可 证,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 照。1999年5月县公安局根据举报清查 了刘某的废品收购站,查出其收购并 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遂作出停业整 顿的处理决定。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二)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 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体公正—过罚相当; 程序公正—回避与申辩 注意: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则法院可
予变更。
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
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 的依据;同时,处罚程序亦必须公开。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第12、13条规 定,行政规章的设定权限于警告和一 定数额的罚款。
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 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 设。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 规章
可创设
各种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除 外
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企业营业执
照除外
警告;罚款
注意问题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
机关
格;中央垂直领导机关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
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时效制度 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
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 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 处罚 。
2、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 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罚款的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 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 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 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 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级别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
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 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原则上,行 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 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职能管辖。
2004年8月,田某驾驶小型客车途经 104国道线时,因超速行驶分别被绍兴 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绍兴市 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城区执勤大 队、绍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东区执勤大队的监控设备拍照记录, 时间分别为15时19分;15时23分;15时 25分。后三机关以机动车超过规定时 速50%以下为由,分别对其罚款200元。 田某不服,向绍兴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忽视教育的作用, 给予处罚时给予被处罚人以帮助教育。
教育不能代替处罚。 两者有效结合,使处罚的作用最大发
挥。
(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 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地域管辖。
第20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 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4、指定管辖。
第21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 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运输公司指派本单位司机运送白灰膏。由于泄 漏,造成沿途路面大面积严重污染。司机发现 后即向公司汇报。该公司即组织人员清扫被污 染路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 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 赔偿请求。
三、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8条,对行政处罚的种 类作了统一的规定,有以下七种行政处 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如驱逐出境、限期离境等。
四、处罚的设定权
1.法律的设定权。《行政处罚法》第 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 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 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第10条规定, 行政法规有权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