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2016版

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2016版
常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2016版

15 术语

15.1 实线控制

是指图中以实线绘制界线或用地边界的线性或非线性设施。

15.2 虚线控制

是指图中以虚线绘制界线的线性设施或以斜线填充用地的非线性设施。

15.3 图标控制

是指图中以符号或符号+控制指标表示的设施。

15.4 地块

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划分的城镇用地单元。

15.5 用地面积

指上述“地块”的净面积。

15.6 用地性质

某一地块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常州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常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等划分的土地利用的类别。

15.7 建筑面积

控制指标表中的“建筑面积”是指“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即地块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是指公共配套设施自身的总建筑面积。

15.8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一般为上限值,即须小于等于。特殊情况下,可定控制区间。

计算方法:容积率=地块内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15.9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之总和÷地块用地面积×100

15.10 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绿地率=绿地面积总和÷地块用地面积×100

绿地面积的计算包括:公园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但不包括屋顶、天台和垂直绿化。

15.11 绿化覆盖率

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15.12 立体绿化

利用除地面资源以外的其他空间资源进行绿化的方式

15.13 居住人口

指在地块内的住宅和宿舍中居住的人口,不包括在旅馆等其它建筑中居住的人口。宿舍是指供学生或单身职工集体居住而不配置独立厨房的建筑物。

指标中所提居住人口数量为允许居住的最大人口数量,即须小于或等于。

15.14 建筑控制线

地块内建筑物垂直投影外轮廓线必须后退于地块边界的距离限值。指标中所提建筑控制退线均为最小距离限值,即须大于等于。

15.15 建筑高度

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室外地坪起到其计算最高点的高度限值。

有关建筑物高度的计算方法遵照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注:凡本导则未列明的名词的定义及有关技术指标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附录

附录1 常州市中心城区特殊地区划定规划总图

附录2 居住地块常住人口预测办法

1、统计居住用地规模W,其中商住(商住办)混合用地按50%计算居住用地

W=纯居住用地W1+商住(商住办)用地W2×50%

2、人均居住用地测算法:P1(人口)=W/人均居住用地

人均居住用地参见后续《常州市人均居住用地分区图》,按常州市市区2020年总常住人口500万人进行控制,各分区总人口上限参见附表,各编制单元测算人口总和不应突破各分区人口上限。

3、现状及已批居住地块

现状地块常住人口P0=户数×户均人数

户数按已批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的户数计算

户均人数按上一年统计年鉴上户均人数计算(2012年本市户均人数为2.8)

4、规划居住地块

(1)统计居住用地规模W,其中商住混合用地按70%计算。

(2)人均用地测算法:P1(人口)=W/(25-35),人均居住用地根据区位不同略作调整

(3)容积率测算法:P2(人口)=W*1.5(平均容积率)/120(户均建筑面积)*2.8

5、最终人口P=[P0+(P1+P2)/2]*[1-20%(空置率)]

平均容积率参见后续密度分区图、空置率应根据片区区位不同略作调整。

原则上容积率1.5及以下按照平均每户15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1.5-3.5,按照平均每户110-13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2.5-3.5,按照平均每户11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3.5以上,按照平均每户100平方米计算。公租房人口据实计算。

附录3 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计算规则

1、贴线率的计算公式

贴线率(P)=街墙立面线长度(B)/建筑控制线长度(L)╳100%

2、街墙立面线长度的计算规则

(1)当建筑为底层架空的形式,且架空高度小于等于10米时,架空部分的宽度L1可计入街墙

立面线的有效长度,即该建筑的街墙立面线长度为L2,如图1 所示。

(2)当建筑为骑楼的形式时,骑楼建筑轮廓投影线可计入街墙立面线的有效长度,如图2所示。

(3)当建筑外墙面有凹进变化的形式时,若建筑外墙面凹进深度小于等于2 米,可计入街墙立面线的有效长度,如图3所示。

(4)围墙不计入街墙立面线的有效长度。

3、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表达

附加图则中建筑控制线与贴线率的表达方式,如图4 所示:某基本控制单元平面,经二路和纬二路属于需要重点控制街道风貌的界面,D地块为不包括公共绿地(G1)和广场用地(S5)的其它用地性质的保留用地,按照本基本控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A 地块临C地块贴线率P1和P2;

A、B 两地块沿经二路贴线率P3;

B 地块沿纬二路贴线率P4;

B 地块沿经二路与纬二路的转角处贴线率P5。

4、贴线率的计算规则

(1)当一段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涉及一幅或多幅地块时,各地块沿该段建筑控制线的建筑均应满足该段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要求,如图5所示:

A 地块内建筑沿经二路的街墙立面线长度Ba3,应符合以下要求:Ba3/L21╳100%≥P3。

A 地块内建筑临C 地块的街墙立面线长度Ba1 和Ba2,应符合以下要求:Ba1/L3╳100%≥P2、Ba2/L4╳100%≥P1。

B 地块内建筑沿经二路的街墙立面线长度,即Bb1与Bb2 之和,应符合以下要求:

(Bb1+Bb2)/L22╳100%≥P3。

B 地块内建筑沿纬二路的街墙立面线长度,即Bb3,应符合以下要求:Bb3/L1╳100%≥P4。

5

、其它

(1)计入贴线率的沿街建筑高度与道路红线宽度的比

值应为1≤H:D≤2,沿街建筑进深宜大于12米。

(2)当建筑底层与室外地坪之间须设置台阶时,台阶

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如图6所示。

(3)当建筑设置雨棚时,雨棚与室外地坪间的净空应

大于等于3米,如图6所示。

附录4 建(构)筑物倒塌影响宽度计算规则

对于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B5011-2001设计的建筑可按不倒塌建筑考虑,在此之前的建筑倒塌影响宽度W可按下式计算。

W=K×H

式中: W-倒塌影响宽度(米)

K-宽度系数,按表2采取。

H-建筑高度(米)。对于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B5011-2001设计的建筑可按不倒塌建筑考虑,在此之前的建筑倒塌影响宽度W可按下式计算。

W=K ×H

式中: W-倒塌影响宽度(米)

K-宽度系数,按表2采取。

H-建筑高度(米)。

表附4 建筑倒塌或破坏影响距离简化计算表

﹤24米

24米~54米

54米~100米

100米

~160米

160米

~250米

≥250米

(含24米)

(含

54米)

(含

100米)

(含

160米)

与建筑22/30.5~0.4~宜专门研究,且

附录5 用词说明

执行本技术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附表

附表1 常州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表2 常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表3 新旧地性质对比表

颍东路骆家沟路-蒙城路控制性详细规划

《阜阳汽贸物流园区及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 一、规划区范围 本规划用地位于阜阳市城区东南部。北起滨河路、经四路,南至岳湖路、经八路,长约4500米,东西宽约2000米,总规划用地总面积930.89公顷。 二、规划发展目标 通过重点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城市景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体现城市设计构想,突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整体性和有序性。按照建设汽贸新城、工业新区的基本定位,建设集工业、商贸、居住一体化,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现代化、园林化的新城区,使之成为阜阳颍南片区的形象功能区、产业集聚区、科技创新区、环境建设生态区和经济发展示范区,塑造阜阳城南入口形象。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提供条件,为规划管理部门提供依据。 三、产业发展定位 重点发展汽贸、物流、机械加工等产业,同时配套发展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四、规划用地职能 落实总体规划意图,本地区用地主导职能为工业、市场和居住。 五、规划用地结构 本地区规划用地结构可概括为:“1轴1带7区”。 “1轴”即依托阜颍路形成的城市功能轴线,同时也是景观轴线,是展示本区形象的重要界面。 “1带”即依托华桥沟形成的贯穿园区的绿化景观带,是塑造园区景观、展现园区生态形象的重要界面。 “7区”指2个工业组团、1个汽贸区、1个汽配区和3个居住生活区。居住生活区主要考虑市场和工业区建设的居民安置和围绕市场建设的商业服务职能。 六、主要用地布局 1、居住用地(R2) 规划居住用地分3片布置,一片位于经七路南侧、汽贸路东侧,主要用于安置和市场区、工业区内的职工居住生活;华桥沟以北的居住用地以阜颍路为界分2片布置,阜颍路以北主要用于安置,阜颍路以南主要用于商业开发,依托华桥沟的优美自然环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85823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 在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本分类根据济南市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局部调整:(对国标细化调整的用地分类,其代码以小写的英文字母结尾) 1、居住用地分类调整 (1)增加中类Re普教设施用地,指属于居住区、小区、组团应配套建设的幼托、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等普通教育设施用地,细分为Rea幼托用地、Reb小学用地、Rec初中用地、Red高中用地、Ree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等五个小类。 (2)增加中类Rx其它居住用地,指相对独立占地的学生公寓、单身职工公寓等用地,细分为Rxa学生公寓用地、Rxb单身职工公寓用地等二个小类。 2、公共设施用地分类调整 (1)增加中类Ca科研办公混合用地,指科研设计与行政办公为主的混合用地。 (2)增加中类Cb商务办公混合用地,指商业、金融、贸易咨询与行政办公为主的混合用地。 (3)增加中类Cc商业娱乐混合用地,指商业、金融、贸易咨询、服务业、旅馆业与各类经营性娱乐设施为主的混合用地。 3、工业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中类Ma研发产业混合用地,指工业用地与各类科技研发、孵化、中试用地为主的混合用地。 4、仓储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中类Wa物流配载用地,指各类包含货物运输、加工、商贸类的物流中心、货物配载市场等用地。 5、道路广场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小类S1a快速路用地,指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分类调整

(1)增加小类U2a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独立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高架轨道交通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2)增加小类U2b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指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3)将中类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细分为U9a消防设施用地、U9b防洪设施用地等两个小类 7、水域和其他用地分类调整 增加中类Eg郊野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并细分为Ega风景名胜区、Egb 郊野公园、Egc其它绿地等三个小类。 8、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4中类,88小类。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图文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 1 设计思路 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图 前期策划(重点1)--现状调研(重点2)--方案编制(重点3)--汇报论证(重点4)--报批归档(重点5)--质量与服务保障(重点6) ????重点详解 重点1:前期策划 1、项目组成立,内部分工,责任到人,总体工作计划安排;

2、副总、项目负责人主持,台州市总规、椒江区分区规划与地方控规编制技术规范文件学习,理解与常规不同之处,并留有记录; 3、针对下陈、三甲片区的区域协调、功能定位及较复杂的现状条件,编制系列调查表格和调查要求规则,并经副总、项目负责人修改确定,重点开展对企业和农村社区的问卷调查; 4、根据控规编制工作的一般规则,提出需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和配合事宜。 重点2:现状调研分析 1、接收甲方提供的地形图,调研外围及内部已确定的“六线”(道路、绿地、河道、文保、市政、高压下走廊)和背景资料; 2、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对片区概况、发展态势及有关规划、近期建设动向和相关专业规划的介绍; 3、进行系统的土地利用、产权属性和建筑、风貌景观等开展田野调查,根据制订的调查规则进行图上作业、标注、拍照等,同时对重要企事业单位、大用地单位、重要建筑、可能进行规划调整的产权单位和设施进行发展调查; 4、系统对所属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人口、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大单位等; 5、系统对相关规划及管理信息进行调查; 6、进行土地利用等现状图件的电子版汇总制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充调查。 重点3:方案编制 1、编制现状调研分析报告,进行院内部讨论交流,重点在与城市关系和片区理解,上位与周边规划关系研讨,类似案例研究; 2、对发展思路、空间布局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求参加的规划专业人员均应提供一个以上方案,并进行内部交流,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概念性初步方案;

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

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 (佛规通[2008]81号) 各分局: 为了提高规划管理行政效能,规范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由各区负责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明确如下: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程序 (一)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属地规划分局组织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工作。 (二)区政府审查阶段:属地规划分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审批阶段: 1.市规划局审查阶段: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启动审批程序,由市规划局牵头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审查意见。 2.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市规划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3.市政府批准阶段: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 (四)批后公告和备案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属地规划分局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批后公告,并做好备案和存档工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由属地规划分局提出对控规调整的报告,经市规划局同意调整后,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并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批。 请你们按照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批和修改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切实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实施管理。今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流程示意图

阜阳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办法

阜阳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程序,提高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质量,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均应符合本办法。 第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编制单位对实施开发地区的各类性质用地的分析和评审、建筑空间布局、绿化配置、交通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管线综合、竖向设计、建设时序、建筑保护以及经济测算等作出具体安排的规划。 第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由建设实施单位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委托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和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

第五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区域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审定工作。 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政府审批。 第六条(一)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阜阳市境外的编制单位在从事规划编制任务时,应到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按本办法要求,编制建设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含建设时序方案)。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内容、深度、图例等必须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阜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条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提供全套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并填报项目建设承诺书、建设项目建设时序计划表和设计成果真实性承诺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申报文件后,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按要求对申报内容进

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录 1.总则 (1) 1.1.目的和依据 (1) 1.2.适用范围 (1) 1.3.基本要求 (1) 1.4.编制范围 (1) 1.5.规划原则 (2) 1.6.编制深度 (2) 1.7.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2) 2.术语 (4) 3.土地使用 (7) 3.1.规划导向 (7) 3.2.用地分类 (7) 3.3.混合用地 (12) 4.开发强度 (15) 4.1.规划导向 (15) 4.2.控制方法 (15) 4.3.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的开发强度控制 (15) 4.4.其它城镇的开发强度控制 (16) 4.5.地块容积率的确定 (17) 4.6.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17) 5.空间管制 (18) 5.1.规划导向 (18) 5.2.空间景观构架 (18) 5.3.建筑高度 (21) 5.4.建筑界面 (22) 5.5.公共空间 (23) 5.6.风貌保护 (23) 5.7.地下空间 (24) 5.8.其它 (25) 6.住宅 (26) 6.1.规划导向 (26) 6.2.基本要求 (26) 6.3.具体标准 (26)

7.公共服务设施 (28) 7.1.规划导向 (28) 7.2.基本要求 (28) 7.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8) 7.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0) 7.5.基础教育设施 (32) 8.生态环境 (34) 8.1.规划导向 (34) 8.2.基本要求 (34) 8.3.生态建设 (34) 8.4.防护距离 (35) 9.综合交通 (37) 9.1.规划导向 (37) 9.2.基本要求 (37) 9.3.道路系统 (38) 9.4.轨道交通系统 (41) 9.5.交通枢纽 (42) 9.6.常规公交 (43) 9.7.出租车 (44) 9.8.加油(气)站 (44) 9.9.静态交通 (45) 9.10.慢行系统 (46) 9.1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 10.市政设施 (48) 10.1.规划导向 (48) 10.2.基本要求 (48) 10.3.给水 (48) 10.4.雨水 (50) 10.5.污水 (51) 10.6.供电 (52) 10.7.燃气 (54) 10.8.通信 (55) 10.9.邮政 (55) 10.10.环卫 (56) 10.11.水系 (57) 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58) 11.防灾避难 (60) 11.1.规划导向 (60) 11.2.基本要求 (60) 11.3.防洪除涝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导 则 规划所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 (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 (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

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 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 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

《阜阳市生态网络规划(2030年)》

《阜阳市生态网络规划(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安徽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完善空间规划体系,提升生态综合效益,促进城市绿色发展,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实现阜阳市环境、生态和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市城乡规划局开展了《阜阳市生态网络规划(年)》(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年月日,《规划》通过了专家评审会。 .市域生态网络规划 ()生态网络结构 基于市域生态要素识别与生态安全格局,将水系作为阜阳市生态网络构建的主线,规划形成“一带、二轴、一环、多廊、多点”的市域生态网络结构,其中: “一带”:淮河生态带,主导功能为行洪、滞洪、调蓄、水源供给、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自然景观营造。 “二轴”:阜阳市区的颍河和泉河生态轴,主要承担洪涝调蓄、生物迁徙、景观、游憩、涵养水源等生态功能。 “一环”:环绕阜阳市中心城区的永久性城市绿带,具有防止城市蔓延扩展、缓冲城市建设行为、调节地表径流、景观、游憩等作用。 “多廊”:依托多条河道,串联重要生态节点,形成条纵横交错、网络化的生态廊道,主导休闲游憩、防风固沙、水源涵养、防洪防涝等功能。 “多点”:分布在带、轴、环、廊上的个重要生态节点及个补充节点。重要生态节点包括市域个湿地公园、个自然保护区、个风景区、个水源保护区、个城市公园及个综合生态节点。个补充节点分布在市域主要河流交汇处。 ()生态网络布局 市域生态网络形成由生态斑块、生态廊道共同构成的网络化布局。其中生态斑块包含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生态保护区及三角洲公园共个。生态廊道包含市域条河流廊道以及京九绿色长廊。 .市区生态网络规划 ()市区生态网络结构 通过阜阳市区核心要素识别与分析,规划形成“一湖、两河、一带、两环、六楔、多廊”的市区生态网络结构。 “一湖”:颍州西湖,阜阳市生态名片,发挥湿地保育、调蓄洪涝、调节小气候、生态游憩的生态作用。 “两河”:颍河、泉河,阜阳市最具代表性的河流生态空间,发挥行洪排涝、涵养水源、生物迁徙、生态游憩的生态作用。 “一带”:永久性城市绿带,分为现状城区、西湖新城两个闭合的环,发挥辅助限定城市开发边界的作用。两环之间预留容纳阜阳机场、商合杭高铁、郑阜高铁、阜淮城际铁路、徐阜淮高速的生态化基础设施廊道。 “两环”:包含古城环与城市生态游憩环。古城环是指泉河、西城河、南城河、东城河形成的生态环。城市生态游憩环是指沿济河、双河路、七渔河、五道河、京九绿色长廊形成的生态环。 “六楔”:从外围生态空间嵌入城市的六个生态绿楔,分别为泉河生态绿楔、颍河北生态绿楔、颍河南生态绿楔、京九长廊北生态绿楔、京九长廊南生态绿楔、空港生态绿楔,发挥优化城市空间结构的作用。 “多廊”: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以主要河流为载体,形成老泉河生态廊道、阜临河生态廊道、五道河生态廊道、老西清河生态廊道、中清河生态廊道、华桥沟生态廊道、芦桥沟生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整理版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十五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和管理。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它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临时建设及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用地管理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及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城市建设用地10大类分别为: R—居住用地 S—道路广场用地 C—公共设施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M—工业用地 G—绿地 W—仓储用地 D—特殊用地 T—对外交通用地 E—水域及其他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毗邻城市河道、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河道、道路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包括与河道、道路配套的绿化带)。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导则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济南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要求,规范城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需编制控制性规划的地区。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强调总体控制、分层控制和重点控制,强化规划控制与规划管理的衔接,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控制性规划编制的技术思路可概括为“二个结合、二个核心、三个层次、一张蓝图”。 “二个结合”指将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有机结合,将刚性控制和弹性引导有机结合。 “二个核心”指规划控制的两个核心内容,即“六线”控制和土地使用控制。 “三个层次”指三个编制管理层次,即按照片区-街坊-地块”三级管理单元分别进行规划控制和引导。 “一张蓝图”指整合控制性规划内容,形成操作性强的控制性规划管理应用系统,纳入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一张蓝图”信息系统。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片区编制组织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还应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广泛吸纳公众参与。 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济南市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济南市控制性规划成果应与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规划编制成果数据应符合济南市控制性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数据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片区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 第八条片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具体落实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在对片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配置、“六线”规划、生态环境与城市景观控制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片区发展规模、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景观环境和城市设施,保障城市健康发展,指导街坊和地块规划。 第九条土地使用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划分至中类进行土地使用规划,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布局、面积与界限;对于水域、耕地、郊野公园、村镇建设用地等非城市建设用地,划定适宜建设、限制建设、禁止建设等规划控制区,提出相应空间管制措施和要求。 第十条“六线”规划:“六线”包括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城市橙线,其规划内容应在总体规划和已有定线的基础上,进行“六线”系统规划,确定线位、规模及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六线”规划具体内容和深度应遵循《济南市“六线”规划标定技术要求》和《济南市“六线”规划标定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公共设施规划: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按照市级、地区级、居住区级三个级别,确定各类公共设施的规划原则、分布位置、用地界线、使用性质、设施规模、服务范围及其它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规划: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深化道路网规划,明确各级道路和城市轨道线路的走向,确定道路断面、主要交叉口型式与控制标高;确定公共交通枢纽站、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位置和用地规模,确定公共停车场及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布局要求;确定各级铁路、公路、运输管道等的位置、

控制性详细规划_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定义、内容、成果、审批一.定义,内容:控制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限和使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规划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等;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的用地界限;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细则。这一阶段的城市景观、形象设计主要依照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景观设计要求,提出各项景观建设标准和用于景观设计的各项控制指标,指导下一阶段景观设计。二.成果:(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本文中控制指标相对应);(五)各地块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2.规划保留建筑;3.公共设施位置;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必要时4、5 两项可单独绘制)。(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三.审批:应该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体系确定的意义、如何确定、要考虑哪些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规定性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泊车位及配套服务设施,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指导性指标:入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等,其他环境要求。意义:62. 容积率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年修订)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 (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 (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 (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1、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二节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第十二条中心城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容积率与建筑密度实施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一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表二确定;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工业用地实施规划管理。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下容积率应在优先安排市政、停车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功能需求合理确定。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表一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文件03-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 技术导则 (试用稿)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济南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要求,规范城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需编制控制性规划的地区。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强调总体控制、分层控制和重点控制,强化规划控制与规划管理的衔接,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控制性规划编制的技术思路可概括为“一张蓝图、两个结合、三个层次、四个重点”。 “一张蓝图”指整合控制性规划内容,形成集各类规划管理要素于一体、能够有效指导城市建设、操作性强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两个结合”指将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及专项规划有机结合,将刚性控制和弹性引导有机结合。 “三个层次”指三个编制管理层次,即按照“片区-街坊-地块”三级管理单元分别进行规划控制和引导。 “四个重点”指规划控制的四方面重点内容,即市政基础设施与公益性公共设施、“六线”规划与定线、城市环境与城市设计、规划强制指标与建设管理规定。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高新区)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片区编制组织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还应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广泛吸纳公众参与。 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济南市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1 总则 为加强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在现有专家评审、部门征询、公众参与等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增加第三方规划设计机构技术审查程序,为规范第三方技术审查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及所辖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前的审查工作。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经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共同作为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报批依据。 第三方技术审查主要依据为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管理办法,其它相关依据与所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相同。 2 校审组织 计划与委托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第三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校审”)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编制送审方案后,选定委托第三方校审机构开展校审工作,明确总体要求并签订委托合同。第三方校审工作也可在项目专家评审前启动开展。 材料准备 由区规划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及规划编制单位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向第三方校审机构提供校审所需材料,材料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 (1)控规送审方案文件(纸质)及相关电子文件(含cad矢量文件)各一份。 (2)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3)规划设计基础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4)各阶段公众参与意见及回复、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议记录和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可附于公众参与报告中)。 (5)若规划已通过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则提供对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的说明,详细阐述除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之外的修改。 校审单位对材料进行初步梳理后,可结合校审需求提出补充及答疑。 审查分为校审报告编制验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期跟进三个阶段。 第三方校审机构依照本办法开展技术审查后,对存在疑义的校审意见与设计方进行技术答疑,继而形成校审报告并提交市规划主管

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0522053656)

《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索引号: 110015/ZK-2008-000667 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信息名称《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公开日期2008-12-09 关键词中心城控制性规划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文号 载体类型纸质 记录形式文本图表信息有效性有效 公开形式网站公开 内容概述本次《规划》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提出的“六个调整、六个优化”,加强旧城的整体保护,为建设北京“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 宜居城市”搭建综合平台。本次规划中心城范围为1088平方公里。遵循总量控制,划分片区,系统优先,落实城市公共设施,保障城市综合环境质量和城市安全,综合及高效利用土 地的原则,逐步建立新时期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增加城市建设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备注 公开日期:2008-12-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北京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虽然《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以及近年来陆续编制的中心城部分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北京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 进作用,但是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文件指导北京的建设。为实现北京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该规划于2005年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复正式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的相关规定,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特编制《北京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 科学发展观,明确并强化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职能,保障中心城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规划目标和原则 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提出的“六个调整、六个优化”,加

阜阳市停车场规划主要内容

《阜阳市停车场专项规划》主要内容 一、规划区范围 规划范围为《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200平方公里)及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建设用地25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为2014—2030年,近期为2016—2020年。 三、规划内容 本规划是指导城市小汽车停车设施,重点是路外公共停车设施系统发展的专项规划,是城市路外公共停车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四、规划目标 规划形成“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新城适度、老城控制”的区域差别化停车供应体系。城市停车做到“停车有位,停车有序”,实现静态交通与土地利用的协调发展、静态交通与动态交通的良性互动。 近期落实重点区域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弥补历史欠账),有效缓解城市重点区域停车矛盾;远期细化城市停车政策,优化停车设施结构、完善停车设施规划及布局,引导停车产业化。 五、分区方案 一类区——适度控制区,城市核心区域(泉河-颍河-颖西路-清河路-沙河路围合的区域); 二类区——适时调整区,除一类区域的内环区域(内环:古泉路-颍东路-京九铁路线-淮河路-南京路围合的区域); 三类区——适度发展区,中心城区的其它范围。 六、供给结构 一类区满足需求规模的80%,严格限制供给水平,其中配建停车占泊位总量的75%、路外公共停车占15%、路内停车占10%; 二类区满足需求规模的90%,调整停车供给结构,其中配建停车占泊位总量的85%、

路外公共停车占10%、路内停车占5%; 三类区满足需求规模的100%,供需平衡适度发展,其中配建停车占泊位总量的90%、路外公共停车占7%、路内停车占3%; 七、停车需求 至2030年,小汽车停车泊位总需求约52万个,其中路外公共停车场需求约3.2万个,路内公共停车需求约1.5万个。 八、配建标准 (1)在满足当前发展的基础上,适度优化现状停车配建指标,满足城市发展要求。优化后停车配建指标详见附表一。 (2)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远郊区可参照执行。 (3)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本建筑车辆停放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设施包括机动车停车设施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 (4)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 (5)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与其相配的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严禁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 (6)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按其使用功能和本通则规定的指标重新配置停车位。 (7)综合建筑停车指标按本表中所列不同性质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8)停车场出入口 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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