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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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 引言2. 业务主体依法设立,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在境内开展独立法人主体的商业银行业务;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合规运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业务范围3.1 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投资银行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购买和销售境外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银行在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遵守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3.2 境外资本市场业务境外投资银行可以在境外资本市场进行业务开展,包括承销、发行和交易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

3.3 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投资银行可以直接投资海外企业、项目或资产。

投资时,应依法履行相关合规审批手续,提前评估和控制投资风险。

3.4 境外衍生品交易境外投资银行可以在境外交易所市场上进行衍生品交易,包括期权、期货、外汇等。

在交易衍生品时,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管理能力,控制交易风险。

4. 业务管理责任4.1 内部控制境外投资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等方面。

4.2 客户适当性管理境外投资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应对客户进行风险警示和风险提示,确保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4.3 外部合作管理境外投资银行应与境外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合作伙伴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在与合作伙伴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应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4.4 信息报告及披露境外投资银行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业务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公开披露。

信息报告和披露内容应真实、准确和完整。

5. 监督管理境外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督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银行的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

6. 处罚与追责境外投资银行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投行业务准入标准实施细则》和《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组成。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范的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一)理财类:以我行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方式。

(二)代理信托类:指我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提供融资类信托计划的资金收缴、资金退付、信托期满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以及由此派生的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投融通类:指我行通过对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结构化设计,充分利用表外资金,提供多元化投融资选择,并利用融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结构化增信措施,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四)其他:其他利用我行网络渠道和客户资源,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可能对我行声誉造成影响的,均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依法合规经营原则。

各级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相关规定开展投行业务,切实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积极保障客户和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中发起原则。

投行业务由二级分支机构申报,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集中发起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协作配合。

辖内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投行业务。

第五条科学与集体决策原则。

投行业务决策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保独立运作、专业化和客观公正。

第六条流程化管理原则。

投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第三章准入标准第七条理财类准入标准开展理财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二)第三方合作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等。

第八条代理信托类准入标准开展代理信托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二)信托公司准入标准。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的营运安全,使本行的投资业务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投资业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是指本行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的资金拆借、债券买卖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名词的含义。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企业AAA 级以上债券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农村商业银行可参与的其他有价证券。
债券买卖: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托管:指债券投资人基于对债券托管机构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债券委托托管机构进行债权管理与权益监护的行为。
第四条由于本行债券交易量较小、交易频率不高、不需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本行委托省行代理进行债券投资、托管及交易。
第五条本行投资业务的交易及清算由财务会计部负责组织实施。。

银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xx〕254号,xx年8月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金业务的操作,有效运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本外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协调统一,促进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金业务管理包括:准备金管理、备付金管理、系统内融资业务管理、投融资业务管理、交易对手准入管理、统一授信管理、资金利率定价管理、结售汇平盘与外汇买卖业务管理。

第三条本行资金业务管理原则为:统一计划、统一授信、统一管理;比例控制、有偿使用;权责分明、安全高效;适时调节、灵活融通。

第二章准备金管理第四条本行存款准备金分为一级存款准备金(即缴存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和二级存款准备金(即分支行缴存总行存款准备金)。

第五条一级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比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级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与一级存款准备金一致,缴存比例由总行根据全行的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并可适时进行调整,二级存款准备金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六条总行在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在中国银行开设美元、港币等存款账户,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并按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第三章备付金管理第七条备付金是本行为应付存款支取和保证正常的业务经营而准备的最富流动性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即存放中央银行存款扣减法定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及其它随时可变现的本外币债权或证券。

按照流动性的强弱,备付金分为一级备付金和二级备付金。

一级备付金即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包括本行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和库存现金;二级备付金包括存放同业款项、本行持有的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等随时可变现的资产。

第八条备付金管理遵循流动性与效益性相结合的原则。

即在确保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无息和低息资金占用,灵活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银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运行效率和质量,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以及x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x银行办理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运作程序,是规范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包括:(一)x银行以获利、规避自有资产负债风险或做市为目的,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的本外币金融工具(或产品,下同)自营交易和自营投资业务。

(二)x银行以赚取佣金、管理费、交易买卖差价等为目的,以平等的交易对手身份为客户提供汇率、利率、信用、股票、股指、商品等基础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代客交易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和经总行授权开展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一级分行及境外分行。

第五条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应以经有权审批人批准的风险政策和投资策略为依据,并遵循分类审批和风险与效率并重的管理原则:(一)分类审批原则是指根据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不同风险特征和效率要求,采用不同的审批流程。

(二)风险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办理效率。

第六条概念释义(一)自营交易业务是指将头寸记入交易账户的自营业务,自营投资业务是指将头寸记入银行账户的自营业务。

(二)有权审批人是指具有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审批权限的决策人,包括行长、分管(协管)副行长(行长助理)、独立审批人、资金交易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被授权人。

各级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在每年授权书中确定。

(三)市场风险限额是指x银行根据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具体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组合或者产品组合,按照关键风险指标设置的风险暴露上限或下限。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部门职责第七条客户部门包括总行大客户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农村产业金融部、国际业务部,以及分行(含境外分行)具有相同职能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对与我行已建立信贷关系,以及尚未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但分行已发起授信的境内外信用主体,客户部门负责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专项授信的发起、调整、尽职调查和提供审查材料,以及提出授信额度管理的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实施后的信息维护和风险管理。

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xx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银行(下称“投行”)业务立项管理,提高项目质量、防范风险、合理利用资源,根据《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立项管理是指对投行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性、收益性等方面作基本判断,并据此确定是否正式开展项目运作的过程。

第三条涉及融资的投行业务须经过立项,未经立项不得进行报批、推荐投资等项目运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须立项的项目通过立项前,不得签订相关财务顾问协议,必要时经有权人批准后可对外签订保密协议、合作意向书或框架性协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行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委员会(下称“立项会”)是省行投行业务立项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能包括:审议投行业务立项管理相关制度、立项标准等提案;审议拟立项投行项目;审议拟跟踪投行项目。

立项会委员组成人员如下:主任委员:省行分管副行长副主任委员:投行中心总经理投行中心副总经理委员:投行中心资深经理投行中心高级经理投行中心总经理助理投行中心业务管理部负责人授信审批部法人三科科长风险管理部(法律)审查科长资产管理部项目投资科科长第六条投行中心业务管理部(下称“投行管理部门”)履行立项会秘书处职能,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立项管理制度,定期拟订并受权发布立项标准,负责协调立项管理工作,对审议项目组织进行初审,安排立项会务,形成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七条投行中心业务一部、二部、三部、四部、五部等营销部门(以下统称“投行营销部门”)负责项目营销、收集项目基本情况并提起立项申请。

第三章立项流程第八条(项目接触)投行营销部门在项目营销过程中,第一时间将收集到的项目信息录入投行项目营销管理系统(下称“投行项目系统”),原则上要求在立项申请提交前完成录入。

第九条(立项申请)对于二级分行推荐项目,二级分行向投行中心报送业务推荐函后,投行营销部门可提交立项申请。

对于投行营销部门直接营销的项目,由投行营销部门直接提交立项申请。

XXX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管理办法(DG1)

XXX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业务管理办法(初稿)2011年3月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职责分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理财产品投资类型和品种......................................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业务办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风险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投资账户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罚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业务操作管理,提高本行资金营运效益,防范风险。

XX银行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系指本行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定目的载体项下基础资产仅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即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或具有债权类性质的权益性资产(即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中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定义,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项下基础资产)。

特定目的载体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按照本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特定目的载体项下基础资产为商业票据资产的,按照本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根据特定目的载体购买方不同,同业投资业务分为单一投资与组合投资两种模式。

(一)单一投资模式系指本行全额投资单笔特定目的载体的业务模式。

(二)组合投资模式系指本行通过交易结构设计、衔接外部机构合作等方式,仅部分参与或不以自有资金参与单笔特定目的载体的业务模式。

若外部资金通过本行以特定目的载体代理销售方式募集的,由零售业务管理部负责代理销售相关工作,并按照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组合投资中本行参与的同业投资部分风险管理工作;通过本行以代理销售方式募集资金的同业投资部分风险管理工作,按照本行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非本行参与或募集资金的投资部分风险管理工作由募集机构自行承担。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的营运安全,使本行的投资业务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投资业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是指本行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的资金拆借?债券买卖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名词的含义?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企业AAA 级以上债券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农村商业银行可参与的其他有价证券?
债券买卖: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托管:指债券投资人基于对债券托管机构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债券委托托管机构进行债权管理与权益监护的行为?
第四条由于本行债券交易量较小?交易频率不高?不需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本行委托省行代理进行债券投资?托管及交易?
第五条本行投资业务的交易及清算由财务会计部负责组织实施?。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咨询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咨询管理办法模版投资银行业务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提高业务水平,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范围1. 代理发行证券:指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承销商,负责组织发行券种、销售股票、债券等证券,并进行相关的资产评估、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

2. 证券承销:指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保荐人那里获取委托,实现证券的自愿销售活动。

3. 资产重组:指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资产重组管理人或咨询人,帮助企业进行资产置换、兼并或处置行为,并对债权和产权进行规划和重组。

4. 资本扩增:指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提供资本增值服务,包括向股东安排新发行的股票或债券等资本工具,扩充企业的融资渠道并提高资本收益率。

5. 企业并购:指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助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或注资等各种形式的企业重组行为,并进行财务分析、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

6. 投资管理:指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策略及风险管理等服务,为客户定制专业化的投资方案,协助客户实现资产增值。

二、业务管理制度1. 业务部门主管对投资银行业务负有最终责任,应对其所在部门的业务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对风险管理负责。

2. 投资银行业务部应建立与现有业务相一致的风险定价模型,并遵循证券市场的价格体系,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风险评估。

3. 投资银行业务部应建立健全的业务审核流程,确保业务约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会导致风险扩散,也不会影响公司声誉。

4. 投资银行业务部应当积极引入并适用国内外行业新技术新方法,提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并不断推进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品种的丰富。

5. 投资银行业务部应当严格执行业务伦理要求,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诚信、客观、谨慎的原则,防止出现法律罪行、职业失范等问题。

6. 在投资银行业务实施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应当做好信息共享和业务协调工作,以确保业务流程的顺畅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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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投行业务准入标准实施细则》和《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组成。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范的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一)理财类:以我行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方式。

(二)代理信托类:指我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提供融资类信托计划的资金收缴、资金退付、信托期满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以及由此派生的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投融通类:指我行通过对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结构化设计,充分利用表外资金,提供多元化投融资选择,并利用融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结构化增信措施,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四)其他:其他利用我行网络渠道和客户资源,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可能对我行声誉造成影响的,均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依法合规经营原则。

各级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
章等相关规定开展投行业务,切实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积极保障客户和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中发起原则。

投行业务由二级分支机构申报,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集中发起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协作配合。

辖内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投行业务。

第五条科学与集体决策原则。

投行业务决策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保独立运作、专业化和客观公正。

第六条流程化管理原则。

投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第三章准入标准
第七条理财类准入标准
开展理财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第三方合作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等。

第八条代理信托类准入标准
开展代理信托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信托公司准入标准。

第九条投融通类准入标准
开展投融通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融资方、出资方准入等;
(二)第三方增信机构准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企业、担保公司等。

以上准入标准严格按照《XX银行XX分行投行产品准入标准实施细则》执行,其它类的准入标准严格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省分行公司业务部
(一)负责设计投行产品投资结构;
(二)牵头负责投行业务的投前调查、业务发起以及投后管理;
(三)负责准备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会议材料、组织召开投决会、汇总及发布投决会评审意见;
(四)逐条审核二级分支机构对投决会评审意见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资料归档管理;
(六)负责向授信执行部移交业务文件资料和押品权属证书;
(七)统筹对公司类客户的产品销售;
(八)负责投行产品的辖内培训及推广。

第十一条省分行风险管理部
参与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省分行授信执行部
(一)负责合同文本、审批文件等投行业务资料的接收、保管、产品结清退还等工作;
(二)负责押品权属证书接收、归档、清退、登记管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十三条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
(一)负责对相关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文件进行法律性审查;
(二)负责对投行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宜给予咨询、指导。

第十四条个人金融部
(一)统筹投行产品的对私销售;
(二)负责对私销售的核算和对私销售费的分配。

第十五条其它相关业务部门
提供投行产品结构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专业支持。

第十六条二级分支机构
(一)负责向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含金融机构客户)推荐产品;
(二)负责项目申报,承担项目信用风险责任,并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备性等负责;
(三)负责落实投决会批复的相关条件;
(四)负责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五)负责投后管理,参照贷后管理要求落实。

第五章投资审批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
经严谨的投前调查后,包括不限于投资标的、交易结构、成本与收益测算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二级分支机构形成投行项目申请材料后报送省分行公司业务部。

第十八条项目发起
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对投资银行项目进行投
前尽职调查并出具初审意见,按照《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2013年版)》规定进行上会审批,符合免上会规定项目除外,免上会项目包括:
(一)5亿元(含)以下理财类项目;
(二)经省分行公司业务部进行认定,符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低风险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审批(投决会)
(一)评审原则:集体审议、独立运作、专业化和客观公正原则;
(二)上会评审:投决会以会议形式开展评审,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与会委员投票表决,适用三分之二多数票原则,即持相同意见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多数即形成结论。

(三)决策审批:
1、上会项目:投决会秘书组汇总投决会会议评审结果,形成书面决议交由投决会主席审批。

如属总行审批权限的,经投决会主席审批后报总行审批;
2、免上会项目: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提交投决会主席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
项目获批后,项目所属机构落实投决会批复条件和签署相关合同文本,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投放。

第六章存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监控。

投行项目所属机构负责按合同约定监控
客户资金使用情况,建立清晰完善的台账,做好账账核对,账实核对工作。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
(一)信用风险。

项目所属机构按不低于《XX银行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2011年版)》中管理频率要求进行投后管理,并按要求完成投行客户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报告。

对于特殊行业或特殊客户,省分行将适时要求提高存续期管理的频率。

除定期存续期管理外,项目所属机构应持续关注、分析投行项目的信用风险,项目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原则上应于三个月内实现投资退出。

遇有其它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及时与省分行沟通,省分行视情况报告总行。

(二)操作风险。

项目所属机构应密切监控各类账户,包括资金流转时点、路径和流经机构,主导资金划出、资金划入的过程,产品到期前应密切跟进,防范各类操作风险(包括外部机构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流动性与市场风险。

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持续密切关注投行产品的流动性,全面监控投行产品资产端、资金端的状态,准确识别流动性需求,提前做好资金规划,如出现资产端提前偿还的情况,及时制定和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内控检查
省分行将投行业务纳入贷后内控检查范围。

纳入管理的范围包括融资方、受让方、担保方等实质承担还款责任主体,项目所属机构需持续关注抵质押品和在建工程等的状态。

第二十四条产品到期管理
(一)投行产品项下资金到期三个月前,项目所属机构负责提示相关方做好资金准备,落实还款来源,并于到期日前予以持续跟进,按期收取相关方的本息和按期兑付投资者本息;
(二)投行产品到期结清后,省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向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和授信执行部报备投行产品到期通知,省分行授信执行部负责退还业务资料和押品权属证明,项目所属机构负责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文件,并释放抵质押物(如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制定,省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分行辖内机构。

本细则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总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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