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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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电视台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视台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视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视台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电视台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二)集中统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归档范围明确,分类科学。

(三)确保安全:加强档案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四)提高效率:简化手续,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电视台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电视台制作的各类节目、新闻稿件、专题报道等。

(二)电视台内部行政管理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总结、计划等。

(三)电视台与其他单位合作、交流的协议、合同等。

(四)电视台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资质证书等。

(五)电视台设备购置、维修、报废等档案。

第五条档案收集要求:(一)档案收集要及时、完整、准确。

(二)档案收集过程中,要确保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

(三)档案收集后,要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六条电视台档案整理分为分类、编目、立卷、归档四个环节。

第七条档案分类依据:(一)按档案内容分类:如节目档案、行政管理档案、合作交流档案等。

(二)按档案载体分类:如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

(三)按档案产生时间分类:如年度档案、季度档案等。

第八条档案编目要求:(一)编目内容完整,包括档案名称、编号、载体、形成时间、页数等。

(二)编目字迹工整,便于查阅。

(三)编目格式规范,统一使用档案管理软件。

第九条档案立卷要求:(一)立卷要遵循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二)立卷要分类合理,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立卷要按照档案编号顺序排列。

第十条档案归档要求:(一)归档要及时、完整、准确。

(二)归档前,要对档案进行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三)归档后,要及时填写归档目录。

电视台广告档案管理制度

电视台广告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电视台广告档案的管理,确保广告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广告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电视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视台内部所有涉及广告业务的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策划、制作、发布、监测、评估等环节的文件、图片、音频、视频等资料。

三、档案分类1. 广告策划档案:包括广告创意方案、市场调研报告、客户资料、策划书、提案书等。

2. 广告制作档案:包括广告文案、脚本、设计稿、配音、音乐、动画、特效等素材。

3. 广告发布档案:包括广告播出计划、播出时段、播出频率、播出效果等。

4. 广告监测档案:包括广告监测报告、观众反馈、广告效果评估等。

5. 广告评估档案:包括广告投放效果评估、广告效益分析、广告费用结算等。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广告档案收集应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2. 广告档案收集渠道包括:内部文件、外部文件、电子文件、实物档案等。

3. 广告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可检索性。

4. 广告档案整理应建立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档号、存放位置、存放时间等信息。

五、档案保管与维护1. 广告档案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防尘的专用档案室。

2. 档案柜应按照档案分类存放,摆放整齐,便于查找。

3. 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发现破损、褪色、污染等问题应及时修复、清洗。

4. 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六、档案利用与查询1. 广告档案利用应遵循“依法、合理、及时、准确”的原则。

2. 广告档案查询应提供便捷的服务,确保查询人员能够快速找到所需档案。

3. 查询人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填写查询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询。

4. 查询过程中,查询人员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翻阅、涂改、损坏。

七、档案销毁1. 广告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和电视台内部规定执行。

XX县广播电视台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XX县广播电视台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XX县广播电视台档案安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台文件及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机关整体管理水平,使档案工作为全台系统的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归档1、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图片、照片、录音、录像带等,均应分类归档。

2、归档要求:(1)本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各职能部门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按归档要求整理分类,由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归档,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保留文件资料。

(2)每年形成的档案,根据年度——问题的方法进行分类、鉴定、编目、排列和科学的保管。

(3)声像档案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4)会计审计档案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要求负责整理归档。

3、归档时间:(1)文书档案在次年六月底以前接收完毕。

(2)会计审计档案在年终之后,为方便工作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于第二年六月底以前移交档案室保管。

(3)基建档案在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基建部门整理归档交档案室保管。

二、档案借阅利用1、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档案资料情况,主动了解机关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2、对室藏档案要编制归档目录并进行微机管理,以便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

3、积极搞好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档案工作人员要与有关部门配合,编写广播电视年鉴、机构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文件汇集等,积极主动地为各项工作服务。

4、凡查阅档案资料者,特别是查阅机密档案资料,要说明查阅目的,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借阅的要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薄》,并且只限批准的内容,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

摘抄、复制档案资料,要注意保密,做好登记。

5、利用者在查阅要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污损、圈划、涂改、折角、拆卷或撕页。

6、利用者必须在档案室内查阅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带出。

7、查阅完毕,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进行清点、核对、办理退还手续。

档案归还时,档案员必须认真检查案卷有否缺损等情况,并及时做好借阅注销登记。

广播电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技术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广播电视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全过程。

第三条广播电视技术档案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广播电视安全、提高节目质量、保障技术设施正常运行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广播电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广播电视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本部门产生的广播电视技术档案。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广播电视技术档案收集范围:(一)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的技术参数、技术图纸、技术规范、操作手册等;(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维护、检修等相关技术文件;(三)广播电视安全、质量、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四)广播电视相关科研、培训、交流、会议等技术资料;(五)其他与广播电视技术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广播电视技术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二)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三)编制档案目录和索引;(四)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便于查找。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广播电视技术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二)档案装具应选用耐久、安全、便于查阅的材料;(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广播电视技术档案利用要求:(一)查阅档案需办理借阅手续,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二)查阅档案时,需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折叠、撕毁;(三)查阅档案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技术档案销毁程序:(一)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二)销毁档案前,应进行清点、登记,并做好销毁记录;(三)销毁档案时,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

广播电视台档案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台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广播电视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广播电视台内部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等。

2. 上级机关、其他单位颁发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3. 有关本台的领导讲话、工作总结、会议记录、报告、通知等。

4. 有关本台的科研成果、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培训等资料。

5. 有关本台的宣传报道、广告业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设备维护等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台领导负责本台的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4.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收集:各部门应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全面地收集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要求,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3. 档案归档: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后,应及时归档,确保档案的及时性。

4.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5. 档案鉴定: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程序销毁。

6.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为台内工作人员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借阅服务。

五、档案信息化管理1. 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2. 对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3. 加强档案信息安全保护,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

六、奖惩措施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广播电视档案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充分发挥档案在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机构及其下属单位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科研、培训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广播电视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二)科学分类,便于查询利用;(三)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四)规范流程,提高效率。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保管第四条广播电视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广播电视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的文件、报告、总结、会议记录等;(二)声像档案:包括广播电视节目、讲座、培训、活动等声像资料;(三)实物档案:包括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奖状、证书等;(四)电子档案:包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等电子数据。

第五条广播电视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和保管期限,实行分类存放;(二)确保档案存放环境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盗、防火;(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完整无损;(四)对损坏、丢失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补充。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广播电视档案的收集应全面、及时、准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七条广播电视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和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分类;(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三)对档案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四)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保护第八条广播电视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档案利用规定,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提供档案服务;(二)确保档案的保密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对档案利用者进行档案知识培训,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九条广播电视档案的保护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加强档案安全管理,防止档案丢失、损坏;(二)对损坏、丢失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补充;(三)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县广播电视台档案管理制度

县广播电视台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广播电视台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广播电视台所有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等。

第三条县广播电视台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性:确保档案收集齐全、完整、准确;2. 系统性:按照档案类别、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整理;3. 实用性:方便档案的查阅、利用和保管;4. 安全性: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档案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按照档案分类、内容、形式等进行划分,明确收集范围、标准和方法。

第五条档案收集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类别、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2. 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列;3. 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编制目录;4. 对破损、褪色、变形的档案进行修复和保护。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盗;2. 档案存放应按类别、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3. 对重要档案实行专库保管,确保档案安全;4.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便民、高效;2. 保护档案安全,防止档案损毁、丢失和泄密;3. 优先满足广播电视台内部利用需求,兼顾外部利用。

第九条档案查阅应遵循以下程序:1. 查阅人提出查阅申请;2. 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查阅申请;3. 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4. 查阅人使用档案,不得擅自复制、借出、损毁档案。

第五章档案信息化管理第十条县广播电视台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第十一条档案信息化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开发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网络化、智能化;2. 建立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的快速检索和查询;3. 加强档案信息安全保障,防止档案信息泄露;4. 定期对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和维护。

电视台_档案管理制度

电视台_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视台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视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视台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书档案、技术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电视台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2. 分类管理原则;3. 安全保密原则;4. 效率优先原则;5. 信息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电视台设立档案室,负责全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销毁等工作;3. 负责档案的检索、借阅、咨询和提供利用;4. 负责档案的鉴定、整理和数字化工作;5. 负责档案的安全、保密和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等工作;6. 负责档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7. 负责与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1. 按照档案分类,及时、全面地收集电视台各类档案;2. 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鉴定、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档案整理:1. 按照档案分类、年代、保管期限等要求,对档案进行立卷、归档;2. 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3. 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1. 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合理存放档案;2. 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3. 对破损、褪色的档案进行修复、复制;4. 加强档案的保密工作,防止档案的失密、泄密。

第九条档案利用:1. 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的保密和安全;2. 提供档案查阅、复制、咨询等服务;3. 为电视台各项业务工作提供档案支持。

第五章档案信息化管理第十条电视台应积极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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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23•【文号】•【施行日期】1994.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更好地为广播电视宣传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档案局《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宣传档案,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以下简称各台)在宣传活动中采录、播出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节目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带。

广播电视宣传档案是广播电视宣传活动的真实记录,记载着广播电台、电视台宣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反映了全国各行各业,各地区,各部门不同时期革命和建设的面貌,是进行日常播出、工作查考,经验总结,历史研究的真凭实证和必要条件,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宣传资料,是指各台在宣传活动中为了节目制作和播出,通过交换、征集、购买等途径收集的各种节目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

第四条宣传档案与宣传资料具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

在广播电视宣传活动中,具有保存价值的宣传资料将逐渐转化为宣传档案。

第五条各台宣传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应贯彻“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宣传活动和其他工作的利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任务第七条宣传档案、资料工作,由各台主管宣传业务的台长分管,总编室具体负责。

第八条宣传档案、资料工作应有专门的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进行管理。

其基本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制定档案、资料工作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二)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等工作;(三)开展档案、资料提供利用工作,满足广播电视宣传播出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四)负责档案、资料的统计、编研工作,开发档案、资料信息资源,进行档案、资料的信息交流;(五)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九条宣传档案、资料工作作为各台全部档案工作的主体部分,受本台办公室和上级主管机关档案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同是接受档案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宣传档案、资料工作人员属于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39号)及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宣传档案、资料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经费、设备和防护第十一条宣传档案、资料工作所需经费,在各台事业费中开支。

第十二条各台要积极改善宣传档案、资料的保管条件,提供专门库房并配置必要的防火、防光、防高温、防尘、防虫、防潮、防磁、防盗等设施。

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

具体要求是:(一)保存文字稿的库房,温度在保持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之间;(二)保存录音带、录像带的库房,温度要保持在18-24℃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40-60%之间,避开30奥斯特以上的磁场。

第十三条各台应为档案、资料管理机构配置必要的复印、编辑、录音、录像等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逐步实现档案、资料的管理现代化。

第四章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第十四条各台的宣传业务部门和总编室,应把宣传档案、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岗位责任制,作为宣传业务部门本职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业务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宣传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是:(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人、著名专家学者、各界名人和著名国际友人在本台发表讲话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带。

(二)本台播出的阐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评论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带。

(三)本台播出的新闻和具有保存价值的专题、专栏节目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带。

(四)本台采访、拍摄、编辑、录制的下列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带:1、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各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人的重要活动和各种重要会议;2、外国领导人、驻华使节及来华的外国代表团的重要活动;3、反映工业、农业、国防、科技等各行各业和反映本地区改革与经济建设主要面貌的;4、反映各界知名人士、英雄模范和新闻人物重要活动的。

(五)本台录制、播出的著名艺术家、文艺团体、表演人员演出的音乐、舞蹈、文学、戏剧、曲艺、杂技、广播剧、电视剧和电影等文艺性节目的录音带、录像带及配套的文字材料。

(六)为了节目制作和播出,通过交换、征集、购买来的录音带、录像带和唱片。

(七)本台与外国电视台合拍的电视片录像带。

(八)本台各种语言播出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稿(包括译稿)、录音带、录像带。

(九)本台播出的重要的观众来信。

(十)本台组织的大型文艺、体育和社会宣传活动的录音带、录像带及配套的文字材料。

(十一)本台在宣传活动中形成的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材料。

第十六条各台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档案、资料收集制度。

节目制作和播出完毕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带等应指定专人收集,按节目完成时间或播出时间定期归档。

交换、征集、购买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应随时入库。

归档入库后的档案、资料要保持有机联系和齐全、完整。

第十七条归档的文字稿要字迹清楚、规格统一,录音带、录像带必须声音清楚、画面清晰、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材料。

第十八条归档的文字稿采用时间--节目(专题、专栏、人物、体裁等)或节目--时间的分类方法组卷,并拟出确切的标题;录音带、录像带按节目(专题、专栏、人物、体裁等)--时间的分类方法整理,填写标签、卡片。

整理好的案卷和录音带、录像带按一定顺序科学排列并编制目录。

第十九条为了确保宣传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保存、带走和销毁应归档入库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带。

第五章档案、资料的管理和统计第二十条各台的宣传档案、资料,应集中统一管理,对于不同载体的档案、资料,可采取在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指导下,实行分库保存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各台的档案、资料管理机构或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归档入库的宣传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和排列。

第二十二条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宣传档案、资料保管情况进行检查:(一)发现文字稿破损、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修裱、复制;(二)为保证音像档案、资料的质量,对贮存的录音带、录像带,每隔一年应重新缠绕一次,录音带、录像带严禁叠放挤压,如发现磁带变形、断裂、磁粉脱落等现象,应及时进行技术处理;(三)做好库房的温、湿度监测记录。

第二十三条各台的档案、资料管理机构或人员,应做好宣传档案、资料的统计,对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移出、鉴定、类别、利用等情况应做出记载和统计。

统计数字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呈报统计报表。

第六章档案、资料的提供利用第二十四条各台的档案、资料管理机构或人员,要制定宣传档案、资料借阅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各种汇编和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提供档案、资料为广播电视宣传和其他工作服务。

第二十五条作为宣传档案、资料的录音带、录像带,保管期限为“永久”且利用频繁的,应保存两套;原版作为档案库藏贮存,复制版为借阅者制作节目和播出使用。

第二十六条利用宣传档案、资料应严格履行借阅归还登记手续,并做好档案、资料利用效果反馈记录。

第七章档案、资料的鉴定与销毁第二十七条为正确确定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各台应建立宣传档案、资料的鉴定制度。

对于归档入库的和保管期限已满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应根据《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宣传档案、资料的鉴定工作由各台的总编室领导,档案、资料工作人员负责,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应逐件进行审查,提出存毁意见。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鉴定并准备销毁的宣传档案、资料(包括准备消磁作业空白磁带使用的音像档案、资料),应按类别编造销毁清册,由鉴定小组审定后,呈报本台主管宣传业务的台长批准后销毁。

第三十条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销毁宣传档案、资料,严禁随意给音像档案、资料消磁。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对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台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造成档案、资料损毁、丢失、泄密等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各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台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宣传报道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表一、为了便于各台确定宣传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科学地进行档案、资料的鉴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系统宣传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表。

二、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1-30年)、短期(10年以下)三种。

三、确定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保管期限的原则:1、凡是对本台的宣传播出和国家各项工作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应列为永久保管;2、凡是在相当长时期内,对本台的宣传播出和其他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应列为长期保管;3、凡是在较短时期内,对本台的宣传播出和其他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可列为短期保管。

四、确定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根据档案、资料的构成形式和内容,研究宣传档案,资料的利用规律,全面分析档案、资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正确地确定其保管期限。

五、各台可根据宣传档案、资料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表制定本台的宣传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表。

┌───┬────────────────────────┬─────┐│顺序号│条款名称│保管期限│├───┼────────────────────────┼─────┤│1│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人在本台发表│永久│││讲话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带原版││├───┼────────────────────────┼─────┤│2│本台制作播出的阐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评论││││①文字稿:重要的│永久│││一般的│长期│││②录音带、录像带│长期或短期│├───┼────────────────────────┼─────┤│3│著名专家学者、各界名人和著名国际友人在本台发表的││││讲话││││①文字稿:重要的│永久│││一般的│长期│││②录音带、录像带:重要的│永久或长期│││一般的│短期│├───┼────────────────────────┼─────┤│4│本台制作播出的新闻性节目││││①文字稿:重要的│永久│││一般的│长期│││②录音带、录像带:重要的│永久│││一般的│短期│├───┼────────────────────────┼─────┤│5│本台制作播出的各类专题、专栏节目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带:重要的│长期│││一般的│短期│├───┼────────────────────────┼─────┤│6│本台采访、拍摄、编辑、录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各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人的重要活动和各种重要会议的文字│ 永久│││稿、录音带、录像带││├───┼────────────────────────┼─────┤│7│本台采访、拍摄、编辑、录制的外国领导人、驻华使节││││及来华的外国代表团的重要活动的文字稿、录音带、录│ 长期或短│││像带│ 期│├───┼────────────────────────┼─────┤│8│本台采访、拍摄、编辑、录制的反映工业、农业、国防│永久或长期│││科技等各行各业和反映本地区改革与经济建设主要面貌││││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带││├───┼────────────────────────┼─────┤│9│本台采访、拍摄、编辑、录制的反映各界知名人士、英││││雄模范和新闻人物的重要活动││││①文字稿:│永久│││②录音带、录像带:│永久或长期│├───┼────────────────────────┼─────┤│10│本台采访、拍摄、编辑、录制的作为节目素材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重要的│永久│││一般的│长期或短期│├───┼────────────────────────┼─────┤│11│本台录制、播出的著名艺术家、文艺团体、表演人员演││││出的音乐、舞蹈、文学、戏剧、曲艺、杂技、广播剧、│永久或长期│││电视剧和电影等文艺性节目的录音带、录像带及配套的││││文字材料││├───┼────────────────────────┼─────┤│12│通过交换、征集、购买来的作为节目素材使用的录音带│永久或│││、录像带和唱片│长期│├───┼────────────────────────┼─────┤│13│本台播出的重要的观众来信原件│短期│││││├───┼────────────────────────┼─────┤│14│本台组织的大型文艺、体育和社会宣传活动的录音带、│永久或长期│││录像带及配套的文字材料││├───┼────────────────────────┼─────┤│15│本台自办的有地方特色的节目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永久│││带及配套的文字材料││├───┼────────────────────────┼─────┤│16│本台在各种评比中获奖的节目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永久│││带及配套的文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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