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
犯罪被害人理论

附:
美国国家犯罪被害调 联合国国际犯罪被害 查NCVS (National 调查ICVS Victimization Survey) (International Crime Victims 英国犯罪调查BCS Survey) (British Crime Survey) 欧盟国际犯罪调查 EUICS (European Union International Crime Survey)
被害人问题的专门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并且 在20世纪50年代末创立了犯罪学的分支学科—— 犯罪被害人学。不过,学者们注意到被害人在犯 罪发生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时间却比较早,如19世 纪20年代,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在其著作中就 有所涉及,其《著名的犯罪记叙》一书记载了 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对象与作用
一、犯罪被害人学的概念 (一)有关犯罪被害人学定义的不同观点 犯罪被害人学就是研究犯罪被害人的科学。 1、安德鲁· 卡曼(Andrew Karmen):犯罪被害 人学,是一门对人们因犯罪活动而遭受的人身、 情感和经济伤害的科学研究。 2、世界被害者协会:犯罪被害人学,是研究刑事 被害程度、特征以及原因,对卷入被害中的个体 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就此所带来的社会反应,尤其 是警察、司法体系以及志愿者和专业人士对此的 反应的科学。
2、作为犯罪起诉者的被害人——在奴隶社会和封 建社会,被害人享有很大的权利,处于犯罪起诉 者的地位。 3、逐渐被遗忘的被害人——近现代刑法理论中, 被害人的权利不断的萎缩,被害人本身越来越不 受重视。国家成立了专门的犯罪追诉机构,罪犯 是否受到追诉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
4、再度引起重视的被害人——二战以后,被害人 在各国又开始重新受到重视。
1925年与费林斯达合著乱伦研究分析了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犯罪发生过程中的互动关系1941年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1926年发表了对高明诈骗犯的研究结论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以软弱愚蠢贪利者居多他们对犯罪的成功与否起着很大作用1937年职业盗窃犯罪学原理论述了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人如何考察利用这种关系以及被害人更关心被害物品的归还与索取而非犯罪人接受处罚1938年谋杀者及其被害者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对犯罪者和被害人的个人属性和相互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5以色列法学家本杰明?门德尔松1940年犯罪学上的强奸不仅指出抵抗强奸的可能性而且分析了强奸得逞的原因他可能包括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体力上的对比被害人在被害时陷入丧失意识的状态恐惧反应被害人的性激情放纵的生活方式等在分析犯罪时被害人的行为状况在多种情况下都是特别重要的因素
浅析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角色转换

浅析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角色转换院系:09法学姓名:马闪学号:K10914107摘要:在犯罪与被害的过程中,犯罪人是实施犯罪的主体,被害人是行为的客体,被害人与犯罪人存在着某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刑事伙伴”关系,这种关系贯穿犯罪的全过程。
这三种关系包括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相互转换。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在相互对立、依存基础之上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转换。
关键词:犯罪人转换互动正文:一、犯罪人与被害人角色互换的可能性任何事物都处于运动状态, 并且在运动中不断发生变化。
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也不例外。
虽然被害人总是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但他是有思想有主观能动性的,并且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选择自己的行动方针和行为方式。
当他处于消极被动地位的时候,只要有一点可能性,他都会想方设法摆脱对自己不利的处境, 争取主动。
因此, 被害人的消极被动状态不可能是静止不变的,有时它往往随着人的主观意志和客观条件的变化,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变消极被动为积极主动。
因此,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角色的互换是确有其存在可能性的。
我们称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犯罪与被害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相互转换的这种关系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
由于这种互动关系存在的连续性、复杂性等特征,因而就出现了二元双向互动、多元多向互动等带有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相互转化及不同变化的互动模式。
二、犯罪人与被害人角色互换的情形(一)“被害前”的被害转化。
这种情况主要是被害人没有遭受具体侵害之前的转化,如预备阶段、未遂阶段、中止阶段的犯罪人,最终受到被害人伤害的转化情况。
表现为:其一,在预备犯罪中,预备犯罪人为犯罪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其预备行为已经确定加害目标——潜在的被害人察觉后,采取了“先下手为强”的违法加害行为,此时,便完成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化;其二,犯罪未遂犯,其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加害的目的,但是引起了被害人的反抗、报复等行为,后者采取伤害、杀死对方的行为;其三,在犯罪中止案件中,原犯罪人主动中止犯罪或有效预防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加害人处于愤怒或者报复仍旧不依不挠,实施了加害的行为,导致了加害与被害的互相转化。
犯罪学重点

犯罪学重点1.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拖皮纳尔,在1879年出版的《人类学》一书中首次使用犯罪学这一术语,意思是研究犯罪行为问题的科学。
2.意大利犯罪学家拉斐尔,加罗法洛,于1885年出版了题为《犯罪学》的著作,以犯罪人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应对犯罪的合理刑事措施作为核心内容,成为第一部以犯罪学命名的学术著作。
3.意大利犯罪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1876年在米兰出版了他的代表作《犯罪人论》,被誉为犯罪学之父4.犯罪学概念(现象、原因、对策)犯罪学,是融合各种有关学科的知识,阐释犯罪本质,表述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犯罪对策的刑事科学。
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最基本的内容。
(1)犯罪现象:犯罪现象展示犯罪的具体表现状况。
(2)犯罪原因:包括生物因素、心理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3)犯罪对策:关于预防犯罪措施的改革哪怕只进步一点,也比出版一部完整的刑法典的效力要高一百倍。
5、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区别(1)学科性质不同:刑法学以刑法规范为其研究的基本内容,属于规范学;犯罪学以犯罪事实为其研究的核心所指,属于事实学(2)思维模式不同:犯罪学理论的核心是对犯罪现象的犯罪原因的揭示;刑法学理论的核心是对刑法条文的法理意义的展示。
(3)研究视角不同:犯罪学注重犯罪前的研究;刑法学注重犯罪后的研究。
6、犯罪学形成的背景刑事古典学派将犯罪原因归结为理性人的自由选择,从而至为注重合理的刑罚惩罚,寄期望以此能够遏制犯罪。
在19世纪前,犯罪研究理论的主流是以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等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
犯罪学三圣:龙勃罗梭、加罗法洛、菲利7、加罗法洛的犯罪学思想加罗法洛《犯罪学》成为第一部以犯罪学命名的学术著作。
(1)提出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概念自然犯,是指违背怜悯和正直等利他情感的犯罪。
法定犯,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2)衡量犯罪的标准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3)针对犯罪人的不同类型施以相应的形式处置8、菲利的犯罪学思想(1)犯罪原因三元论人类学因素,包括罪犯的生理,心理,个人状况三个次种类自然因素,是指气候、土壤状况、昼夜的相对长度、四季、平均温度和气象情况及农业状况。
浅议我国的犯罪被害人

可罚性或可责性是有责任 的被 害人 的特征 , 只
有 被 害 人 有 过 错 , 为 引 发 犯 罪 的某 种 原 因 , 害 成 被 人 才具 有 这 一 特 征 。如 挑 衅 、 引诱 、 击等 导 致 了犯 攻
人 或动物 , 即宗教仪式 上 向神供奉 的祭 品 , 后来 引 申为遭受侵害或不利后果 的承担者。国内有的学者 称 被害人为被害者或受害者 ,① 国台湾地 区的学 我 者一般称之为被害者 ,f ⑦ 旦为了与法律规定相统一 , 我 国研究者通 常都使用被害人这一称谓 。 本文所指 的被害人专指犯罪被害人。
关系。 这种转换关 系 , 的由被 害人 的可责性决定 , 有
有 的 由 加 害 人犯 罪 动 机 决 定 。 被 害 人 的上 述 三 个 特 征 是 制 定 科 学 预 防 犯 罪
能基于 紧张 、 惧 、 怒 、 恐 愤 勇敢 等原 因 , 以激烈 的方
式 积极 反 抗 犯 罪 行 为 。 二 是 顺 应 。顺 应 又 分 为 主 动顺 应 、 动 顺 从 和 被 表 面顺 应 三 种 类 型 。主 动顺 应 是 指 被 害 人 主 动 配 合 犯罪人 实施犯罪行 为。主动顺 应主要有两种状 况 ,
犯罪被害性是犯罪被害人首要 的基本 特征 , 它 是 由被害人生理 、 心理 、 精神 等各种要 素构成 的客
互动不是普遍性特征 , 而是 犯罪人和有责任 的犯罪 被 害 人 的 特 殊性 特 征 。
3犯 罪 的可 罚 性 或 可责 性 .
犯罪学问答题

犯罪学问答题1.P5犯罪学与刑法学在“犯罪观”上的了解和区别:(1)了解:两者互为基础。
犯罪学中的犯罪为刑法学的法定犯罪的确定奠定了基础,而刑法学中的犯罪则是对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的法律认可。
(2)区别:犯罪学的犯罪概念的外延比刑法学的要广,内涵比刑法学的更丰富。
犯罪学是以探讨犯罪发生及演变规律,寻求预防、减少犯罪途径为目的,因此,在研究范围上,犯罪学把以定罪量刑为目的的刑法学中的法定犯罪当做主要的犯罪典型形态,同时并不排除对与法定犯罪相接近的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的研究。
犯罪学上的犯罪包括绝大多数法定犯罪,以及那些未被法定为犯罪但带有犯罪性的准犯罪行为和其他各种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第37页一三四点对古典犯罪学派的评价——进步意义:反对封建专制,主张罪刑法定不足:思辨性的研究方法;狭隘的自由意志论;忽略犯罪的社会本质;片面的犯罪预防观。
实证犯罪学派:以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研究犯罪人,通过对其生理、心理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考察来说明犯罪的因果关系,并探求预防犯罪的对策。
对实证犯罪学派的评价——研究对象方面:从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研究方法方面:实证研究方法犯罪原因论方面:从自由意志论转向个体、自然、社会环境等多因素论犯罪预防论方面:主张社会预防;提倡个别化的犯罪对策3.P155~158农村社区的犯罪类型:盗窃、抢劫、诈骗等财产犯罪;流氓、强奸犯罪;伤害、杀人、投毒犯罪;拐卖人口犯罪;农村干部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封建迷信活动。
农村社区特征与犯罪:地广人稀;贫困;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水平低;农村基层组织控制力弱;市场经济建设对农村社会关系和农民精神世界的影响。
城市社区与犯罪城市社区犯罪态势:我国城市的犯罪率高于农村,但属于农村人口的犯罪人占大多数。
城市社区特征影响犯罪:人口高度密集;外来流动人口规模大;生活节奏快,竞争激烈;人际关系淡漠、功利性强;社会结构复杂、社会分化严重;复杂的城市区位结构和空间环境结构,导致人流、物流规模大的地方或偏僻幽静的地方为犯罪提供条件和机会。
浅析犯罪与被害的互动关系

用实证主义分析犯罪与被害的关系-----浅析被害人犯罪者的互动(一)研究犯罪的实证主义19世纪后半期,开始利用实证主义方法进行犯罪学研究的一些学者及其理论学说,构成了犯罪学实证学派。
这个学派的创始人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等人。
实证主义认为,一切关于事实的知识都必须以经验的实证材料为依据,只有以观察和经验为证的知识,才是可靠和科学的知识。
实证犯罪学派的基本观点有:排斥犯罪和刑事诉讼、排斥自由意志、排斥刑罚而要求矫正代替刑罚、排斥对刑罚的研究,而用心理学和医学学来代替。
这个学派将犯罪学的研究重点从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从而开始了科学的探索讨论犯罪原因的时代。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1、生理实证主义:被认为是犯罪学之父的一个19世纪末的监狱医生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
他是生理实证主义的主要奠基者。
他坚持以经验证据来审视犯罪,并建议用观察一些物理特征--诸如颧骨、发线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现象,则标示着犯罪的可能。
这种进路可能受着骨相学(Phrenology)或达尔文的物种进化论影响。
这理论已经被后来针对基因特征及营养摄取对犯罪的研究所取替。
龙勃罗梭的学生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相信社会与及生理都在犯罪行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他相信罪犯不需要为其罪行负责,因为犯罪的原因并不是他们所能控制的。
但因为龙勃罗梭的研究缺乏实验对照组,故此未能在学界中取得认受。
2、心理实证主义:英国心理学家鲍尔比(Hans Eysenck,1964-1977),认为个性和神经机能更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犯罪学研究。
他为犯罪行为设定了类似克列莱(Hervey M. Cleckley)及Robert Hare界定的社交退缩(Pychopathic)的标准。
他的模型则借鉴于关于儿童社会化的理论。
《犯罪学》教学大纲(1)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犯罪学》课程教学大纲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犯罪学的学习,可以使学员掌握中国犯罪演变的历史,掌握我国各时期犯罪态势的变化和新型犯罪的发展变化,并且剖析其产生原因和治理对策,然后诉诸刑事政策与立法的修订。
尤其是在我国,治理犯罪的途径与手段,也决不仅止于刑罚,而是延伸到德法兼治的所有领域;可以说,整个社会都是运用犯罪学研究成果的舞台,对社会治安实行富于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也正基于此。
二、课内学时分配犯罪学课程3学分。
一个学期的课程。
课内学时54学时。
第二部分教学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一、主要的教学资源(一)文字教材文字主教材为《犯罪学》,刘文成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它是教学与考试的主要依据。
同时还配置文字辅助教材。
(二)录音录象教材为适应远程开放教育的要求,满足自学需要,天津电大制作了《犯罪学》网络课程。
二、教学环节(一)自学自学是重要的学习方式,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足够的时间在听课基础上,全面系统认真阅读教材和指定参考书。
(二)面授辅导面授辅导是教学的重要方式,辅导教师要全面系统掌握教学大纲和教科书,通过讲解、辅导、答疑、组织讨论等方式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教材内容。
辅导课学习,以不少于课程内容时数的三分之一为宜。
(三)考试要求考核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着重掌握重点、难点及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分析我国各时期犯罪态势的变化和新型犯罪的发展变化,并且剖析其产生原因和治理对策,然后诉诸刑事政策与立法的修订。
题量适当并且难易搭配。
按照不同层次大致可分为:有一定难度的试题占总数的25%,中等难度的试题占总数的50%,比较容易的试题占总数的25%。
考试题型。
在一份试卷中,包括客观性试题,如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主观性试题,如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共六种题型。
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试题应引导学生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并重视提高理解与运用能力。
试题兼顾各种犯罪类型;兼顾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
知识产权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关系实证研究——以137个典型知识产权刑案为样本

公 安 法 治 研 究 SDND SU YDW TYPLER AL UOUI CINA C T
研 究 与 定 量 研 究 的 有 机 结 合 。 “ 对 不 同 的课 题 与 问 题 . 针
I 会 背 景 . 社
知识经 济时代 的到来要求 世界各 国重视对 知识产权 的 法律保护 ,侵 犯知识 产权犯罪 己成为联合 国规定 的1类 跨 、 7
国犯罪 中最严重 的犯罪之一 。l J 而刑法作为一切社会 秩序的
保障 法 ,对严 重侵 犯知识产权 的犯 罪行 为加 以调 整就显 得
的 。我 国 知 识 产 权 犯 罪 的 研 究 应 改 进 研 究 方 法 :注 意 定 性
作 者 简 介 :彭 少 辉 ( 9 8 ), 男 , 江 苏宿 迁人 ,华 东政 法 大 学2)9 刑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18 一 ()级 (
基金项 目 :华 东政法大学研究 生创新 能力培 养专项资金资助项 目 ( 目 号 : 9 3 2 ) 项 编 0001 。 ①本文中的知识产权犯罪概念不是刑法学意义而是犯罪学意义上的,既包括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也涵盖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②例如,很 多人主张借鉴 国际公约与发达国家的规 定采完善我 国法律 ,而较 少考虑我 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 实需要。又例如 ,学术界对于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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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所谓犯罪人,统称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应该受到控制、处罚和矫治的人。
被害人,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承受者。
而两者有什么互动关系呢?
首先我们先了解互动的概念:互动是指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以及群体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过程。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是指犯罪人与被害人互相影响互动作用使犯罪得以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
在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中有被害前、被害中和被害后关系表。
首先,被害人与犯罪人存在被害前的关系。
被害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可以表现二者存在人际交往和不存在人际交往两种。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相识程度上,可能相识不相知或既相识又相知;在关系性质上,可能是雇佣关系、邻里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恋爱关系、近亲属关系等;在相识时间上,可能是初次见面也可能是长期相识。
然而世界各国研究表明,在各类犯罪中,熟人间的侵害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公安部“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研究表明,杀人和伤害案件绝大多数是由民间纠纷、争斗、冲突得不到及时调解和处理,矛盾激化而引起的。
我国调查显示62.9%的强奸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人认识。
从被害人与犯罪人存在人际交往的研究中得出,犯罪很多是由相识的人所为,因此,人们的被害预防必须注意情境判断。
然后,被害人与犯罪人被害中的关系也非常重要。
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被害人的反应会影响犯罪的变化。
被害人的反应有激烈反抗、顺应和巧妙应对三种类型。
第一种,激烈反抗会引发不同的后果,可能会威慑住犯罪人,导致犯罪中止,也可能会使被害人招致更严重的伤害,也有可能反应过于激烈,被
害人转化成犯罪人。
第二种,顺应分为主动顺应、被动顺应和表面顺应三种类型。
促使被害人主动顺应的原因可能是被害人不知道自己正在被侵害,也可能是特殊的被害人如同性恋、受虐狂等。
被动顺应的情况是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强大压力产生胆怯恐惧心理,被动顺应犯罪人的侵害。
表面顺应是一种机智的应对策略,当机会出现时,被害人会采取自救或迎接救援措施。
第三种,巧妙应对是指被害人以机智的方式与犯罪人周旋,以避免犯罪侵害。
被害人能否积极应对取决于被害人的聪明才智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尤其是临危不乱的心理素质,这方面需要特殊培养。
最后,被害人与犯罪人还存在被害后的关系。
被害后的关系是指在遭受犯罪侵害后,被害人对犯罪人采取的应对措施、态度与犯罪人所做的回应和反应。
被害后被害人最常采取的措施是告发,希望这样能使犯罪人受到惩处,自己得到补偿;也有的被害人选择息事宁人,这种选择主要是由于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和顾及名声,但结果往往使被害人重复被害,犯罪人仍然逍遥法外;还有的被害人希望与犯罪人私了,以希望获得更多的补偿,结果往往因补偿额度产生分歧,引发更严重的冲突。
研究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有助于全面的分析犯罪的发生过程,更好的了解犯罪与被害的规律性,了解犯罪与被害的过程,从而提高对犯罪的认识和更加准确的定刑量刑,完善犯罪预防体系,有效的指导被害人的犯罪预防,避免被害。
了解犯罪与被害的互动关系,可以帮助人们认识到什么是被害、怎样预防犯罪的被害,从而对犯罪做出一个公平、正确的评判与反应应对。
这也是我们公安机关对于犯罪被害人的预防方面的一个有效的治理与防范的措施,我们并不是袒护被害方的权益,相反,我们更实在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积极
为其争取公平公正的权责,做到促进为其积极改过与矫治的有效措施,为犯罪人的控制与矫治提供理论依据。
这就是我所认知到的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他关系的不仅仅是被害,还更大程度的在挽救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