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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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哪些情况可以使用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哪些情况可以使用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哪些情况可以使用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强制许可他人使用当前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以保护公共利益或促进技术进步。

在中国专利法中,强制许可制度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当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确需使用项专利技术时,国家可以依法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一些专利技术对国家军事安全或国家核心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国家可以强制许可相关方使用该技术。

2.公共卫生危机:在疫情或其他公共卫生危机时,如果能够通过使用项专利技术有效应对危机,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针对新型病毒的疫苗或治疗方法专利技术,当面临大规模传染病流行时,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药企或研究机构生产和使用相关产品。

3.自然灾害应对:当突发自然灾害发生时,如果项专利技术可以有效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在地震或洪水等自然灾害后,如果项建筑或救援技术对于灾民救援和灾区重建具有关键作用,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企业或组织使用该技术。

4.公共利益或公共需求:当一些领域的技术被广泛认为是公共利益或公共需求所必需时,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项专利技术在提高能源效率、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具有重要应用,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企业或组织使用该技术,以促进社会进步。

强制许可制度的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事先通过合理的努力尝试获得许可:在向专利权人申请强制许可前,申请人应当以合理的商业方式尝试获得许可,并提供能够证明这一努力的相关证据。

2.合理的补偿:对于被强制许可的专利权人来说,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合理保护和补偿,强制许可机构应当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赔偿金。

3.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授权:在紧急情况下,当时无法与专利权人成功达成许可协议时,国家可以临时授权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但应遵循相应程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赔偿金。

4.强制许可的合理期限:国家对于强制许可的期限应当进行合理的设置,不能超过技术发展的必要时间。

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

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

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专利权是指发明人或者其委托人对其发明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持有、运输和提供发明权利等。

专利权的授予旨在激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但有时也可能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平衡专利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许多国家在其专利法中规定了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条款。

本文将探讨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概念、原则、条件和适用情况。

一、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概念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是指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国家有权通过法律强制授权他人使用专利权,以保护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对整个社会、国民经济发展和公共福利有利的事项。

公共利益可以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文化教育等领域。

二、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原则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原则是在保护专利权的基础上,通过强制许可的方式平衡专利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其原则包括: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共利益应当优先于专利权,国家有权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限制专利权的行使,以保护公共利益。

2. 合理使用原则: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应当是在合理使用的基础上进行的。

即公共利益要求使用该专利,而专利权的行使方无合理理由拒绝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

3. 补偿原则: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应当提供合理的补偿给专利权的行使方。

补偿可以采取许可费或者其他形式,以保护专利权的合理利益。

三、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条件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以确保公共利益和专利权的平衡:1. 公共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的实现必须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效益。

只有当公共利益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才能对专利权进行限制。

2. 合理使用无法得到许可:公共利益的实现必须是在合理使用无法达成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

专利权行使方有合理的理由拒绝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的,不能进行公共利益强制许可。

3. 补偿措施: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应当提供合理的补偿给专利权的行使方。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解读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解读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解读一、什么是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按照专利制度的一般原则,任何人要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都必须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就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为了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五条规定,该公约所有成员国都应有权通过立法规定专利强制许可。

根据上述规定,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包括有关专利强制许可的条款。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3年6月颁布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1号),对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公共健康问题与专利保护有何种关系?专利制度对解决传染病(例如艾滋病、“非典”、禽流感等)导致的公共健康问题具有重要影响。

一方面,专利制度为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创新和激励机制,即专利制度通过对新的药品授予一定期限的专利独占权,鼓励医药研制领域的创新活动,从而开发出更多更好的药品来治疗疾病,以解决公共健康问题。

自从人类社会有专利制度以后,许多解决重大传染病的药物都获得过专利保护。

如果没有专利制度提供的激励机制,很多药品有可能根本不会产生。

另一方面,专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影响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

当出现公共健康问题的时候,如果治疗有关传染病的药品被授予专利权,该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均受到专利权人的控制,从而有可能影响公众以低廉的价格及时获得足够的药品。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克服专利制度有可能产生的上述不利影响的重要途径。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一、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什么情况下能强制许可1、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五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后果有哪些(一)产生的后果:非独占性、不可转让性和有偿性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政府征用许可的结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规定办理。

浅谈公共健康领域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浅谈公共健康领域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浅谈公共健康领域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摘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重要的专利保护利益平衡机制,是促进专利技术转移和传播的重要手段,以及实现与专利技术有关的社会目标的重要途径2007年10月28日,我国批准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修正案议定书》(《议定书))),《议定书》是2001年n 月启动的场叮O多哈回合谈判至今取得的唯一一项具体成果。

《议定书》主要修订了TRIPS 协定第31条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规则,为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解决日益严重的公共健康危机提供了法律便利,是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规则的重大突破.关键词:专利强制许可公共健康TRIPS 协议一、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概述(一)、含义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在未经专利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一国政府允许第三方生产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的过程。

1883年5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6(简称/巴黎公约0)最早对强制许可作出了规定:本联盟的每一国家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专利赋予的排他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1。

这一条说明了强制许可的立法本意: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以保证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平衡,保证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之后,世界贸易组织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六(简称/TRIPS0)又就强制许可的类型、请求强制许可的条件、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批准强制许可的后果等进行了阐述2。

规定可授予强制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五种:专利权人拒绝自愿授予;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危机的状态;专利权人滥用私权构成不合理的垄断;公共非商业性使用;从属专利。

但TRIPS 又规定,强制许可的引用不以上述五种情况为限,成员国还可自由判断哪些情况构成强制许可的理由,这就给各国国内立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二、公共健康领域的专利强制实施许可(一)、概述公共健康就是指公众的健康。

这里面包括丰富的内涵,凡是与公众健康相关的问题都可以理解为公共健康问题,如社会医疗体系与制度、社会卫生体制与应急系统、医院与医生、卫生医疗和保健资源的分配、劳动保护、卫生状况、环境保护、流行病、健康教育、交通以及一些个人行为,如性行为和吸烟等。

公共健康危机视野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探讨

公共健康危机视野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探讨

公共健康危机视野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探讨摘要面对日益凸显的公共健康危机,在有效平衡药品专利权人个人利益与公众健康利益的基础上,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义重大。

本文对药品专利权与公众健康权之间的关系和矛盾进行分析,阐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在国际和国内的相关法律依据和实践情况,对我国灵活运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应对公共健康危机提出了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公共健康TRIPS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近年来,流行性疾病引发的全球性公共健康危机频发,从艾滋病到SARS,从禽流感到甲型H1N1流感,影响范围不断扩大,给人类健康和全球经济造成了严重威胁。

如何应对这些突发的公共健康危机已成为世界各国必须携手解决的问题。

通过国际协助来取得应对危机的有效药品技术,对于各国尤其是医药技术发展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些危机中,人们不得不为药品的可及性而担忧,其中的关键原因之一就是药品专利保护造成的高药价,使患者无法获得有效而廉价的治疗药品。

因此,如何平衡药品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公众的健康利益就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

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是解决这一冲突的有效途径。

但是,强制许可不是知识产权制度适用的常态,在具体的适用中也衍生出了很多的问题。

1 药品专利权与公众健康权专利权是一种私权,是国家为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而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最早将药品及其生产过程纳入了专利保护体系。

药品专利权人可通过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使公众能获得更先进的科技产品和服务;相应地,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以此来收回其成本投入,并获得相当的经济回报。

健康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从人权文件的具体规定和联合国的实践来看,获得药品在性质上是健康权的一部分,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是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措施[1]。

浅论我国公共健康下的专利强制许可

浅论我国公共健康下的专利强制许可

浅论我国公共健康下的专利强制许可【摘要】近年来,公共健康的防治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专利强制许可在应对公共健康危机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我国的《专利强制许可办法》实施以来虽然给予公共健康一些关注,但还存在着诸如管理水平低、相关配套政策缺乏等问题,在以后的修订中,我们要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专利强制许可的可操作性,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等,以期能够解决现有的问题。

【关键词】公共健康;专利强制许可;trips协议一、我国公共健康下专利强制许可的立法状况我国从2003年SARS疾病之后,就一直关注公共健康下的专利强制许可。

2003年颁布了《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办法》,该办法从对专利强制许可的授予到其裁决的费用以及强制许可的终止程序都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2005年颁布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2008年我国修订了《专利法》,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在《专利法》修订中,我国参照了《trips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以及世界上对公共健康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重新制定了一些列新的法律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我国对公共健康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做出了较全面的规定,明确了专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制定了专利强制许可的完善制度,并作了例外规定。

2010年我国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下,开启了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的完善细则。

二、我国公共健康下专利强制许可存在的问题我国虽然制定了比较完备的专利强制许可立法规定,但仍有威胁公共健康的因素存在,主要表现为:(一)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低专利强制许可的管理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更需要一定行政管理经验;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我国的司法水平,专利中介机构和医药企业对专利的管理能力等。

一国司法机关人员的水平决定着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司法机关对法律的应用水平,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能力,强制许可的司法审查大多都依赖于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而我国司法机关人员的业务水平还未达到较高的标准。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

虽然我国法律中对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关于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的内容可能还不是很清楚,下面就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内容作一个简要的阐述。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解决我国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并帮助有关国家、地区解决其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落实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下称“多哈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实施TRIPS 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下称“总理事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是指导致公共健康问题的艾滋病、肺结核、疟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本办法所称药品,是指在医药领域用于治疗本条第一款所述传染病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包括制造前述产品所需的有效成分和使用前述产品所需的诊断试剂。

第三条在我国预防或者控制传染病的出现、流行,以及治疗传染病,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传染病在我国的出现、流行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的,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国家紧急状态。

第四条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具有该药品的生产能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下称强制许可)。

第五条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不具有生产该药品的能力或者生产能力不足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进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为我国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制造的该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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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传者知盟网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我国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并帮助有关国家、地区解决其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落实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下称“多哈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下称“总理事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是指导致公共健康问题的艾滋病、肺结核、疟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本办法所称药品,是指在医药领域用于治疗本条第一款所述传染病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包括制造前述产品所需的有效成分和使用前述产品所需的诊断试剂。

第三条在我国预防或者控制传染病的出现、流行,以及治疗传染病,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传染病在我国的出现、流行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的,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国家紧急状态。

第四条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具有该药品的生产能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下称强制许可)。

第五条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不具有生产该药品的能力或者生产能力不足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
可人进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为我国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制造的该种药品。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办法第五条所述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依照该强制许可决定进口的药品出口到其他任何国家或者地区。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办法第五条所述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但该药品的生产者已经向该专利权人支付报酬的,被许可人可以不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

第八条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购买专利权人制造并售出的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该种药品,将其进口到我国的,无需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

第九条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按照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机制通报世界贸易组织TRIPS理事会,希望进口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的,或者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最不发达国家通过外交渠道通知我国政府,希望从我国进口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制造该种药品并将其出口到上述成员或者国家。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专利强制许可的,应当在其作出的强制许可决定中明确记载总理事会决议规定的有关要求。

被许可人应当遵守该强制许可决定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向该药品的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九条请求强制许可的,除本办法有专门规定的以外,适用《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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