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基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处理问题探讨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涉及山地、林地相关的土地权属归属问题,由于涉及土地资源开发、保护、流转等利益,在解决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信息不透明。
山林土地权属涉及到历史归属、流转过程、规划利用等复杂信息,但相关数据、档案不全,信息不全面公开,导致诉讼的事实查清困难,争议解决效果不理想。
2.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山林土地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尤其是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缺乏相应的规定和程序,制约了争议的有效解决。
3.争议调处机构不健全。
目前的争议调解机构组织和人员配置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而且争议调处机构在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下,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容易受到一些特定利益集团的影响。
4.争议调处程序复杂繁琐。
目前的争议调处程序相对复杂繁琐,流程不规范,导致争议解决过程冗长、效率低下,甚至可能造成冲突升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加强信息公开和整合。
相关部门可以建立山林土地权属信息数据库,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方便争议调处的查证和解决。
并鼓励相关方主动提供信息,提高调解的准确性。
3.完善争议调处机构。
增加争议调解机构的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提高调解机构的专业化水平。
并建立独立、公正的争议调节机构,避免特定利益群体对争议调解的干扰。
4.简化争议调处程序。
在程序上优化争议调处流程,充分发挥争议调解的灵活性,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画定争议调处流程和时间节点,明确争议调处的权限和责任,规范程序操作。
针对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应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强化争议调处机构,简化争议调处程序,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维护土地资源利益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地区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方面的纠纷和争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山林土地的利用和开发日益频繁,土地权属争议也日益突出。
这些争议往往涉及多方利益的博弈,不仅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山林地区的社会秩序和资源保护。
背景介绍中,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发生与多方因素密切相关。
一方面,土地使用权的界定不明确、流转不规范、登记不及时等问题使得土地权属产生歧义,容易引发争议。
地方政府管控不严、执法不力、治理不力等问题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滥用和乱用,进一步加剧了权属纠纷。
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监管体系的薄弱也给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带来了挑战。
对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必须深入分析其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寻找有效的调处对策,以促进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和资源保护的平衡。
1.2 问题概述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中,问题概述是关键的一环。
土地权属争议的存在不仅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利益,也牵涉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性,山林土地的权属争议愈发凸显。
问题概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土地权属争议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
在山林土地的管理中,若出现所有权归属不清、多个主体都声称拥有同一块土地的情况,就会导致资源被闲置、被破坏,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土地权属争议增加了社会矛盾和纠纷。
在土地所有权不明确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争夺、抢占、纠纷等矛盾,甚至引发诉讼、打架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土地权属争议影响了山林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开发利用。
由于土地权属争议的存在,很难进行有效的规划和利用,导致了资源的闲置和开发效率的降低,制约了山林土地资源的发展潜力。
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问题亟待有效措施和对策的制定,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2. 正文2.1 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因1. 法律制度不完善:在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下,土地权属关系复杂,存在着土地权属证明不完善、土地管理权限不清晰等问题,容易导致土地权属争议的产生。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对山林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或使用权的争议,是农村土地权属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中国农村,山林土地资源丰富,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频发,给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本文将从问题和对策两个方面对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进行探讨。
一、问题1. 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山林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和权属登记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导致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发生。
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山林土地的所有权不明确,缺乏明确的权属证明;法律对于山林土地的权属界定和登记并没有明确规定,难以对争议进行准确的调处。
2. 公共利益与农民利益的冲突山林土地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农民的利益之间的矛盾。
在保护环境、生态修复等方面,需要对山林土地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但这可能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益相冲突,导致争议的发生。
3. 行政管理不到位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过程中,行政管理的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山林土地的监管力度不够,容易导致不法分子非法侵占山林土地;对于争议的调查和调解力度不够,导致争议得不到妥善解决,甚至长期悬而未决。
2. 加强调查和调解力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山林土地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山林土地行为,加强对争议的调查和调解力度,通过合法、公正的渠道解决争议,确保农民权益得到保护。
3. 强化政府与农民的沟通与合作政府应加强与农民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听取农民的声音和诉求,提前预防和化解争议。
可以设立农民权益保护组织,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服务,解决争议时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
4.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的土地权属登记体系,加强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近年来,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和人口增长,山林土地的利用价值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由于乡村土地权属并不明确,导致山林土地使用存在一些争议。
这些争议的解决能否得到合理调处,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针对此类问题,本文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分别是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现状及其问题,以及相应的调处对策。
一、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现状及其问题1、权属争议问题严重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明确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导致山林土地违规利用和权属争议严重。
一些村庄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存在多人使用的情况,而部分农民没有权属证明,难以保障其土地权益。
土地的转让和承包有时依靠口头协议,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引发纠纷难以解决。
还有一些承包土地的农民将土地出租或抵押,但合同内容不合法,导致产生了纠纷。
2、争议难以调处由于土地所有权不清晰,导致一些问题难以得到调处。
比如,造成争议的土地没有所有权证明,对于此类土地的权属认定和调查复杂繁琐,难以解决问题。
再者,在农村社会治理略显薄弱的地方,存在相互克扣土地情况,难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
同时,一些与土地权益纠纷有关的部门不能充分发挥核心调解和协调职责,导致争议问题难以调解。
二、相应的调处对策1、明确土地所有权要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首先要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建立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制度,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明确。
对于现有多人共用土地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来解决,完善土地所有权的电子化管理,建立土地权益证明体系,并强化执法力度,加强土地权属认定和调查力度,建立权属争议纠纷的调处平台。
2、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加强对乡村土地权属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推广和加快乡村土地权属登记工作,加强渔村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以合法的方式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3、强化公共服务应加强政府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建立多部门协调的土地权属纠纷调解机制,加快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及仲裁机构的建设,通过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对乡村土地权属的调整和转让的管理力度。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及其周边地区涉及土地权属、使用权等方面的纠纷。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违法占用、非法采矿、盗伐等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困扰。
如何有效地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争议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相关的对策和解决办法。
一、问题存在1. 信息不对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一方面,当事人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土地使用权归属情况,导致争议的发生和持续;相关部门和机构也难以全面掌握各种权属情况,难以及时介入调处。
2. 执法不严格: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不严格的情况,对于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未能及时进行处理,导致争议问题不断升级,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3. 缺乏有效调处机制:在一些地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缺乏有效的调处机制,导致争议难以及时得到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对策和解决办法1. 加强信息公开和权属登记: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于山林土地权属信息的公开和登记工作,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 强化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山林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打击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3. 设立专门调处机构: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加强对争议的调解和处理。
通过专业的人员和程序,积极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4. 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在一些复杂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可以适当介入司法机构进行公正的裁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5. 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相关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长期存在,多次发生不明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
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执法不严格等问题,导致争议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从背景介绍和对问题意识的分析开始,探讨了争议产生原因、调解与协商的重要性、法律法规的适用、政府角色及责任以及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识。
结合现实情况,提出了加强规划管理、建立有效调处机制和促进法治意识等对策建议。
加强规划管理是为了有效避免争议的产生,建立有效调处机制可以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促进法治意识将有助于维护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通过本文的探讨和建议,希望能够有效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问题意识、争议产生原因、调解与协商、法律法规、政府角色、社会参与、公众意识、规划管理、调处机制、法治意识。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土地使用、开发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方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产生分歧并引发纠纷的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加快推进,山林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也随之增多,给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背景介绍部分旨在概括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所处的背景环境和现状,从宏观角度分析争议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为后续内容的探讨奠定基础。
山林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承载着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农业发展等重大任务,其权属争议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农民、企业等多方利益主体,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土地资源矛盾日益凸显,土地权属问题成为制约城乡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深入了解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产生背景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有助于对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方案的探讨。
1.2 问题意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主要表现在各种土地利用冲突和权属归属不明,给城乡发展带来了诸多困扰和阻碍。
山林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重要性使得相关争议愈发突出。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补偿不公、土地流转权利不清晰等。
调处存在的问题包括调解机构不规范、调解成本较高等。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完善的山林土地权属调解机制,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理性解决纠纷。
总结调处争议的必要性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展望未来需要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提升调解效率和便捷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关键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法律法规、调解机制、社会宣传教育、争议原因、问题分析、未来发展方向、研究意义、背景介绍、总结必要性。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土地使用、管理、所有权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是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土地利用方式不断改变,导致土地权属关系复杂化,土地权属争议也日益频繁。
这些争议不仅影响着农民的生产生活,也严重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背景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土地制度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清晰、土地转让、抵押、抵债等行为频发、土地变更登记不及时等因素。
这些因素导致了土地权属关系的混乱,容易引发争议。
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中的紧迫任务,需要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调解机制、加强社会宣传教育等措施来有效地化解争议,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研究意义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调处这类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影响。
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需要。
这类争议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地方稳定。
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山林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调处争议有利于保护自然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指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发生时,通过相关部门或组织对争议进行调查、调解、调处等方式,寻求争议双方或多方的和解或解决。
但是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和对策需要制定。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信息不对称。
争议双方可能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或信息,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模糊或错误的认识,导致争议的发生和扩大。
对策是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土地权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
可以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宣传片、图书资料等多种形式,普及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之二是调处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争议双方可能对调处机构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担心调处结果偏袒某一方,使争议得不到妥善解决。
对策是建立公正、权威的调处机构,确保调处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调处工作,使争议双方对调处结果产生信任。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之三是调处程序的繁琐和耗时。
争议双方可能因为调处程序的复杂和时间的耗费,产生不满和不耐心,影响调处工作的进行和结果的达成。
对策是简化调处程序,优化调处流程。
可以通过合理设定调处期限,加强调处人员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调处效率,减少因程序繁琐而引发的纷争。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之四是调处结果的难以执行。
争议双方可能对调处结果不满意或不愿意履行,导致调处结果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对策是加强调处结果的监督和执行力度。
可以建立调处结果公示制度,强化对调处结果的宣传和宣传力度,提高调处结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加强对调处结果执行的监督和督促,确保调处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建立公正、权威的调处机构,简化调处程序,加强调处结果的执行力度,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当前乡镇山林土地权属纠纷
处理问题几点思考
区法制办龚龙华
山林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权属纠纷的职责履行好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基层稳定大局。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林权、房屋产权发证的深入推进,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履行职责,化解了大量纠纷,但笔者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权属纠纷工作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的地方。
一、当前乡镇人民政府权属纠纷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9年来,区人民政府共审理乡镇政府权属纠纷行政复议案件23件,其中维持7件,撤销7件,被诉政府自行撤销处理决定终于审理9件,维持率仅34.3%,撤销率高达66.7%,办案质量不理想。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办案人员相对不明确。
权属纠纷的处理是一项专业性强的工作,需要办案人员具有一定的综合适用法律政策的能力,但乡镇人民政府干部中这类干部不多。
区山纠办、区法制办于去年召集分管领导、办案人员举办了培训班,印发资料,但收效甚微。
目前,权属纠纷处理乡镇政府、司法所、林业站、国土所均有职责,易相互推诿,而负主要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其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又经常因工作需要发生调整,造成办案人员相对不稳定,无法吃透权属纠纷政
策。
(二)重实体轻程序。
程序公正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对行政执法人员来说,程序公正在某种意义上尤重于实体公正。
但部分乡镇办案人员往往重视处理结果,对法定程序不太注重,如《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调解程序,虽进行调解,但没有制作调解笔录;第十八条规定的记载四至与面积并附位置图,但处理决定书中或未载四至和面积,或未制作山林树木位置图。
(三)工作不重视。
2011年至今年2月底,区政府行政复议撤销3件,均是因受诉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证据材料的原因所致,复议办案人员也曾多次提醒,但受诉乡镇政府有关领导及办案人员不重视,听之任之。
某镇一起权属纠纷案件,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并责令限期处理,之后当事人多次上访,区法制办、区信访局多次责其办理,现已逾8、9年之久,仍未处理。
二、改进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强化乡镇政府职权、便利人民群众,本着执法重心下移原则,区人民政府在去年对乡镇权属纠纷处理体制作出重大改革,将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以委托方式、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以下移方式,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按照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重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工作,确保农村和谐稳定。
(一)理顺机制,强化培训,建立激励机制。
权属纠纷处理需要相对专业的机构及人员。
考虑到目前大部分乡镇司法助理员纳入乡镇管理现状,乡镇权属纠纷处理机制理顺方案建议为:乡镇政府负总责,司法所负责办案(包括调解和拟制处理决定书等),林管站或国土所负责配合(绘制位置图等)。
上述方案,充分考虑到司法所相对的法律和调解特长,发挥林管站及国土所专业职能,使乡镇人民政府能够较为超脱,更利于宏观管理,同时也是有利于集中培训的需要。
以往,区政府组织的集中培训,由于乡镇分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流动性大,收效甚微。
司法所明确为承办机构后,可发挥区司法局办案的统一领导和指导功能。
区司法局可会同区山纠办每年组织一期以上集中培训,使之充分掌握法规和办案技能。
另外,对司法工作人员办理权属纠纷还可实行适当的激励制度:一是增加重用、提拔机会。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司法队伍建设,从中选拔了一批人才到乡镇政府和区直单位任职。
对于司法队伍中素质好、业务精、作风硬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司法局可以向组织部门大力推荐,进一步树立其“有为才有位”的目标和信心;二是实行办案补贴。
目前,区司法局实行办案补贴制度,规定司法所办理民间纠纷案件案卷整理规范,符合统一格式的,每案补贴100元。
司法所承办的权属纠纷处理案件,其作出处理决定并生效(未提起复议可诉讼,或经复议诉讼最终维持),可按照绩效管理考核有关规定,适当增加100-200元,作为年终奖
励兑现。
同时,乡镇政府也可以适当解决待遇;三是依据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林业厅联合下发的湘林森〔1989〕23号文件收取山林纠纷调处费。
(二)把握办案时限,以调为主,调处结合。
目前,乡镇办案时限在相关权属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
关于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办案机构应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案件复杂的,可以申请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
至于延长时限,虽为作出规定,参考行政法相关规定,以最长时间不超过60
日为宜。
关于政府收到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法条虽未规定,原则上应及时作出,但为了调解等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60日。
至于山林权属纠纷处理时限,则较为复杂。
由于森林法、湖南省和林业部权属纠纷处理办法未作出规定,应适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自受理之日起60
日内作出,不能办结的,可经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30日。
适用上述规定,相比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时间较短,致调解成功机率降低,可参考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的规定,分为两个执法程序,将司法所提交处理意见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时间可分别适用《规定》八十一条规定。
我国自古以来就追求“和为贵”、“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的良好社会和谐风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建设。
权属纠纷是的人民内部矛盾,通过适当方
式,调解结案,使纠纷双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权属纠纷的处理,务必坚持以调为主的原则。
具体是:在法定办案时限内,只要有一线机会,就要全力调解,只要时限未到,一般不轻易作处处理决定。
否则,处理决定一旦作出,一方当事人不服,必然引起复议诉讼,带来很多后续难题。
当然,以调为主并不意味久调不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到位且没有调解可能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作好充分复议应诉准备。
(三)重程序、重证据、重复议应诉。
当代法治理念,程序比实体更重要。
实体正确但程序不当的,在复议应诉中被撤销机率大。
反过来,程序正当,实体有一定瑕疵的,只要不是明显失当,一般均予以维持。
权属纠纷处理,一定要树立重程序观念。
如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基本程序就是当事人申请、调解、作出处理决定三个基本程序。
按照“不诉不理”原则,首先可以严把入口关,在受理时,可以依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分别提交申请书,并附送有争议林木、林地的位置和其他有关证据。
”其次是调解要规范,调解达不成协议应作出处理决定的,一定要制作调解笔录。
最后是作出处理决定阶段,要勾绘位置图、明确四至和面积,遵循区里下发的格式文书制作处理决定书。
权属纠纷处理要重证据。
依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
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有合法权属凭证的,以权属凭证为准,没有权属凭证的,经调查核实切实无法查清的,乡镇人民政府可按双方各半原则并结合具体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处理意见。
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忽视到林业部门、档案部门查询权属凭证原始证据,仅凭调取的证人证言即行作出处理决定。
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一定能反映客观事实,办案机关不能轻信证人证言。
如果所调取的证人证言不能取得一致且双方均无合法权属凭证,办案机关可依据前述规定,参照法官“自由心证”和“公平、合理”原则,确定权属归属。
行政复议应诉阶段,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办案机关,要主动与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沟通情况、阐明理由。
同时,一定要树立法定时限观念,注意应诉提交证据材料时限,否则,一旦超出时间,就会面临败诉结果。