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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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导则

标准化导则

标准化导则是标准化工作标准化的重要标准之一,它的实施将能够有效地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该标准的规定用以指导如何起草我景区标准,它是编写标准的标准。

标准化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规定了编写标准的原则、标准的结构、起草标准中的各个要素的规则、要素中条款内容的表述、标准编写中涉及的各类问题的规则以及标准的编排格式。

一、编写标准的原则

编写标准的原则,是对这些原则的总体把握,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编写标准的具体规定,并能够将相应的规定更好地贯彻于标准编制的全过程。

1. 统一性

统一性是对标准编写及表达方式的最基本的要求。统一性强调的是标准内部(即标准的每个部分、每项标准或系列标准内)的统一,包括:标准结构的统一,即标准的章、条、段、表、图和附录的排列顺序的一致;文体的统一,即类似的条款应由类似的措辞来表达,相同的条款应由相同的措辞来表达;术语的统一,即同一个概念应使用同一个术语;形式的统一,即标准的表述形式,诸如标准中条标题、图表标题的有无应是统一的。

2. 协调性

协调性是针对标准之间的,它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所有标准的整体协调”。为了达到标准系统整体协调的目的,在制定标准时应注意和已经发布的标准进行协调。遵守基础标准和采取引用的方法是保证标准协调的有效途径。标准中的附

录A给出了最通用的部分基础标准清单。遵守这些标准将能够有效地提高标准的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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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适用性

适用性指所制定的标准便于使用的特性,主要针对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适于直接使用。第二,便于被其他文件引用,对于层次设置、编号等的规定都是出于便于引用的考虑。

4. 一致性

一致性指起草的标准应以对应的公司文件为基础并尽可能与规范文件保持一致。起草标准时如有对应的公司文件,首先应考虑以这些规范文件为基础制定公司内部标准,在此基础上还应尽可能保持与规范文件的一致性,并确定一致性程度,即等同、修改或非等效。

5. 规范性

规范性指起草标准时要遵守与标准制定有关的基础标准以及相关的保障标准。

二、标准的结构

从内容和层次两个方面对标准的结构进行了规定。搭建标准的结构是正式起草标准之前必不可少的工作。

1. 按照内容划分

对标准的内容进行划分可以得到不同的要素,依据要素的性质、位置、必备和可选的状态可将标准中的要素归为不同的类别。

(1)按照要素的性质划分,可分为:

——规范性要素:声明符合标准而需要遵守的条款的要素;

——资料性要素:标示标准、介绍标准、提供标准附加信息的要素。

(2)按照要素的性质和在标准中的位置划分,可分为:

——资料性概述要素:标示标准,介绍内容,说明背景、制定情况以及该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的要素,即标准的“封面、目次、前言、引言”。

——资料性补充要素:提供附加内容,以帮助理解或使用标准的要素,即标准的“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索引”。

——规范性一般要素:给出标准的主题、界限和其他必不可少的文件清单等通常内容的要素,即标准的“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技术要素:规定标准的技术内容的要素,通常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要求……,规范性附录”等为规范性技术要素。

(3)按照要素必备的和可选的状态划分,可分为:

——必备要素:在标准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即标准中的“封面、前言、名称、范围”。

——可选要素:在标准中不一定存在的要素,其存在与否取决于特定标准的具体需求。标准中除了四个必备要素之外,其他要素都是可选要素。

2. 按照层次划分

标准的层次可划分为部分、章、条、段、列项和附录等形式。

(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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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是一项标准被分别起草、批准发布的系列文件之一。部分是一项标准内部的一个“层次”。一项标准的不同部分具有同一个标准顺序号,它们共同构成了一项标准。部分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编号,编号应位于标准顺序号之后,与标准顺序号之间用下脚点相隔。例如:××××.1,××××.2等。

(2)章

章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是标准或部分中划分出的第一层次。标准正文中的各章构成了标准的规范性要素。每一章都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编号。在每项标准或每个部分中,章的编号从“范围”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每一章都应有章标题,并置于编号之后。

(3)条

条是对章的细分。凡是章以下有编号的层次均称为“条”。第一层次的条可分为第二层次的条,第二层次的条还可分为第三层次的条,

需要时,一直可分到第五层次。条的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加下脚点的形式,编号在其所属的章内或上一层次的条内进行,例如第6章内的条的编号:第一层次的条编为,……,第二层次的条编为6.1.1,……,一直可编到第五层次,即.,.……。条的标题是可以选择的,每个第一层次的条最好设置标题,如果设标题,则位于条的编号之后。

(4)段

段是对章或条的细分,没有编号。为了不在引用时产生混淆,应避免在章标题或条标题与下一层次条之间设段。

(5)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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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项需要同时具备两个要素,即引语和被引出的并列各项。在列项的各项之前应使用列项符号(破折号“——”或圆点“·”),或在列项中的项需要识别时使用字母编号 [后带半圆括号的小写拉丁字母,如a)、b)、c)等]进行标示。在字母编号的列项中,如果需要对某一项进一步细分成需要识别的若干分项,则在各分项之前使用数字编号[后带半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如1)、2)、3)等]进行标示。

(6)附录

附录是标准层次的表现形式之一。附录按其性质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每个附录均应在正文或前言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提及。附录的顺序应按在条文中提及它的先后次序编排。

每个附录的前三行内容提供了识别附录的信息。第一行为附录的编号,例如:“附录A”、“附录B”、“附录C”等。第二行为附录的性质,即“(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第三行为附录标题。

每个附录中章、图、表和数学公式的编号均应重新从1开始,编号前应加上附录编号中表明顺序的大写字母,字母后跟下脚点。例如:附录A中的章用“”、“”等表示;图用“图”、“图”等表示。

规范性附录的作用是给出标准正文的附加或补充条款。资料性附录的作用为给出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

三、要素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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