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完善(刘 蓉)

合集下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一、引言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是近年来经济发展中的热点话题。

作为一名经济专家,本文将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1.修补法律漏洞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宏观法规,其法律框架的完善至关重要。

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存在一些法律漏洞,需要经过修补,以加强经济秩序的规范性。

例如通过完善反垄断法规来避免价格垄断所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加强藏品、艺术品等投资领域内的监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市场混乱等等。

2.加强监管力度在完善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建立高效的监管机制是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一步。

当前监管机制还存在不少缺陷和漏洞,例如在某些地区化妆品、食品等商家霸座,或者是违规行业私下协调价格等问题。

这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不便,而且也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力度,严惩违规者,保障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三、知识产权保护1.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源,是企业的重要竞争优势。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们需要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需要通过加强行业标准制定和强化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

2.支持创新创造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抵御侵权,更是支持创新创造的动力。

支持企业的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甚至是模式创新。

只有在保护权益的同时,才能真正令创新创造成为创造价值的重要力量,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四、案例分析1.某互联网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该案均被认定为其通过错误差评、篡改销售量等方式虚假宣传,制造虚假销售数据,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

相关从业者应严格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不得制造虚假销售数据,不得进行不当竞争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规范管理。

2.某大型企业多次破坏知识产权案件该案的涉案企业多次以“技术转让”的名义,向他人“泄露”其保密技术,并在短时间内大幅度压降价格,破坏行业市场秩序。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范文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范文

《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篇一一、引言在当今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其现状、原因及解决策略,以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涉及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如假冒他人商标、抄袭他人作品等。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三、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现状当前,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

一方面,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日益严重;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为追求短期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不正当竞争中侵犯知识产权的原因分析不正当竞争中侵犯知识产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为追求经济利益而采取不正当手段。

其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够严厉,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监督力度不足等因素也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

五、解决反不正当竞争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策略为解决反不正当竞争中知识产权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使不法分子付出沉重代价。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2. 提高经营者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 加强市场监管。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探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探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探讨摘要:现阶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首先针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进行分析与探索,之后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随后分别从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三个方面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最后提出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用以共同探讨交流。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中,法制化建设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法治建设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的发展潜力,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平稳发展可以起到有效的辅助作用。

因此,对于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严格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有效避免我国社会在建设与发展阶段所产生的不当竞争活动,对于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效的保护,提高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水平的同时也能够推动社会建设的高速发展。

所以,在本次论文的研究当中将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深入的探索分析。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之下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不但能够有效遏制社会当中的不当竞争行为,同样也能够对于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最大限度地保护,从而充分开发出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以及社会价值。

针对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来讲,其中仍然存在一部分法律规范,并未充分同意以及相关制度并不完善的问题,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社会建设与发展阶段对于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所以说需要我国法律体系在发展的过程当中能够充分基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基础展开具有针对性的完善,从而避免不当竞争对于知识产权所造成的侵害,确保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能够得到有效转化,使之享受到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法律体系得到不断完善。

在我国社会的建设与发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相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具有刚更强的灵活性,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有效补充与完善。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与社会价值也逐渐为人们所重视。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还存在法律规范不统一、某些制度尚不完善以及具体条款难适用等方面不足,与时代发展和WTO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我们应当在逐步修正完善现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以切实维护知识产权的公平竞争秩序。

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保护那些无法从知识产权单行法获得直接保护的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有着不可缺少的补充作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的逐步完善,也有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法有其历史框架,它一般由《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组成。

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在不断完善和加强专项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种十分有效且灵活的法律工具在知识产权领域日受重视。

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比知识产权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从而弥补了知识产权法单一保护的不足。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它比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而可以弥补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单一保护的不足。

但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具体发挥怎样的功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学术界还缺乏系统而深刻的阐释,而这些问题关系到立法的取向以及法律的运用,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必要性,在于现有知识产权法保护存在不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的特点使其能对知识产权法发挥补充保护作用,并且能促进知识产权法的完善。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显得急迫,知识产权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极为重要的内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不能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功能。

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完善(刘 蓉)

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完善(刘 蓉)

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完善(刘蓉)刘蓉上传时间:2020-3-9关键词: 反不合理竞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维护内容提要: 我国«反不合理竞争法»存在针对知识产权不合理竞争的规则的范围较小,无法规范非运营主体从事的针对知识产权的不合理竞争行为,缺少关于不合理竞争行为的普通性条款及相应法律责任,未确立高度威望的执法机构等弊端。

为了扩展对知识产权的维护范围,«反不合理竞争法»应当添加规则认定不合理竞争行为的普通条款;制止针对未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他人的企业称号或姓名等的不合理竞争行为;强化对商业秘密的维护。

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通常运用不同的部门法对知识资产停止交叉堆叠维护。

运用反不合理竞争法,对知识产权停止维护,是补偿传统知识产权法对新型知识产权无法充沛维护的最重要的部门法。

我国于1993 年公布的«反不合理竞争法»属于狭义的反不合理竞争法,包括了对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制止、制裁等反垄断法的内容。

反垄断法普通不触及知识产权效果,它只供认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

但同时,它制止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合理竞争法»第二章所列的不合理竞争行为中,第5 条、第8 条、第9 条、第10 条、第13条、第14 条,属于狭义的不合理竞争行为。

除第13 条外,其他皆直接维护了知识产权。

与单行法相比, «反不合理竞争法»扩展了知识产权的维护范围,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深层次的维护。

一、我国«反不合理竞争法»在知识产权维护方面的存在的效果由于«反不合理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舞和维护公允竞争,制止不合理竞争,维护知识产权不是它的直接目的,它只能在制止不合理竞争行为的同时,直接地起到维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因此,«反不合理竞争法»在维护知识产权方面肯定存在缺陷,难以发扬其对知识产权的兜底维护作用。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快速发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都开展严格的规制与保护,而知识产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两者之前存在的关系非常密切。

文章主要讲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并详细表明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涵。

同时,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知识产权法,为其提供相关有效路径。

标签: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引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相互相同,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己达成共识。

但是,应如何正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怎样发挥知识产权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作用和价值,是目前应着重考虑的问题。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内涵(一)知识产权发生的内涵在当前世界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中,知识产权法具有较为重要的战略地位。

知识产权的称谓源自于18世纪德国,在欧洲形成知识产权制度,我国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加入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开始深入研究“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知识产权与其他体系相比,是一个不断发展、随时变动的权利制度体系,在发展过程中比较受科技革命、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变革等三个层面影响。

知识产权法的产生,是经过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生成的,并在不断确认、保护、形式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过程中,在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的翻绿规范下,给予相对的法律条例总成。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存在价值与意义,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市场竞争中可能会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和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反不正当竞争这一概念,起源于19世纪50年代法国,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而生成的一种法律法规。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法规中,一直强调于禁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会破坏正当竞争者合法权益,并倡导公平由于竞争、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着重保障静态人身权和财产权。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范文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范文

《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加速,知识产权(IP)在当今世界经济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知识产权不仅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等核心领域,还涉及了诸如商业秘密、商业名称等非传统知识产权形式。

在市场竞争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和正当利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其重要性、现状及应对策略。

二、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是指通过非法的、不公平的手段获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

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以及窃取商业秘密等。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当前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现状及影响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创新环境。

其中,抄袭、仿冒、虚假宣传等行为屡禁不止,导致部分企业的创新成果被无偿使用,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这不仅阻碍了企业正常的发展和技术的创新,还削弱了整个市场的竞争力和国际形象。

四、加强反不正当竞争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手段明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和标准,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强化执法力度: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执法协作机制,形成合力。

3. 提升企业自身防范能力: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同时,加强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提高核心竞争力。

4. 增强公众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完善

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完善

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完善
刘蓉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06(000)006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针对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的范围较小,无法规范非经营主体从事的针对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少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条款及相应法律责任,未确立高度权威的执法机构等弊端.为了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增加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禁止针对未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总页数】8页(P66-73)
【作者】刘蓉
【作者单位】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法律系,宁夏,银川,750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3
【相关文献】
1.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完善的内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 [J], 公祥明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 [J], 袁满;汪金川
3.试论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完善——以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保护客体为视角[J], 周阳
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与制度完善 [J], 王先林
5.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 [J], 臧东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完善刘蓉上传时间:2008-3-9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内容提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针对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的范围较小,无法规范非经营主体从事的针对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少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条款及相应法律责任,未确立高度权威的执法机构等弊端。

为了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增加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禁止针对未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通常运用不同的部门法对知识资产进行交叉重叠保护。

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弥补传统知识产权法对新型知识产权无法充分保护的最重要的部门法。

我国于1993 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包含了对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禁止、制裁等反垄断法的内容。

反垄断法一般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它只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

但同时,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第5 条、第8 条、第9 条、第10 条、第13条、第14 条,属于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第13 条外,其余皆直接保护了知识产权。

与单行法相比, 《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深层次的保护。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存在的问题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知识产权不是它的直接目的,它只能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间接地起到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必然存在缺陷,难以发挥其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作用。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关于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较小,对不断发生的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无法规范。

在科技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不断产生新的知识产权,种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断地出现,传统知识产权法无法保护新知识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有第5 条、第9 条、第10 条和第14 条直接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这种将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一列举的表述方式,不能穷尽所有,只保护了部分知识产权,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 条第8 款规定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窄,例如未注册商标、作品的名称、数据库、域名、商品化权等权利均未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限于经营者,无法规范非经营者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在给“不正当竞争”下定义时特别强调“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在该条第3 款中,又专门解释“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些规定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限定于经营者的范围之内。

非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的自然人使用他人已出名的作品名称发表自己作品的搭便车行为,该如何处理呢?《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名称,有人建议将作品当商品对待,则作品的名称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来保护,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造成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限于经营者,不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一般自然人不是经营者,这种搭便车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制止。

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也会产生类似的问题。

例如,为获得生产批准而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经过一定努力方能获得的数据或其它秘密信息,在审批过程中被政府工作人员泄密,这一行为的主体也不是经营者,但这种泄露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害,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显然无法得到制止。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缺少一个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条款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在一部法律中确定一个一般性条款,可由执法机关根据这一条款来认定在社会生活新出现的而法律不可能未卜先知并列举的一些违法行为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选择。

可以说,概括与列举同时使用是现代各国较为通用的立法模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第2 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一条款究竟是不是一般条款在我国争议较大,笔者在理解这一规定时,认为“违反本法规定”应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所有规定,而不仅仅是该法第二章的规定。

即使是这样,也不能说明该条是一个一般性条款,因为《反法》中没有针对该款确认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法律责任”部分,是针对第二章的违法行为一一对应地规定了其法律责任。

对于不属于第二章明确列举的但依第2 条第2 款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主体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 条可以说对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但它只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和范围。

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规定认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追究其法律责任时却适用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确立高度权威的执法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 条和第17 条分别规定了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的机构及其权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 条第2 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机构的设置,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查处的部门还涉及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商标管理部门、卫生、贸易等管理部门。

目前,国际上竞争执法机构的设置大体有三种模式:(1)设立准司法机关性质的专门执法机构。

例如,美国设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直接向国会负责,不受总统指挥,其在执法中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因素的干扰。

(2)设立专门的行政机关。

欧洲的许多国家采取了这一模式。

(3)司法机关执行竞争法,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相应的司法保障。

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执法机关是执法公正的前提之一。

从美国、欧洲及我国台湾的立法情况来看,它们的竞争执法机关都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从而在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比较而言,我国目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督权的部门较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缺乏权威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 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询问有关当事人,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还可以暂停销售。

相对于国外的执法机构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准立法权或准司法权而言,我国的监督机构拥有的权限微不足道。

再加上我国地理面积大,行政区域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很难体现出执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知识产权(一)通过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确定一般条款以保护知识产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鲍格胥博士曾指出:“立法者可以求助于一个全面综合的定义,比如《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所使用的,它规定‘违背诚实惯例的任何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样一个一般性的定义有它的优点,一是外延很广,能够包括所有的有害行为;二是具有灵活性,能够长期适应市场规律的变化。

但是它也有其不足,即:对于判断哪些具体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提供了有限的指导,这样,在这个一般性适应过程中,就可以出现不同的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就是如此据以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则规定,或者法律定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第1 款、第2 款分别规定了经营者开展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从形式上看具备了一般条款的特征,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在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时,根据第二章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一对应地规定了法律责任,即使行政机关依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欠缺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从具体的执法实践来看,监督检查部门无法据此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许多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的规定认定了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法院而言,第2 条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般条款,原因在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一种侵权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的规定充其量只能算是有限的一般条款,行政执法机关无法根据该条款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该法第二章不能包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越来越多,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在修改该法时增加一项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认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的呼声越来越高。

是否规定一般条款,目前世界上的立法模式不外乎有三种做法:(1)明确规定一般条款,由法院根据案件认定法律列举以外的不正当竞争。

此以德国和瑞士为典型代表。

德国1909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对于在经营过程中为竞争目的而实施违反善良风俗行为的,任何人可以请求停止行为和承担赔偿责任。

”有学者将其称为“帝王条款”。

(2)规定一般条款,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一般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台湾“公平交易法”采用了这种做法。

(3)不承认一般条款。

例如日本,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属于民事特别法,由法院实施。

凡是该法未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法获得救济。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时是否要增加一般条款,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对于法律没有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可依民法的基本原则认定和处理,但行政执法机关不能根据基本原则认定和处罚法律未明文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的法定性决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是较为有效的管理手段,是否规定一般条款认定相应的行政责任,对行政执法的影响较大。

不同意设立一般条款的人认为一般条款是一种非常抽象的规定,基于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是正当的,也有人会认为是不正当的。

经营者不能准确在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之前预见其行为的正当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