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犯罪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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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法律案例(3篇)

犯罪被害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家庭矛盾,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害人李某家属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关系一直紧张。

某日,李某在张某家门口堆放杂物,影响了张某的出行。

张某认为李某故意挑衅,心生不满。

2. 争执升级:张某与李某在门口发生争吵,双方情绪激动。

张某提出要找李某算账,李某不予理会。

3. 持刀伤人:张某回家取出一把水果刀,返回现场。

在争执中,张某用刀刺向李某的腹部,导致李某重伤。

4. 案发后情况: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张某逃离现场。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根据目击者描述和现场勘查,锁定了张某。

三、案件审理1. 起诉书: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要求依法严惩。

2. 辩护意见: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某与李某有矛盾,但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请求从轻处罚。

3. 法庭调查: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张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证据确凿。

4. 法庭辩论:双方围绕张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防卫过当进行辩论。

四、判决结果1. 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犯罪动机不良,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辩护律师提出的防卫过当意见,经查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五、案例分析1. 犯罪动机:张某的犯罪动机源于邻里矛盾,但其行为已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李明琪教案第七章犯罪被害人习题及答案_犯罪学

李明琪教案第七章犯罪被害人习题及答案_犯罪学
参考书
1、生活方式暴露理论及其价值
2、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
参考赵可等著《一个被轻视的群体-犯罪被害人》,群众出版社出版2002年版205页
课后小结
学生积极性较高,能够准确理解和讲授课堂内容,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够在教学计划内完成教学任务,课堂秩序良好
讲授内容与课堂组织
第二节犯罪被害现象
一、犯罪被害现象的概念
◇生活方式暴露理论和日常生活理论
◇被害人化理论
5分钟提问。第一节课讲授犯罪被害现象。第二节课通过案例分析讲授被害因素
讲授内容与课堂组织
第六章犯罪的个体原因
第四节精神障碍与犯罪
一、精神病与犯罪
二、人格障碍与犯罪
三、智力障碍与犯罪
第七章犯罪被害人
第一节犯罪被害人概述
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
二、犯罪被害人的分类
5分钟提问。
第一节课通过案例分析讲授精神障碍与犯罪。第二节课讲授犯罪被害人概述
授课时间
周三第1-2节(第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周)
授课学时
二、犯罪被害现象的表现形式
◇被害现象的数量指标
◇犯罪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学特征
◇犯罪被害人的生活方式特征
◇犯罪被害人的人格特征
◇犯罪被害的时空分布特征
三、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互换
第二节被害因素
一、犯罪被害因素的概述
二、有关犯罪被人的理论
◇被害性理论
◇个人被害因素理论
2
教学内容
第七章犯罪被害人
第一节犯罪被害现象
第二节犯罪被害因素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要求正确掌握犯罪被害人的概念、分类、犯罪被害现象的概念、了解表现形式、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以及犯罪被害因素的概念和相关理论

犯罪被害人理论

犯罪被害人理论

附:
美国国家犯罪被害调 联合国国际犯罪被害 查NCVS (National 调查ICVS Victimization Survey) (International Crime Victims 英国犯罪调查BCS Survey) (British Crime Survey) 欧盟国际犯罪调查 EUICS (European Union International Crime Survey)
7、1994年:中国首次参与《国际被害调查》, 这也是中国第一次开展被害调查。该调查的组织 单位是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样本为北京市 2000位居民。 8、1996-1997年:联合国开展了第三次《国际被 害调查》。 9、2000年:联合国开展了第四次《国际被害调 查》。
(三)被害调查的意义 1、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全面的素材
2、被害人学与犯罪学之间关系的学界争议——一 个理论宿疑
该问题肇始于被害人学诞生之初,且至今悬而未 决。在西方,门德尔松坚持被害人学是一门独立 于犯罪学的学科;而亨蒂和艾伦伯格则认为被害 人学是犯罪学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
二、被容人学与犯罪学之间关系的发展变化辩证
被害人学(Victimology)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 基本阶段:即犯罪被害人学、被害者学和(刑事) 被害学,与此相对应,被害人学和犯罪学之间的 关系也可大致分为分支学科、交叉学科和(对应) 独立学科等三个阶段。
1、犯罪中心主义的反思以及被害人学的产生 现代刑事学科理论体系,含犯罪学、刑法学、刑 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等,是以犯罪为中心构 建起来的学科群。各学科联系的主线即犯罪。这 一阶段刑事学科理论的研究以犯罪为出发点和归 宿,即几乎所有的研究都围绕犯罪者及其行为来 进行。这就是所谓的刑事学科理论体系的“犯罪 中心主义”。

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

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

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
任何事物都处于运动状态,并且在运动中不断发生变化。

当然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不能例外。

虽然往往犯罪被害人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但他有自己的主观意识,根据生活经验对客观环境及犯罪人的判断,从而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

只要有一点可能他就会全力让自己摆脱这种不利的境地。

尤其是被逼入绝境后,这是生物的生存本能所驱使。

因此,被害人的消极被动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事态的演进,这种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是有可能发生的。

这包括以下三种可能:
(一)“被害前”的被害转化。

这种情况主要是被害人还没有遭受具体侵害之前的转化,如预备阶段、未遂阶段、中止阶段的犯罪人,最终受到被害人伤害的转化情况。

例如甲欲杀害乙,而因心生恐惧或内疚而放弃,但乙十分愤怒,不依不饶,结果甲遭到乙的报复,反被其伤。

(二)“被害中”的犯罪转化。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既实施了加害他人的行为,也受到了对方的违法侵害。

被害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防卫过当等。

(三)“被害后”的被害转化。

这类情况表现为已经出现了某种被害状态,或侵害已经发生,或在被害状态出现的一段时间内,最初的被害人对加害人或者其他人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

犯罪被害人被害后,由于未能认清自身为什么被害,并片面错误地吸取“教训”,反而与犯罪人同流合污或与某些人一起对他人实施犯罪侵害行为,从而沦为犯罪人。

1120300083 张宬。

浅议我国的犯罪被害人

浅议我国的犯罪被害人
隐伏 着 的可 能 性 , 在 一 切 人 身上 普 遍 存 在 的 。 是 2 犯 罪 和被 害 的互 动 性 . 互 动 性 是 双 向 的心 理 活 动 , 产 生 于 犯 罪 发 生 是
可罚性或可责性是有责任 的被 害人 的特征 , 只
有 被 害 人 有 过 错 , 为 引 发 犯 罪 的某 种 原 因 , 害 成 被 人 才具 有 这 一 特 征 。如 挑 衅 、 引诱 、 击等 导 致 了犯 攻
人 或动物 , 即宗教仪式 上 向神供奉 的祭 品 , 后来 引 申为遭受侵害或不利后果 的承担者。国内有的学者 称 被害人为被害者或受害者 ,① 国台湾地 区的学 我 者一般称之为被害者 ,f ⑦ 旦为了与法律规定相统一 , 我 国研究者通 常都使用被害人这一称谓 。 本文所指 的被害人专指犯罪被害人。
关系。 这种转换关 系 , 的由被 害人 的可责性决定 , 有
有 的 由 加 害 人犯 罪 动 机 决 定 。 被 害 人 的上 述 三 个 特 征 是 制 定 科 学 预 防 犯 罪
能基于 紧张 、 惧 、 怒 、 恐 愤 勇敢 等原 因 , 以激烈 的方
式 积极 反 抗 犯 罪 行 为 。 二 是 顺 应 。顺 应 又 分 为 主 动顺 应 、 动 顺 从 和 被 表 面顺 应 三 种 类 型 。主 动顺 应 是 指 被 害 人 主 动 配 合 犯罪人 实施犯罪行 为。主动顺 应主要有两种状 况 ,
犯罪被害性是犯罪被害人首要 的基本 特征 , 它 是 由被害人生理 、 心理 、 精神 等各种要 素构成 的客
互动不是普遍性特征 , 而是 犯罪人和有责任 的犯罪 被 害 人 的 特 殊性 特 征 。
3犯 罪 的可 罚 性 或 可责 性 .

试论被害人的被害性

试论被害人的被害性

试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崔同帅(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1003班)摘要:传统犯罪学侧重研究犯罪和犯罪人,而忽视了其对立面的被害和被害人,这无疑是个缺憾。

而从众多的犯罪案件中可以得出结论,任何犯罪都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笔者主要从被害人的角度研究被害人的被害性,提出“被害性”的概念,被害性的表现,以及被害性的预防等。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犯罪人被害性一被害性概述被害人之所以叫被害人,一个主要原因就在“被害性”上。

因为被害才成为被害人。

研究被害人被害性的原因就在于从被害人的角度减少被害人被害的可能性。

对于“被害性”的定义,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 容易被害的主体条件说。

这种观点认为: 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各种条件的总括, 这些条件反映了被害人容易被害的特性。

( 2) 足以被害的主观条件说! 。

这种观点主张: 被害性是指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 由被害人的性格、气质、生理素质、能力等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被害的、内在的总的倾向性或一般共同特征。

( 3) 使其被害的内外因素说。

这实际上是以瑞士被害人学家琼格雷文为代表的观点, 他认为: 被害性就是指一种由内在、外在两个方面所决定的, 因而使人成为被害人的那种特性。

还有另外一种定义,被害性,是指犯罪被害人由于其自身存在着某些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主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 从而导致其被害发生的特性。

本人同意此种观点。

原因有几点:1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相比,此定义强调了“被害发生时”,补充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

第一种观点中主体限于被害人本人,条件也包括被害人的主观条件而且还包括被害人非主观的的偶然发生的条件。

其中“容易被害”的特性不足以区分真正的被害人与未被害的人,只有“被害发生时”这一条件成就才能确定被害人。

2与上述(2)(3)观点相比此种定义比较周延。

上述(2)观点将被害的条件限制为“主观条件”这一因素,显然有范围过小之嫌,无形中排除客观的能导致被害人被害的因素。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在刑法学研究中,被害人的角色往往被忽视。

然而,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被害人的身份、地位和作用三个方面,探讨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一、被害人的身份首先,要明确被害人的身份。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他们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害人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

这些信息对于理解被害人遭受侵害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至关重要。

二、被害人的地位其次,要确定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

被害人通常被认为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一,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相对应。

然而,被害人的地位往往比较被动,无法参与到案件的诉讼程序中。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应该将被害人纳入到刑事诉讼中,使其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三、被害人的作用要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被害人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单纯地遭受损失。

然而,被害人并非完全被动,他们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被害人可以提供重要的证据,帮助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

此外,被害人的陈述和证言也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结论被害人在刑法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目前被害人研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未来,我们应该加强被害人研究,为其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实现刑法学的正义和公平。

危险接受作为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法理基础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支配。

在刑法学中,危险接受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危险接受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后果,也就没有所谓的危险接受了。

2、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有认识。

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认识,那么就无法构成故意犯罪,也就不存在危险接受了。

刑事犯罪如何保护被害人权益

刑事犯罪如何保护被害人权益

刑事犯罪如何保护被害人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如何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不仅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具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法律和相关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的赔偿和关怀。

本文将探讨刑事犯罪如何保护被害人权益以及改善现有机制。

一、加强被害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刑事犯罪案件涉及的被害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基石。

相应的法律引导和规范可以为被害人提供明确的权益保护。

首先,应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明确规定。

法律应明确规定被害人的权益,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权益、个人隐私等方面的保护。

此外,在相关刑事法律中加入专门的章节,明确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其次,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措施。

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常常需要面对心理创伤和生活压力,因此,法律应设立特殊机构或专门的部门,提供心理咨询、安全保护、生活补助等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二、加强刑事司法程序的改革刑事司法程序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合理、公正和高效审理,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首先,应加强对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保障。

被害人应有权利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参与提供证据和诉讼,对判断和裁决提出异议,并得到及时的回应和处理。

此外,法律应该保护被害人的个人隐私,防止其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和羞辱。

其次,应优化赔偿机制,确保被害人获得合理补偿。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常需要承担直接财产损失、医疗费用、精神痛苦等各种费用和损失。

相关法律应完善赔偿标准和程序,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公正、合理和及时的赔偿。

三、加强社会支持和关怀刑事犯罪案件的受害者常常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关怀,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重新融入社会。

社会应该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首先,应加强对被害人的心理辅导和治疗。

专门的心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应积极进行心理援助和治疗,帮助被害人克服心理障碍,重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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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1)创立者:日本:宫泽浩一 (2)被害人化的定义:个体、法人遭受犯 罪行为侵害,继而被害后果不断恶化的 过程。 (3)三个阶段:第一次被害人化、第二次 被害人化和第三次被害人化。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一)个人被害因素理论 (二)生活方式暴露理论 (三)被害人化理论
( 一)个人被害因素理论
(Individual Victim Precipitation Theory ) 1、概述 (1)创立者:美国:斯帕克司(Sparks) 和帕诺(Panel) (2)核心观点:有些人和团体之所以会重 复被害,是因为它具有被害倾向,即具有许 多导致被害的因素。
对犯罪人采取了何种应对措施,犯罪人 或被害人又是如何反应的。 2、类型: (1)告发 →1)被惩处和赔偿; 2)犯罪人或亲朋的报复; 3)被害人或亲朋的报复。 (2)息事宁人 → 重复被害 (3)“私了” → 再次引发冲突。
二、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 换
(一)正向转换和逆向转换 (二)角色转换类型
犯罪被害原因是指诱发或强化犯罪行为产 犯罪被害原因 生、变化的被害要因和被害条件的统一 体。
(二)犯罪被害原因的构成
1、被害要因 犯罪被害要因,是指诱发或强化犯 犯罪被害要因 罪行为发生的被害人的自身因素和社会 因素。 2、被害条件 犯罪被害条件是指有利于犯罪发生 犯罪被害条件 的特定时空环境。
二、 犯罪被害因素理论
第七章 犯罪被害人
(Chapter Seven Crime Victims)
犯罪被害人概述(Section One Introduction of Victim) 犯罪被害现象(Section Two 犯罪被害现象 Phenomenon of Crime Victim) 犯罪被害因素(Section Three Victimization Factors)
(二)生活方式暴露理论 (Exposed Life style Theory)
1、概述 (1)创立者:美国犯罪学家亨德兰 (Hindelang) (2)核心观点:一个人之所以被害,是由 于其生活方式具有某些特性,这些特性 决定个体经常处于被害的危险情境或经 常与具有犯罪特性的人接触,增加了个 体的被害危险或使之成为被害人。
(二)被害前被害人与犯罪人 的互动关系
1、类型:存在人际关系和不存在人际关系。 2、存在人际关系的关系类型 相识程度:相识,不相知;既相识,又相知。 关系性质:多种多样, 相识时间:初次见面和长期相识。 3、熟人间的被害 (1)在各种犯罪类型中,熟人间的侵害占相当 大的比例。 (2)暴力犯罪﹥﹥侵财犯罪。
(一)正向转换和逆向转换
1、正向转换:被害人 → 犯罪人 2、逆向转换:犯罪人 → 被害人
(二)角色转换类型 1、防卫过当型
2、报复型 3、认同型 4、堕落型 5、双重角色型 6、暴力循环型
亿万富翁当街被歹徒砍死 4名 犯罪嫌疑人落网
2004年4月29日晚上9时45分,在内蒙古包 头市昆区唐人街酒吧门前,拥有上亿元资产的 包头市民营企业金基伟业公司老总周锦新被几 名身份不明的歹徒用菜刀砍死。经包头市警方 侦查,该案为一起雇凶报复杀人案,周锦新被杀 前曾因一项3亿多元的工程项目与该市中税华 通公司产生过矛盾,中税华通公司保安部部长 刘小兵策划了本案,并雇凶杀死周锦新。 分析:从被害人的角度分析本案发生的原因,
并请注意被害地点。
第三节 犯罪被害因素
一、 犯罪被害原因概述 二、 犯罪被害因素理论
一、 犯罪被害原因概述
(Introduction of Victimization Causation) (一)犯罪被害原因的概念 (二)犯罪被害原因的构成
(一)犯罪被害原因的概念
(Introduction of Victimization Causation)
一、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二、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
一、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一)概述 (二)被害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三)被害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一)概述
1、互动 互动是指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以及群体之 互动 间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过程。 2、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是指被害人与犯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罪人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使犯罪得以产生、 发展、演变的过程。 3、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的类型: 被害前的互动关系 被害中的互动关系 被害后的互动关系
第一节 犯罪被害人概述 (Concept)
(一)犯罪被害人的内涵 犯罪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 犯罪被害人 侵害的承受者。 (二)对犯罪被害人概念的理解: 1、犯罪行为不限于刑事犯罪。 2、广义和狭义被害人。 3、犯罪行为的直接或间接承受者 。 4、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社会。
二、犯罪被害人的分类 (classification)
(三)被害中被害人与犯罪人 的互动关系
1、定义: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被害人对犯 罪的反应,以及犯罪人的行为基于被害 人的反应而发生的变化。 2、被害人对犯罪反应的类型 (1)激烈反抗→犯罪人的行为 (2)顺应 (3)巧妙应对
(三)被害后被害人与犯罪人 的互动关系 1、定义: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被害人
生活方式暴露理论结构图
基本 资料 -------年龄 性别 民族 收入 职业 婚姻 状况 教育 程度 角色 期望 交往 接触

社会 制度 限制 ------经济 家庭 教育 法律 调试 ----------个人
生活方式 -----------职业活动 休闲活动

人 被 害

(三)被害人化理论 (Theory of Victimization)
(一)无责性被害人与有责性被 害人
1、标准: 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无责任 2、无责性被害人 无责性被害人是指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没有任 无责性被害人 何法律或道义责任的被害者. 3、有责性被害人 有责性被害人是指由于自身实施了违法、犯 有责性被害人 罪行为、悖德行为、违纪行为或主观上有一定 过错而遭致犯罪侵害者。
(二)既然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
1、标准:被害人是否已遭受侵害。 2、既然被害人 既然被害人是指已经遭受犯罪行为侵害, 既然被害人 或者承担了侵害后果者。 3、潜在被害人 ,又称为“状态性被害 潜在被害人 人”。是指尚未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 但具备被害因素和条件者。
(三)机会性被害人和状态性被害人
1、标准: 被害人是否具备被害因素和条件 。 2、状态性被害人 3、机会性被害人 机会性被害人是指不具备被害因素和条 机会性被害人 件,纯粹是由于偶然性的不幸事件而遭 致被害者。
(四)一次性被害人、重复性 被害人和多次被害人
1、标准: 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的次数 2、一次性被害人是指只遭受过一次犯罪行 为侵害的被害人。 3、重复性被害人是指在第一次被害后,又 遭受同类犯罪侵害的被害者。 4、多次被害人是指在第一次被害后,又遭 受异类犯罪侵害的被害者。
第二节 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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