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一)
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

浅析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人权保护思想的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备受各方关注。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也应当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却缺乏足够的保障。
因此,应从立法上完善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建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机制,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目前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人们都将关注的重心放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
毫无疑问,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诉对象,面对的是强大的司法机关,因而需要给予他们较全面的诉讼权利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但是,在笔者看来,我们在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看到,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其在刑事诉讼中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被害人法律地位的演变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并参与诉讼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历史上经历了曲折的变化过程。
在古代的弹劾式诉讼制度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加区分,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
没有被害人的起诉,法院不会自行发动审判活动,被害人实际上居于原告人的地位。
而随着国家追诉原则的产生,这种建立在私人追诉原则基础上的诉讼制度逐渐为纠问式诉讼制度所取代。
而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中,对犯罪的追诉被视为国家专门机构的法定职责,追诉也被视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被害人不再担当原告人的角色而处于证人的地位,其主要任务是协助追诉部门完成对被追诉者进行定罪惩罚。
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地位延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至于在近代西方各国完成司法改革之后,被害人的地位也并没有得到立即的改变。
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广泛开展,加强对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保障普遍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诉讼角色问题终于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理论探讨

种悲伤 、 痛苦 、 愤怒的情绪 , 而情绪是个体与环境意义事件之间 关系 的反映 , 是以主体 为中介 的心理活动过程 , 是一种多成分 、 多 维量 、 多种类 、 水平整合 的复合 心理活动 过程 。 按 照客观 事 多 件 或情 境对 人 的意义 可 以将情 绪分 为积 极 的情绪 和消极 的情 绪 。犯罪正是加害人对被害人实施的一种严重侵权活动 , 它引发 被害人产生痛苦的 、 愤恨 的消极情绪 。如果不能通过正常的途径
关键词 : 刑事被 害人 主体 客体 中图分类号 : 2 . D952 文献标 识码 : C DOI1.99js .62 88 .020 . 7 :0 6 /. n17 — 1 1 1.1 3 3 i s 2 0
马克思说 :应该认为 , “ 不承认私人对 自己私人案件 的起诉权 的法律是违背社会最起码 的基本原则 ” 。历史的发展却逐渐背离 了这一起码 的原则 。 1 刑事被 害人沦为诉讼客体 11 被 害人的 自诉救助 . 人类最初解决刑事侵权 问题采用 自诉方式 。按照 克劳斯 ・ 罗 科 信的观点 , 自诉 的起源 “ 乃是 因为最早时期 对一行为之 民法上 或 刑法上的效果 , 以及该所 进行 者为民事或刑事诉 讼程序并无区 别所致 : 在伤 害案件 中 , 以以赔偿受害人之方式 和解 , 可 在杀人案 件 中, 亦得对其 亲属偿付金 额了事 ” 于是“ 时刑事诉讼程 序与 , 此 民事诉讼 程序无异 , 即在刑 事诉讼程 序中也可因侵权行为而提起 赔偿 之诉 ” 1 。[ 1 中世纪“ 国王 的和平 ” 观念取得主导地位 以后 , 犯罪看作是对 国王为代表 的 国家 的侵 犯 , 私人追诉被禁 止 , 国家对犯罪追诉 的 垄 断地 位得到确立 , 并建立起 纠问式 的诉讼 制度。 1 刑事被 害人沦为诉讼客体 . 2 在 纠问式诉 讼 中, 对刑事案件 的追究 由司法机关 主动进 行。 国家全 面取 代了被害人的地位而成为唯一 的控诉者 , 由国家代为 起诉 犯罪 , 不仅被 告人成为被 追究责任 的客体 , 被害人也丧失 了 主 体 的地 位 。 在纠 问式诉讼 中, 法官 象一个 数学家 一样 工作 , 而被 告人和 被害人 只不 过是吐 出证据 的机器 。唯一的诉讼 主体 是 国家 , 罪人 、 害人 和法官 均不过 是 国家 追究犯 罪 的工具 。 犯 被 即使是在 十九世纪控诉式程序被欧洲大陆 国家普遍采行后 , 被害 人仍然是被 遗忘的人 。 2 刑事被害人应 回归诉讼主体 犯罪对 刑事被害人的直接伤害是事实 , 国家是抽象 意义 上的 受害者 。如果被 害人需要 国家的帮助 , 国家不 能无 限制地提供 帮 助甚 至于将求 助者排挤 出去 。且长期 以来传统 的刑事诉讼理论 夸大 了国家 与被 告人 关系的重要程度 , 以致无论是在 当前对抗性 司 法模式 还是 职权式 司法模 式 中 , 被害人 都没有 太多 的容身之 地 。让刑事被 害人回归诉 讼主体是 国家义不容辞 的责任 。 21 被害人 的权利需要 同等保 护 . 首先 , 被害人是遵守法律 的公 民。由于国家垄 断了私力救济 的权力 , 害人只 能依 赖 国家 。而从 国家 的角度而言 , 被 国家追究 犯罪和救济被 害人的权利 应当同等重要 。 2 世 纪中期 以来 , O 随着 人权 日益受 到重 视 , 在关 注被告人权 利 的同时 , 有相当一部分法律学者在关注被害人 的利益 。随着此 种关注力量 的 日益强 大 , 现在 已经 出现 了比较 系统 的刑事被 害人 学 。在这样 的背景下 , 如果被害人还只能在刑事诉讼 中扮演证人 的角色 实在有悖 现代法制 的精神 。刑事 被害人是犯 罪行为 的受 害者 , 侵害的权益需要恢复 , 国家应 当是 其最有力 的依 靠。 2 对 被害人救济不充分可能产生新 的犯罪 . 2 被害人是犯罪后果 的直接 承担者 , 其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重 大侵害 , 在被 害后 往往 面临巨大 的精 神创伤 , 形成一种不 良的痛 苦 情绪 , 并继 而产 生恢复 , LN平衡 的需要 , 惩罚 与获得赔偿是 被 害人 的重要 一 N动机 。 J L , 被害人意识 到 自己被害之后 , 将会产 生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保障

害人法 人和非法人团体 以及 自然和社会公益。本文仅对 公诉 组织 主张废 除以罪犯 为核 心的刑事 司法体 制 , 立 以被 害人 建
案 件 中刑 事 被 害 人 的 自然 人 的 权 利 保 障 做 简要 的论 述 = 、 事 被 害 人权 利 保 障 被忽 视 的 原 因 刑 为 核 心 的刑 事 司 法体 制 . 是 , 国 都 仍 然严 格 限 制 被 害 人 控 但 各
为 国 法制化 、 民主化 建 设 的 重 要 标 志 。 刑 事 诉 讼 法 是 保 证 准 确 惩 私 人 间 的纷 争 , 此 , 家 运 用 加 强 司 法 权 来 对 犯 罪 进 行 镇 罚犯 罪 , 护人 权 的重 要 法律 之 一 , 过 规 定诉 讼 原 则 、 序 , 压 , 化 追 究 犯 罪 的 主 动 权 , 立 专 门 机 关 负 责 起 诉 . 成 了 保 通 程 强 设 形 特别是各 种诉讼法律关 系。 现保 障人权 。因此 , 实 它规定 得越 公 诉 制 度 。 罪犯 会 否 受 到追 诉 和惩 罚 主 要是 取决 于公 诉 机 关
中, 事被 害人权利却常常得不到保障 。究其原因, 刑 主要 有 以 害人 在刑 事司法 中居于核 心地位 。现在 , 国家成立 了专 门的 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
( 历 史 原 因 一)
公 诉 机 构 和 刑罚 执行 机 构 , 责 起 诉 罪 犯 和 执 行 刑 罚 。除 了 负
少数 轻微的案件 在一些 国家还允 许被 害人 自诉 之外 . 对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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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1卷 第 1期
20 0 6年 2月 新奈 Nhomakorabea高
专 学
报
J OURNAL OF XI NYU COLL EGE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合理保障和尊重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护、诉讼权利保护、证据权利保护、救济权利保护等方面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进行论述,以期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有一个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护,是指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和角色。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被害人有权参与诉讼。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害人有权参与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可以依法申请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发表意见、申请证据等。
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使其有机会在刑事诉讼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使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刑事被害人有权申请恢复原告资格。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或者诉讼活动中终止公诉,刑事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原告资格的申请。
刑事被害人作为原告,有权对被告提起公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被害人有权申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但刑事被害人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长或者主管检察官审查决定。
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刑事被害人仍然有权利通过申诉提请检察机关重新审查决定,使其诉讼地位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第二,刑事被害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在涉嫌犯罪案件中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和合法权益,使其在涉嫌犯罪案件中有权利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司法的意识也得到了提升,开始注重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其诉讼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所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刑事诉讼法》中入手,探究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能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措施引言:在我国,相关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以已有的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以保证该法律对刑事诉讼案件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而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虽然这给相关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也意味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大家对许多社会性的刑事诉讼案件有了广泛的关注。
基于此,完善相关法律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机关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被害人参与侦查受限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允许被害人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提出正确的异议,但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的被害人参与是受到限制的。
这也就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缺点,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刑事被害人在参与调查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这其中耽误的时间就影响到被害人申诉的过程,这样不利于公平处理刑事案件,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申诉的时间过长,遭受不白的冤枉[1]。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受限对于被害人来说,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动的,参与诉讼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违法者,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取证等一些合法权益,来为自己进行正确的辩护。
而被害人则缺失这一权利。
又如被告人,在进行最终判决之前,可以进行二审来进行辩护。
和被害人比较起来,拥有的权利就相对较多。
(三)被害人的知情权受限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知情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其权利保障

[ 稿 日 期 ]2 0 收 0 1—0 5—1 4
[ 者 简 介 】赵 文 经 ( 9 8一) 男 . 东 龙 1人 . 学 硕 士 . 台 大 学 外 国 语 学 院讲 师 。 作 16 . 山 2 1 法 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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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8
烟 台 大 学 学报 (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保 护 被 害 人和 重 视 被 害 人 的 权 利 问 题 , 生 了 重 新 产
探 讨 的 必要 。
为主, 自诉 为 辅 , 联 邦 德 国 和 其 他 欧 洲 大 陆 国 家 。 如
我 国 采取 后 一 种 类 型 的 追 诉 机 制 , 对 犯 罪 实 行 国 即 家追 诉 主 义 的 同 时 , 采 被 害 人追 诉 主 义 。 在 我 国 兼 的刑 事诉 讼 中 , 罪 被 害 人 的诉 讼 地 位 因诉 讼 程 序 犯
善对犯 罪 被害人 权利 的法 律保护 。 [ 键 词 ]犯 罪 被 害 人 ; 讼 地 位 : 讼 权 利 : 法 建 议 关 诉 诉 立
[ 图 分 类 号 ]D 9 5 3 [ 献 标 识 码 ] 中 1 . 文 A
[章 编 号 ]1 0 —1 4 2 0 ) 30 8 —6 文 0 23 9 ( 0 2 0 —2 30
v 0 . 5 NO. 11 3
J 1 。2 0 u. 0 2
论 刑 事 诉 讼 中 被 害 人 的 地 位 及 其 权 利 保 障
赵 文 经
( 台 大 学 外 国语 学 院 , 山 东 烟 台 2 4 0 ) 烟 6 0 5
[ 摘
要 ]针 对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犯 罪 被 害 人 地 位 及 权 利 的 法 律 保 护 存 在 的 缺 陷 . 于 刑 事 审 判 程 序 公 正 、 基 正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摘要】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首次明确公诉案件被害人是当事人,在法律上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同时明确了刑事被害人的诸多诉讼权利。
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如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刑事被害人知情权不足、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等.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立法和制度上的缺陷,只有不断完善才能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缺陷;原因;措施纵观历史,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一个重视-衰落-再重视的过程,在现代,学界对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经历了一个重新思考的过程。
受人权思想的影响,被告人作为原来刑事诉讼中居客体地位的一方曾一跃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中心,被害人则渐渐被忽视,甚至仅处于控方证人的地位,这样的状况使得原本权利就受侵害的被害人的权利更容易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逐步提高被害人的地位,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当然被害人地位的沦落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重视和关注,国际上也已经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认为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他们的正当权利不容漠视。
目前已有数十个国家建立了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并且还提供诉讼外、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社会援助,以帮助他们尽早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述“被害人”一词在拉丁文中与古代宗教仪式上所使用的祭祀品“牺牲”一词的含义是相同的,两者都是指在宗教祭祀活动中使用的人、物或者其他生灵。
只是后来的词汇演化过程中,“Victim”衍生出了一些其他的含义。
现在“被害人”主要用来表示在各种事故、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犯罪行为等危害中,遭受伤害、蒙受损失或者经历痛苦的人。
[1]由于被害人的概念本身所具有的跨学科性,在当前的刑事法学术界,对被害人的概念的定义是不统一的,不同的学科中都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简答

刑诉名词解释及简答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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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一)
内容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曾一度为人们所忽视、淡忘,随着发现被害人运动的兴起,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开始加强,保障被害人权利成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及其诉讼权利,这些规定值得肯定和重视,但仍有不足之处,应予完善。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完善DiscussiononthePositionandProceduralRightsofCriminalVictims
Abstract:Thecriminalvictimshadoncebeenignoredincriminallitigation.AftertheDiscoveringvictimsm ovement,manycountriespayattentiontotheproblemofprotectionforthebenefitsofvictims.IntheCrim inalProceduralLawofChina,thevictimisonepartyofthecriminalproceeding.Theseregulationsareratio nalonthewholebutsomespecificregulationsneedbettering.
KeyWords:criminalvictim;criminalproceeding;proceduralrights;improvement
一、前言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当事人主体,刑事诉讼的结局对他们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在如何实现最大可能减少被害人受到的损害上,特别是如何保证赔偿被害人受到的损害方面,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形成了共识。
而我国自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开始,近年来的刑事程序立法、司法实践和诉讼理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关注较多,而对于被害人的权益的保障与保护的关注相对显得较淡。
笔者要对本文所讨论的被害人概念作个界定。
被害人的概念,从不同学科理解有不同的意义。
本文是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切入,只讨论自然人被害人在公诉案件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二、刑事被害人与刑事诉讼
(一)古代刑事诉讼被害人地位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即指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关系中所处的位置,是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的集中体现。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法律制度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呈现出不同的样态。
在人类社会早期,实行的是弹劾式刑事诉讼。
那时,国家没有专门的追究犯罪的机构,如果被害人不起诉,诉讼便不会发生,是“无原告既无法官”的时代。
这种诉讼机制中,被害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1.起诉权由被害人独占行使。
2.被害人有权与加害人进行私下和解,其他个人无权干涉。
3.被害人负责传唤被告人出庭。
4.被害人在庭审中负举证责任。
法官居中裁判,没有积极主动地调查事实的责任。
可见,在弹劾式诉讼中,被害人处于主动地位,他掌握着是否启动诉讼程序这一最重要的诉讼权利;被害人通过积极有效地参与诉讼,决定着自己的诉讼前途与命运。
社会的发展使统治阶级认识到犯罪更主要地是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及整个政权的统治秩序;对犯罪的追究与能否维护其阶级专政有着密切的关系。
这样,便过渡到了由国家主动追诉犯罪的纠问式诉讼。
在这种诉讼制度下,司法官是唯一的诉讼主体,被害人处于类似证人的地位,他具有如下特征:1.被害人不再独占起诉权。
国家完全掌握了追究犯罪的主动权,尽管被害人对于犯罪仍有控诉权。
2.被害人不再享有与加害人私下和解的权利。
3.在庭审中,被害人仅仅是作为案件当事人出庭作证,其陈述被用作一种证据。
封建专制的本质在纠问式诉讼结构中具有充分的体现,“不但被告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成为诉讼的客体,而且被害人也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有时还会成为被鞠拷的对象。
这种诉讼结构实质上只有追诉机关是诉讼主体的单极主体状态。
”1]
(二)现代西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对封建纠问式诉讼的专制和黑暗进行了猛烈抨击,资产阶级重新建立了以公诉为主的被称之为“混合式”的刑事诉讼形式。
在这种诉讼形式下,控、辩、审格局得
到确立,各方诉讼力量互相作用推动诉讼的运行。
但是,由于受传统的罪犯本位思想的影响,注重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忽视了对被害人正当权益的保障。
到20世纪60年代,欧美国家在刑事政策上仍是以加害人为导向。
“在刑事程序法上强调基于法治国家原则下对被告权利之保障,相对地,被害人除了担任证人外,其应有权利或需求并未受到重视;在刑事政策上,过于强调对犯罪人之处遇思想,其他刑事政策相对受到漠视,特别是被害人之再社会化的需求。
”2]
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受到战争的残酷摧残,兴起了被害人学的研究,再加上被害人要求得到刑事诉讼程序保护呼声的高涨,从70年代开始,被害人在犯罪学、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中的重要性日渐被肯定,被害人不再被遗忘。
在重新发现被害人的运动中,被害人的保护与扶助及其在刑事诉讼上的地位,日益受到应有的尊重。
联合国大会在1985年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确定了保护被害人人权的根本原则和主导性程序,以及赔偿、补偿和援助等制度及程序。
美国在其《被害人及证人保护法》中规定了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内容。
如被害人可获知案件进程方面的有关信息,司法人员负有将逮捕、释放或追诉被告发人等事项告知被害人的义务。
答辩交易中检察官的量刑劝告,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要告知被害人在量刑时有向法官陈述意见的机会。
在美国,被害人已不仅仅是纯粹的证人身份,法律上已赋予被害人与其他证人不同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德国1987年生效的《关于改善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法》扩展了被害人的权益及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参与地位,强化了被害人的信息理解权、卷宗审阅权、参与诉讼权、费用补助权(对政府)、赔偿请求权(对被告)等诸多权利。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人类社会早期,由被害人发动并主导刑事诉讼。
在封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甚至沦为诉讼客体。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由于受罪犯本位思想的影响,一度忽视被害人权益的保护,随着二战后被害人学的兴起,人们逐渐认识到了对被害人保护的不足,于是许多西方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采取了有效的措施,给予被害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
在我国,被害人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是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学者指出“被害人的这一定位与外国将被害人定位为证人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很明显,对被害人的这一定位是不科学的。
”3]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8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明确承认了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处于诉讼当事人地位。
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规定反映我国在诉讼领域保护被害人方面是处于领先地位的。
(一)被害人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是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或辩护(辩护方)职能,享有重要的诉讼权利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被害人是符合这个要求的。
首先,被害人在刑事公诉中执行一定的控诉职能。
被害人向有关机关进行控告、检举,出庭指证犯罪行为,请求法院依法惩处犯罪,这些活动明显是在行使控诉职能。
其次,被害人享有广泛而重要的诉讼权利。
如:报案、控告及对不立案的监督权;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进行申诉或起诉;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追诉的案件有权提出起诉,等等。
最后,被害人与公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当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裁判的结果往往直接关系到被害人复仇信念的满足、精神上的安慰以及物质利益的弥补等。
(二)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合理性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当事人诉讼地位,但学界对于能否将被害人(主要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存在不同观点。
一是基本肯定的观点。
二是基本否定的观点。
认为“将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法理上难
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则弊大于利”。
4]三是既肯定又否定的观点。
认为我国立法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具有积极意义,但其中也存在诸多不足。
第三种观点是比较深刻和全面的,我国立法有合理处但也存在不足。
不足之处我们将在下文论述,我们首先说明下承认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具有合理性,它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1、人的尊严价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