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的及时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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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是核心环节,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目标,以审判为导向。

这一原则强调了审判的地位和作用,主张在刑事诉讼中,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调查、起诉、审理和执行等一系列活动,以保证诉讼的公正、公开、公正,实现平等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审判为中心体现在刑事诉讼制度的目标和导向上。

刑事诉讼制度以审判为导向,以审判为目标,以实现公正、有效及及时的审判为追求。

审判立即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实质,审判不仅是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和法律适用的决定,还是实现社会正义和法治的重要途径。

其次,审判为中心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整个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开庭审理、证据审查、量刑和裁决等环节。

审判人员负责对被告人的罪名进行审理,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法律适用性进行审查,对案件作出裁决。

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强调了审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确保正当程序、平等保护和公开审理等原则的实施。

再次,审判为中心体现在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开性上。

刑事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审判的公正和公开。

公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公正的审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公开是指刑事审判应当公开进行,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活动的全部过程和结果,增加公众的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

最后,审判为中心体现在刑事诉讼制度的效率和质量上。

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还强调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效率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追求快速审理,减少拖延和滞后的现象,避免对被告人权益的侵犯。

质量是指刑事审判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正确量刑、明确责任,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总之,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以审判为核心,以实现公正、公开和追求效率和质量为目标,旨在保护法律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和地位。

论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原则作者:刘宏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3期摘要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且最要的原则,如何理解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正确贯彻实施这一原则,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正当程序的基本理论、正当程序在我国实行的条件等进行了分析和论证。

关键词正当程序刑事诉讼人权公正作者简介:刘宏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111-02“正当程序”又称为“正当法律程序”。

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所谓正当法律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正当法律程序意味着每个案件的审判都要按照法律允许或者要求的既定规则来进行,并根据这些既定规则来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从而实现诉讼的公正。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涵义与理论基础正当程序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存在和发展,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有着深厚的理论和社会基础。

1.个人主义的出现和发展,为刑事诉讼正当程序原则提供了主体基础。

“个人主义的本质在于对个人的内在人格尊严的承认。

这里的个人,不是指狭隘的自己,而是指所有的个人(社会个体)”。

个人主义一方面意味着国家尊重公民个人选择的权利,只要公民所做出的行为不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国家就不能进行不当干涉,更不能给予处罚甚至进行刑事追究;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公民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一方面,公民行使权利或做出自己的行为时要考虑国家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一旦做为权利主体的个人行使了自由选择权,那么该个体之后的行為就要受到自己之前所自由选择的规则的约束,如果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程序就是在这种国家制定法律——个人自由选择——法律对其选择进行归责的过程中,将个人的选择结果程序化、规则化,固定诉讼范围和诉讼程序,并最终形成相应的判决。

及时审判原则名词解释

及时审判原则名词解释

及时审判原则名词解释
审判原则名词解释: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目的在于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审判活动的合法性。

审判原则包括名词解释:审判公开原则;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审判独立原则;两审终审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言词和辩论原则以及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原则,等等。

不同的诉讼领域,还有各自独立的审判原则。

打击犯罪的及时原则名词解释:打击犯罪的原则之一。

及时原则要求对各种犯罪行为必须迅速进行制裁,即制裁必须有很强的时效性。

包括名词解释:①发现及时。

对于各种刑事犯罪案件,必须运用各种侦察技术手段,动员和组织精干的侦察力量,及时地发现和侦破案件。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及时打击和制裁刑事犯罪活动,必须走专政机关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只有充分发动了群众,专政机关才会更有效地工作,才能及时发现和及时惩罚犯罪分子。

②定性及时。

犯罪案件破获后,要及时地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公安和检察机关要做到依法从快侦查、从快批捕、从快起诉。

③惩罚及时。

审判机关对罪行清楚、证据确凿的刑事犯罪案件,应该依法及时审判,及时交付执行,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④终止及时。

当犯罪人服刑期满,制裁犯罪的目的达到之后,应及时终止制裁,使被制裁的人能够以正常社会成员的身份重新开始生活。

刑事诉讼及时原则: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共同遵循的,以诉讼活动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尽可能迅速进行为内容的基本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八大原则

刑事诉讼八大原则

刑事诉讼八大原则一、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指刑事诉讼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办案,不准随意扩大指控范围或适用法律。

法定原则确保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除非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情形,否则一般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公开原则保障了诉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使公众能够监督司法活动,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刑事诉讼应当公正进行,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公正原则体现了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了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四、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贵贱、贫富、种族等差别待遇。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保护了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合法证据原则合法证据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只有合法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合法证据原则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了非法证据的使用,增加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六、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无罪的人要依法宣告无罪。

责任追究原则保护了无辜者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使刑事诉讼更加公正合理。

七、独立原则独立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独立原则确保了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八、速裁原则速裁原则是指刑事诉讼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

速裁原则保证了案件的及时审理,减少了被告人的等待时间,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和公信力。

同时,速裁原则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刑事诉讼八大原则是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平等原则、合法证据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独立原则和速裁原则。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要素,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高效进行。

我们应当始终坚持和贯彻这些原则,促进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论诉讼及时原则

论诉讼及时原则

思 想 政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青年时代
Y O U T H T I M E S
2 0 1 5 年第1 3 期
论诉讼及 时原则
绳红 良
烟 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 2 6 4 0 0 5

则。
要 :在 刑事诉讼 中更好 的贯彻和执行 诉讼及 时原 则以及在追诉犯 罪的更好 的兼顾 效率和公平 正义 ,这对 于研 究我

那么 ,我国要不要把及 时性原则确定为刑事诉讼法 的基 本原则呢?我们认为 : “ 要 !”为什么 呢? 贝卡利亚 曾经感 叹: “ 诉讼本 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 内结束 。法官懒懒散 散 ,而犯 人却 凄苦 不堪 ;这里 ,行若无事的司法官员享受着 安逸 和快 乐 ,那里 ,伤心落泪的囚徒忍受着痛苦 。还有 比这 更残酷 的对 比吗?”我国刑 事诉 讼法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 预先实施一定 的强制措施 。这是 十分 必要 的。然而 ,即使对 犯罪分子来说 ,久拖不决 的审判前 的关押 ,无 疑会使其遭受 多余 的人身 限制和精神折磨 ,而且这种 由未来 不确 定的情形 所引起的精神痛苦是与 日 俱增 的。这显然 和我 国的人道 主义 精神相悖 。更何况 由于社会生活现象 的错综复杂 ,出于某 种 原因而不恰 当地对某些无罪 的人实施 了强制措施 的情况 也是 有的 。因此 ,在刑事诉讼 中坚持及时 陛原则 ,不但能尽量减 少有罪的人应 受刑罚惩罚外 的痛苦 ,而且 ,还在于能够全 面 保障无罪 的人 的合法权益 。 所以 , 单 单从人权保 障的价值 目 标这一个方面来分析 , 就足 以让 我们相 信确立 诉讼及 时性原则的重大作用 ,更何况 我们还有惩罚犯罪 和预防犯 罪 、诉讼 经济化等其他方面 的要 求 呢 ,所 以 ,我 国现在 亟需 明确确立诉讼 的及 时性 原则 ,切 实保 障人权 ,在保证公平正义 的同时 ,实 现国家司法资源的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是进行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的,当然不同的诉讼规定的原则内容是不同的。

那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特别关注: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2、法律特别规定只针对侦查权,即除了公安机关以外,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侦查权;3、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等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刑法(实体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特别关注: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此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使检察权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

3、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使审判权在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现于审级独立。

4、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刑事诉讼法第二讲: 总论: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二讲: 总论: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两分法: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控审分离原 则;审判中立原则;控辨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辩护原则;参与原则;及时性原则;相应性原则;一 事不再理原则 我国的政策性原则:配合制约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
(一)含义: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有罪 之前,在法律上均被视为无罪之人。 如何确定一个人有罪? 如何对待有犯罪嫌疑的人? (二)历史渊源: 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 1764,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将这一原则写入法典;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公约》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三)具体要求: 1、证明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 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配合侦查机关收 集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的义务,既不能强迫被告人陈 述自己有罪的事实,也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或拒 绝陈述就认定其有罪或得出对其不利的结论。 2、疑罪从无:控诉方不能证明指控事实的真实性,事实 真相真伪不明时,法官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3、相关权利保障:反对强迫自证自罪的权利、权利告知 规则和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
七、迅速及时原则
(一)内涵: 尽可能迅速地推进诉讼程序,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二)目的: 1、有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 2、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三)具体要求: 1、明确诉讼期间或办案期限; 2、简化诉讼程序; 3、加快诉讼节奏。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八、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一)内涵: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 审判和科刑。 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范围更广、保护更严格) 大陆法系:一事不再理

论刑事公诉程序的诉讼及时原则

论刑事公诉程序的诉讼及时原则

制度 , 等等。这些改革既有公诉职能 的扩张 , 也有
对公 诉行 为 的严 格 限 制 。“ 诉 讼 本 身 应该 在尽 可 能短 的 时 间 内 结 束 ” …, 作 为 有 效 率 的 正 义 价 值
而这种形式就是司法程序。
司法程 序一 方 面 限制 法 官 的 自由裁 量 权 、 维 持 法 的稳定 性 , 另 一方 面 又 允 许法 官 有 法 律 之 内 的裁量 自由 , 通过 程序 的控 制 , 法 律得 以有效 地运 用 和实 施 , 法 律 由立法 下 的 “ 死法 ” 转 变成 司法下 的“ 活法” , 这 就是 法谚 所 谓 的 “ 程 序 是 法 律 的 生
观在刑事诉讼 中的具 体体现, 诉讼及时原则是刑 事公诉 工 作 中 , 检察来自官 应该 坚持 的司法原 则 。
1 刑事诉讼构造 中的公 诉权
公 诉 权 的性质 和属 性 主要体 现 和反 映在刑 事
诉 讼 程序 中 , 作 为一 种 对犯 罪 的追诉 权 , 公 诉是 检
察 机关 诉 求法 院对 刑 事案 件 进 行 实 体 判 定 , 具 有 请 求性 、 执 行性 、 决 定性 、 制约 性 和建议 性 等特 点 , 是 国家追 诉 犯 罪 , 实现刑罚 , 维 护社 会 秩 序 、 保 障 人 权 的专 门活 动 , 主要包 括审 查起 诉权 、 补 充侦 查
程序正义 的高潮 。一些英美学者从揭示 传统的
“自然 正义 ” 和“ 正 当法 律 程序 ” 理念 的思 想 基 础 出发 , 对 法律 程序 尤 其 是 对 司法 程 序 的公 正 性 和 正 当性 进行 了较 为 充 分 的探 讨 , 提 出 了一 系列 富 有 启发 性 的程序 正 义理 论 。黑 格尔 在 《 法哲 学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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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的及时性原则
【摘要】:
诉讼及时原则是刑事程序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该原则的贯彻实行需
要期间制度、集中审理制度和简易程序制度等加以保障。

诉讼及时原则对控制犯罪、保障人权和提高诉讼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价值的侧重点应为保障人权。

和其他国家比,我国立法在对这一原则的规定上存在着重大疏漏和缺陷。

所以,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以保障该原则的贯彻实施。

【关键词】:刑事诉讼。

及时性,内容和含义,
【正文】:
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解决案件的活动。

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诉讼主要可以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所谓刑事诉讼,就是指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本文主要研究关于刑事诉讼的及时性这一课题,有利于刑事诉讼的有效执行。

一、诉讼及时原则的内涵与意义。

所谓及时性原则,是指现代刑事诉讼应当以正当、迅速解决刑事案件为目的,不仅要求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而且要求迅速、及时地执行刑事程序,使案件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以实现诉讼的高效化。

一方面,及时性原则反对拖延,要求参与诉讼的各方积极推进刑事程序,诉讼应当在必要且合理的时间内终结,不得无故拖延、稽误;另一方面,及时性原则也反对草率,强调诉讼的及时性,并不是一味求快。

“及时是草率和拖拉两个极端的折衷。

人们都不希望在无充足时间收集信息并思考其意义的情况下草率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不但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种负担,对于国家来
说也是一种负担。

国家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刑事诉讼的迟延进行,不但对于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是一种伤害,对于国家来说也是一种损失,因为本就非常有限的司法资源正在遭到浪费,因此,强调刑事诉讼活动的高效性,迅速、及时地进行刑事诉讼,也是为国家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化的必要举措。

二、诉讼及时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控制诉讼期间。

刑事诉讼程序实际上就是国家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交互作用的过程。

由于诉讼行为的作出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因此,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首先就表现为诉讼期间的延续。

诉讼的期间如果过长,相应地就会延长诉讼进行的周期,滞碍诉讼的及时终结,因此,要加快诉讼进程,就必须对诉讼行为进行时间控制。

基于此,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重要诉讼行为特别是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设置了严格的诉讼期间,如侦查期间、移送起诉期间等,以保证诉讼的及时终结。

其中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关系最大的是羁押期限的设置。

(二)简化诉讼程序。

现代刑事程序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精细化、规范化,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程序的相对繁琐。

程序繁琐必将导致程序运转的低效率,因此,必须谋求程序的简化。

但是,简化程序必须要有“底限控制”,因为刑事程序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权利保障机制,简化刑事程序将损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对刑事程序的简化应当有一个限度,澳门刑事诉讼法第366条针对简易程序的审判原则规定:“审判之行为及程序须减至对案件之审理及作出良好裁判
属最低限度必要者”这个限度就是:简化程序不能妨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如辩护权。

如根据日本刑诉法第295条的规定,审判长虽然有权对诉讼关系人的重复陈述进行限制,但以不损害诉讼关系人的实质性权利为限。

1、羁押期限的设置。

为了防止出现无期羁押、不定期羁押,各国一般都由法律明确规定羁押的期限,使羁押的期间法定化、固定化。

从各国的具体作法来看,一般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分设不同档期的羁押期限。

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45-1、2
2、羁押期限的变更。

羁押期限的变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羁押期限的撤消;二是羁押期限的延长。

作为一项人身强制措施,羁押的适用以保全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为目的,如果采取羁押后,发现由于情况的变化,已没有必要在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的,就应当及时撤消羁押。

为此,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羁押复查制度,由法官定期对羁押后的情况进行审查。

该法第117条规定:在待审羁押期间,被指控人可以随时申请法院复查是否应当撤消逮捕令,或延期执行逮捕令。

三、诉讼及时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现状与完善。

顺应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诸多方面也贯彻了及时性原则的要求,表现在:一是为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行为包括羁押设置了合理的期间;二是顺应刑事诉讼程序简易化的趋势,设专章专节规定了简易审判程序。

从实践效果来看,这些措施的采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诉讼的及时进行和终结,有利于实现诉讼效率。

但是,同国外的相关规定比较起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及时性原则的规定仍有需斟酌、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
1、检察院可以单方面决定延长羁押期限,缺乏羁押复查制度。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一般羁押期限是自逮捕之日起二个月,但同时又规定
案情复杂、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可以予以延长。

这实际上就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单方面决定延长羁押期限的权力。

显然,这与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是相悖的。

从各国刑诉法的规定来看,对羁押期限的延长贯彻了司法审查原则,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只能由法院作出,检察院是不能单方面决定延长羁押期限的。

在侦查实践中,考虑到有些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在法定的羁押期限届满以后,还需要对羁押期限作出必要的延长,但是,羁押期限的延长关系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应当由作为参赛一方的人民检察院单方面决定,而应该由相对中立的法院来审查是否应当延长羁押期限。

因此,我们建议,对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确立羁押的司法审查原则,将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权由检察院划归法院。

2、对集中审理原则缺乏规定,审判节奏不够紧凑。

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国外的作法不同,在立法中对法院的审判期间作了明确规定,这就有利于提高审判的节奏,迫使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这一作法虽有违各国通例和法理合理性,但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和法官素质背景下,却具有某种现实合理性。

但是,设立审理期限也有一定的操作难度,这就是,审理期限与羁押期限不同,羁押期限一旦届满,无论案情是否查清,都必须立即终结该羁押程序,释放被告人。

而审理期限却不同,如果审理期限届满,而事实真相却未能查明的,法官却不能就此终结审判,这是由审判和羁押两种诉讼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目的决定的。

实际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即使审判超限了,法官一样必须坚持将案件审理完结,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审理期限被虚置。

我们认为,为了严格遵循和贯彻及时性原则的内在要求,我国刑诉法应当借鉴国外的作法明确规定集中审理原则,法院的审判应当在法定审判期间内,
无长时间间断地集中进行。

法律应对庭审中断的最长时间作出规定,违背此规定的,已进行的审判活动归于无效,必须重开审判。

法庭审理结束后,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对于必须定期宣判的,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法庭作出定期宣判的期限,而且这一期限不宜过长(十日),未按法定期限定期宣判的,则前面的审判活动归于无效,必须重开审判。

对于检察官和作为律师的辩护人违背集中审理原则,故意拖延诉讼程序的,法院可以向该检察官所属的检察院反映其违法行为并要求予以处理,对于律师则可向该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和司法局要求给予相应的处分。

3、简易审判程序类型单一、功能受限,对被告人权利保护不足。

我国一直比较重视对程序的简化,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并案侦查制度、牵连管辖制度、追加起诉制度的设立,都有效地避免了程序的重复。

另一方面,为减少程序过剩,我国刑事诉讼法设专章专节规定了简易审判程序。

根据刑诉法第1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根据刑诉法第174至177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在程序方面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独任审判,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应当说,简易程序的设立顺应了程序简化的趋势,有利于实现诉讼的效率。

另一个问题在于我国刑诉法对简易审判程序的规定过于粗略,缺乏基本的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适用简易审判程序时往往一味求快,为追求尽快结案甚至不惜侵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不允许被告人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或者不告知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

我们认为,所谓诉讼及时,指的是刑
事诉讼程序应当在必要且合理的时间内终结,不得无故拖延、稽误,而不是一味求快。

适用简易审判程序也必须注意程序的正当性,应当给予被告人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特别是被告人的知悉权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不容剥夺。

以上几点是我的看法,当否,请指导老师指正。

【参考文献】:
1、杨高峰,上官春光;刑事及时审判权论要[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08期
2、瓮怡洁;论刑事程序中的诉讼及时原则[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06期
3、张志铭;当代中国的律师业以民权为基本尺度[J];比较法研究;1995年01期
4、刘铁铭;;再议刑事诉讼工作中的监督权利[J];法制与社会;2010年16期
5、吴祖谋;法学概论;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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