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号令解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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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37号令、31号文(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bd

解读37号令、31号文(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bd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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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2.建立危大工程清单制度。
《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 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 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 理措施。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 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7条、第9条)
中毒和窒息 8.70%
吊篮倾覆 8.70%
模板支撑体系 坍塌 8.70%
2017年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情况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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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
2017年23起较大事故中,以 基坑坍塌、起重伤害、模板 支架坍塌为代表的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共17 起、死亡64人,分别占较大 事故总数的73.91%和 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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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
变化说明
建质[2009]第87号
住建部令37号
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 原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
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 项施工方案签字。
定未有再提。
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 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但规定了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 执业印章等规定。
2017年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年分别下降约52.1%和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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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一是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出现波动。
自2012年起,事故下降幅度开始减缓,且局部出现波动,到 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出现上升,2016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上升分别高达43.44%和32.67%。

人事档案管理培训心得体会(通用5篇)

人事档案管理培训心得体会(通用5篇)

人事档案管理培训心得体会人事档案管理培训心得体会(通用5篇)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将其记录在心得体会里,让自己铭记于心,这样有利于我们不断提升自我。

那么好的心得体会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人事档案管理培训心得体会(通用5篇),欢迎大家分享。

人事档案管理培训心得体会1近期,我有幸参加了由市档案局举办的xx年度第二期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班。

培训中我系统地学习了《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档案信息化》等各项内容,通过市档案专家宣讲档案法规、解读档案规范、现场操作指导、教学交流互动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学方式,使我更深入地掌握了文书档案的整理规范,全方位地了解了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档案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看到日后管理档案工作的发展方向。

虽然,目前工作中还有很多问题,但这些正是我以后努力的方向,通过这次培训使我不断地思索,不断地进步。

下面结合实际,谈三点体会。

一、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档案法制观念。

在未参加培训前,我对档案工作的认识是模糊的,片面的,甚至认为不重要。

参加培训后,经过专家的讲解,使我从全新的角度认识了档案工作,充分认识到档案工作是一项保存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的重要工作,是各单位必须做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开展。

国家档案局第30号令进一步明确了档案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更体现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在我们平时的工作当中仍然存在这样的现象:把认为不重要的文件自行销毁、相关科室的文件不及时上交归档等等,身为档案员的我们在工作中不仅要以身作则,还要向身边的同事宣传档案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档案的法制观念。

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提高。

我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时间很短,通过本次的学习使我对文书档案的分类、保管期限有了清晰的认识,对档案的整理原则有了深入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5.05.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5年5月19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部委30号令

七部委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0号令一、单项选择:1、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依法由 A 负责A、招标人B、投标人C、招投标管理机构2、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 D 日A、5B、7C、14D、203、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B ,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A、1%B、2%C、3%D、5%4、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A 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A、3个B、4个C、5个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法人或组织,其联合体资质以 B 的为准A、高B、低C、以联合体协议中注明D、以牵头方6、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D 的罚款。

A、5万以上10万以下B、3万以上10万以下C、5万以上20万以下D、5万以上25万以下7、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可处以 B 罚款A、1万以上3万以下B、1万以上5万以下C、3万以上5万以下D、3万以上10万以下8、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 B 万元以下罚款A、1B、3C、5D、109、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中标项目金额 D 的罚款A、3‰以上7‰以下B、3‰以上10‰以下C、5‰以上7‰以下D、5‰以上10‰以下10、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可处 B 万元以下罚款A、1B、3C、5D、101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中标项目金额 D 的罚款A、1‰以上5‰以下B、3‰以上5‰以下C、5‰以上7‰以下D、5‰以上10‰以下12、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D 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警告A、6个月至1年B、1年至2年C、2年至3年D、2年至5年1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自 B 起实施的A、2003年1月1日B、2003年5月1日C、2004年1月1日D、2004年5月1日1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适用区域是 A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B、七部委管辖的范围内D.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1、浙江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1、首先,如果已经与原单位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原工作单位是不允许扣押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可以向愿意单位索回,如果对方不同意强制扣押,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起诉对方。

2、如果特种作业操作证,被原单位遗失或损坏,可以到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后给予补发。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1)第三十六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2)第二十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4、特种作业操作证,可通过国家安监局培训中心_证书查询进行查询。

(1)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扩展资料: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1、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2、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3、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3)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4、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2、企业如何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津政令第 30 号

津政令第 30 号

津政令第 30 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重要设备和专业工程,应当依法另行招标。

第七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其他建设工程可自行选择招标方式,但国家或者本市对招标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部委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0号令一、单项选择:1、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依法由 A 负责A、招标人B、投标人C、招投标管理机构2、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 D 日A、5B、7C、14D、203、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B ,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A、1%B、2%C、3%D、5%4、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A 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A、3个B、4个C、5个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法人或组织,其联合体资质以 B 的为准A、高B、低C、以联合体协议中注明D、以牵头方6、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D 的罚款。

A、5万以上10万以下B、3万以上10万以下C、5万以上20万以下D、5万以上25万以下7、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可处以 B 罚款A、1万以上3万以下B、1万以上5万以下C、3万以上5万以下D、3万以上10万以下8、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 B 万元以下罚款A、1B、3C、5D、109、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中标项目金额 D 的罚款A、3‰以上7‰以下B、3‰以上10‰以下C、5‰以上7‰以下D、5‰以上10‰以下10、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可处 B 万元以下罚款A、1B、3C、5D、101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中标项目金额 D 的罚款A、1‰以上5‰以下B、3‰以上5‰以下C、5‰以上7‰以下D、5‰以上10‰以下12、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D 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警告A、6个月至1年B、1年至2年C、2年至3年D、2年至5年1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自 B 起实施的A、2003年1月1日B、2003年5月1日C、2004年1月1日D、2004年5月1日1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适用区域是 A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B、七部委管辖的范围内D.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023年档案培训心得体会

2023年档案培训心得体会2023年档案培训心得体会1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档案事业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事业,档案工作很平凡,但却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工作。

《档案法》的颁布实施,为加强和发展档案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档案工作从此走上了“以法治档”的轨道。

去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20周年,恰逢我区开展“法律进机关”的活动,我们单位掀起了学习法律知识的高潮。

通过自学《档案法》和参加座谈会等活动,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一些体验,对《档案法》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一、做好档案工作必须紧紧依靠《档案法》。

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档案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常抓不懈。

《档案法》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尺度准绳,依法履行档案管理职能,充分发扬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相信,只要各级各部门领导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全社会给予关心和支持,档案人员积极努力地工作,我区的档案事业必将有新的发展。

二、严格遵循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依照《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和完善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相继完善了档案保管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保密制度等等。

当然,如果制度只是写在纸上或是挂在墙上,那是远远不够的,要真正让我们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就要把制定出的制度落实到我们的实际工作中。

如我们管理科在接待查档的过程中,要严格按借阅登记制度办事,不管是谁,也不管工作多忙借阅档案都要履行借阅登记手续,保证档案的安全。

三、加强档案执法检查坚持依法管理档案事业是推进档案工作新发展的基本保障。

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档案管理。

档案局要强化依法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档案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断提高我区档案事业的依法管理水平。

煤矿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取证要求(44号令、52号文、57号、30号文)资料


六、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二十二)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
• 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 内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 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 要方式
(二十三)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
• 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 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 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 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 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 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 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 证。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 上岗制度
(七)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 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八)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制度。
• 5.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 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 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 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 以上;
• 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申请二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 1.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 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 万元以上;
• 2.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 度、工作规则;
• (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 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完整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0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21年12月19日附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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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规定;处分权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 部门行使。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 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 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 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以责任人员是否实际实施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为标准,上述五种责任人员又可以分为两类,一 类是有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另一类是单位 有违法违纪行为,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前者是具体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后者是应承担违法违纪行为责任的责任人员。 进行这样的区分,就是要强调突出档案管理工作 中的领导责任,作为领导人,虽然没有实施违法 违纪具体行为,但只要其领导的单位有档案管理 违法违纪行为的,领导人就要被追究纪律责任, 受到相应的必六、七、八、九、十、十一条列举了 档案保管工作中的十一种违法违纪行为:1、出 卖、违反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2、 利用职务之便,将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3、 因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档案制度,导致档案损 毁、丢失的,4、擅自销毁档案的,5、涂改、伪 造档案的, 6、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 档案材料的,7、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 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2、档案收集环节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 定》第四、十五条列举了档案征集工作中 的二种违法违纪行为,它们是拒不按规定 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为;违 反规定扩大或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行为。 设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处分。
对第四条规定: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 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 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拒”指明确拒绝、屡催不交、无正当理由推 托、态度恶劣等。 不按国家规定:不按时间、不按范围、不按档案 整理标准、不向法定档案馆移交。 情节把握:时间多少、影响程度、档案数量、档 案混乱程度、缺损程度。
对于第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 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 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 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职处分。 接收档案主要指国家档案馆。 情节把握:涉及档案数量、涉及单位多少 、社会影响程度、危害后果、对责令改正 的态度、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5、颁布实施的意义
打击和预防档案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促进 档案事业发展。整合了档案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 处分的规定,开启了对档案违法违纪行为行政问责 的先河。

二、立法目的 为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 有效贯彻落实《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 法》中有关处分的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就是未经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批准。档案复制件的转让要进行行政许可 申请并获许可。 对于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 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利用职务条件形成的便利, 监守自盗档案的,性质恶劣,不论占有数量多少 和价值大小,都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以上是行政处分的共有的情节,档案违法 违纪还有一些特殊情节:如、主观恶意程 度、动机、档案数量、价值大小、损害程 度、社会影响大小等。
五、违法违纪具体行为及给予的处分
违法违纪行为,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 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站在档案管理的角度分析 ,就是违反了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积极或者消极地实施了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 产生了相应的不利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的行为。《处分规定》采用列举方式,确定了二 十种违法违纪行为。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规定》解读暨贯彻落实
张立君
第一部分:解读30号令
一、30号令出台背景 二、立法目的 三、适用对象 四、处分种类 五、违法违纪具体行为 六、行政救济制度 七、案件移送制度 八、 所涉及档案范围 第二部分:贯彻落实30号令
一、30号令出台背景
利用职务便利:单位领导、分管领导、档 案机构负责人、直接管理档案的工作人员 一般可以有职务便利。 情节把握:根据据有档案的数量、价值来 区分严重程度。
对于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 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 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本条属于对玩忽职守的处分规定。包括档 案工作人员、档案利用借阅人。 情节把握:因为该行为属于已经造成实质
8、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9、擅自公布 未开放档案的。
设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处分。这部分处分有个特点就是处 分严厉,只有10、11条设置了警告。
对于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 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 者开除处分 。考虑到这些行为给国家档案资源、 历史记忆保存造成的严重损失,设置了撤职或者 开除的处分。
1、依法治国需要 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的治国方略 2、档案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需要 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档案事 业发展。 3、《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档案法》24条,《档案法实施办法》27条
4、起草制定过程 2008年,国家档案局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提 出工作思路。2009年初,《档案安全事故处分规定》在 监察部立项,后经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档 案局协商,决定将《档案安全事故处分规定》的名称修改 为《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0年以来, 在多次调研座谈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1年6月在 全国监察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档案系统内征求 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送审草案并提请审议。经国家档 案局局务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务会 审议通过,2013年2月22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国家档案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联合发文公布《档案管 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1、档案形成环节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将公务活动中形成 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 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行 为。 设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 分。因为该行为只是拒不归档,性质上不 是很恶劣,所以没有设置开除处分。
拒不归档的情节一般从行为人的态度、文 件数量、价值、给单位工作造成的影响后 果、工作秩序的扰乱程度等方面把握。“ 拒”一般指明确拒绝、屡催不归、推托等 。
情节把握:档案数量、价值、责任大小。 对于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 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 案材料的。
上述行为都是造成实质性后果且无法恢复 的行为,比较严重,因此最低给记过处分 。这些行为有的是个人行为,有的是集体 行为,动机一般是出于个人或集体利益。 情节把握:主观恶意、动机目的、涉及档 案数量、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
开放、公布、提供利用档案按规定必须经 过批准。 情节把握:档案数量、价值、涉密密级、 档案对社会的影响(政治、经济、国防、 军事、科技、商业等)。
4、档案安全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二、十三 条规定,共六种,分别是:未配备必要安 全设施、设备的;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 章制度的;明知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 施的;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 的;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 的;干扰阻挠调查的。 档案安全事故是因人为原因直接引起或者 间接导致的、较严重的档案损失事件。
作出的书面处分决定,应当包括:1、被处 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2 、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3、处分的种类 和依据;4、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 限;5、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 决定的日期。
处分的轻重,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进 行处分。 情节:指事情的变化和经过。违法情节是 指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变化、结束及 其影响或危害程度。 包括:从轻、从重、减轻、免除。

三、适用对象 《处分规定》第2条: 1、行政机关公务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 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
员。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吃国家饭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 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 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 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四、处分的种类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 分规定》确定了六种行政处分: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具有很 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当发现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需要作 出具体行政处分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 序办理,切实做到“三个应当”,应当坚 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应当坚持处分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 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坚持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 序合法、手续完备。
后果,无法改正恢复,所以处分较重,最 低即记过处分。 情节把握:根据主观表现、责任心程度、 偶然性还是一贯性、明知还是过失、档案 数量、价值、密级等。
对于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 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档案法》第15条规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各单位应当有鉴定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 法。严格按规定销毁档案。不按规定销毁 的就要受到处分。包括:领导、直接责任 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 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 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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