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土地征地补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淮安市作为江苏省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淮安市政府近期出台了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期为农民提供更加合理、公正的补偿。
首先,淮安市政府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主要集中在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和生活补助等方面。
在土地补偿金方面,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征收农民的土地,将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0%进行补偿。
同时,对于因征地而导致的农民住房、水田、林地等各项损失,将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合理补偿,确保农民的利益最大化。
其次,在安置补助方面,淮安市政府将为被征收农民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
对于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农民,将根据其失地面积和搬迁成本给予一定的安置补助,以帮助他们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此外,在生活补助方面,淮安市政府也将为被征收农民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
对于因征地而暂时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生活的农民,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缓解其生活压力,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
总体来看,淮安市政府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通过合理的补偿标准,可以更好地平衡城市化进程和农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淮安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出台,为农民提供了更加合理、公正的补偿,有利于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落实好征地补偿政策,为农民谋求最大利益,为城市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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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2003年12月1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决定,在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煤塌陷地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13年省政府颁布《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以来,我市各地在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解决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还存在进展不均衡、新老政策衔接不充分等问题。
2018年下半年,省人社厅组成督察组对全省各地贯彻落实省政府93号令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
市政府领导同志对落实省督查通报要求作出了批示,要求对被征地农民进社保工作进行“回头看”,推动这项工作在全市真落实、全落实。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落实省政府第93号令。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工作站位,对省政府93号令颁布以来的工作开展回头看,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做到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刚性进保。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17〕34号文件和苏人社发〔2017〕359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通力合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认真履行征地程序,严格执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在征地前须将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归集到位并函告人社部门。
各县区、镇(街道)要切实做好群众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被征地农民名单的梳理和汇总工作,严格规范开展被征地农民名单的审核和公示工作。
关于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附
属
物
23 围 墙 12砖墙 ㎡ 20 整砖墙、连墙基。
18砖墙或空斗墙 ㎡ 30
24砖墙 ㎡ 40
乱砖墙或干码墙 ㎡ 10
24 石 驳 ㎡ 40
5、 古树名木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
6、 本表未列项的,参照相应品种给予合理补偿;
7、 本表附着物补偿标准只适用于征地拆迁时宅基地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物补偿,宅基地等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附属物补偿按淮政发[2004]56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钢 质 ㎡ 20 含油漆
扶手栏杆 15 不锈钢扶手、栏杆 m
地
面 16 室外水泥地坪 ㎡ 15 含垫层
17 室外砖地坪 ㎡ 10
18 塑料地板 ㎡ 15
19 水磨石地面 ㎡ 25 铜嵌条每平方米增加10元
59 霓虹灯广告牌 ㎡ 150 以霓虹灯灯组面积计算
备注:1、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表内已描述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
2、补偿后所有附属物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不得拆走或破坏(补助拆装费的项目除外);
3、对群众集资铺设的道路、自来水和下水道等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拆迁时不再另行补偿;
中档 ㎡ 80 桦木、榉木等,含楞木、油漆等。
高档 ㎡ 100 山毛榉、进口木材、竹地板等,含楞木、油漆等。
简易拼木地板 ㎡ 20 底层地面未作充分处理,无地笼等;或材质较差;或二次使用;或工艺不规范。
复合地板 ㎡ 25
胶合地板 ㎡ 6 指用三合板、柳胺板、宝丽板等各类胶合板材铺设的地板。
关于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07-26-2007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窗口】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正文:---------------------------------------------------------------------------------------------------------------------------------------------------- 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全省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类地区64000元/亩、二类地区55000元/亩、三类地区47000元/亩、四类地区40000元/亩。
各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调整后的地区分类详见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区分类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具体如下:全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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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4〕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现将《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四日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淮安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淮安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物价、监察、信访、审计、城管、公安、司法、劳动、民政、工商、文化、税务、教育、卫生、广电、邮政、电信、供电、国资、经贸、体改、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淮政发〔2011〕104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1-05-26)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淮政发〔2011〕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地类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此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三类地区每亩19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亩17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三类:清河区、清浦区;四类: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为每人18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人15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详见附表1-5)。
征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淮政发〔2007〕33号文件执行;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房屋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
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9的管理条例是什么

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9的管理条例是什么如今的淮安是属于江苏省非常重要的交通枢纽所在地,并且淮安有一点做得比较规范的就是,在淮安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城市的卫生,园林建设,甚至是环境等都是很多城市没办法比拟的。
当然在淮安每天也是有各种市政拆迁工作在进行当中,所以小编觉得淮安市的市民们还是应该来了解一下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8的管理条例是什么?如今的淮安是属于江苏省非常重要的交通枢纽所在地,并且淮安有一点做得比较规范的就是,在淮安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城市的卫生,园林建设,甚至是环境等都是很多城市没办法比拟的。
当然在淮安每天也是有各种市政拆迁工作在进行当中,所以小编觉得淮安市的市民们还是应该来了解一下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8的管理条例是什么?▲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8的管理条例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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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1-05-26)
发布时间:2011-05-27 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发〔2011〕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地类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此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三类地区每亩19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亩17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为每人18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人15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详见附表1-5)。
征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淮政发〔2007〕33号文件执行;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房屋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
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在征地报批前,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全额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
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
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
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要严肃纪律,规范管理,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