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三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是指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必备文书,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监督管理和追责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联单的基本要求1. 联单必须真实、准确地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2. 联单必须由转移双方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转移双方对废物的转移情况达成一致。
3. 联单必须及时完整地填写,确保在转移过程中随时查阅和监督。
4. 联单必须留存备查,转移双方应分别留存一份,并在转移结束后归档备查。
二、联单的编制和使用1. 联单的编制:联单的编制由转移双方共同完成,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转移双方的需求进行制定,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编制。
2. 联单的使用: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转移双方应使用规定的联单进行记录。
联单应随同危险废物一起传递,并在危险废物到达目的地后由接收方确认并签字。
3. 联单的复制和保存:转移双方应分别复制一份联单,并在转移结束后保存备查。
联单的保存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少于5年。
三、联单的监督和追责1. 监督责任:转移双方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监督,确保联单真实、准确地记录了废物的转移情况。
监督机构和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2. 追责机制:对于联单记录失实、虚假的行为,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污染事件等严重后果,责任方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和追责。
四、联单管理的改进和完善1. 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使用电子联单等新技术手段,可以提高联单的操作效率和准确性,并方便监督和追溯。
2. 信息共享和协同:各地的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建立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平台,实现跨地区的联单信息管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前言:危险废物是指因其毒性、腐蚀性、爆炸性、可燃性、感染性等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为了确保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得到正确处理和安全运输,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得以制定。
该管理办法将在下文中予以详细说明。
一、概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确保转移联单的准确、完整和合规,从而降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而制定的。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产生单位到接收单位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
二、转移联单管理要求1. 转移联单的填写与审核- 转移联单必须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提供。
填写时,应准确详细地描述废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运输方式等信息。
- 转移联单填写后,应由产生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确认。
审核时需要核对废物的性质、数量和运输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接收单位收到联单后,应及时进行验收,核对联单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如有问题应及时反馈给产生单位,并及时更新联单。
2. 转移联单的保存与备案- 转移联单应保存在产生单位与接收单位各自的档案中,至少保存5年。
- 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定期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废物产生量、转移量、处理方式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统计。
3. 转移联单的追踪与监管- 监管部门可通过各种方式对转移联单进行抽查,以确保转移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 转移联单应与危险废物运输行为相结合,实行追踪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三、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转移联单填写不准确、不完整,导致信息不对称或错误;2. 转移联单审核不严格或漏审;3. 转移联单违规保存或不备案;4. 转移联单随意更改或篡改;5. 转移联单追踪与监管不力等。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以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警告、责令改正;2. 罚款;3. 暂停相关许可证;4. 撤销相关许可证;5. 吊销生产或经营许可证;6. 追究法律责任。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交换和转移操作进行的制度。
以下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相关内容:
1. 转移联单的编制: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交由承运人携带的一份文件,包括转移联单格式、内容和填写要求。
2. 转移联单的使用:转移联单应在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前编制,并在交换和转移过程中随行。
承运人应在转移开始前确认联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与交接单位签署确认。
交付后,承运人应及时发送确认单据给原交接单位。
3. 转移联单的内容:转移联单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和处理方法;转移起始地和目的地的详细地址;交接单位和承运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转移日期和时间;危险废物交接证明等。
4. 转移联单的保存:转移联单应由转移起始单位和目的单位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为5年。
转移单位应妥善保管原始联单和相关文件,并做好备案工作。
5. 转移联单的追溯:转移联单可以作为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过程的重要依据,具备溯源功能。
当出现问题或争议时,可以通过转移联单来查找相关的信息和责任。
通过制定和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可以提高危险废物的管理水平,规范交换和转移过程,减少环境和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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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类企业的生产活动不断增加,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废物。
废物如果不得妥善处理,将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定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运输过程中,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危险废物装载、运输和处置情况的一种必备管理方式。
主要内容联单的内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包含以下内容:1.转移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收发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3.危险废物名称、种类、数量、危害程度、重量等基本信息;4.废物从发货地点到收货地点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基本信息;5.废物的处理方式、处置单位等基本信息;6.废物联单的编号、填写日期等基本信息。
联单的填写和审查1.转出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向转入单位出具联单;2.联单应当实名填写,并由转出单位及转入单位签字盖章;3.联单的填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夹带虚假内容;4.联单的转移过程中,转出单位和转入单位应当共同对废物的种类、数量及重量等信息进行核对;5.联单审查单位应主要审查联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进行统计、登记和台帐的建立。
相关责任人的职责1.转出单位应对危险废物进行实际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2.转入单位应对危险废物进行验收检测,并出具验收报告;3.转移过程中,危险废物的运输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方式、时间进行,并确保废物不泄漏、不扩散、不污染;4.转移过程中,如危险废物发生泄漏等意外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迅速向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报告;5.转移过程中,转出和转入单位应当对问题危险废物的处理进行跟踪和监督。
相关法律法规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条例》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行,能够有效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保障了环境和人类健康安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一、总则(二)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有关生产企业、场站、集中收集装运企业和废弃物处理单位之间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凭证文书,是通过危险废物转移后形成污染防治环节,起到对危险废物转移追溯、跟踪污染状况及污染防治过程的证明文件。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物的生产、使用、转移、危害性特点的监测/提取测试、有害废料的集中收集统一装车、集中排放、统一处置、批量报废等污染防治行为。
(一)危险废物联单基本管理范畴(1)基本信息采集,危险废物联单中应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版危险废物联单号、危险废物提供者、废料接收者、装运去向、转移路线、转移量等。
(2)危险废物转移记录,用于记录生产单位向外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联单、采样单,以及临时出库的危险物品。
(3)危险废物转移报告,是生产单位向使用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报告所需准备的文件,提供废料类别、转移量、特性和转移单位等信息。
(二)装运单位或废物处理单位的联单(1)装运单位或处置废物处理的危害性特点监测或批量报废,有关收发废物的清单,以及有效的收支表格。
(2)废物处理单位的联单,指的是进行废物处理的收发废物的清单,以及处理结果的确认报告。
(一)准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装运单位及废物处理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联单及相关记录文件,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路线、装运情况等信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备案。
(二)形式危险废物联单应当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形式维护,双重形式应当保持一致性,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三)存档危险废物联单和相关记录文件,应当在联单提供者处认真存档,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
五、危险废物联单监测危险废物联单填写录入完毕后,应当按照上游、下游两个转移环节和处置环节,定期体系化进行抽查和监测。
六、责任追究(一)生产单位未按时进行危险废物联单的填写,在污染防治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使用单位在废物处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省级及本地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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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 引言
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从产生单位转移到处置单位的过程。
为
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的操作和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本文档制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定义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转移的过程中,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之间进
行信息交流的文件,记录了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转移的原因等重要信息。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要求
3.1 联单的基本信息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
•转移联单编号:用于标识每一份联单的唯一编号。
•产生单位信息:包括产生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处置单位信息:包括处置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详细记录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转移日期: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日期。
3.2 联单的填写要求
•联单应由产生单位填写,并在转移过程中随废物一起移交给处置单位。
•联单的填写应准确无误,不得出现错误或遗漏信息。
•联单应加盖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公章,并由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4.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
4.1 联单的归档
每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按照转移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归档,归档期限为五年。
4.2 联单的保存
归档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妥善保存,确保联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3 联单的核对
每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过程中应进行核对,确保转移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4.4 联单的备份
为了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丢失或损坏,应进行联单的备份,备份的方式可
以是电子存储或打印纸质副本。
5.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规行为和处理
5.1 违规行为的定义
•提供虚假的危险废物转移信息。
•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超过规定的转移时间限制。
5.2 处理措施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立即停止转移行为。
•对于未按规定填写联单的,责令其补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超过转移时间限制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 结论
本文档制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通过规范联单的填写和管理,有效
保障了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同时,对违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了转移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