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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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事件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论犯罪事件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论犯罪事件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摘要】现行刑法理论以犯罪人为中心分析犯罪,只关注犯罪人一个人的行为和责任,被害人仅仅被作为无辜的犯罪对象进行研究。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是无辜的和值得同情的,也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是对社会无害的。

很多情况下,被害人对犯罪事件的发生可能也负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应当与加害人分担犯罪事件发生的事故责任。

这种责任分担有其充分的哲学、法理及立法依据,而且切实可行,只需将刑法的研究视野由研究犯罪行为拓展到研究整个犯罪事件,就可以解决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

从司法实践层面看,探讨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犯罪事故责任分担,对于准确定罪量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犯罪事件被害人加害人责任分担犯罪被害和犯罪侵害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作为社会事件的犯罪很多情况下是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犯罪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行为都对犯罪事件的发生起着作用,因此,造成犯罪事件发生的事故责任应当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分担。

而现行刑法理论对犯罪行为的分析和评价是以犯罪人为中心进行的[1],它片面地以犯罪人的主观和客观事实为依据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该处多重的刑罚,忽略了被害人在犯罪事件中的过错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是刑事上的不公平现象。

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应当予以改变,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论述,探讨犯罪事件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

一、分担责任的理论依据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或权力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被害人最适于被看作同情和支持的对象,由于他们是被害人,由于他们因为犯罪已经遭受了一定的损失,在心理上我们不忍心再指责他们,甚至忽略了他们对犯罪事件应当承担的责任。

现行刑法将被害人仅仅被作为无辜的犯罪对象进行研究,即是这种社会心理的写照。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是无辜的和值得同情的,也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是对社会无害的[2]。

崔珊珊案件法律评析(3篇)

崔珊珊案件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崔珊珊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故意杀人罪。

案件发生在我国某市,被告人崔珊珊因与被害人产生矛盾,持刀将被害人刺死。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法律适用、犯罪动机、被害人责任等方面的讨论。

二、案件焦点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2.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3.被害人责任与自首情节4.法律适用与判决结果三、法律评析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崔珊珊案件中的被告人崔珊珊,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刺死被害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犯罪动机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内在原因,犯罪目的则是指犯罪行为追求的结果。

在崔珊珊案件中,被告人崔珊珊的犯罪动机可能源于与被害人的矛盾,而犯罪目的则是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

3.被害人责任与自首情节在崔珊珊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被害人存在过错,可能会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一定影响。

然而,根据案件事实,被害人不存在过错,故被害人责任不应成为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依据。

此外,自首情节也是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崔珊珊案件中,被告人崔珊珊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然而,由于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崔珊珊的刑事责任仍然较重。

4.法律适用与判决结果在崔珊珊案件中,法院依法审理了案件,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判决。

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充分考虑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动机与目的、被害人责任、自首情节等因素,对被告人崔珊珊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然而,在法律适用方面,仍存在一些争议。

例如,关于被害人责任与自首情节的适用,是否存在过轻的判决结果等问题。

犯罪被害人法律案例(3篇)

犯罪被害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家庭矛盾,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害人李某家属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关系一直紧张。

某日,李某在张某家门口堆放杂物,影响了张某的出行。

张某认为李某故意挑衅,心生不满。

2. 争执升级:张某与李某在门口发生争吵,双方情绪激动。

张某提出要找李某算账,李某不予理会。

3. 持刀伤人:张某回家取出一把水果刀,返回现场。

在争执中,张某用刀刺向李某的腹部,导致李某重伤。

4. 案发后情况: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张某逃离现场。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根据目击者描述和现场勘查,锁定了张某。

三、案件审理1. 起诉书: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要求依法严惩。

2. 辩护意见: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某与李某有矛盾,但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请求从轻处罚。

3. 法庭调查: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张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证据确凿。

4. 法庭辩论:双方围绕张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防卫过当进行辩论。

四、判决结果1. 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犯罪动机不良,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辩护律师提出的防卫过当意见,经查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五、案例分析1. 犯罪动机:张某的犯罪动机源于邻里矛盾,但其行为已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论被害人加权责任的概念

论被害人加权责任的概念

论被害人加权责任的概念作者:刘军来源:《求是学刊》2010年第02期摘要:人生活在日常的社会关系之中,必然会发生各式各样的行为交往与互动,因此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都应当承担主体行为的责任。

为了促使刑法理论重返真实的生活世界,真正地实现刑罚之该当性,并通过刑事政策杠杆重塑主体人之行为模式,促进社会的公平、高效与和谐,有必要提出并论证被害人加权责任的概念。

关键词:被害人;加权责任;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作者简介:刘军(1972-),男,山东泗水人,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教授,从事被害入学、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研究。

基金项目:2008年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项目编号:08JDC013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0)02-0080-05收稿日期:2009-12-25传统的刑法理论不但以一种近乎虔诚的直觉笃信着犯罪人的意志自由,认为人犹如动物的“刺激一反应”一般会对刑罚产生敬畏进而达至理性构建下的刑罚之目的,而且将犯罪人从其生活世界中抽取出来,孤立地对犯罪人的行为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进行评价进而适用刑罚,成就了一个干瘪的犯罪人标本。

但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绝大多数犯罪存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过程。

传统的刑法理论人为地将犯罪与犯罪人从互动关系中剥离出来,孤立地对之进行评价,必然会舍弃或者忽略许多可能影响到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因素。

因此,在规范法学的视野内能否以及如何评估被害人的加权行为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

已经成为司法公正所不得不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被害人加权责任的提出20世纪40年代被害人学异军突起,进行了许多开创性的研究,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动态关系被进一步厘清。

在亨蒂看来,被害人“影响并塑造了他的罪犯”,“积极的”罪犯与“消极的”被害人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伙伴”,“尽管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单方面的,但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具有深刻的互相作用,直至该戏剧性事件的最后一刻,而被害人可能在该事件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被害人责任与被害预防研究

被害人责任与被害预防研究


被 害 人 及 被 害 人 责任
犯 罪 学 家 门 德 尔 松 将 被 害 人 划 分 为 五 类 :完 全 无 辜 的 被 害
人 ; 责 轻 于 加 害 者 的被 害 人 : 责 与 加 害 者 相 等 的 被 害 人 : 罪 罪 罪 责 大 于 加 害 人 的被 害 人 ; 完 全 责 任 的 被 害 人 。从 此 分 类 可 以看 负 出 除完 全 无 辜 的 被 害 人 外 , 他 均 包 含 被 害 人 自身 因 素 。 由此 . 其 对 被 害 人及 其特 征 的研 究 有 利 于犯 罪 预 防 的开 展 。被 害人 一 词 . 来 源 于拉 丁文 的 V c m , 意 有 二 : 是 宗 教仪 式 上 向神 供 奉 的 iia原 t 一 祭 品 ; 是 因 他 人 行 为 而 受 伤 害 或 受 阻 碍 的个 人 、 织 、 德 秩 二 组 道 序 或法律秩序② 。联 合 国《 罪 被 害 人 人 权 宣 言 》 出 : 罪 被 害 犯 指 犯 人 是 指 个 人 或 整 体 受 到 伤 害 , 括 身 心 损 伤 、 情 痛 苦 、 济 损 包 感 经 失 或 基 本 权 利 等 受 到 重 大 损 害 的人 而 本 文 将 被 害 人 放 在 犯 罪 中予 以考量 , 因此 , 确 的说 , 文 所 研 究 的 被 害 人 仅 是 犯 罪 学 准 本 上 的被 害 人 , 仅 限于 自然 人 。 因此 。 文 所 称 犯 罪 被 害 人 是 指 且 本 因 犯 罪 行 为 侵 害 而 遭受 身 心 损 害 或 秩序 扰乱 的人
式. 由传 统 静 态 的 单 向 性 研 究 走 向 了 当 今 动 态 的 双 向性 研 究 . 被 害 人 因 素 亦 成 为 犯 罪 预 防 的 重 要 突 破 点 对 于 犯 罪 的 预 防 问题 不 再 仅 仅 局 限 于 对 犯 罪 人 犯 罪 因素 的控 制 .也 体 现 在 对 被 害 人 犯 罪诱 因 的 控 制 上 。正 如 门 德 尔 松 所 说 :被 害 人 学 的 目 的不 是 “ 减 轻 对 犯 罪 的惩 罚 . 是 尽 力 公 正 地 对 待 每 个 人 , 别 是 弱 者 ” 而 特 ① 16 自 9 3年 新 西 兰 《 事 被 害 补 偿 法 》 颁 布 后 ,美 国颁 布 《 h 刑 Te V c m’ Rg t a dR stt nA tO 9 0 . 原 联 邦 德 国 颁 布 it S i s n etui c f19 ) i h i o 《 力 犯 罪 被 害 人 补 偿 法 》 17 ) 日本 颁 布 《 事 被 害 人 等 给 付 暴 (9 6 , 刑 金 支 付 法 》 18 )被 害 人 成 为 广 泛 为 人 们 所 接 受 的概 念 , 被 (9 0 , 对 害 人 权 利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逐 渐 走 向 深 入 犯 罪 即被 害 . 罪 预 防 即 是 被 害 预 防 。因 此 。 被 害 人 责 任 犯 对 的 研 究 有 利 于准 确 分 担 和 界 定 刑 事 责 任 .有 利 于 限 制 国家 公 权 对犯罪人 的过度侵犯 . 而体 现刑法 的谦抑性 。被害人对刑事责 从 任 的 分 担 有 利 于 被 害 人 精 确 认 知 自 己 在 刑 事 犯 罪 中 的 责 任 大 小 , 引 以为 戒 , 而 敦 促 行 为 主 体 行 为 内 省 和 道 德 自律 . 而 并 从 从 减 少 自身 被 害 性 因素 . 现犯 罪 预 防 。 实

案件被害人法律意见书(2篇)

案件被害人法律意见书(2篇)

第1篇案件名称:[案件名称]被害人姓名:[被害人姓名]被害人联系方式:[被害人联系方式]代理人姓名:[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联系方式:[代理人联系方式]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一案,被害人[被害人姓名](以下简称“被害人”)因[简要描述案件起因]遭受不法侵害,现就案件处理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二、案件事实及证据1. 案件事实被害人[被害人姓名]于[具体日期]在某市[具体地点]遭受[简要描述案件经过],导致[简要描述伤害程度及后果]。

具体事实如下:(1)[具体描述案件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行为等](2)[具体描述被害人遭受的伤害程度及后果]2. 证据(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案件经过及伤害程度进行了详细陈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2)证人证言:[简要描述证人情况,如姓名、与案件关系等](3)鉴定意见:[简要描述鉴定情况,如鉴定机构、鉴定人等](4)现场勘验笔录:[简要描述现场勘验情况,如时间、地点、勘验人等](5)其他证据:[简要描述其他证据,如照片、视频等]三、法律意见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简要描述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具体如下:(1)[罪名一]:[简要描述罪名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2)[罪名二]:[简要描述罪名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2. 民事责任被害人因遭受不法侵害,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如下:(1)赔偿医疗费:[具体金额](2)赔偿误工费:[具体金额](3)赔偿护理费:[具体金额](4)赔偿交通费:[具体金额](5)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6)赔偿其他损失:[具体金额]3. 诉讼请求(1)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2)判令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判令犯罪嫌疑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害人责任法定化初探

被害人责任法定化初探

2 0 1 3年 3月
Ma r c h . 2 0 1 3
V0 l _ 1 l No . 1
被 害 人 责 任 法 定 化 初 探
胡 盛 楠
( 西南政 法大学刑事侦查 学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摘要 : 被 害互 动理 论揭 示 了被 害人 应该 成 为 影响犯 罪人定 罪量 刑 的情 节。 司法 实践 不能承 受之 弊 端呼 唤 着 这一 情 节 的 法定 化 , 理 论和 现 行 立 法 为其 法定化提 供 了丰 富 的既有 资 源 。被 害人 责任 法 定化 应 该走 一条 以刑 法分 则 为基 础 , 以 刑 法 总则 为总 纲 , 以 司法解释 作 为保 障的 渐进之路 。 关 键词 : 被 害人 ; 被 害人 责任 ;被 害人 责任 法定化
从轻 。 ‘
然而 , 以犯 罪 人 为 中心建 构 起来 的我 国刑事 法
责任可 以分为事实责任 和规 范责任 : 事实责任多表 现 为符 合 自然规 律 的 因果 关 系 , 而规 范责 任 是 经 规 范评价后形成的责任形式 , 法律责任 即是其中之一 。 在被 害人 学领 域 , 被 害 人 责 任 指 的是 事 实 责 任 或 日 自 然状态下的责任 , 而规范层面上的被害人责任在 我 国现行 刑事 法 律 中却 无 明文 。犯 罪学作 为 刑事 法
晚近被 害人 学被 害互 动理 论 的产 生揭示 了一个 过 去鲜 有人 关注 的事实 : 在许 多犯 罪 中 , 被 害人 并不 如人 们 想象 中的那 样 全 然无 辜 , 而 是对 犯 罪 的产 生 与 发展 起着 引发 、 参与 、 推 动等 积极 作 用— — 而这 种 作用 就 是被 害人 责任 。以是 否经 规 范 评 价 为 标 准 ,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被害人”一词在拉丁文中与古代宗教仪式上所使用的祭祀品“牺牲”一词的含义是相同的,两者都是指在宗教祭祀活动中使用的人、物或者其他生灵。

只是后来的词汇演化过程中,“Victim”衍生出了一些其他的含义。

现在“被害人”主要用来表示在各种事故、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犯罪行为等危害中,遭受伤害、蒙受损失或者经历痛苦的人。

[1]由于被害人的概念本身所具有的跨学科性,在当前的刑事法学术界,对被害人的概念的定义是不统一的,不同的学科中都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被害人是被害人法学的核心概念,此处的被害人也称刑事被害人或犯罪被害人,即指收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受到损失的自然人、法人、团体、机关、事业单位或国家。

关于被害人范围应作广泛的理解。

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被害人概念所包括的范围是指受国内法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人,另一种认为其不仅包括国内法也包含受国际公认法规保护而被犯罪加害的人。

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被害人概念有广义跟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来说,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告职能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及国家。

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部分的反诉人。

而狭义的刑事诉讼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人。

[2]犯罪被害人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随着对犯罪现象认识深化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发展,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经历了由高到底再逐渐提高的历史过程,被害人权利的独立性和重要性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人们已经有了这样的共识: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启动要素之一,与被告人一样,都是刑事诉讼应予尊重和保护的中心人物,其权利也是完全独立的并不可代替的,维护国家利益与维护被害人利益应当兼顾。

”[3]但是被害人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是不同的,特别是各国在公诉案件中的地位立法规定都不一,不过从总体上看,各国无一例外地均注意到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一些措施来保证被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相应程度的保护,力求使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利益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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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被害人的责任[内容提要]:自本世纪 40 年代初有关学者提出被害人 与加害人的关系问题以来,犯罪被害人的责任性逐渐引起犯 罪学理论界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大量实践证明, 在许多犯罪案件中,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深受被害人的影响。

尤其是在暴力、杀人、盗窃、强奸、诈骗等犯罪中,被害人 的心理、言词、行为等因素与加害人犯罪行为的实施关系颇 大。

从一定意义上说,被害人激发或促进了加害人犯罪动机 的形成,并助成了犯罪行为的实施。

就此,从某种程度上说, 犯罪被害人不再安全地被视为被动的、 无辜的、 无足轻重的, 反而,犯罪被害人“造就着”(shapes and molds)罪犯。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被害人责任犯罪被害人是指因他人的犯罪行为(一般也包括未构成 犯罪的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而受到伤害、损失或困苦的个 人或实体。

有学者提出: “犯罪被害人不单纯指受犯罪行为 侵害的具体的个人,它还包括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 阶层、政府机关以及拥有公共权力的国家等在内的综合概1念” ①本文中的犯罪被害人专指个体的受害者。

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认为“被害人是犯罪的发生及其控 在部分犯罪案件中, 制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因素” ②也就是说, 。

被害人应当对犯罪事件的发生以至自身遭受的损害负有一 定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犯罪被害人的“有责性” (culpability)③。

大量事实表明,被害人在与加害人互动 过程中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并作为产生犯罪的原因要素 之一:被害人往往在犯罪事件中起到积极作用,可能直接成 为暴力行为的起因,也可能作为一种生活经历对犯罪的产生 具有间接的影响。

本文拟就有关犯罪被害人的责任谈些个人 拙见。

一.研讨犯罪被害人责任的必要性 过去对于犯罪事件的研究,多侧重于对加害人的研究, 忽视了对被害人的研究,特别是忽视了对被害人责任性的研 究。

因此,犯罪事件中的许多问题无法得到圆满的答案,也 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难,为了更好地说明犯罪原因及制 定犯罪预防的有关措施,从而提高司法实践的效益,被害人 责任问题的研究是不容忽视的。

⒈研讨被害人责任是全面分析被害原因及犯罪原因的 需要1 2康树华主编: 《犯罪学通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p548 [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 《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p4 3 郭建安主编: 《犯罪被害人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p153 2犯罪学家冯・亨梯认为,单纯从犯罪人角度探求犯罪原 因是一种单向解释,大多数犯罪原因都不是那么简单。

他提 出了“双重结构”(The Duet Frame Of Crime)的概念,极 力主张从犯罪人和被害人两个方面探讨犯罪的原因。

④笔者 认为,只有充分考虑到被害人对犯罪发生的作用,亦即被害 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对犯罪原因的解释才是动态的 和全面的。

犯罪包括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三个要素。

除了一些无具体被害人的案件以外,绝大多数犯罪都是犯罪 人和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或者是被害人的行为引起了犯 罪人的犯罪行为(在暴力犯罪中多数是这种情况) ,或者是 被害人的行为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机会和条件。

因 此,通过研究被害人对犯罪发生的责任,有利于进一步解释 为什么少数人被害而大多数人不被害,为什么犯罪人会在特 定的时间和地点侵害特定的被害人的问题,从而使对犯罪原 因的研究更加全面,进一步深化。

⒉研讨被害人责任有助于预防被害进而预防犯罪 在现代社会中,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犯罪性质越来越严重,严重地威胁者国家、集体及广大人民 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破坏着社会的正常生活、 生产秩序, 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怎样才能避免遭受犯罪的侵害, 已成为人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虽然犯罪事件的发生在很大程4[德]冯・亨梯著: 《罪犯及其被害人》 ,pp383-450 3度上取决于实施者,即加害人,但是还应该从被害人的自身 找原因。

有学者提出“被害预防就是强调通过个人和社区消 除招致受害的因素而预防被害,进而预防犯罪。

⑤有些学者 ” 认为,许多人之所以被害,主要是缺乏被害者学的知识,对 自身存在的各种被害要因缺乏认识。

⑥笔者认为,从犯罪学 的角度来说,首先,在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 程度地受着被害人心理的影响和制约。

在有些犯罪中,被害 人对犯罪动机的形成,实际上起着一种助成或推动作用。

其 次,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静态关系,即加害人 是犯罪行为的积极主体,被害人是行为的消极主体。

它们之 间的关系是一种动态关系,即不仅被害人的行为能引起加害 人的心理变化和产生犯罪动机,从而引起犯罪行为,而且在 它们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有可能互相转化。

因此研讨被害人 责任,可以引起人们对罪犯的高度警惕,使被害人或者他人 从中吸取教训,以便将来避免被害,特别是研究分析被害人 之所以被害的有关因素,掌握犯罪与被害的规律性,从而系 统地制定被害预防的方法和措施,进行切实有效的犯罪预 防。

同时,这种研究也可为社会预防犯罪和预防被害提供制 定预防措施的理论依据。

⒊研讨被害人责任有助于提高对罪责的认识,更加准确 地定罪量刑,从而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5 6康树华著: 《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 ,群众出版社,1998 年版,p109。

白建军著: 《犯罪学原理》 ,现代出版社,1992 年版,p229。

4在刑事审判中,人们往往只重视对犯罪人方面罪行的调 查,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被害人方面的调查,从而忽视了 被害人在犯罪事件中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样就有可能加重犯 罪人的刑罚。

因此,就影响了司法机关准确的定罪量刑,影 响了刑罚的公正性、合理性。

这种状况既不利于犯罪人认罪 改过,也不利于被害人心理的研究。

如前所述,犯罪行为往往都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相互 作用的结果。

加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行为都对犯罪起着作 用。

对被害人责任的研究,也正是为了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证 明,被害人是否应当对犯罪和被害承担责任,怎样区别其有 责性和责任大小,以保证对犯罪人正确定罪量刑。

因为被害 人的责任直接影响犯罪人的责任程度,有学者认为,在一些 场合,被害人无责任或责任很小;在另外一些场合,被害人 应负的责任与犯罪人等同甚至被害人有可能就是真正的罪 犯。

⑦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相互作用, 被害人对犯罪产生的责任及其程度是准确适用刑法的重要 依据之一,具体分析被害人责任是一项保证准确定罪和量刑 的重要手段。

⒋研讨被害人责任是保障加害人人权的基本要求 “人权是一种观念,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雷堂、魏占杰著: 《关于被害人心理与加害人心理的若干问题刍议》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1997 年 2 期, p108。

57权利。

⑧它不因为性别、种族、地位、能力的不同而相异, ” 这些权利是不可转让和剥夺的。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罪 犯是他人人权的侵犯者,而忽视或不重视对被害人责任方面 的调查,导致在定罪量刑时有失偏颇,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 罪犯的合法权益。

只有正确考察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责任 大小,才能合理认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确保刑罚的公正、 合理。

唯有如此,才能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被害人基本 人权的同时,维护加害人的自由、平等、生命等基本人权。

二.被害人责任的一般界定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犯罪学家对于被害人的作用、责任 以及其具有挑衅性的心理和行为,已有相当多的思考、研究 和论述,使得对犯罪问题的研究更加现实和完整。

被害人不 仅仅被看作一个被动的客体、一个无辜的角色,而且被广泛 地认为是在起一定的积极作用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自身 的被害。

譬如在杀人案件中,我们通常能够发现杀人者与被 害人之间真实的相关性。

在许多情况下,被害人使加害人受 到了诱惑,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被害人决定并塑造 了罪犯。

尽管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单方面的,但是,被害人与 加害人之间具有深刻的相互作用,可能在犯罪事件发生的最 后一刻,被害人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有学者指出,在某些 情况下,是被害人首先发起了互动,引起或导致了实施者的8夏勇著: 《人权概念起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p4。

6犯罪行为;被害人的疏忽、轻率的行为或挑衅行为促使了许 多 犯 罪 的 发 生 , 被 害 人 负 有 “ 功 能 责 任 ” Functional ( Responsibility)⑨,所以笔者主张:被害人应当不做任何 会引起他人伤害自己的事情,并积极寻求一切方法以防止罪 犯伤害自己。

一般而言, 在某些犯罪事件中, 被害人的行为疏忽大意、 不适当甚至具有诱发性,本来不幸的事件是有可能加以预防 的,但被害人不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他们所面临的危险,而是 增加了这种危险。

从这种意义来说,这些被害人所遭受的人 身或经济损害,部分是由于自身的原因所导致的。

进而,在 某些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具有不同程度的过错,就可能与犯 罪人共同承担责任。

以上述认识为依据,笔者认为,确定被害人的责任有无 及其程度, 应明确在犯罪的发生及其控制的社会过程中。

“犯 罪被害人与违法者都是作为主体而活动着的。

⑩所以,应力 ” 求掌握以下几个基本的出发点:首先不能简单地将犯罪与被 害看作一个绝对静态的概念,相反,应当将犯罪(即正在成 为罪犯)和被害(即正在成为被害人)置于社会互动过程中 来加以研究,在具体的人际关系、在相互作用的具体情境中 考察被害人的责任。

其次,不仅应该用法律道德的标准来衡 量被害人的行为, 而且还应该考虑被害人的个性特点。

再次,9 1郭建安主编: 《犯罪被害人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p154。

0[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 《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p4。

7应将被害人心理与行为和犯罪发生可能性综合进行考虑。

从 以上三个基本点出发,可对被害人责任作如下表述:被害人 的责任是与犯罪的发生或被害的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 心理状态或行为,包括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也包括在特定的 情境下与防止犯罪发生和自身被害这一目的相悖的心理状 态或不当行为。

三.被害人责任的形成 犯罪学家冯・亨梯认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关系是 互补的合作者。

11依据这个观点,本文对被害人责任的形成 表述如下:被害人与犯罪人两方面都是互为客体而相互作用 着的,被害人的责任形成过程是犯罪化过程和被害化过程作 为社会相互作用的过程。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⒈在犯罪发生前的阶段 由于被害人具有某种特殊的观念、性格、气质及需要结 构等,往往使其成为犯罪发生前的“潜在的被害人” ,所以 对犯罪行为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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