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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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法基础知识法的产生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这个阶段就是已经形成对立阶级的私有制社会。

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没有法的原始社会长达百万年,而有法的社会也不过几千年。法也不会永恒地存在下去,将来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消灭,随着国家的灭亡,法也会消亡。法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步发展,也将同时消亡。

什么是法律?

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

的行为规范。

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法是具有普遍性和概括性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教育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

我国的法律体系

●宪法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行政法部门: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国家公务员法、食品卫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

●诉讼法部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

●民商法部门: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等;公司法、证券法、票

据法、保险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部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经济法部门: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会计法、个人所得

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阅历判断连线

●台独《森林法》

●杀人抢劫《大气污染防治法》

●乱砍滥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超标排放废气《反分裂国家法》

●上学路上被狗咬伤《刑法》

●父母不让小新按时入学《九年义务教育法》

●小郑学习受干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小叶买了劣质皮鞋《劳动法》

●小静五一期间加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法律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它源于生活的内在需要,是公民生活的基本范式。

●我们在生活中应该如何正确对待法律呢?

●尊重法律、信赖法律

民法概述

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主体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只要是一个生物

学意义上的人,一经出生,都自动享有权利能力,成为民事主体。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始于出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出生时间的有关学说:露出说、初声说、独立呼吸说

2)出生的要件:

A.须全部与母体分离;——“出”

B.须与母体分离之时保有生命。——“生”

3)出生的证明——《通则意见》第1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案例分析

●宝宝就要满周岁了,可妈妈却对他的法定出生日期有些吃不准。妈妈说是4月6日生

的,可医院的接生记载上是4月7日,而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上记载的是4月8日,宝宝的户口本上登记的也是4月8号,宝宝的法定出生日期到底应以哪个为准?确定出生日期有什么法律意义?

●宝宝的法定出生日期应以户口本上的登记日期为准。

案例分析

●赵某和田某结婚不久,丈夫赵某遇到车祸不幸身亡,留下一大批遗产,此时妻子田某

已经怀孕六个月。在继承时,赵某还未出生的孩子可以继承赵某的遗产吗?

●《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

●自然人的死亡类型:

●自然死亡(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推定死亡)

我国对死亡时间的证明与推定

●以呼吸与心跳均告停止为生理死亡的时间。

●二人以上同时遇难,其死亡之先后无法证明时的推定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自都有继承人,如辈分不同,则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

宣告死亡

●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

亡的法律制度。

●死亡宣告的要件:

●(1)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 a:下落不明满4年;

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2)须经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

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必须按上述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宣告死亡的撤销

●申请撤销的主体:

●被宣告死亡的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民通意见》第37条至第40条规定,死亡宣告的撤销会产生如下效力:

●(一)对婚姻关系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

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夫妻关系;

●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对收养关系的效力:

●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

的除外。

●对财产关系的效力: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

返还。

●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案例分析

●公民赵某于1992年3月离家出走,从此再无任何消息(实际上他在A地做生意)。家

人四处寻找也不见其踪影,于是其父亲在1997年5月份想申请宣告赵某死亡,但赵某的老母亲不同意赵父亲的申请,但是其父亲仍向法院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过了1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消息,便在1998年9月判决宣告公民赵某死亡。

●同年,赵某的父母及妻子刘某对赵某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和继承。赵某的儿子赵强仅有7

岁,刘某抚养十分困难,加之刘某想再嫁,遂于同年11月4日,刘某将儿子赵强交由该市公民张某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12月5日,刘某与同事王某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包括继承赵某的那部分)带到王家。1999年6月份,王某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刘某没有再婚。其后,刘某因生活所迫,不得不将她继承的赵某的洗衣机卖给邻居孙某。2001年5月,赵某突然从外地回来。经赵某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了对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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