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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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乡低保五保实施方案

2023年城乡低保五保实施方案

2023年城乡低保五保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当前我国城乡低保五保工作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对于城乡低保五保政策的持续改进和优化亟待解决。

为了更好地保障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2023年的城乡低保五保实施方案在前期的调研和专家咨询的基础上得出如下方案。

二、基本原则1. 精准扶贫。

坚持精准识别、精准评估、精准帮扶的扶贫理念,确保低保五保政策的对象能够真正享受到帮助。

2. 综合覆盖。

将城乡低保和五保政策贯通起来,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都能得到合理的帮助。

3. 公平公正。

建立健全的城乡低保五保制度,确保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同时严厉打击利用这些政策谋取个人私利。

4. 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承担起推动城乡低保五保工作的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三、政策重点1. 完善低保制度。

进一步完善低保申请和审核程序,加强对特困人员的识别和评估,确保低保政策的覆盖面更广、帮扶效果更好。

同时,建立健全低保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低保资金的真正用于帮助贫困人口。

2. 加强五保工作。

在2023年政府预算中,进一步增加五保金的投入,提高五保供养的标准。

同时,完善五保金的发放机制,加强对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管理与关怀,确保他们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

3. 优化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强化对特殊群体的救助工作,包括孤儿、残疾人、失业人员等。

加大对救助对象的培训和就业创业支持,帮助他们实现自我发展。

4. 加强扶贫帮扶。

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通过发展产业、提供就业机会等多种方式,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确保城乡低保五保政策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

四、组织架构1. 建立综合评估机构。

建立由专家组成的综合评估机构,负责对城乡低保五保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 加强地方政府协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五保工作机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的宣传和推广。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一、制度背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指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病残儿童和失独家庭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服务的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农村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群众需求。

因此,为了提高五保供养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加强农村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制定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方案目标1.建立更加公平、合理和可持续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2.提高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3.增强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能力。

4.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方案内容1.补贴标准的调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适当调整五保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同时,采取差异化的补贴标准,将重度残疾人、病残儿童和失独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更高的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2.供养对象的确定和评估建立健全的供养对象的确定和评估机制,确保五保供养的对象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同时,加强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对供养对象进行重新评估,确保资助对象的真实需求和资助效果。

3.供养方式的多元化除了提供经济补贴外,加强农村社会养老服务能力的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供养方式。

包括建设和完善农村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家庭护理服务等,提供养老、护理、康复等服务,满足特殊困难群体的多样化需求。

4.资金保障机制的完善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保障机制。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共同投入,确保资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探索社会资本参与五保供养的模式,引导社会力量为五保供养提供资金和服务。

5.监督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同时,强化对供养对象的服务质量监管,确保供养对象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实施路径1.政府的领导和承担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政府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落实资金保障责任,确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葫政办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葫政办发〔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标准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兴城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绥中县、建昌县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农村非农业提高到每人每月275元。

农村低保标准为:绥中县、兴城市、建昌县、连山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050元;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310元。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一是集中供养对象。

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3960元;其它县(市)区提高到每人每年3760元。

二是分散供养对象。

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820元;其它县(市)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620元。

2、城乡低保边缘户标准。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兴城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绥中县、建昌县提高到每人每月335元;农村非农业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标准: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二、发放时间提高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月1日起,停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

【养老保险会议领导讲话养老保险领导讲话】

【养老保险会议领导讲话养老保险领导讲话】

【养老保险会议领导讲话养老保险领导讲话】养老保险会议领导讲话养老保险的领导讲话在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___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___和省市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要求,安排部署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工作。

根据___研究___,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当前我最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___、___实施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步骤。

在全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志着我将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的全覆盖,是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里程碑。

(一)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民生工程。

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关系每个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群众老有所养根本之策。

这是国家一系列惠民政策中___扶持力度最大、补助数额最多、城乡居民最为现实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___的关怀和___大家庭的温暖。

(二)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

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已经逐步完善。

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制度上、政策上实现了养老保险的全覆盖,真正让城乡居民群众老有所养,让城乡居民群众更好地___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三)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当前,由于城乡居民社会化养老体系还未健全,绝大多数老年城乡居___要要依靠子女供养,年轻人的赡养压力比较大。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不仅可以减轻子女的“赡养压力”,避免因经济利益引发的家庭矛盾,而且有利于改变几千年来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有利于形成文明的社会风气,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我们要抓好这一难得的机遇,真正把这项涉及全县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关系家庭和谐幸福的重大惠民政策落实好。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豫民文[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2〕81号)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确保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减轻物价上涨对其基本生活的影响,经省政府研究决定,2012年将适当提高我省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和居民消费性支出等因素适时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名义出台。

城市低保月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60元,农村低保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500元。

各地出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2012年6月底前分别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备案。

从2012年1月起,全省城乡低保月最低补助水平分别提高20元和15元,其中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由2011年的160元提高到不低于180元,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由2011年的72元提高到不低于87元。

城乡低保新增加补助部分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分别补助15元和12元,剩余部分省财政按照40%的比例安排,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

在具体分配资金时,对城乡低保资金历年结余较多的地方以及各种审计检查中发现违纪违规的地方适当减少补助。

各地今年一季度提高标准部分未发放的,要在第二季度予以补发。

城市低保资金必须做到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在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做到按月发放。

最新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最新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关于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民政局(2020年8月28日)市纪委、市农工办:按照安纪办函〔2020〕13号通知要求,我局通过调研、查阅资料等方法,对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市城乡低保政策概况我市城市居民低保工作于1998年开始试点,2020年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我市城市居民低保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我市农村低保工作也启于1998年,省上给予一定资金,按照低标准、小范围、快起步的原则,先后有8个县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按县、乡、村4:4:2比例筹集农村低保资金,但由于没有建立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加之其他一些客观原因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政策的变化,乡、村按比例的资金无法落实,迫使大部分县不得不停止农村低保工作,没有停的几个县也是占用救灾救济款维持现状。

为了解决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于2020年逐步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

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发展至今经历了试点探索、典型引路;建立制度、全面推行;规范管理、应保尽保三个阶段和7次提标扩面,城乡低保政策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十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的关心指导下,在贯彻落实十个中央1号文件、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上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城乡低保的惠农政策上做了大量工作: 1、城乡低保标准稳步提高。

近10年来,我市城乡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稳步提高:2020年10月1日,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120元/月·人统一提高到130元/月·人;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45元/月·人;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65元/月·人;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65元/月·人,从10月1日起又提高到295元/月·人,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从1196元/年·人提高到1600元/年·人;2020年10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295元/月·人提高到325/月·人,农村低保标准由1600元/年·人提高到1840元/年·人;2020年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345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2020元/年·人。

国发〔2009〕32号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要求,为加强对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阜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李平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王显义市政府秘书长陈绪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文志市财政局总会计师成员:潘典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王朝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郭冬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贺兵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明华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显明市民政局副局长边玉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郑长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组长时敏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杨士勇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郑长灯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阜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人社局副局长郑长灯同志担任,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主任葛立明、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刘春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查政策落实情况,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大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定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汇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主要内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试点地区制度运行情况,地方试点工作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

(三)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

因工作需要或领导同志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议题主要包括: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精神;研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指导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通报进展情况;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

国发〔2014〕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4日西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模式。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区县属地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

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

第二章参保与养老保险费缴纳第四条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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