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3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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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8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8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831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发布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共同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的发布对于我国的司法体系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其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民事诉讼法》的背景《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发布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也是继“十一五”期间通过诉讼改革试点工作之后的一次重要立法。

这部法律的制定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提高审判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民事诉讼法》共计编设了十一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

该章主要对《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则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管辖。

该章主要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的管辖机关、管辖权的划定和异议及质疑的解决办法。

第三章:起诉。

该章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起诉方式、起诉状的内容及效力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章:应诉和答辩。

该章主要规定了被告的应诉义务、答辩的形式和内容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章:证据。

该章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举证责任、证据采信的原则等内容,提高了诉讼的证据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六章:调解。

该章主要规定了诉前、诉中和诉后的调解程序和方式,促进了当事人自愿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第七章:审理。

该章主要规定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方法,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审判公正。

第八章:裁判。

该章主要规定了法院对案件进行裁判的程序和方式,保障了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九章:执行。

该章主要规定了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程序和方式,确保了法院的裁判得以有效执行。

第十章:特别程序。

该章主要规定了特定类型的民事诉讼程序,如仲裁程序、执行和公证程序等。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法规名称】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节选)【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节选)第四编仲裁第一篇仲裁协议第一章仲裁条款第1442条仲裁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同意将可能发生的有关该合同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第1443条仲裁条款应以书面规定于主协议中或者主协议援引的文件中,否则它是无效的。

受同样的约束,仲裁条款必须指定仲裁员或规定仲裁员的指定方式。

第1444条争议发生后,如果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指定方式的运作而使仲裁庭的组成遇到困难,大审法庭的主席应指定仲裁员。

但是,如果协议明确规定的,该指定可以由商事法庭的主席进行。

如果仲裁条款明显无效,或者它不适合组成仲裁庭之目的,主席应决定并宣布不作出指定。

第1445条争议应由当事人共同地或由最勤勉的当事人提交仲裁庭。

第1446条如果无效,仲裁条款应视为没有作成。

第二章交付协议第1447条交付协议是现有争议的当事人将事项交给一名或数名人士仲裁的协议。

第1448条交付协议应确定争议的标的,否则它是无效的。

受同样的约束,它必须指定仲裁员或规定仲裁员的指定方式。

如果协议中指定的仲裁员不接受授与他的职权,交付协议终止。

第1449条交付协议应为书面。

它可采取仲裁员和当事人签署的会议记录的形式。

第1450条即使在已开始的另一管辖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应有协议仲裁的权利。

第三章共同规则第1451条仲裁员的任职只可委托给一个自然人,他必须有行使民事权利的完全行为能力。

如果仲裁协议指定一个法律实体,后者只有权组织仲裁。

第1452条仲裁庭的组成仅当仲裁员接受已委任给他们的任职时完成。

知道有资格不合的个人原因的仲裁员应将此通知当事人。

在此情况下,他仅可在当事人同意后接受任职。

第1453条仲裁庭可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或者数名奇数人数的仲裁员组成。

第1454条当事人指定偶数人数仲裁员的,仲裁庭应由一名仲裁员补全。

该仲裁员按照当事人设想的机制选定,或者无此机制的,由已指定的仲裁员选定,或者他们之间没有协议的,最终由大审法庭的主席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解读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判决履行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判决履行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判决履行行为是指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主动或应法院的执行命令,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判决履行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

以下是关于判决履行行为的法律规定及解析。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22条: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第22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第224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13条: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文明执行,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二、判决履行行为的主体判决履行行为的主体包括:1.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他们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

2. 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和其他有权执行判决的机关。

3. 协助执行人:包括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如银行、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等。

三、判决履行行为的内容判决履行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1. 金钱给付:被执行人应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申请人支付金钱。

2. 物的交付:被执行人应按照判决书指定的物品,向申请人交付。

3. 行为给付:被执行人应按照判决书指定的行为,为申请人履行。

4. 其他给付: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可能还包括其他类型的给付,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四、判决履行行为的程序1. 执行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执行机关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执行。

2. 执行通知:执行机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篇之解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篇之解读

民诉司法解释涉外篇对比分析解读杨万里(新浪微博:@三国法杨万里)一、涉外民事案件的认定民诉司法解释5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原民诉意见304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新增考点:新增经常居所地涉外总结: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只要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即可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二、外国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一)有关身份证明的规定民诉解释523条: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524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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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313条
民事诉讼法313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诉或者抗辩,但是反诉或者抗辩的内容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系。

这一条规定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规定之一,它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维权的途径,也为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严谨的程序保障。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后,被告可以提出反诉或者抗辩。

反诉是指被告以自己为原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请求。

例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可以以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为由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

抗辩是指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

例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可以提出抗辩,认为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导致被告无法支付货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或者抗辩的内容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系。

这是因为反诉或者抗辩是作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反应而存在的,如果反诉或者抗辩的内容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关系,那么就不能起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作用。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或者抗辩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出。

一般情况下,反诉或者抗辩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出,如果答辩期限已经过了,被告仍然可以提出反诉或者抗辩,但是需要经过法院的许可。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允许被告提出反诉或者抗辩。

在实际操作中,反诉或者抗辩的提出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非常重要。

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提出抗辩,认为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导致被告无法支付货款。

如果法院认定被告的抗辩成立,那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就会被驳回,被告的抗辩请求也会被支持。

这样,被告就可以避免因为原告的违约行为而承担不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总之,民事诉讼法313条规定了反诉和抗辩的程序和要求,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权的途径,也为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严谨的程序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是否提出反诉或者抗辩,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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