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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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合同(2024版)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合同(2024版)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合同(2024版)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股权结构1.1 第二条股东权益1.1.1 第三条股东大会权益1.1.2 第四条董事会权益1.1.3 第五条监事会权益1.2 第六条股权转让1.2.1 第七条股权回购1.3 第八条利润分配1.3.1 第九条盈余公积金1.3.2 第十条未分配利润1.4 第十一条股权激励1.4.1 第十二条股权激励计划1.4.2 第十三条股权激励实施1.4.3 第十四条股权激励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第一条股权结构1.1 第二条股东权益1.1.1 第三条股东大会权益1.1.1.1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程序1.1.1.2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议题及提案1.1.1.3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投票方式及决议生效条件1.1.2 第四条董事会权益1.1.2.1 第十六条董事会组成及任期1.1.2.2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程序1.1.2.3 第十八条董事会职权1.1.3 第五条监事会权益1.1.3.1 第十九条监事会组成及任期1.1.3.2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程序1.1.3.3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职权1.2 第六条股权转让1.2.1 第七条股权回购1.2.1.1 第二十二条股权转让条件1.2.1.2 第二十三条股权转让程序1.2.1.3 第二十四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2.1.4 第二十五条股权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2.1.5 第二十六条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及生效1.2.1.6 第二十七条股权转让的登记及公告1.2.2 第二十八条股权回购条件1.2.2.1 第二十九条股权回购程序1.2.2.2 第三十条股权回购价格及支付方式1.2.2.3 第三十一条股权回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2.2.4 第三十二条股权回购的登记及公告1.2.3 第三十三条股权转让及回购的的限制性规定1.2.3.1 第三十四条转让及回购的禁止性行为1.2.3.2 第三十五条转让及回购的关联交易规定1.2.3.3 第三十六条转让及回购的信息披露要求1.3 第八条利润分配1.3.1 第九条盈余公积金1.3.1.1 第三十七条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及用途1.3.1.2 第三十八条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时间及程序1.3.2 第十条未分配利润1.3.2.1 第三十九条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原则及程序1.3.2.2 第四十条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时间及方式1.4 第十一条股权激励1.4.1 第十二条股权激励计划1.4.1.1 第四十一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及原则1.4.1.2 第四十二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审批程序1.4.1.3 第四十三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期限及激励对象1.4.2 第十三条股权激励实施1.4.2.1 第四十四条股权激励的授予及解锁条件1.4.2.2 第四十五条股权激励的授予及解锁程序1.4.2.3 第四十六条股权激励的授予及解锁的调整及取消1.4.3 第十四条股权激励终止1.4.3.1 第四十七条股权激励终止的条件1.4.3.2 第四十八条股权激励终止的程序1.4.3.3 第四十九条股权激励终止后的处理措施1.4 第十一条股权激励1.4.1 第十二条股权激励计划1.4.1.1 第四十一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及原则1.4.1.1.1 第五十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1.4.1.1.2 第五十一条股权激励计划的原则1.4.1.2 第四十二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审批程序1.4.1.2.1 第五十二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主体1.4.1.2.2 第五十三条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1.4.1.3 第四十三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期限及激励对象1.4.1.3.1 第五十四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期限1.4.1.3.2 第五十五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1.4.2 第十三条股权激励实施1.4.2.1 第四十四条股权激励的授予及解锁条件1.4.2.1.1 第五十六条股权激励的授予条件1.4.2.1.2 第五十七条股权激励的解锁条件1.4.2.2 第四十五条股权激励的授予及解锁程序1.4.2.2.1 第五十八条股权激励的授予程序1.4.2.2.2 第五十九条股权激励的解锁程序1.4.2.3 第四十六条股权激励的授予及解锁的调整及取消1.4.2.3.1 第六十条股权激励的调整条件1.4.2.3.2 第六十一条股权激励的取消条件1.4.3 第十四条股权激励终止1.4.3.1 第四十七条股权激励终止的条件1.4.3.1.1 第六十二条股权激励终止的条件1.4.3.2 第四十八条股权激励终止的程序1.4.3.2.1 第六十三条股权激励终止的程序1.4.3.3 第四十九条股权激励终止后的处理措施1.4.3.3.1 第六十四条股权激励终止后的处理措施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1. 附件一:股权结构图详细说明:此附件应包含公司当前的股权结构,包括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和相关信息。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解读:行为发生时的法律适用。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来处理。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解读:例外规定:原公司法没有规定,可参照新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1、本条是讲述规定事由提出股东诉讼的时间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超过上述期限,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解读:1、本条是补充讲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的诉讼资格的细化。

公司法律制度练习题(1)

公司法律制度练习题(1)

公司法律制度1.公司登记管理【习题1·多选题】2014年7月,王某拟设立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某工商代理机构咨询登记事项时,其工作人员告知王某下列事项均为公司登记事项,其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ABD)。

A.公司名称及住所B.法定代表人姓名和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C.注册资本、实收资本D.公司经营范围及营业期限【答案】ABD【解析】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

【习题2·判断题】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答案】×【解析】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公司股东的出资【习题1·单选题】王某和李某拟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就股东出资事项拟定了下列内容,其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王某以其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资B.李某应当在公司申请营业执照前缴纳其货币出资额中的30%C.王某以实际价值为50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D.李某另以劳务出资,作价200万元【答案】B【解析】(1)选项A:股东对所出资财产应当享有合法处分权限;(2)选项B:《公司法》2013年修改后,对股东首期出资额、出资期限均不作法定要求,但是公司章程可以作出规定;(3)选项C: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过评估,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4)选项D: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习题2·多选题】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以其取得的商标专用权评估作价100万元出资B.乙以其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评估作价200万元出资C.丙以其劳务评估作价50万元出资D.丁以其应收A公司的债权150万元出资【答案】AD【解析】股东不得以劳务(选项C)、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选项B)等作价出资。

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董事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进行 决策,并对自己的决策负责。
02 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监事的权利
监督公司财务状况
监事有权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确保公 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如果监事认为有必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讨论公司重要事项。
检查公司文件
监事可以要求公司提交相关文件,如财务报 表、会议记录等,以便进行监督。
代表公司起诉违法董事
当董事行为违法或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可 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监事的义务
01
02
03
04
遵守公司章程
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履行监 督职责,不得滥用职权。
保密义务
监事应对公司重要信息进行保 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勤勉义务
监事应勤勉尽责,认真履行监 督职责,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
营。
公正义务
责任追究
董事因决策失误给公司造 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和经济责任。
案例二:某公司监事监督不力案
案例概述
某公司监事未尽监督职责,导致公司财பைடு நூலகம்出现严重问题。
权利与义务分析
监事有义务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发现异常应及时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责任追究
监事因监督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表公司权
董事可以代表公司与其 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商业
合作或签署合同。
获得报酬权
董事有权获得公司支付 的董事津贴或报酬。
信息知情权
董事有权获得公司的财务、 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董事的义务
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
董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新公司法 董事的责任

新公司法 董事的责任

新公司法董事的责任
新公司法对董事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忠实勤勉责任,根据新公司法,董事必须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以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任务。

董事需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素养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或损害公司利益。

2. 谨慎管理责任,董事需要以谨慎的态度管理公司事务,包括审慎决策、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等方面。

他们需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负责,并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法定代表责任,董事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需要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决策承担法律责任。

他们需要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违法行为责任,如果董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损害了公司利益,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公司损失、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等。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对董事的责任提出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要求,强调了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和责任。

董事需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素养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同时,他们也需要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公司和社会的影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份协议书范本【三篇】

股份协议书范本【三篇】

【导语】本⽂《股份协议书范本【三篇】》由合同范⽂频道整理,仅供参考。

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感谢你的阅读与⽀持!【篇⼀】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份证号: ⼄⽅:⾝份证号: 丙⽅:⾝份证号: 丁⽅:⾝份证号: 现有甲、⼄、丙、丁四⽅合股(合伙)开办⼀家__________________,全⾯实施四⽅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股份制公司。

经四⽅合伙⼈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出资的数额: 甲⽅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丙⽅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丁⽅出资__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四⽅约定甲⽅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占有股份股份____%;丙⽅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丁⽅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注:丁⽅实际出资为万元);四⽅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四⽅实际投⼊股本⾦数额及⽐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

股份公司若产⽣利润后,甲⼄丙丁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甲⽅可分得利润的____%,⼄⽅可分得利润的____%,丙⽅可分得利润的____%,丁⽅可分得利润的____%(按公司的利润20%分红),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

如将股利投⼊公司作为运作资⾦,以加⼤资⾦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四⽅⽅同意,并由甲⼄丙丁四⽅同时进⾏。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_______年____⽉____⽇起,⾄______年____⽉___⽇⽌。

如公司正常经营,四⽅⽆意退了,则合同期限⾃动延续。

2、⼊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A⼊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四⽅同意;③执⾏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公司执行董事的职责和权限

公司执行董事的职责和权限

公司执行董事的职责和权限一、概述公司执行董事是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之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工作。

其职责和权限在公司治理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公司执行董事的职责和权限。

二、职责1. 经营管理职责公司执行董事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2)组织实施公司各项经营活动;(3)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4)组织实施风险控制工作;(5)保护股东权益,推动企业持续稳健发展。

2. 财务管理职责公司执行董事对于企业财务管理也有着重要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审批并签署企业财务报表;(2)监督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提出调整建议;(3)制定并监督执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指标。

3. 决策权利作为公司高层领导人员之一,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决策中拥有重要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2)授权和委派下属管理人员实施决策;(3)提出并推动公司战略调整。

4. 组织协调职责公司执行董事还有着组织协调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2)组织并主持各种会议;(3)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

三、权限1. 签署权利作为公司高层领导人员之一,公司执行董事在签署文件方面享有很大的自主权。

其签署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签署企业经营计划、年度预算等重要文件;(2)签署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等文件;(3)签署企业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2. 决策权利作为公司高层领导人员之一,公司执行董事在决策方面享有较大的自主权。

其决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参与重大投资、收购、并购等决策;(2)决定企业发展方向及战略调整;(3)决定企业内部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

3. 组织权利公司执行董事在组织方面享有较大的自主权。

其组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等文件;(2)组织并主持各种会议;(3)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公司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公司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公司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每题l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关于公司分类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1年单项选择第21题) A.我国《公司法》中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B.凡是在我国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其资本是否来源于外资,也无论外资比例,都是中国公司C.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区分标准是公司的信用D.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的重要特征在于其营利性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点是公司分类。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从考试而非学术角度):(1)公司具有独立财产,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财产;(2)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人格;(3)公司具有独立责任,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责任;(4)公司章程具有对内对外效力,合伙协议为内部文件,仅具有对内效力,不具有对外效力;(5)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合伙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原则”,凶此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管理;(6)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7)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对债权人无责任可言。

无论公司还是合伙企业,都具有营利性,因此D项错误,当选。

2.甲、乙股东出资设立丙投资有限公司,下列出资行为违法的是()。

(2011年单项选择第22题)A.甲、乙首次出资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25~k,B.甲、乙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首次出资后其余75~A,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缴足C.甲、乙出资中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占全部出资的75%。

D.甲、乙将货币出资存人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点是投资公司的股东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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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 (一)董事的意义董事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董事会的组成职员。

1、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

在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为必设机关,而董事是它的成员。

没有董事,就没有董事会。

所以,董事是董事会的基础。

2、董事应为股份有限公司所必设。

在中国公司法中,固然没有”必设”董事的字样,但它既为必设机关的成员,则当然属必设之列。

另外,依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董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如不申报,公司就不能被核准登记,从而也不能公告成立。

可见,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非设置董事不可。

董事是否可单独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经营决策)机关?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题目。

依现行公司法,董事会作为一个组织,是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不能单独执行业务和作出经营意思决定。

但依公司法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公120逐一公指公司法),以下同)这表明董事长在特定情况下可单独执行任务。

然而,授权是其关键,不被授权的董事是不能单独行使董事会的职权的。

所以,人们一般不将董事个人作为公司的业务机关。

(二)董事的权利与义务1、董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

一定的权利、义务总是作为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存在的。

这种法律关系一缔结,相应的权利义务就产生了。

董事的权利、义务是作为何种法律关系的内容存在的?固然,董事的权利、义务涉及的面很广,既有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又有对股东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但从根本上说,董事的权利、义务是因它同公司的关系而引起的。

这种关系建立的根据是公司法,但不限于公司法。

换言之,它还可以根不违反公司法的公司章程建立。

这些规定的核心,是董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

如前述,董事不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关,但他们是公司法规定的必设的业务执行机关和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的成员。

这些,就是董事权利、义务产生的重要根据。

对董事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另一因素,是公司与董事关系的性质。

公司与董事的关系属何种性质,向来有不同主张。

其一,主张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代理关系,即以为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它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承担个人责任。

其二,主张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委任关系,所谓委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承诺处理的契约。

委托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委任人,而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受任人。

委托处理的事务称为委任事务,亦称作委任标的。

就公司与董事的委任关系而言,委任人是公司,受任人是董事,委任标的是公司财产的经营与治理。

这种委任关系,与其他委任契约有别,它仅依股东大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答应任职而成立。

根据委任关系,董事可因其委任而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董事可依其委任处理公司事务。

委任关系的要点是:第一,委任是当事人信赖的基础,而受任人和委任人都应对这种信赖关系的建立和存续负有义务;第二,董事的善良治理的留意义务,应是对公司经营(含事务处理)尽其客观的留意义务;第三,受任人董事对委任者公司,应该诚心诚意,忠实于委任者。

无疑,上述两种主张都是为了说明董事在公司中的地位及这一地位的性质。

但是,代理说较难达到这一目的。

由于,中国的代理制度和公司与董事关系的实态相往甚远。

董事对公司的经营治理虽依公司的意思,但为达到经营治理公司财产的目的,须多少依自己的意思,因而多少有自己的决定权。

代理关系则不同。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不能有自己的意思。

假如将公司与董事的关系理解为被代理与代理关系,董事作为代理人则仅能依股东大会行事。

股东大会未作决定的,董事不能为公司实施任何行为,这同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关系是根本不同的。

而在委任关系中,受任人接受委任人的委任,虽依委任人的意思,但可以有自已的意思。

因此,委任关系更能表达公司与董事关系的性质。

值得留意的是,以往人们只是用委任关系说明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却很少用以说明董事的权利。

显然,这忽视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因而是有片面性的。

现在,应夸大委任关系不仅导致董事义务的产生,也导致董事权利的产佑,它是董事权利、义务的同一根据。

2、董事的权利。

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权有集中的规定,但对董事的权利无集中规定。

此类内容,可散见于有关董事的条款。

主要是:其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依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公118)。

因此,董事当然有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其二,表决权。

董事在董事会议上,有就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公117)。

其三,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的提议权。

公司法只规定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116),而未规定如何召集。

当然,董事长可视其情况主动召集,但也可以根据一定人数的董事的提议而召集。

后者,则产生了董事对召集董事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其四,透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而行使权利。

无疑,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董事个人的职权,因而不能由董事分别行使。

但是没有董事的参与,董事会无法行使其职权。

并且,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可以通过行使议决权而影响董事会的决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董事除上述权利外,还有透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而行使的权利。

3、董事的义务。

公司法对董事义务虽无专条规定,但比对董事权利的规定集中。

主要有:其一,善管义务。

如前述,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委任关系。

董事作为受任人,在执行职务中应尽善良治理人的留意义务。

尤其在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分离的情况下,董事对公司的正常运转负有贡任。

所以,强化董事的善管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董事必须忠实于公司。

董事的这一忠实义务是对善管义务的具体化,它对董事的要求是: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进,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59);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公62)。

公司董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公147)。

第二,董事必须维护公司资产。

公司资产是公司业务活动的条件,维护公司资产是对董事会这个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机关的组成职员的最基本的要求。

为此,董事必须做到,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车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60)。

实现这些要求,可以防止将公司资产化为个人资产,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

第三,董事在董事会上有慎审行使决议权的义务。

董事不仅负有上述对公司的善管义务,也承担因违反义务而应负的责任。

董事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违反者,公司可对其行使回人权,即将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收进回公司所有(公61)。

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63)。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公118)。

依监事会的职权,当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予以纠正(公126)。

如监事会纠正后,董事及时赔偿了公司的损失,公司的损害则得到了救济。

如董事仍不赔偿公司损失,则要酿成以公司为原告以董事为被告的损害赔偿之诉。

对此,有两个题目是需要讨论的。

一是谁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既然,监事会有权纠正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它的职权也自然可以延伸为代表公司提起对董事的诉讼。

二是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的性质。

从董事和公司的委任关系看,可将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视为因债务不履行所致。

但是,如就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和危及维护公司资产而言,董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可能是侵害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因而将赔偿责任视为侵权责也是有道理的。

由此,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已不再是单一性质的,而是多元性质的。

其二,竞业禁止义务。

所谓竞业禁止,即竞业行为的禁止,指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实施与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是具有特定地位的人之一。

依公司法规定,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公61)。

这里,其行为要件是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所任公司的营业同类。

董事违反上述竞业禁止义务,公司可以依法等使回人权。

公司法之所以作出这些规定,主要是基于这种行为对公司的危害性。

董事从事上述竞业行为,极有可能夺取公司的交易机会,还可能利用对公司秘密的了解,对公司造成损害。

无疑公司法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尚需进逐一步完善:一是要明确董事实施此种行为应向股东大会说明其重要事实,取得股东大会的认可;二是仅应禁止股东大会未认可的上述行为;三是要确认公司行使回进极的程序和时效;四是上述行为如给公司造成损失,还应赔偿公司损失。

其三,私人交易限制义务。

所谓私人交易,指特定地位的人为自己或为他人而与公司进行交易。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是特定地位的人之一。

公司法规定,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这表明,私人交易是受到公司法限制的。

具体地说,董事欲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有公司章程的规定做为依据。

如公司章程无此规定,董事应向股东大会说明事实,取得股东大会的同意。

如股东大会同意,则可进行此种交易。

如股东大会不同意,则不能进行此种交易。

如股东硬要进行此种交易,该交易则属无效。

公司法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董事为谋私利而牺牲公司利益。

以上,主要是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对第三人有无承担责任的题目?对此,公司法尚无规定。

在中国公司立法中,有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

该条例第106条规定,“董事履行职务犯有重大过错,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项规定揭示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须有董事的重大过错;二是,其过错发生在执行职务当中:三是,须第三人因董事的行为而受损害。

显然,这一规定的实施,将为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经验值得留意的是,对”执行职务”不宜作过窄的解释。

首先,这里的”执行职务”不限于在授权范围和公司”经营范围”内,即使超出了”授权”或”经营范围”也不宜对抗善意第三人。

至于董事因此而承担公司内部的责任,那完全是另一回事。

(三)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独立董事首先应具有一般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又有特殊的权利、义务。

L、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别职权,具体而言包括:(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定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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