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困境及其突破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现象也逐渐增多,如不实宣传、虚假广告、商业诋毁等。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惩处显得尤为重要。
由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和发展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及其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竞争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其适用范围涵盖了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恶意竞争等。
在实践中,人们发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很多时候遇到困难。
其中一个问题是,法律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并不明确,导致执行难度增加和裁判结果的不一致性。
例如,当一家企业使用虚假广告手段吸引消费者,然而消费者受到误导后遭受了经济损失,法律如何定性此类行为便成了一个难题。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首先,规范专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标准,明确各类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其次,加强法律与经济学的交叉研究,充分借鉴经济学理论,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最后,加大对法律实施机构的培训和资金投入,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多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践问题及对策在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高成本的执行与维权。
一方面,对于经济实力弱小的个人和中小企业来说,打击违法行为所需的成本十分高昂;另一方面,司法程序冗长,导致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效果甚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建立完善适用于小额纠纷的法律制度,简化司法程序并降低维权成本。
此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减少违法行为。
最后,加强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完善的违法行为打击机制,从根本上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需要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经济模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局限性及其完善措施论文

关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局限性及其完善措施【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是颁布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其自身的缺点和不完善性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逐步显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尽快完善这一法律,以使其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局限性;完善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局限性(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缺乏概括性的一般条款。
与其他法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的是具体列举的方式,缺乏一般性条款,对所列的每一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限,但又不可能涵盖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等缺陷。
目前,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超出该法所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且概念界定不明确,使得司法、执法部门束手无策。
(2)反不正当竞争应以民事责任为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行政、民事、刑事三种责任并存的制度,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
以行政责任来体现对违法者的制裁,则过分地突出了行政强制的作用,相对人只是被动地接受处罚,同时对受害者的保护也只能是间接的、有限的。
而且当前我国行政执法还未完全到位,没有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所要求的水平,这势必影响诚实经营者和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的积极性。
由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多为民法、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行政手段应该从宏观的角度规范市场行为,而注重民事责任,较少突出行政处罚有利于市场主体自觉、自发地遵守市场规则,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以民事责任为主,辅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障碍之克服——以立法缺陷为视角

[ 金 项 目]河 南省 政 府 决 策研 究招 标 课 题 : 国竞 争 法律 适 用 问题 研 究 ( 准 号 :0 5 。 基 我 批 B 1 ) [ 者 简 介 ]耿 俊 德 ( 9 3一) 男 , 南许 昌人 , 作 16 , 河 副教 授 , 要 研 究 方 向 : 济 法 、 争 法 。 主 经 竞
竞争法》 的修改工作正在不断推进, 本文研究该法实施中 反映出的立法缺陷及解决方法, 以期在修改中予以完善。 通过对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施中难点问题的系统分 析可以发现, 许多法律适用 中的困难与问题并非由于执法 或司法本身所致, 而是源自立法方面的缺陷。在很多情况 下, 正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而执法 者或司法者又无权改变法律内容, 从而使竞争法律适用困 难重重或导致执法与司法不到位, 严重影响竞争法价值与 功能的实现。实践中, 直接或间接影响我国《 反不正当竞 争法》 实施立法问题集中表现在: 行政执法主体多元混杂; 法律条文弹性、 模糊; 法律规范所涉及的范围与内容封闭、 滞后; 执法手段不足;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 解决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施的难点问题, 首先要从清 除竞争法律适用的立法障碍人手, 这是全面、 彻底解决我国 《 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施难点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本文认 为, 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 中图分 类号 ]D 2 . 9 [ 9 2 2 4 文献标 识码 ]A [ 丈章编 号 ]17 —9 2 (0 9 0 0 3 6 1 8 4 2 0 ) 4— 10—0 4
目 , 前 为适应我国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发展变 化的新情 况以及与刚刚实施的《 反垄断法》 相协调, 我国《 反不正当 行政法规规定 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 的 , 照其规定 。这一 依 ” 关于竞争执法主体的规定, 长期 以来一直是学界、 业界质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与执法问题研究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与执法问题研究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竞争日趋激烈。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部法律规范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违法者实施惩罚,但随之而来的是执法问题的日益凸显。
一、法律规制的现实困境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加强了市场的监管,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首先,该法律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无法覆盖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在网络时代中,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但法律尚未完全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这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其次,对于一些新型不正当竞争手段,法律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
比如,以虚假宣传、捆绑销售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这种行为虽然常见,但仍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给执法带来了困扰。
二、执法问题的挑战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过程中,执法部门也面临着一些难题。
首先,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采取变换手段,难以被及时发现和证实。
一些不法商家往往通过虚假广告、质量低劣的产品等手段欺骗消费者,但执法部门往往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才能调查搜证。
其次,当涉及多地区、跨境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执法难度更大。
不同地区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以及与外国执法部门的合作都需要一定的协调与配合,但这往往存在一些困难。
三、加强执法的途径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与执法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些途径来加以解决。
首先,应加强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要密切关注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针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定,以保持法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其次,对于执法部门,需要提高执法效率和技术手段的运用。
通过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并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比如大数据分析等,来有效地发现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加强地区间和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必要的。
各地执法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提升协作能力,加强整体执法实力。
四、消费者教育与监管除了法律规制与执法的问题,消费者的教育和监管也是不可忽视的。
竞争法执法中地热点难点问题

竞争法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一、反不合法竞争的执法功效(一)对《反不合法竞争法》的执行竞争是市场经济最活跃、最核心的因素,从本质看,竞争并非坏事,竞争可以给经济生活带来活力,推动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选择。
但竞争也有副产品,即经营者违背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合法竞争。
在商业活动中,诸如商业行贿、制售冒充产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用、商品信用、擅自利用他人的商标等等不合法竞争行为,自竞争出现时便如影随形。
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竞争,同时又要规范竞争,冲击不合法竞争。
让商战有底线,或是《反不合法竞争法》的初衷之一。
1993年,中国公布了《反不合法竞争法》,这是中国第一部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大体法律,对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性垄断、低于本钱销售、搭售和串通招标投标等限制竞争行为等十一类不合法竞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以后,中国又出台了《价钱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域封锁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生活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
现行的《反不合法竞争法》是从1993年的12月1号起正式实行,20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了各类不合法竞争案件万件,有效保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依照法律规定,工商行政机关主要对七大类不合法竞争行为开展执法,这些行为第一类是仿冒行为,包括冒充他人注册商标、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和姓名的行为。
第二类是误导行为,包括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行为。
第三类是商业行贿。
第四类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第五类是不合法有奖销售行为。
第六类是商业诋毁行为。
第七类是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低于本钱价销售、搭售和串通招投标等行为。
这些案件当中,以仿冒、虚假宣传和商业行贿三类案件数量占多数。
初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途径

初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途径作者:梁艳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2期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施行已将近十六年了,十六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的市场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时,那时我国只是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市场经济中的很多新问题还没有出现。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在积极保护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一定程度实现了的该法的目的。
但是,伴随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很多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暴露出来,并且出现很多以往没有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缺陷日趋明显,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亟待完善。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经济体制法律缺陷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11-02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竞争法律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已显愈发重要。
事实上,我们国家自从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来,该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有效的制止作用,维护保持了健康的市场秩序,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伴随市场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性、操作性已不适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形势;加之,国家颁布《反垄断法》后,又使得竞争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更加明显了。
为此,我国立法机关应该知晓现行法律的缺憾并加紧对其修改,使之完善。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主要问题面对当前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呈现出多方面的问题并表现为多层面的不适应,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与我国入世须遵守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不相适应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内容上和入世后维护竞争秩序的需要面对屡禁不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入世后我国必须遵守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不相适应,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内容、执法力度上都存在不足。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实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实践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推动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却阻碍了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为了保护市场秩序,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然而,这部法律离完善还有一定的距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定义的模糊性和空白条款给了违法者漏洞可乘的机会。
例如,在网络营销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
但由于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相关行为形式的多样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互联网领域的规制并不充分,存在空白。
其次,对于行业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力度依然不够,给了部分企业过度发展和超过法律规定范畴的机会。
再次,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国际竞争日益激烈,而对于跨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手段。
二、完善的方向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完善。
首先,要加强对新兴领域的监管。
随着科技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模式,应当及时跟进法律的调整和完善。
其次,应当建立健全法律的执行机制,提高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度。
只有执法力度到位,法律才会得以有效执行,从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足够的震慑力。
再次,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跨国公司的监管机制。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跨境经营的公司往往具有强大的经营规模和影响力,单纯依靠一国的法律手段已经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三、立法实践实践证明,立法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方向,我们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一系列制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此外,还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对于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处罚。
另外,在处理跨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法律规定,形成共识,建立起国际范围内的合作机制。
反不正当竞争难点与对策

反不正当竞争难点与对策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越来越需要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
但是,由于不正当竞争的形式多样化,反不正当竞争也存在一些难点。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探讨针对不正当竞争的应对策略。
一、反不正当竞争的难点1、行为标准不清不正当竞争的种类繁多,行为标准的明确性往往达不到法律要求的程度。
在实践中,企业在遭遇不正当竞争时往往无法确定是否符合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标准。
这样会使得企业的维权成果受到限制。
2、难以证明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特征是难度证明。
很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表现形式单一,失去了直观性,使得受害企业难以在诉讼中利用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3、司法认定难度大由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标准不清晰,司法部门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难度。
另外,司法部门对于涉及的专业知识有限,难以判断虚假广告、商业贿赂等行为的存在与否。
因此,企业投入在维权环节上的时间和金钱日益增多。
4、跨境侵权难以解决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侵权成为了一种新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由于跨国公司的庞大规模和跨国业务的性质,跨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模通常较大。
目前,企业需要依赖国际法律领域的维权机制进行投诉和控诉,但这样的方式是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的。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对策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强化是预防不正当竞争的基础和前提。
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为员工提供行业规则、商业伦理和法律法规等知识。
教育员工勿成为不正当竞争的执行者,将不正当竞争与企业文化划清界限,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商业伦理履行度,以防止企业遭受不正当竞争的损失。
2、保障知识产权针对声誉、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保障方面,企业可以依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国内或者国际范围内申请专利、商标、版权等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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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困境及其突破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范围、执法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其实施效果不佳,需要尽快修改、完善。
关键字: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困境;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至今已有21年的时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背景发生了变化,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过成中遇到了困境,不能发挥其有效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对其进行完善是及其必要的。
一、实施困境
(一)不能适应新形式的发展
法律还未制定出来就已经过时了。
法律总是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而制定,当立法背景发生变化时,法律就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不适”。
这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所体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法律在制定时没有也不可能将其考虑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地方上为了发展市场经济,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地方制定了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规的规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相关规定,造成了下位法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之外创设权力,增加行政处罚方式。
地方法院和执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选择地方性法规,导致了上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践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律要有稳定性,它是根据立法时的客观条件制定的。
但是社会经济活动则是灵活多变的,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过时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要求法律的制定要有一定的前瞻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的立法背景制定,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每种行为有明确的适用范围,这就使得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纳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1]新型的不正当行为完全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条件,并且扰乱了市场秩序,但是现行法律不能对其进行调整,导致主体的权利义务失衡,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
(二)监督权被削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则按照其规定其他部门也可以行使监督检查的权力。
其他法律对监督权的执行机关有不同的规定,法律竞合导致了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削弱了监督权。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内设机构(包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都有权行使监督权。
行业之间利益不同,法律的竞合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彼此牵制的现象。
执法主体不统一,各部门采用不同的标准分别执法,同一行为不同的执法机构处理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都有监督检查的权力并不会提高监督效率,反而会因为具体的主体不明确,部门之间利益诉求不同而怠于行使监督权,或者形成行业保护。
[2]
(三)违法成本低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形式责任三种责任制度,但是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太低,责任的承担跟市场主体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相适应,有违公平。
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违法成本太低,责任的承担跟市场主体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相适应,有违公平。
现行的这种责任制度并不完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现行的法律责任机制
并不能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
首先,行政处罚并不能填补受害者的损失,法律并没有规定不正当竞争者对相关企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其次,处罚范围是法律规定的,没有考虑不正当竞争者的所得利益,也没有考虑到受害者的损失,处罚金额偏低,不能起到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也造成了权利义务的失衡。
[3]最后,在刑事责任方面只涉及因商业贿赂和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两个方面,其他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并未涉及,导致法律震慑力不够,不能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
二、完善措施
(一)增加一般条款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手段更加复杂多样,法律制定之处并不能预见以后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列举式的立法方式,但却没有一般条款的规定,这种立法模式使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法律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束手无策。
[4]法的稳定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灵活性是一对矛盾,一般条款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方式。
我国应该采用列举式和一般条款相结合的方式,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以改变实践中市场主体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法律无法调控的状况。
(二)完善执行机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其有效执行,因此执法机构的作用十分重要。
执法机构如果不能有效地发挥其行政机关的作用,就会妨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
针对目前法律竞合的情况,法律应该对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构作出规定,确立一个具有独立性、有权威、达到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机关。
[5]理顺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法律竞合消减监督权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只行使对其法律调整范围内行为的监督检查权,凡是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统一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以确保监督权的实现。
(三)完善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要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违法成本太低,责任的承担跟市场主体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相适应,有违公平。
应建构起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提高违法成本,让市场主体在行为前能够对自己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断,让他们进行利益权衡,从而选择遵守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诋毁行为和低于成本销售、搭售等行为对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并没有规定这些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了市场主体违法但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出现。
[6]因此,在修改法律时要增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同时,前面提到要在修法时规定一般条款以保证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些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有所体现。
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以罚金为主,现行的法律规定违法成本太低,实践中出现市场主体为攫取高额利润一边违法一边交罚款的现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行政处罚的种类。
加强民事责任,加重惩罚力度,以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良影响为主要目标。
刑事责任是其他法律制裁的保障,是最严厉的处罚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刑事调控功能疲软的现象,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增加承担刑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对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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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ifficulties and Breakthrough of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Abstract: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is known as "market economic constitution", has very important effect to maintain the market economic order.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in adjusting range, the law enforcement mechanism, the legal liability, etc problems, lead to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is not good, need to modify and perfect as soon as possible.
Key words: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implementation of the difficulties;improv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