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退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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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退药管理规定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医院临床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药品的性质以及国家医保政策,正确施治,合理用药。

(一)门(急)诊退药办理

针对门诊、急诊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须按下述规定办理。

1.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予退药:

(1)无原始凭据的;

(2)用药后发生了药品说明书中已载明的药物不良反应,或以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有药物过敏史或肝、肾功能障碍除外)为由要求退药的。

2.根据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退药:

(1)经药剂科门诊药房负责人确认,药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

(2)由经治医师和该临床科室门诊组长或科室负责人签字说明,确属处方用药不当(如禁忌证,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药物过敏史,肝、肾功能障碍,或说明书以外用药且未告知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

3.患者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患者在医院就诊,由医院医师开具处方后在医院药房取回的药品;(2)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号等与医院发出的药品完全一致;

(3)有完整的原始凭据,包括处方和收费清单;

(4)退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取药后一周。

4.退药流程:

(1)要求退药的医师须在处方底方背面和收费清单上按以上规定写明退药原因(药品质量问题除外),并经该临床科室门诊组长或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签字;

(2)患者将药品交回药房后,药房收回退药患者处方底方并开据退药申请单,患者凭退药申请单、处方正联和收费清单去收费处办理退费手续。

(二)病区退药办理

针对病区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须按下述规定办理。德

1.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得退药:

(1)包装受损(如破损、有污渍、输液药品粘有患者姓名等非药品标识或有粘贴痕迹等)、药品质量可疑的;

(2)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而无法控制的(要求2~8℃冷藏及冷冻保存药品,避光保存药品裸瓶不得退药);

(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管药十

(4)不能提供完整最小包装的拆零药品;

(5)口服药品一经发出不予退药;

(6)其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

2.根据临床工作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保障药品质量前提下予以退药:

(1)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的;

(2)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证、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的;

(3)患者因病情变化,或门诊转住院,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

(4)患者在院死亡后,未使用完的药品;

(5)其他医方责任导致患者不能继续使用的。

3.退药流程:

(1)住院患者由经治医师、护士核对住院医嘱,确认患者确有使用本院药品;

(2)医师填写《退药登记表》,经护士长、主任签字、退药护士签字交药房工作人员执行;

(3)药房工作人员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厂家、批号等是否与药房发出药品完全一致,详细检查回退药品质量,做出同意退药与否意见

(4)电脑执行退药,药房经手人员在《退药处方》签字;

(5)退药时间:为确保药品安全,连班、夜班除特殊情况外均不办理退药。

(三)退回药品的处理

1.住院病区退回药品由药房检查质量无误后可再次应用。门诊患者退回的药品一律不得再次使用,由药剂科各药房每月按退药损失计入药品消耗。退回的药品交药库集中销毁。因厂家药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无条件予以退药,需及时上报领导处理。

2.每例退药收取手续费,由责任人承担。因确属处方用药不当而退药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部分由责任人承担。如因明显违规用药而造成患者退药,经济损失由责任医师全部承担。

3.药剂科每月汇总退药凭据报医疗管理部门,经医疗管理部门核准后交经营办,由相关科室奖金中扣除退药手续费和应由责任人承担的损失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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