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被害人的被害性
浅谈被害人的特征及被害预防

、
一
( 被害人 与犯罪人) 并不完全位于这两个极端 , 更多的时候双方是位于 两个极端之间, 表现 出一种主动( 或准被动) 犯罪人与主动( 或准被动) 被 害人 的 关系 。 四 、 害 预防 被 ( ) 一 有针对性地提 高公众对犯 罪及危 害的认识, 培养和加强公众 的 防 范意 识 在同样的犯罪情境中, 具有一定防范意识的人相 比其他毫无防范 意识的人来说, 遭受犯罪行为侵害 的可能性要小得 多。 而公众的防范 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取 决于对犯罪的了解和认识 。在当前 复杂 的社会 环境以及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 , 犯罪的原因千变万化 , 犯罪手段 和犯罪活动方式也日益更新, 纷繁复杂 ,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 能够有效 了解犯罪活动 ,接受有关犯罪信息的方法主要是来 自各种 渠道 的宣 传 。要 让 公众 意 识 到 , 罪 活 动 随 时 可 能发 生 , 想 使 自身不 受 到 犯 犯 要 罪活动的侵害 , 必须提 高自己的防范意识, 保持必要的警惕性, 尽可能 的降低给犯罪者提供实施犯罪活动的机会和条件。 ( 增强公民被 害的过错责任感 , 二) 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机制 在公众 的传统观念里通常对犯罪人 、 犯罪活动深恶痛绝, 而对被 害人则报以无 限的同情。却忽略了有一部分犯罪活动往往是因为被 害人 自身的过错导致了被害 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地偏 袒 被害人, 不仅有失公平, 而且容易在其他公众的心理上产生不良影响, 从在现实行为中放松警惕 , 自己置身于易受害环境 中, 将 导致被害 的发生 。在予以被害人一定的安抚和帮助下, 认定其过错 , 让其承担 其过错责任, 帮助被害人认识和反思其在犯罪发生过程 中的过错 。 这 不仅可 以使被害人吸取教训, 防止 自己再次被害, 也可以使社会公众
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分析与预防

性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分析与预防211被害人被害之前的心理分析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性犯罪案件的发生,正是由于被害人的心理使得他们在被害之前存在着明显的被害性,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
对此,笔者将从下面三个方面来分析:(1)轻浮、放纵的心理。
轻浮的女性,从她的语言行为、穿着打扮便可以窥豹一斑。
语言轻桃,穿着过于紧(衣裤紧贴其肌肤,凸凹毕现)、透(过于轻薄造成半透明或透明的效果)、露(过于暴露:开低胸、露肚脐、露腰、超短裙等装束)。
这种衣着打扮极具视觉上的性感触发作用,极易诱发有不良倾向的男性进行性犯罪。
那些从事色情活动的女性,大多就是用眼神、体态、服饰等无声的语言,来引发男性的性冲动。
因此可以说有些犯罪人正是从被害人紧露透的穿着那里获取了信息后,才肆无忌惮的进行性犯罪的。
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的代表埃林格曾说过:“妇女们是否应当接受一些男人认为妇女穿者超短裙就是邀请他们实施性犯罪的观点?”①另外,抱有这种心理的女性思想上比较放荡,性羞耻感淡漠,在男女交往上,勾肩搭背、搂搂抱抱,经常有轻浮亲昵的行为。
因而对男性的搭识、试探毫无戒心,只要对对方抱有好感,不论是否认识,就表现出过分热情,且溢于言表。
这就使得那些居心巨测之徒,以种种美妙的借口,轻而易举的将她们骗至自己、朋友的寓所,或者引入人迹罕至的偏远的地方,然后露出狰狞的面孔进行施暴。
尤其是那些崇尚“性自由”、“性解放”的女性,平时生活不够检点,常常与几个男人有暖昧关系,招蜂引蝶,腥味十足。
这种情况下,加害人往往认为:就是强奸,她也不会怎样,说不定是情愿呢。
这就推动了犯罪人性犯罪欲望的产生,纵容了其加害心理的发展。
(2)自信、侥幸的心理。
有的女性,过分相信自己的判断,心存侥幸。
可能包括已婚的成年女性,也可能包括未成年少女。
前者会认为自己已经结过婚,年龄一大把,除非色狼瞎了眼,否则怎么会看上自己呢?后者这种心理更为突出,由于年纪太小,根本不能体会社会的复杂,父母老师谆谆教导,她们当耳边风。
试论被害人的被害性

试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崔同帅(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1003班)摘要:传统犯罪学侧重研究犯罪和犯罪人,而忽视了其对立面的被害和被害人,这无疑是个缺憾。
而从众多的犯罪案件中可以得出结论,任何犯罪都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笔者主要从被害人的角度研究被害人的被害性,提出“被害性”的概念,被害性的表现,以及被害性的预防等。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犯罪人被害性一被害性概述被害人之所以叫被害人,一个主要原因就在“被害性”上。
因为被害才成为被害人。
研究被害人被害性的原因就在于从被害人的角度减少被害人被害的可能性。
对于“被害性”的定义,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 容易被害的主体条件说。
这种观点认为: 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各种条件的总括, 这些条件反映了被害人容易被害的特性。
( 2) 足以被害的主观条件说! 。
这种观点主张: 被害性是指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 由被害人的性格、气质、生理素质、能力等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被害的、内在的总的倾向性或一般共同特征。
( 3) 使其被害的内外因素说。
这实际上是以瑞士被害人学家琼格雷文为代表的观点, 他认为: 被害性就是指一种由内在、外在两个方面所决定的, 因而使人成为被害人的那种特性。
还有另外一种定义,被害性,是指犯罪被害人由于其自身存在着某些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主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 从而导致其被害发生的特性。
本人同意此种观点。
原因有几点:1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相比,此定义强调了“被害发生时”,补充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
第一种观点中主体限于被害人本人,条件也包括被害人的主观条件而且还包括被害人非主观的的偶然发生的条件。
其中“容易被害”的特性不足以区分真正的被害人与未被害的人,只有“被害发生时”这一条件成就才能确定被害人。
2与上述(2)(3)观点相比此种定义比较周延。
上述(2)观点将被害的条件限制为“主观条件”这一因素,显然有范围过小之嫌,无形中排除客观的能导致被害人被害的因素。
浅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

浅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我国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本文主要从刑事被害人特征入手,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对刑事被害人保护存在的缺陷,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强被害人保护的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希望能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标签: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权利保障一、刑事被害人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也称被害者、受害者,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在诉讼理论上,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也有学者将刑事被害人分为广义上的被害人和狭义上的被害人,广义上,刑事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及国家;狭义上,刑事被害人则仅包括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广义上的被害人泛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以及反诉中的反诉人;而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为了论述的清晰,本文讨论的焦点为公诉案件中的自然人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的特征被害人的特征包括每个具体被害人的特征,也包括所有被害人的共同特征,这是个性与共性的结合。
主要有以下几点:(1)其合法行为遭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2)刑事被害人遭受的侵害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3)刑事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可以分为自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和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两种。
(4)刑事被害人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司法中人权保护的重要方面,不应该让被害人成为“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
二、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意义(一)有利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刑事诉讼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惩罚犯罪,即通过“行使国家刑罚权,发现和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人来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个人安全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
浅议袁文才、王佐被错杀事件中的历史人物及历史教训

浅议袁文才、王佐被错杀事件中的历史人物及历史教训作者:戴华桂来源:《党史博采·理论版》2013年第12期1930年2月23日晚,永新县城,边界特委领导朱倡偕等人,在中央特派员彭清泉的主持下,请来红五军部队协助,率部包围袁文才、王佐及其部队住处,当场将袁文才击毙在床上,王佐闻声跳窗而逃,溺死在永新县禾水河中。
这就是震惊江西苏区的袁、王被杀事件。
袁文才、王佐是井冈山斗争时期为中国革命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是毛泽东非常器重的人物,为何会被自己人杀害呢?以下通过具体分析事件中的这些人物,来探讨事件带给我们的深刻的血的教训。
一、袁文才、王佐被错杀事件中的历史人物解读(一)袁文才、王佐。
袁文才(1898—1930),江西宁冈人。
贫苦农民家庭出生,客家人。
早年参加马刀队,任参谋长;1926年秋,“马刀队”被编为宁冈县保卫团,任团总;9月,发动宁冈暴动,建立农民自卫军,任总指挥;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率农民自卫军在茅坪坚持斗争。
同年7月,会同王佐攻克永新县城,营救出60多位共产党员和群众。
同时,成立了永新县革命委员会和赣西农民自卫军,任自卫军副总指挥。
1927年10月,迎接毛泽东率领的秋收起义部队上井冈山,并接受整编,参与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
1928年2月,袁部被改编为工农革命军第1军第1师第2团,任团长;4月,任工农革命军第1师第2团编为红4军第11师第32团团长。
先后率部参加保卫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新城、龙源口、黄洋界、坳头陇等战斗。
曾被选为湘赣边界工农政府主席,中共湘赣边界特委委员、红4军军委委员。
1929年1月,红4军主力离开井冈山,向赣南进军。
袁文才任红4军参谋长,随军出征。
后擅自返回井冈山,1930年2月23日,于永新县被害。
王佐,江西遂川人。
贫苦家庭出生,裁缝,客家人。
1923年参加了绿林武装;1925年所部被地方政府收为新遂边陲保卫团,任副团长、团长;1927年,将所部改称农民自卫军,支持遂川农民运动;同年7月,率部攻克永新县城,营救被捕的革命同志,旋任赣西农民自卫军总指挥,后在宁冈坚持斗争。
浅析犯罪被害人的责任

浅析犯罪被害人的责任[内容提要]:自本世纪 40 年代初有关学者提出被害人 与加害人的关系问题以来,犯罪被害人的责任性逐渐引起犯 罪学理论界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大量实践证明, 在许多犯罪案件中,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深受被害人的影响。
尤其是在暴力、杀人、盗窃、强奸、诈骗等犯罪中,被害人 的心理、言词、行为等因素与加害人犯罪行为的实施关系颇 大。
从一定意义上说,被害人激发或促进了加害人犯罪动机 的形成,并助成了犯罪行为的实施。
就此,从某种程度上说, 犯罪被害人不再安全地被视为被动的、 无辜的、 无足轻重的, 反而,犯罪被害人“造就着”(shapes and molds)罪犯。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被害人责任犯罪被害人是指因他人的犯罪行为(一般也包括未构成 犯罪的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而受到伤害、损失或困苦的个 人或实体。
有学者提出: “犯罪被害人不单纯指受犯罪行为 侵害的具体的个人,它还包括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 阶层、政府机关以及拥有公共权力的国家等在内的综合概1念” ①本文中的犯罪被害人专指个体的受害者。
。
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认为“被害人是犯罪的发生及其控 在部分犯罪案件中, 制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因素” ②也就是说, 。
被害人应当对犯罪事件的发生以至自身遭受的损害负有一 定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犯罪被害人的“有责性” (culpability)③。
大量事实表明,被害人在与加害人互动 过程中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并作为产生犯罪的原因要素 之一:被害人往往在犯罪事件中起到积极作用,可能直接成 为暴力行为的起因,也可能作为一种生活经历对犯罪的产生 具有间接的影响。
本文拟就有关犯罪被害人的责任谈些个人 拙见。
一.研讨犯罪被害人责任的必要性 过去对于犯罪事件的研究,多侧重于对加害人的研究, 忽视了对被害人的研究,特别是忽视了对被害人责任性的研 究。
因此,犯罪事件中的许多问题无法得到圆满的答案,也 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难,为了更好地说明犯罪原因及制 定犯罪预防的有关措施,从而提高司法实践的效益,被害人 责任问题的研究是不容忽视的。
浅论刑法学的被害人问题

浅论刑法学的被害人问题作为犯罪学中重要的研究命题,被害人问题逐渐在整个犯罪学中发展成独立的研究体系,然而,刑法学中关于被害人的研究却相对较少,从而导致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的发展受到限制。
本文主要立足于刑法学的角度,重点探讨被害人的相关问题。
犯罪和刑罚作为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本身与被害人都有着较为紧密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被害人问题研究对刑法学来说至关重要。
近年来,随着犯罪学的发展,被害人问题也逐渐演变为犯罪学中的重要内容,但是息息相关的刑法学中却相对缺少了该板块的研究,进而制约了刑法学中定罪量刑的发展。
1基本概念“被害人”概念如果放置在刑法学中进行理解,将有着非常广阔的外延,这也导致长时间研究这个概念的学者始终不能在相关的研究方面达成共识。
从犯罪学来看,被害人包括广义刑事被害人和狭义刑事被害人,前者主要是指个体、团体以及社会等等被害人,后者主要是指个体被害人。
与广义刑事被害人相比,狭义刑事被害人不包括团体被害人和社会被害人。
但是,也有一部分学者对这种划分表示了质疑,他们认为只要被害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都应该被划分为被害人。
从上述的划分来看,犯罪学中关于被害人的划分有着较广的外延,不仅涵盖了犯罪案件中的直接受害人,还包括了相关的间接受害人。
与犯罪学相比,刑法学相对较为严谨,因此,被害人的概念方面的界定也相对较为严格,范围也缩小了很多。
与犯罪学相比,刑法学关注的问题侧重不一样,面对犯罪问题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不一样。
刑法学以人的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更加关注人的犯罪行为。
同时,刑法学对被害人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涵盖的内容更加广泛,因此,在刑法学角度中针对被害人展开的概念界定较为明确,主要包括刑事案件中直接和间接受到损害和影响的人。
具体的概念界定过程中,扩大了“被害人”的界定范围,在实际的操作中,为了提高刑法学角度中展开研究的可行性,更加有利于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的判定,保护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对“被害人”概念的界定应该明确一定的界定范围,主要将“被害人”定义为因为犯罪行为而直接受到精神、物质伤害的群体,这个群体也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社会。
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被害原因

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被害原因内容摘要:犯罪被害现象是被害人与犯罪人在被害过程的互动的并且这种被害现象是有被害人体验的事实。
在特定的时间空间条件相爱各种犯罪状况、特点以及规律的总称。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任何一种犯罪被害过程中,总是有被害人和犯罪人共同参与才能够完成的。
在被害人被害的过程中自身原因有四种模式:可利用的被害模式、冲突模式、被害人催化模式以及斯德哥尔摩模式。
被害人的主动或者被动的因素都可能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导火索。
因此,我们通过研究被害人自身的原因的分析,使被害人也要负一定的责任,进而找出一定的切实有效地预防措施俩进行被害预防,从被害人自身出发减少被害的发生。
本文主要进行有过错的被害人的研究,对于完全无过错的无辜的被害人不做讨论。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被害分类致害因素自身原因被害预防一.被害人学(一)被害人学的意义1. 广义的被害人学:指的是除了在犯罪行为中利益受侵害的公民、家庭、单位、社会、国家以及国际社会。
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人的合法行为造成的伤害等等。
2.狭义的被害人学:因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在人身、财产等方面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
犯罪被害人学,是以科学地探讨在犯罪发生时,被害人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被害人的态度与诱发犯罪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处于什么样的关系等为目的的学问。
(二)被害人学的研究对象1. 被害人,在各种犯罪或者自然灾害现象中,遭受损失的个人、单位、社会、国家等。
犯罪被害人是被害现象中的和主要承受着,缺少被害人都是不成立的。
在起初研究的时候门德尔松根据犯罪成立过程中被害人的责任及过错,试着将被害人分为五种类型,即①完全无责任的被害人;②责任小的被害人;③和加害人有同等责任的被害人;④比加害人负有更大责任的被害人;⑤最具有责任的被害人。
这些研究在揭示犯罪实态的同时,也将其成果应用于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为预防犯罪提供了有益的资料。
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自然界中,各种因素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在犯罪的领域中,犯罪人并不是犯罪产生中唯一人的因素,门德尔松提出了“刑事上的对立者”这个术语,在犯罪中引入了被害人这个概念,在刑事犯罪的场合中,加害人与被害人是互相斗争、互相对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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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摘要】传统犯罪学侧重研究犯罪和犯罪人,而忽视了其对立面的被害和被害人。
而大量实践早已证明,在众多的犯罪案件中,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深受被害人的影响。
从一定意义上说,被害人激发或促进了加害人犯罪动机的形成,并助成了犯罪行为的实施。
尤其是在暴力、诈骗、强奸等犯罪中,被害人的言词、行为等行为与加害人的犯罪行为关系颇大。
从某种程度上说,犯罪被害人不再安全地被视为被动的、无辜的、无足轻重的,反而,犯罪被害人“造就着”罪犯。
【关键词】被害人被害性
一、概念界定:
在进行被害人的被害性的分析之前,我们必须先明确两个基本概念:被害人、被害性。
被害人或者受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担受者。
所谓被害性,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由被害人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受害的总体内在倾向性。
1
在这里需要区别被害人的被害性与被害原因。
被害人的被害原因是直接导致被害人被害的加害行为,而被害性则是被害人本身存在的有利于犯罪的条件。
被害原因(加害)与被害(结果)是一种因果关系,没有犯罪的加害行为,就不存在犯罪被害人的问题;而被害人的被害性是被害人容易受害的特性,并不能直接导致犯罪的实施。
原因与条件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2
11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
二、被害人被害性的类型
通常 ,可以把“被害性”分为易感型的被害性与诱发型的被害性。
此外,有些学者认为还可以将其分为下列两种基本类型:(1)一般的“被害性”。
这是指为一般被害人所共有的那些容易被害的特性,如年龄、性别、职业、社会地位等方面的那些易遭被害的特性。
(2)特殊的“被害性”。
这是指为特定被害人所特有的那些容易被害的特性 ,如部分被害人所具有的轻信、强欲、轻浮、易怒等易遭被害的特性。
3
三、被害人被害性的内容
1.被害的倾向性。
即被害人所具有的足以使自己陷入被害情境的那种心理或生理、内在或外在的趋力、趋向或可能。
2.被害的受容性。
即被害人心理上或气质上对于自己被害角色的认同和容忍。
3.被害的敏感性。
即被害人对于可能的被害或依然的被害事实的感知和自觉。
以上是学者公认的被害性的内容。
此外,一些学者认为被害人的被害性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被害的易感性。
这是指被害人对被害状态无意识的顺应性 ,它反映了被害人容易成为犯罪人选择的侵害对象或者容易接受犯罪人的诱导等特性。
5.被害的诱发性。
这是指被害人的言行、状态、情绪等容易引起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使自己易遭被害的特性。
6. 被害的承受性。
被害人之所以被称为被害人 ,就在于他确实遭受了犯罪之害,因此,被害的承受性理当成为被害性的基本内容之一。
7.被害的转换性。
研究表明,被害与加害、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在特定的情境、特定的个体和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具有明显逆转的可能性。
4
四、犯罪被害人被害性的心理表现形式
1.缺乏警觉性 ,思想麻痹 ,防范意识不强。
虽然近几年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人们防止被侵害的意识有所增强,但人们依然对社会治安状况认识不足,思想上不够重视,存在侥幸心理,不相信已发生的治安事件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疏于防范,给犯罪人以可乘之机。
2.认识具有表面性,难以分清是非曲直,在利害关系上缺乏判断能力 ,有不正当的需要 ,或者有通过不正常的手段满足某种需要的念头。
加害人往往利用人们的这一劣势,进行犯罪活动。
近年来花钱买高校文凭被骗取巨额财产的案件屡见不鲜,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被害人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利益的侥幸心理。
3.个性表达不合社会性,被害人处于无意地诱发犯罪的状态。
个体的个性表达是以一定的社会文化历史背景为基础的,合社会性的个性表达能恰如其分的反应社会需求,为多数人所接受,反之则会诱发人们做出异常的心理反应。
如由于炫富而遭抢劫或绑架,女性由于衣着过于暴露而遭流氓毒手。
44. 参见董士昙:《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1月第一期。
4.被害人的生理和心理处于脆弱状态。
遇事胆怯、恐惧、力量单薄的人更容易成为加害者选择的对象。
加害人越是懦弱、无能,越能激发加害人的犯罪动机,引发加害人变本加厉、得寸进尺的实施犯罪行为。
5.法制意识不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或保护能力,被害人因加害人使用各种手段处于被迫顺从状态。
例如因被抓住某种把柄而被勒索的个人。
6.不恰当的情感表达,使自己成为被害人。
在开始出现被害时,被害人的情绪更多的表现为应激状态,这时其行为不论是积极主动的,还是消极防御的,从某种程度上都会招致被害程度的加深。
被害人的愤怒往往促进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恶性发展,而屈服性的恐惧往往使加害人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犯罪行为。
5
参考文献:
[1]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
[2]黄国强:《论犯罪被害人被害性心理表现及其预防》,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3年第三期。
[3]董士昙:《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北京人民检察学院学报2005年1月第一期。
[4]张建荣:《刍议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求实2006年第一期。
[5]骆寒青:《从被害人的被害性谈犯罪预防》,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年第14卷第2期。
55.“被害人被害性的表现形式……实施犯罪行为。
”参见黄国强:《论犯罪被害人被害性心理表现及其预防》,
[6]戎静:《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分析—以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相互作用为视角》,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