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课件(ppt 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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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PPT文档共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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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1、静念园林好,人间良可辞。 22、步步寻往迹,有处特依依。 23、望云惭高鸟,临木愧游鱼。 24、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问君 何能尔 ?心远 地自偏 。 25、人生归有道,衣食固其端。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60、生活的道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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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 住宅共用部位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五)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 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共用设施设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
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 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 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 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 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
解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确定了“维修资金”的提法。由“基金”改为
“资金”,概念上更准确一些。一般而言,基金不能使用本金只能使用增值部分; 而资金不但可以动用本金也可以动用所产生的增值收益,而且可以再次收取,以 满足房屋维修之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缴存额依据标准由“房款”变为“建安费”。
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旧《办法》第8条规定:“维修基金存入维修基金专户起按规定记息,维修基 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解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了明确的增值途径,一方面避免了大笔资金的闲置浪费,
另一方面也增强了维修资金自身增值能力,减轻了业主的负担。住宅维修资金滚存 使用范围明显扩大,有助于增加维修资金的来源途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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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业主办理房屋 交接、入住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 业主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应由业主自行到指定银行交缴。
二是凡已在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办理了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 业,如果有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务 必在11月15日前,将收取明细报呼市物业 管理处,并做好移交工作。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门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负责管理。开立公有住 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 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五是成立专项清查小组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 业服务企业进行督查,促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及时自觉纠正违规行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 和监管部门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 和监管部门(B级)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1.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 理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 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委托的当地商业银行开立的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代管。开立的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 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 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 门号设分户账。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 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 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 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 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 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PPT-PPT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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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问题
随着专项维修资金的不断使用和支出,专 项维修资金账户越来越多地面临续交的问 题。原《办法》对续交只做了笼统规定, 已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为保证专项 维修资金的持续性,《办法》在第十六条 中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界点、续交标准 和续交方式等做了详细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 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专项维修 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 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 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来自(一)关于《办法》的题目
原《办法》的题目是根据2019年12月16日 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 〔2019〕213号)所确定的。但《物权 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 部的第165号令都修改为“专项维修资金”, 因而《办法》将题目相应地修改为《郑州 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二)关于交存方式
原《办法》只规定了分别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 主委员会代收代交的不同情况,而未规定业主可 以自行交存,该规定一方面限制了业主作为专项 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自主权,另一方面致使出现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代收后不及时代交甚至挪 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严重侵害业主的合法利 益。为此,《办法》在第九条中对交存方式做了 修改,规定业主可以直接交存,也可以委托房地 产开发企业代交,也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受业 主委托才能代收代交。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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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 定的除外; ④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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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1)房屋转让或灭失时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的处理 (2)相关主体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监管义务 (3)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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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转让或灭失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
① 必须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
② 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
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③ 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
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④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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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
①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
➢ 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
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
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②出售公有住房的
➢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
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使用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
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
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完Fra bibliotek版ppt课件14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规定
①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 分摊。
②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 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 门。(通知)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8)PPT课件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8)PPT课件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维修,维护业主和使用人权益。该办法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即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交存管理方面,规定了交存主体包括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建设单位,并设定了具体的交存标准。账户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章节则详细规定了资金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等原则,以及资金使用、分摊列支、具体使用流程等细则。此外,还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确保资金的有效管理和监督。该办法全面的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培训讲座(ppt 54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培训讲座(ppt 54张)
延伸出下面几个问题: 业主是否能提取? 房屋过户怎么办? 房屋拆迁怎么办? 用完了怎么办?
一、维修资金的基本概念
2.资金的所有人是谁? 是业主,业主是资金的主人。
延伸出下面几个问题: 业主是否能提取? 房屋过户怎么办? 房屋拆迁怎么办? 用完了怎么办?
只能使用,不能提取
一、维修资金的基本概念
一、维修资金的基本概念 1.什么是维修资金? 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 首先,它的使用是有限制的 用途限制 时间限制 情形限制
一、维修资金的基本概念 用途限制
共用部位: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 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 道等 。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 买卖合同约定,由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 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 绿地、道路、围墙、驳岸、路灯、沟渠、池、井、 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 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只能使用,不能提取 与新业主结算或赠送 Nhomakorabea房屋灭失,可以退付
一、维修资金的基本概念
2.资金的所有人是谁? 是业主,业主是资金的主人。
延伸出下面几个问题: 业主是否能提取? 房屋过户怎么办? 房屋拆迁怎么办? 用完了怎么办?
只能使用,不能提取 与新业主结算或赠送 房屋灭失,可以退付 用完后业主还要续筹
2.资金的所有人是谁? 是业主,业主是资金的主人。
延伸出下面几个问题: 业主是否能提取? 房屋过户怎么办? 房屋拆迁怎么办? 用完了怎么办?
只能使用,不能提取 与新业主结算或赠送
一、维修资金的基本概念
2.资金的所有人是谁? 是业主,业主是资金的主人。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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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存定手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期限内, 业主委员会需要动用转存资金 的,应当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办理解除存定手续。业主委员 会无法正常运作的,由相关业 主申请,经街道确认后,向维 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存定 手续。
➢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资金
转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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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款
溧水区、高淳区
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
市、区
协助做好维修资金应急使 用的监督工作
属地
协助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 理工作,做好维修资金应 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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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交存 管理
01 交存主体 02 交存标准
01 商品房 02 房改房 03 专项设施设备 04 续存 03 交存环节 01 业主交存维修资金 02 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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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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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原则
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 所有权人决策 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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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修资金范畴
下列资金列入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规定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 (二)建设单位交存的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 修资金; (三)维修资金的分户利息; (四)业主续交的维修资金; (五)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统筹维修资金。
类别
分类标准
备注
多层住宅是指地上
结构最高层数为六
多层(配备电梯)住宅(含营业性车库、层以下(含六层)
电梯、消防 车位等)16元/平方米
的建筑;
等专项设施、
高层住宅是指地上
设备
结构最高层数为七
层以上(含七层)
高层住宅18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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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
①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
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 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 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②出售公有住房的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 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⑥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 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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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使用程序
①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 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提出使 用方案)
③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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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申请列支; (申请列支)
⑤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 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的通知;(发出划转通知)
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④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 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 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⑤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 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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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②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③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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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 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通过委托当地商业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
使用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 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 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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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规定
①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 分摊。
②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 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 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 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A 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住房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B 依法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 养护费用
C 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 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 理制度。(管理)
⑤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 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 管部门的监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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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提问: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的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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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①住宅的业主,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 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②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 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 ③涉及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 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 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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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其他规定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
① 必须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 ② 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
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③ 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
C 业主
D 售房单位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 )原 则
A 所有权人决策
B 专款专用
C 政府监管
D 集体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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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1)使用范围和原则 (2)分摊规定 (3)使用程序 (4)禁止使用规定 (5)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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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范围和原则
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
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 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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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① 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 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 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 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户)
⑥ 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通知;(发出划转通知)
⑦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 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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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程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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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禁止使用规定
①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 用;
②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 修、养护费用
③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②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 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 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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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③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在 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 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 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划转)
A 住宅
B 住宅小区的非住宅
C 非住宅小区
D 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 宅
2、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 额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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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售公有住房的,对于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的说法正确的是:售房单位交存的住房专项 维修资金,( )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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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使用程序
①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 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 建议;(提出使用建议)
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 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审议使用建议)
7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7.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概述 7.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7.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7.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 需熟悉和掌握的法规规章内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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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概述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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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规定
③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 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 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④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 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 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 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④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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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提问:
1、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 ( )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 它用。
A 公开透明 B 方便快捷 C 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 D 资金使用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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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哪些费用属于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中列支的: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 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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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
①商品住宅的业主
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②出售公有住房的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 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A 住房权属登记
B 住房入住
C 住房装修登记
D 住房保证金缴纳
5、在售后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业主
首次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房
改成本价的( )。
A 1%
B 2% C 5% D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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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售公有住户的维修资金,由( )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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